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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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口发〔2013〕16号

2013-02-27 来源: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字号:大中小】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根据修正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一)项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二、将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二)项修改为“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三、将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生育服务证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可以在我省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四、将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二)项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及《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

五、在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三)项中增加“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发放决定。”

六、将第四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监督”第(一)项第1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

此外,对有关条款的个别文字和生育服务证发放时间等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附后)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附件:1、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2、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

3、再生育申请表

4、办理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2月27日

附件1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服务证的申请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二)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二、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一)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办证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可以在我省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及《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或委托人(需要提供委托书)提交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育条件的材料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发放决定。

(四)申请再生育(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1、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申请表》上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并告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当事人,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五)再生育申请的审批工作(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再生育审批小组,实行集体讨论,由组长签发决定。

三、生育服务证的管理

(一)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建立领证人员花名册,连同再生育审批表、单位证明、当事人承诺声明等生育审批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为十五年。村(居)委会也要建立领证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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