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连带责任规则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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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受害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权。侵权连带责任是整 体责任,它意味着每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应当 为全部责任负责。如果按照现在这样规定,是必 须将全部共同侵权行为人作为被告起诉
,才能够支持其对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不是等于剥夺了共同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连带责任 请求权吗?起码是剥夺了共同侵权行为受害人的 部分连带责任的请求权。 第三,
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选择权。赔偿权利人选择 哪一个、哪一些或者全体连带债务人承担全部责 任,都是可以的。没有选择权的连带责任,就不 再是连带责任了!否定了连带责任的权
利人的选择权,也就没有连带责任的存在了。 第二,规定原告不同意追加某个或者某些共同侵 权行为人为被告,就是放弃对该共同侵权行为人 的诉讼请求,等于剥夺了共同侵权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连带责任规则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规定赔偿权利人原告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 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作为共 同被
告的做法,否定侵权连带责任以及连带债务的权 利人的请求选择权。连带责任以及连带债务的基 本宗旨,就是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这个保障 就是赋予权利人对数个连带责任人或者
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 担的赔偿责任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否定了连带 责任的基本原理。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共同加害 人之一的权利。但是,如果认为在诉讼
中没有对某一个共同加害人起诉,甚至是没有同 意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就是放弃对这些共同加害 人的诉讼请求,就不得再对这一部分放弃的请求 权进行请求,同时也不能让其他共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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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来承担这一部分连带责任的份额则是不能接 受的,因为这样的规定违背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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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答问 出台解释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