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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
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杭政函[2016]10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6〕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2015年度租赁房屋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我市制定了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8月29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发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本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2016年4月1日前应发放的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家补助费继续按原规定执
行,2016年4月1日(含)后发放的按本标准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2.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附件1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一市区一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一级土地5510719742
二市区二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二级土地50
三市区三级土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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