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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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05

【实施日期】2014.0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公共卫

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4〕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计委、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5日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卫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4年1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84号)精神,确保我省在2014年6月前完成《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任务,维护我省公共卫生安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到2014年6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完成尚未达标的各项能力建设,具备持续满足《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的能力。

(一)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二)对外开放空港、海港口岸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三)对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并及时对总体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明确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各项规定,制定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尽快推进实施,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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