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创优”引领推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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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闽政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办、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红十字会、计生协会制订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0日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省计生协会2013年5月)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扶助意见: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一)提高扶助标准。

2008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由政府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

2013年起,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提高到500元,属低保户家庭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扶助金标准,并随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紧急救助。

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各级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基金等)或当地政府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年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年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年一、背景介绍福建省是中国东南沿海的一个沿海省份,自古以来就是人口稠密的地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口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福建省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制定目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维护人口生育权益,调整人口结构,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权、促进公平,为构建人口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支撑。

三、主要内容1.人口政策根据国家人口政策,福建省将制定并实施适应省情的人口政策,根据省内的人口发展情况,调整和完善人口政策措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计划生育福建省将继续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制度,保障夫妇的生育权益,引导夫妇合理生育,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内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措施。

3.人口结构调整为了促进人口结构的调整,福建省将通过实施优生优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增强人口素质,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4.人口保障为了保障人口的基本权益,福建省将加强对人口的保障措施,包括对老年人口、儿童人口等特殊人群的保障措施,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

5.人口发展规划福建省将编制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确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法律责任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五、结语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人口生育权益,调整人口结构,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人口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支撑,为福建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口保障。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人口政策,加快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建省实行全面二孩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孩。

福建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三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分别负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人口生育管理第五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本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处理重大计划生育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计划生育与人口发展工作。

第六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规范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人口政策宣传教育工作,促进计划生育科学、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用药和器具的监管,规范药品和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保证计划生育用药和器具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八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广适当的节育措施和技术,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第三章人口发展促进第九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研究和预测,参与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积极探索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可持续的路径和对策。

第十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先进人口理论和经验的学习和推广,扩大和深化对人口结构、人口质量、劳动力的研究和分析,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人口数量控制。

第十一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抓好出生人口、人口流动、移民、难民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人口权益,缓解人口矛盾和风险,积极推进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的优化和协调发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闽卫人口函〔2020〕375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闽卫人口函〔2020〕37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好福建省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以下简称新国优)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我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68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创建活动工作通知如下:一、创建对象2018年以来,在加强人口监测预警、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制度等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县(市、区)。

全省拟推荐13个县(市、区)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二、创建内容(一)落实党政责任。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家庭发展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确保体系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投入到位。

把加强人口监测预警、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制度等作为重要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落实,并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人口监测。

认真落实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动态核查更新全员人口库信息。

人口基础数据覆盖全面、信息准确、更新及时。

实现卫生健康系统内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人口基础数据定期会商共享。

定期开展人口形势分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闽政办[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2012年8月)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1〕64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党政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省级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8‰以内,实现优质服务全覆盖;计划生育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得到有效保障,大部分计划生育农户家庭经济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闽人口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闽人口发[2005]10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实际,认真安排好全年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ОО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第一年。

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口计生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要任务,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为载体,以机制建设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支撑体系建设为保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大综合改革力度,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十五”人口计划的实现,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积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继续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各级计生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确保圆满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五”期间的各项任务。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跟踪监督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跟踪监督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跟踪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5.09.08•【字号】闽人口发[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跟踪监督规定的通知(闽人口发[2005]101号)各市、县(区)计生委(局):现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跟踪监督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跟踪监督规定为了加强省级以上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健全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反馈监督机制,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跟踪监督的内容1、省下拨的专项经费主要有:法定奖励经费、技术服务经费、奖励扶助经费、村级管理员工资、服务站建设和设备装备经费(含物资设备)、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及其他计划生育专项经费。

2、重点跟踪监督本年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如有必要,也可追溯以前年度。

3、主要监督专项经费是否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文[2000]119号)规定的时间将款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

二、跟踪监督的方法1、专项经费采取逐级跟踪监督反馈上报的原则。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跟踪监督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跟踪监督所辖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负责跟踪监督所属乡镇。

2、跟踪监督的主体是各级计生委(局)。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也可委托财政、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履行。

3、跟踪监督主要采取书面反馈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每年10月31日前,各级人口计生委都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书面反馈当年和上年第四季度专项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闽人口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口发[2006]160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人口计生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试点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适应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要求,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你们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附件:信访事项办理文书式样二○○六年十一月十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我省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口计生全局工作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以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落脚点,建立“统一领导、属地落实、综合解决、归口办理、依法规范、民主监督、信息推动”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3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3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第一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一)近年来,随着福建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管理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于2022年修订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加强人口普查工作人口普查是人口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科学制定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加强福建省的人口普查工作,条例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普查组织和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优化人口结构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福建省将实施针对性的人口政策来优化人口结构。

条例规定:福建省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水平,鼓励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推进老龄化问题的应对和解决。

三、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福建省将结合人口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政策。

条例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支持计划生育科技研究和服务应用。

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殖健康至关重要。

条例规定:福建省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同时,支持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人口统计信息的共享人口统计信息是制定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和依据。

为了更好地管理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福建省应当建立健全人口统计信息共享的机制,促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人口信息的效用。

正如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所说,福建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于推进全面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人民幸福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将坚持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闽人口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闽人口办发[2006]1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六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口计生委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着眼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本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委主任、副主任及处(室)负责人职责六、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全委的工作。

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闽卫督函〔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闽卫督函〔2024〕58号王珊代表:《积极促进人口稳定增长,为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重要支撑》(第1627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我省针对极低生育率、严重少子化的人口形势变化,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全面深化人口和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较好地促进了我省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吸纳您的建议,立足本职,积极作为,不断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营造生育良好政策环境。

一、完善三孩配套政策。

凝聚部门合力,进一步完善福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不断健全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生育养育成本分担机制,打好政策组合拳,在制度上、政策上给予家庭生育更多保障,提升家庭发展能力,释放生育潜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同时,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市、县(区)结合当地人口形势和财力,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试行递进式生育津贴、托育津贴、教育补贴、购房补助等,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二、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公建公营、民办公助、托幼一体、医育结合、企业办托、校企共建、社区普惠”等多种普惠服务发展模式,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和安全监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机构。

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继续督促和指导各地办好公办园,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质降费,持续扩大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闽人口发[2006]17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闽人口发[2006]175号)各设区的市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国人发[2005]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的新机制,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一、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完善依法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为了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现行政目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高效、便民原则,体现以人为本,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要求。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创建“四优一满意”计生服务站(所)活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创建“四优一满意”计生服务站(所)活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创建“四优一满意”计生服务站(所)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闽人口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创建“四优一满意”计生服务站(所)活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07]2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推进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现将《创建“四优一满意”计生服务站(所)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创建“四优一满意”计生服务站(所)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意见》、《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推进我省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加快我省计生服务机构内部规章、服务程序、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基本建设水平、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质的技术保障。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 80%的计生服务机构达到“四优一满意”要求。

三、具体内容(一)环境优美1、周边环境整洁、安静、绿化、美化,四周无污染源,污水污物经过消毒灭菌处理,交通方便。

服务站(所)标识明显,符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

2、整体布局和内部科室设置按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要求,结合服务功能,合理设置。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闽人口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活动的通知(闽人口发[2006]100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切实提高村(居)民自治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刻认识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是保证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两个转变”的有效措施,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把全面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纳入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抓基层打基础,落实“三为主”的重点工作之一扎实推进,不仅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势头,而且进一步提高了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为实现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任务、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工作思路、机制、方法已不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要使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更新观念,不断改革创新,在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

村(居)民自治是新工作机制的基础,创建合格村(居)活动是推动村(居)民自治的有效载体和措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总结以往的创建工作经验,发扬成绩,巩固成果,不断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为建立工作新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福建省近期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推进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内(即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在本省常住、暂住的家庭),已婚夫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生育奖励和扶助(一)奖励政策1. 合法生育的夫妻可获得以下奖励:(1)首个子女出生奖励:男女双方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30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1500元。

(2)二孩诞生奖励:男女双方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50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3000元。

2. 残疾夫妻生育的子女,符合奖励条件,可以按生育子女个数多倍奖励。

3. 夫妻双方享受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待遇,生育子女,符合奖励条件,可以按生育子女个数多倍奖励。

4. 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包括户籍管理等)而导致双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合法生育孩子的,如符合生育条件,每获得一次二孩奖励5000元。

(二)扶助政策1.丧偶妇女及其被扶养人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丧偶妇女及其被扶养人员均享受夫妻合法生育普通奖励标准的3倍。

2.计划生育家庭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计划生育扶助。

三、服务保障(一)产前检查夫妻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建档孕妇第一次产前检查8-12周、第二次产前检查16-20周)准时前往建档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即可获得300元的产检补贴。

(二)新生儿医疗服务对于新生儿大便中检出致病菌、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发育迟缓等情况的,进行技术指导和医疗服务。

(三)母婴健康保障夫妻双方生育第二胎,从第一胎第二次产检开始至产后42天内,可以享受建档孕妇同等母婴健康保障服务。

四、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惩罚和奖惩相结合的办法。

五、总结福建省的新计划生育政策,旨在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闽委[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闽委[2006]18号2006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健全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机制,转变和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确保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客观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也是在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重要举措。

“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纳入《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与经济社会发展向规划、同部署。

先后修订和出台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等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政策支持和组织保证。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建设“平安福建”实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建设“平安福建”实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建设“平安福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闽人口发[2004]48号【发布部门】福建人口计生委【发布日期】2004.09.09【实施日期】2004.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建设“平安福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04]48号)各设区市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纲要(试行)》,切实保证建设“平安福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服务和保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确保人民生活安居乐业。

经研究制定《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建设“平安福建”实施方案》,现下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建设“平安福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004年9月9日附: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建设“平安福建”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分工(一)主要领导负总责。

建设“平安福建”是省委、省政府着眼于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必须把建设“平安福建”纳入人口计生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

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保证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综合治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工作明显见成效;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

(二)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建设“平安福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建设“平安福建”工作实施科学、有效的领导和调控。

(三)乡(镇、街道)计生办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建设“平安福建”工作方案,落实组织、制度和保障措施。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计生系统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计生系统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计生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闽人口办发[2012]3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15
【实施日期】2012.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计生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
大精神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人口办发[2012]37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经省人口计生委同意,现将《福建省人口计生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报道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
福建省人口计生系统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报道工作方案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战略部署和任务上来,是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

为做好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宣传报道工作,特制订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系列宣传报道活动,营造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十八大精神的浓。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4【实施日期】2017.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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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创优”,带动环境优化
四、通过“创优”,带动能力提 升
推 进 规范化 推 进 均等化 推 进 信息化
推 进 专业化
四、通过“创优”,带动能力提升
一是推进规范化
三年来,乡镇服务所合格率提高了8.4个百分点,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服务机构占比提高了 23个百分点。各级服务机构未发生技术服务事故和重大差 错事故,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5‰以内。
四、通过“创优”,带动能力提升
二是推进专业化 三年来,全系统新引进 专业技术人员550多人。原先 我省各级计生服务站具有检验 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不足20名, 目前已达到180多名,与“十 五”期末相比,增加了近10倍。
四、通过“创优”,带动能力提升
四、通过“创优”,带动能力提升
三是推进均等化 从2004年开始全面取消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各项收费,去年将流 动人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列入免费服务范围。在国家确定的厦门和泉 州两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全面开展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
整体工作综合满意率达98.36%。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
新的起点,自我加压,提升水平,为福建科学发展跨 越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通过“创优”,带动利益导向
三、通过“创优”,带动环境优 化
1
打造 平台 环境 优化 健全 机构
推进 自治
三、通过“创优”,带动环境优化
一是打造平台
近三年,省级财政年均投入1000万元,带动市(县、区) 配套及乡镇自筹资金每年在1亿元以上,全省新建、改扩建 的县、乡服务机构数,占全省总数的72.8%;全省各级财政 计生事业费投入年均增长22.16%。
三、通过“创优”,带动环境优化
三、通过“创优”,带动环境优化
三、通过“创优”,带动环境优化
二是健全机构 部分基层服务站所新增了卫 技人员、微机管理人员编制,沿 海流动人口主要聚集地区按比例
增加了技术人员编制。省级增设
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市、县 两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定编最少
3人,最多近20人,并在全国率
先全部纳入参公管理范围。
三、通过“创优”,带动环境优化
三、通过“创优”,带动环境优化
三是推进自治 积极推进村级争创群众
自治示范村(居)活动,落
实省财政转移支付每月定补 村级计生管理员200元、协会
会长100元的待遇,评选表彰
福建省百佳村(社区)计生 管理员。硬软环境的优化,
夯实了“创优”的基础。
省级优质 服务先进 单 位
国家级优 质服务先 进 单 位
一、通过“创优”,带动机制建设
二是完善目标责任机制 要求县(市、区) 把“创优”活动纳入各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 作为当年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 有考评。
一、通过“创优”,带动机制建设
三是构建定期通报机制
综合省、设区市两级抽查、督查情况以及信访工作情 况,结合省人口计生委日常调研情况,半年一通报县(市、 区)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二是全面实施系列奖扶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提高到1000元,生育二个女孩后绝育农村夫 妻一次性奖励金提高到300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由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960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补助标准提 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还增加补助金额,把享受 年龄提前到55周岁。
二、通过“创优”,带动利益导向
一是协调推进为民办实事项目
仅2011年,就有4个计生惠民项目列入省委、省政府为 民办实事项目。其中,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率先 在全国实现“两个全覆盖”;扶持计生家庭创业就业项目, 由财政贴息2405万元,落实贷款金额近4亿元。
二、通过“创优”,带动利益导向
二、通过“创优”,带动利益导向


近年来,福建人口计生系统坚持把“创优”作
为工作拓展转型的切入点,抓住海峡西岸经济区建 设的历史机遇,改革创新,提质提速,促进了工作 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提升了人口计生工作整体 水平。
全省“国优”、“省优”覆盖率从2008年底的74%提高到 2011年底的91.7%。
一、通过“创优”,带动机制建 设 1 2
4000 3000 2000 1000
0
500 独生子女户 800
3000 400 800 180 计生二女户 独生子女伤残户
2012年
2008年
二、通过“创优”,带动利益导向
三是落实优惠倾斜政策 大部分县(市、区)对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的女儿享受中考加分优 惠政策。三年来,全省27万名科级以上党政干部与二女家庭进行“一 帮一、一带一”等结对帮扶,慰问金额和物品总值年均超过800万元; 共为二女户家庭建新房41580座,免费技术培训29万人(次),每年为 女孩家庭减免学杂费、补助学费达2265万元。
四、通过“创优”,带动能力提升
四是推进信息化
三年来,全省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乡镇服务所提高了 53个百分点,县级服务站提高了82个百分点。通过“四化” 推进,拓展优质服务,逐步满足了群众生殖健康需求。
结 束 语
总之,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近年来福建
实施“创优”引领,促进了计生组织坚强有力、计生 干部充满活力、计生工作科学发展,群众对计划生育
建立“三级 联创”机制
完善目标 责任机制
实施动态 管理机制
4
பைடு நூலகம்构建定期 通报机制
3
一、通过“创优”,带动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三级联创”机制
将“创优”目标分为国家、省、设区市三级优质服务先 进单位,规定创建单位必须达到并保持下一等级先进单位 荣誉二到三年后,方能申报创建上一级先进单位。
市级优质 服务先进 单 位
一、通过“创优”,带动机制建设
四是实施动态管理机制 制定了优质服务先进单
位评选及管理办法,对同一 级别的先进单位,横向比水
平,纵向比进步,将只进不
出变为有进有出,把“创优” 活动从重视结果引导到重视 过程上。
二、通过“创优”,带动利益导 向
协调推进为民办实事项目 1 2 3
全面实施系列奖扶制度
落实优惠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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