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闽政〔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3日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深化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19〕16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落实省委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牢牢把握数字技术发展方向,大力推广数字化应用,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工程,以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驱动,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促进闽台融合发展,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省数字经济增加值达2.6万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以上,占GDP的比重达50%以上,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数据要素实现有序流通和深度开发利用,新型基础设施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凸显,安全可控的数字经济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基本形成,建成数字中国样板区、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智慧海洋和卫星应用产业集聚区、“数字丝路”核心区,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再上新台阶。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在数字福建建设项目中,运维费的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运维费的合理制定,能够确保项目的良性运转,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的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运维费的定义及重要性运维费是指在数字福建建设项目中为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营所需的支出。
它包括硬件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软件系统维护费用、网络运维费用等各项费用。
运维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对于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运维费标准制定的原则1. 合理性原则:运维费的标准应当合理、科学,并与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运维内容相匹配。
2. 公平性原则:运维费的标准应当公平、公正,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竞争。
3. 可行性原则:运维费的标准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给项目造成过大的负担。
三、运维费标准的制定方法1. 成本法:根据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具体运维成本,包括人力成本、设备维护费用、系统维护费用等进行计算,制定相应的运维费标准。
2. 市场调研法:通过对市场上类似项目的运维费标准进行调研,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和市场需求,制定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维费标准。
3. 经验法:根据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的经验数据和历史数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和制定运维费标准。
四、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的建议1. 根据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运维费标准,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2. 运维费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规模进行差异化制定,对于复杂度较高且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适当提高运维费标准。
3. 运维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发展和变化,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4. 在制定运维费标准时,应当注重公平竞争,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保护项目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维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通过合理的运维费标准制定,可以保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并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数字办(经信局):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发挥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省发改委(数字办)研究制定了《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为社会和政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安全等全局性、普遍性、基础性服务的系统。
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按照数字福建顶层设计的总体框架,从物联网、基础网络、云计算、信息资源、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等6个方面,构建省市两级、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的公共平台体系。
依托公共平台实现对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促进集约化建设和协同化应用,形成信息共享、流程通畅、上下联动、纵横协作的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应用格局,有效支撑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数字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
以需求为导向,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实际,科学设计并扎实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切实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应用需要。
集约建设。
坚持统建共享、统一标准,提高资源复用性和集约化程度,提高投资效益。
协同应用。
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基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集成,推动运行协同化、服务一体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数字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9-10-22 | 信息来源:| 点击数:为加强和规数字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分类第一条数字骨干工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围绕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特点的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
第二条数字示工程,是指根据社会不同层面和领域的实际需求,运用基本成熟的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应用领域进行系统集成和应用验证,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示样板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是指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需求和条件,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利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和信息应用系统,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应用的项目。
第四条数字其它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数字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善数字建设环境、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培养人才队伍、增强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选项条件第五条符合数字"十五"建设发展规划和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数字有关的标准、规、要求。
第六条采用的技术成果应在国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原则上应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建设方案确实可行。
第七条符合相关产业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应面向应用,需求迫切,目标明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业主明确、领导重视、有相应的技术队伍,具有组织实施、管理项目、保障安全可靠运行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资金落实,筹资渠道明确。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数字建设发展规划,在省数字办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之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审查,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数字办按照数字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数字福建建设项目是福建省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举措,为了保障数字福建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合理制定和执行项目的运维费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运维费标准的重要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维是确保项目顺利运行的关键环节。
合理制定运维费标准能够确保运维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运维费标准的制定要考虑到项目规模、运维工作内容、技术水平等多个因素,以合理、公平、透明的方式确定费用。
二、运维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运维费标准应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的利益平衡。
2. 市场参考原则:可以借鉴市场上类似项目的运维费标准作为参考,结合数字福建项目的特点进行调整。
3. 高效节约原则:运维费标准应该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为出发点,合理控制运维费用,以实现最佳的绩效与资源利用。
三、运维费标准的主要内容1. 人员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所需人员的数量和薪酬水平。
2. 设备费用:包括运维所需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的购置、维护和更新费用。
3. 工具和软件费用:包括用于运维工作的各种工具和软件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4. 外包费用:如果项目需要外包一部分运维工作,应考虑外包费用,包括外包单位的服务费用。
5. 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物料费用等。
四、运维费标准的制定流程1. 需求调研:对项目运维的需求进行全面调研,明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
2. 市场调研:对市场上类似项目的运维费标准进行调研,了解市场价格水平和行业惯例。
3. 内部评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调研结果,进行内部评估,确定运维费标准的初步方案。
4. 外部咨询:可以请相关专业机构或顾问进行外部咨询,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5. 公示和审批:将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确保运维费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闽政办〔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着力构建“数据+服务+治理+协同+决策”的政府运行新模式,加快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强化营商环境建设信息化支撑,打造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便利福建”,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一、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一)构建智能协同的业务应用体系1.打造一体化政务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制定实施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总体方案,部署推进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流程再造等建设任务。
支持莆田推进“全市一张图、全域数字化”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省大数据公司,莆田市人民政府)2.提升经济治理能力。
实施经济治理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宏观经济治理、投资项目、商品价格等主题数据库,加强宏观经济运行、数字经济治理、要素市场构建、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双碳等领域的监测预测预警分析。
推进“数字发改”建设。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分类第一条数字福建骨干工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围绕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特点的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
第二条数字福建示范工程,是指根据社会不同层面和领域的实际需求,运用基本成熟的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应用领域进行系统集成和应用验证,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示范样板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是指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需求和条件,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利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和信息应用系统,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应用的项目。
第四条数字福建其它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数字福建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善数字福建建设环境、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培养人才队伍、增强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选项条件第五条符合数字福建"十五"建设发展规划和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数字福建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
第六条采用的技术成果应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原则上应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建设方案确实可行。
第七条符合相关产业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应面向应用,需求迫切,目标明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业主明确、领导重视、有相应的技术队伍,具有组织实施、管理项目、保障安全可靠运行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资金落实,筹资渠道明确。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数字福建建设发展规划,在省数字办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之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审查,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数字办按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1-07 08:58:26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3.第三条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
5.第五条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审批6.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并由申报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7.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福建专项规划、部门顶层设计成果,提出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应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意见。
项目建议书参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附件一)。
尚有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闽发改投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2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此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1月2日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指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的部分,下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高质量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二)乡村振兴;(三)生态文明建设;(四)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高技术产业化和数字福建建设;(五)重大建设任务规划研究编制、项目咨询论证评估,以及与推进重大建设任务相关的其他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投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要根据发展实际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范围适时进行评估调整,不断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及市(县、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涉密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设区市、县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省级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由各级监督机关依法委托具备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
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四条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网址:),采用下列方式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通过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中国(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法人库、人口库等大数据,依法依规对投标信息、投标行为等进行分析,实现提示预警与监督。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数字福建建设项目也成为了推动福建省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然而,在数字福建建设的过程中,项目的运维费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的标准,并提出适用于福建省的合理标准。
一、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的重要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是福建省推动信息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旨在构建统一、高效、智能的数字化平台,为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然而,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维费用占据了项目成本的一大部分,合理确定运维费标准对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长期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的影响因素1. 项目规模: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直接决定了所需的运维资源和成本。
较大规模的项目通常需要更多的基础设施和专业技术支持,因此运维费用也较高。
2. 技术复杂度: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通常涉及多种技术领域,如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复杂度对运维工作的要求也较高,进而增加了费用的支出。
3. 运维服务水平要求: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维工作需要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此对于运维服务水平的要求也会对费用标准产生影响。
三、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的确定方法1. 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可以借鉴相关行业的数字化项目运维费用标准,并依据福建省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这样可以避免费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发生。
2. 考虑人力成本: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维工作需要一支专业的团队来进行,因此项目运维费用应该包括人力成本以及相关的培训和维护费用。
3. 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不同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有着各自的特点,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技术复杂度以及运维服务水平要求等因素来确定运维费用标准。
四、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的建议根据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福建省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1. 项目规模小型、技术简单的项目,每年的运维费用应在100万元以下。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草案)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电子政务资源的统筹建设和整合共享,规范我省电子政务管理,提升数字福建发展水平,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数字办)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发展规划及标准规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综合管理和调度使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组织协调信息资源开放开发。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电子政务工作的部门(简称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统建共享要求,新建或者共享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并负责信息采集、更新、处理和服务,配合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
第七条为电子政务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根据职责或者协议承担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同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并在相关文件或者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对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省数字办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电子政务规划和我省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草案)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电子政务资源的统筹建设和整合共享,规范我省电子政务管理,提升数字福建发展水平,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数字办)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发展规划及标准规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综合管理和调度使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组织协调信息资源开放开发。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电子政务工作的部门(简称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统建共享要求,新建或者共享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并负责信息采集、更新、处理和服务,配合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
第七条为电子政务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根据职责或者协议承担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同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并在相关文件或者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对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省数字办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电子政务规划和我省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已经市政府研究允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辟总投资额超过10 万元人民币,或者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合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辟、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承担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二) 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三) 对相关产业发展或者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五) 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六) 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6年10月15日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十一五”数字福建建设专项规划
福建省“十一五”数字福建建设专项规划信息化是当今世界重大的发展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力量。
加快推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
建设数字福建就是全面推进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福建省委、省政府适应现代化、全球化、信息化发展形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 本规划在遵循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编制,阐述“十一五”时期福建省信息化建设的战略意图、目标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是“十一五”期间制定各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一、发展状况和面临形势(一)“十五”发展状况“十五”期间,数字福建建设紧紧围绕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大力加强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十五”规划目标,基本形成福建省信息化建设的框架体系,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公共基础网络。
全省光缆线路长度达到13.62万公里,数字微波线路长度达到6675公里,固定电话普及率达到36.30部/百人,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32.40部/百人,数据及多媒体业务用户数达到437万户。
全省所有行政村开通程控电话。
广播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6.45%;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97.83%。
电子政务专网。
建成全省政务信息网,接入208个省直机关单位、9个设区市923个单位和84个县(市、区)3318个单位,开展了电子公文传输、加密通信、视频点播等多种应用,我省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建立了近240个政务网网站,并为近30个数字福建项目(包括在建)提供网络平台;省直有关部门以及部分设区市、县(市、区)依托全省政务网开展了办公自动化等多种应用。
大部分省直部门基本建成内部局域网。
信息化安全设施。
建成福建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省政务CA中心和密钥管理中心,发放了约10万张的企业数字证书和约5千张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并开始发挥作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数字方志”系统项目可行性研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数字方志”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复函【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闽发改高技[2009]126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28【实施日期】200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数字方志”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复函(闽发改高技〔2009〕1260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单位关于《福建省“数字方志”系统项目的立项报告》(闽志委〔2009〕43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现函复如下:一、建设单位: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建设内容:1、网络系统建设。
扩容现有局域网网络,进行机房和网络安全建设。
并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搭建方志服务信息平台,将“数字方志”数据中心主机、存储等设备托管在省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中心。
配置交换机、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设备、服务器、UPS、机柜等硬件设备,以及操作系统软件。
2、数据库建设。
建立方志资源数字化制作中心;建设方志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地情库、图库、地图库、学术论文库、多媒体库、视音频影视库、各类方志资源分类目录及原数据著录数据库等。
配置图形工作站、扫描仪等硬件设备,以及数据库系统软件。
3、应用系统建设。
开发方志资源信息管理及后台发布系统、图书管理系统和协同办公等业务应用系统,改造升级方志门户网站。
该项目的建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实现方志委内部业务处理的网络化、自动化,提高地方志工作部门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建设期限:一年。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严格控制在138万元以内,根据《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数字福建专项资金按总投资的80%安排111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项目招标和方案优化节约或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
实际投资以招标额为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政府信息目录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政府信息目录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闽发改高技[2008]721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政府信息目录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闽发改高技〔2008〕721号)福州大学:你校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关于《福建省政府信息目录编制项目立项申请》及有关附件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现批复如下:一、建设单位: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
二、建设内容:购置政府信息编目软件和服务器,搭建政府信息编目环境;开展67个省直部门政府信息调查梳理;编制部门政府信息目录和信息指标目录;汇总编制《福建省省级政府信息总体目录》、《福建省省级政府信息指标总体目录》、《福建省省级政府信息共享总体目录》、《福建省省级政府信息分工采集更新目录》;制定《福建省省级政府信息分工采集更新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信息目录管理办法》。
三、建设期限:半年。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严格控制在37.5万元以内。
根据《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数字福建专线资金按省级投资的80%安排30万元,其余资金通过方案优化节约或由项目单位自筹。
五、项目招标事项:该项目所需的软、硬件采购应按照省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六、福建省政府信息目录编制项目要组织强有力的人员开展工作,细化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培训和组织工作;要整合利用政务信息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试点项目相关资源,利用原先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调查成果;要加强部门编目的审核和把关,建立信息目录更新维护机制,做好目录的登记、展现、更新、维护和服务工作。
请据此批复抓紧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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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1-07 08:58:26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3.第三条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
5.第五条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审批6.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并由申报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7.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福建专项规划、部门顶层设计成果,提出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应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意见。
项目建议书参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附件一)。
尚有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8.第八条省数字办负责组织审理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意立项的,综合数字福建建设需要、建设条件、应用准备等因素后列入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
9.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部署建设的项目、或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
10.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通信信息等专业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编制提纲详见附件二)。
11.第十条省数字办组织数字福建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研暨初设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意见进行修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
12.第十一条省发改委依据省数字办的评审意见和前置审批文件,对项目可研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13.第十二条省发改委对可研暨初设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14.对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调整部分小于原投资概算10%的且不突破总投资的,报省数字办审核;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调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须重新论证,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数字办不予受理事后变更申请,并通报稽查、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15.第十三条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省级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性资金划拨,专项用于数字福建项目建设。
16.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网络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及部门信息应用系统及信息化示范建设,开展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等软课题研究。
17.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以分类补助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重点公共项目(指跨越部门、统建共用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全额予以安排;一般部门项目以及没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100万元以下项目全额安排资金;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的由各部门自筹。
18.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和设计费,合并按工程费用1—3%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费,合并按工程费用3—5%取费;项目监理费,按工程费用1—2%取费;项目性能和安全测试,合并按工程费用1—2%取费。
环评费用按照环评有关规定执行。
19.第十七条重点公共项目视情况可安排前期经费,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
20.第十八条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通过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节约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涉及市县地方投资或部门自筹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资金承诺函。
21.第十九条省数字办综合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度,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22.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产权登记、财务冲帐的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23.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章项目建设24.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暨初设批复的文件内容建设;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25.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和省发改委批复确定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应在招标公示前和中标后分别及时报省数字办备案。
26.第二十四条同等条件下,项目应优先采购信息技术地产品、工程和服务。
未使用地产品要做出书面说明。
27.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要遵循《福建省电子政务总体技术框架》,基于统一的网络基础设施、数据环境、应用支撑平台开发部署部门业务系统,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市县数字办衔接,充分利用数字福建资源,开放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满足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需要。
28.第二十六条加强项目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建设;结合项目建设应用需要,完善制定相关标准;支持开放标准,开发开放支持互操作的标准接口,确保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
29.项目建设单位须配合福建省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指导、检查,并按照检查意见整改。
30.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总投资小于50万元的项目可不委托监理。
31.第二十八条数字福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省级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
承担项目系统测试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
32.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系统》、分季度和年度向省数字办反馈项目建设情况。
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预算执行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
33.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变更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34.第三十一条(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35.第三十二条(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36.第三十三条(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
37.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8.第三十五条系统集成商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组织建设,不得私自制定或采用其他标准,制造技术壁垒,阻碍项目拓展应用;咨询机构应客观中立、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不得超目录、超框架编制可研报告;监理、测试等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验收管理39.第三十六条数字福建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省数字办负责组织数字福建项目的验收工作。
40.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初步验收;试运行三个月后,向省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4)。
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数字办申请延迟验收,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
41.第三十八条省数字办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数字福建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组由技术、标准、经济和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42.第三十九条省数字办依据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组织验收,(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现有资源利用情况、系统集成情况、业务优化改进情况、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情况、标准化情况、地产品采用情况、运行管理机制、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验收会议纪要。
43.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验收申请。
44.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不进行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45.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设备、技术标准等资产登记工作,做好信息资产管理。
第六章运行维护46.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7.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设计绩效改进目标,制定业务迁移、项目运行和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落实业务改进优化所需的措施,完善项目运行机制。
48.第四十四条要充分发挥项目应用效益,推动业务和应用系统的深度融合,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避免绕开应用系统办理业务;遵循《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主动与其他应用系统共享信息和协同应用,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政务活动方式。
49.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积极筹措项目运维资金,数字福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50.第四十六条省数字办将依照《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对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
经过评价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将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并不再批准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第七章监督51.第四十七条省数字办对项目建设应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