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申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工作指南2018.08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浙土资办[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2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规范有关方案的编写、审核、评审等,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现将《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由矿产地质、采矿工程、勘探掘进、矿山测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绿化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专家库的专家分为主编、审核、评审三类。
主编专家:可以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编工作。
审核专家:审核本单位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审核专家可以承担主编专家的工作。
评审专家:可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可以承担审核专家的工作。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诚实、公正地履行职责;(二)精通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前沿动态;(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能胜任野外现场踏勘工作;(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拟建、在建、改建、生产矿山。
第三条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四条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的统筹部署和组织推进,制定绿色矿山地方标准及管理办法,授予绿色矿山称号,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评选奖励绿色示范矿山,指导市县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市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宣传引导,督促并积极组织矿山企业申报绿色矿山,保障第三方评估费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第五条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负责实施。
采矿权人应当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规范矿山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
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
浙江绿色矿山建设规章制度
浙江绿色矿山建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自然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根据《矿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矿山的规划、建设、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绿色矿山建设要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倡导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道路,切实保障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四条清晰全面的规章制度是绿色矿山建设的基础,各级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五条矿山规划应当遵循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原则,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六条矿山开发项目在审批前必须提交完整、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矿山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环境情况,合理选址、规划,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注重生态修复。
第八条矿山规划必须明确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限制性区域,划定禁采范围,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保护。
第九条矿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保护农田、村庄和水源地,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章矿山建设与管理第十条矿山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资源利用高效等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控。
第十一条矿山建设应当保证基础设施完备,安全生产设施齐全,环保设备健全,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矿山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岗位,保障矿山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已建成的矿山,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应急预案和问题处理机制,确保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确保环境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第十五条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必须进行生态修复,还地于民,尽快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确保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4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全面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二年七月三日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有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性开采,以及开采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水气、地热等矿种外,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3年(含)以上的矿山(以下简称“应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按本办法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绿色矿山分为四个层级:国家级绿色矿山、省级绿色矿山、市级绿色矿山和县级绿色矿山。
省级发证的矿山可直接建设省级绿色矿山;市级发证的矿山可直接建设市级绿色矿山;建成市级、县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建设上一级绿色矿山。
申报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从建成的省级绿色矿山中遴选。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省级、市级、县级绿色矿山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等工作,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第六条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
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的内容之一。
符合应建条件的新出让采矿权,须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内容。
全国绿色矿山第三方机构核查
全国绿色矿山第三方机构核查评估询价文件绍兴市上虞区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询价公告2第二部分询价须知6投标须知前附表6询价通知单71、询价报价单72、询价报价单递交73、开标、评标、定标74、无效标、废标75、询价保证金86、履约保证金87、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98、违约责任99、质疑与投诉910、其他事项10报价单11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上虞区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全国绿色矿山第三方机构核查评估询价的公告公告日期:2018年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绍兴市上虞区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委托,现就全国绿色矿山第三方机构核查评估进行询价,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询价项目编号:GT2018001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中介代理)三、询价项目概况:四、询价供应商资格要求:4.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4.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3、投标人为浙土资发[2018]9号《2018-2019年度露天开采矿山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单》中的单位;4.3、本次招标谢绝联合体参加投标。
五、询价文件发售时间、地址、售价:1、发售时间: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3日(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302、获取询价文件地址: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虞区城北锦茂大厦11楼)3.、获取询价文件方式:向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4、询价文件售价(元):300元六、询价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8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七、询价响应文件提交地址: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八、询价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九、报价地址: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十、询价保证金和交付方式:1、询价保证金(元):1000元。
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
附件1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OO五年十一月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目录1.绿色矿山的基本含义 (1)2.创建绿色矿山的意义 (1)3.创建绿色矿山的目标 (2)4.省级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 (2)5.创建绿色矿山的组织管理工作 (3)6.省级绿色矿山的政策措施. (5)7.其他 (5)附表1.浙江省绿色矿山申报表 (6)附表2.省级绿色矿山申报程序表 (12)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1.绿色矿山的基本含义绿色矿山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相和谐的矿山,实现了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绿色”贯穿于矿产开发的全过程。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同步,长远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矿山开采科学有序;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强化依法管理,实现开采技术水平高,工艺设计新,“三废”处理好,资源利用率高;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2.创建绿色矿山的意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必然要求,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存在着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造成了矿区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据统计,全省历史上遗留的废弃矿山共有8000余处,其中亟待治理的有1300处,需治理的矿地面积达4200多公顷;现有开采的矿山4606个,占用矿地面积23500公顷,其中大部分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我省率先在全国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要求纳入矿产资源地方性法规,创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率先在全国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矿山布局得到调整,关闭了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矿山;率先在全国探索采矿权配置制度改革,采矿权基本实现有偿取得;率先在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率先在全国开展“百矿示范、千矿整治”系列活动,有效地促进了生态省建设。
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指南20180413
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指南(初稿)二〇一八年四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现制定《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指南》,指导矿山企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入库、核查、管理等过程。
一、企业申报(一)申报要求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写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后(报告提纲和自评表内容由各省自行拟定,本指南提供参考格式,见附件1),可进行绿色矿山申报工作。
矿山企业通过登陆自然资源部“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报备与信息发布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
(二)申报流程账号注册。
矿山企业在自然资源部“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报备与信息发布系统”进行网上注册,一个矿山企业只能注册一个账号,注册账号时应如实填写手机号码等信息,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申报表填写。
绿色矿山申报表(见附件2)由矿山企业基本信息、矿山企业联系方式、绿色矿山建设指标、绿色矿山建设情况概述四部分组成,矿山企业应如实填写。
填报选项未加以特别说明的,均为必填项。
其中绿色矿山建设情况概述应对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本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填写。
要件上传。
企业需上传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照扫描件。
报告完成日期与绿色矿山申报表填写日期间隔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
证照扫描件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联系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上传格式为PDF,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提交申请。
经确认填写无误,上传要件齐全,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申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浙土资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确保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发[2008]7号)明确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的实现,全面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二○○八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志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第三条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级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鼓励、支持全省范围内生产矿山企业参照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积极参与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活动。
全省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共同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工作。
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指南20240413
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指南20240413一、总则为了促进矿山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绿色矿山名录的申报、评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绿色矿山的定义绿色矿山是指在矿山开采活动中,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三、绿色矿山的评定标准绿色矿山的评定标准包括:1.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要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的控制。
2.资源节约利用:矿山生产要精细管理,实现矿石的高效采选和资源循环利用。
3.劳动者权益保障:矿山要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安全。
4.经济可持续发展:矿山要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产能和效益,实现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四、绿色矿山名录的申报程序1.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绿色矿山名录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2.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3.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矿山进行评估和核查。
4.评估和核查结果得出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定标准,决定是否将矿山列入绿色矿山名录。
五、绿色矿山名录的管理与监督1.绿色矿山名录由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公示平台是对外公开信息的载体。
2.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在列入绿色矿山名录后,需要定期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生产经营信息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报告。
3.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对绿色矿山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4.绿色矿山名录的管理与监督采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绿色矿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绿色矿山的激励政策1.对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位,给予相关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2.对绿色矿山的设备采购、技术支持、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政策。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浙安监管矿[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7]8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浙安监管综〔2006〕76号)和《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6〕96)要求,去年我局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中进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今年,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去年试点工作的经验,制定了《浙江省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八日浙江省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浙安监管综〔2006〕76号)和《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6〕96)要求,制定今年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要以科学、安全的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生产“执法年”为契机,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手段,突出严、细、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工作基础;通过强化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推动矿山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努力实现全省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确保下降20%、力争下降30%的总体目标,为建设“平安浙江”做出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相关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18]8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8.02.24【实施日期】2018.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相关任务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8]8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和全省“四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补充核查报告,现将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重点工作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及相关指标1.采矿权指标。
到2018年底,全省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200个以内。
2.绿色矿山建设。
组织实施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2018-2020年),到2018年底,计划180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3.废弃矿山治理。
组织实施浙江省矿山复绿三年专项行动(2018-2020年)。
到2018年底,新开工治理380个废弃矿山,其中100个为“四边区域”采矿权到期未注销露天开采矿山;全省铁路、县级及以上公路、河道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70%。
4.矿山粉尘防治。
到2018年底,全省所有生产矿山均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等相关要求实现达标运行。
二、工作要求(一)及时部署。
一是及时分解。
各市要及时将省厅下达的采矿权指标,废弃矿山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粉尘防治相关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区),并将分解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其中,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相关任务应落实到具体矿山。
二是严格要求。
省厅已将下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市也要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考核内容。
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
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及典型实例介绍中国矿业联合会乔繁盛前言自从中国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在2007年北京召开的“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首次提出“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绿色矿业”以来,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已成为中国矿业界共同的行动纲领和发展目标。
在国土资源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部规划司将“建设绿色矿山”工作列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
该规划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的总体目标。
绿色矿山建设是发展绿色矿业的基础。
矿山企业是我国矿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矿业的主力军,因此,要发展绿色矿业,最重要的是要建设好绿色矿山,以绿色矿山的建设发展,推进和加快我国绿色矿业建设的前进步伐。
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开展,2008年11月22日在广西南宁召开的“2008年中国矿业循环经济论坛”上,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铝业公司、首钢矿业公司等十一家矿山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发布了《绿色矿山公约》,吹响了建设绿色矿山的进军号。
在此基础上,2009年9月1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32号),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开展“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随后,在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的指导下,中国矿业联合会组织专家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制订了《绿色矿山暂行管理办法》、《绿色矿山基本条件》、《绿色矿山申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成立了绿色矿山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
2009年11月8日,在山东烟台召开的以“绿色矿山”为主题的“2009年中国矿业循环经济论坛”上,全体代表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会上还有十二家矿山企业介绍和交流了在绿色矿山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做法和经验,极大地激发了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热情和积极性。
2010年8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文《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阐明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建设绿色矿山的思路、原则与目标,并要求做好统筹规划、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0]8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0〕8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各储量评审机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自2007 年起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在准确及时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变化情况,促进矿山资源储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查处越界开采、超量开采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前不久,省厅对2009 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情况组织了各地自查和11 个市的对口互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 年3 月,省厅发出《关于开展2009 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的通知》(厅函〔2010〕34 号)后,各市高度重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工作,立即布置所属县(市、区)开展自查。
同时,按省厅的统一部署,各市在4 月中下旬认真开展了对口互查,全面检查了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并对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提出了书面检查意见。
根据各市自查和互查的结果,2009 年全省2123 个持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其中大中型矿山企业457 个,已建立地测机构的矿山企业11 个。
应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1021 个,实际完成矿山1021 个,监测率为100%。
共投入储量动态监测费用1315.633 万元,其中财政支出1195.783 万元,占90.89%。
二、主要做法(一)领导重视,任务落实。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因素多,管理难度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43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4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做好2010-2015 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根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8 〕149 号)相关要求,厅制定了《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2010~2015 年)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为抓手,更加注重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着力构建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业发展环境,继续深入推进废弃矿山治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废弃矿井治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立项条件2010-2015 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省级废弃矿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项目。
项目应符合以下立项条件:(一)省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1、列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重点治理项目;2、项目总投资在300 万元以上,且治理总面积在1 万平方米以上;3、项目实施方案已经通过专家审查;4、项目预计在2015 年底前完工。
(二)省级废弃矿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1、列入《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09-2015)》且危害程度达到严重级的废弃矿井;2、项目总投资在300 万元以上;3、项目实施方案已经通过专家审查;4、项目预计在2015 年底前完工。
绿色矿山编制依据
0.2.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0.2.2标准与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工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50564-20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根据省政府关于创建省级绿色矿山的目标责任制要求(浙政办函〔2005〕6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试点。
现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创建指南》,见附件一)、《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指标》,见附件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试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范围根据各市国土资源局的推荐,首批省级绿色矿山创建试点为: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建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潘村石灰石矿、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阆苑石灰岩矿、湖州鹿山坞矿业有限公司、嘉华石矿(湖州)有限公司东林镇平山矿区、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石矿(长兴)、绍兴广兴建材有限公司、上虞市东盛建材有限公司、海盐县保丰石料有限公司、舟山大东方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金矿有限公司、浙江常山水泥有限公司辉埠石灰石矿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1、探索和积累创建绿色矿山的有效措施和方法,为我省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积累经验;2、为进一步完善创建绿色矿山相关制度和绿色矿山考核指标提供依据。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1、试点矿山企业应根据《创建指南》要求开展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开拓创新,要注意积累试点工作中的工作经验和相关资料,及时总结归纳。
试点工作完成后,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创建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
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和《实施意见》,以“全面摸排、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严格管控”为手段,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提供有力保证,为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资源利用更高效、矿容矿貌更美化、生态环境更优化、开发秩序更有序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持证露天矿山开采更规范,“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应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全面完成;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要求得到严格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
以县(市、区)为单元,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在全面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的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
以全面排查工作为基础,制定县(市、区)域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一矿一档”建立露天矿山整治工作台账。
(二)分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
要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三)加快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进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 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10号, 2018年6月13日)。
❖ 5、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Z/T 0316-2018 地质矿产行业标 准,自然资源部2018年6月22日发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应设置料仓未设置每一处扣0.5分 ❖ (4)产品质量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1分) :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遭受处罚的扣1分 ❖ (5)建有检测设备等产品质量检测体系(1分) : ①未配备或未委托质量检测设备的扣
0.5分;②未建立质量检测体系的扣0.5分
❖3、绿色运输 (2分)
运输工具高效环保,以节约能源、减少尾气排放或采用新能源为特征的运输;不超 载、超限,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 ❖ (1)根据矿区地理位置选择合理、高效运输方式(水运、公路、皮带输送等)(1分):
测机构合作的扣1分。
❖ (三)资源综合利用(14分):资源高效利用(8分) 、石粉、泥粉、表土、
废水综合利用(6分)
❖ (三)资源综合利用
❖1、资源高效利用(8分) ❖(1)设施设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要求(2分): 设施设备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 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中的,每一类扣1分; ❖(2)矿产资源根据原料品质分级利用和优质优用(2分): 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分级利用矿 石的扣2分; ❖(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2分):普通建筑石料矿种:矿产资源利用率未达到矿 山设计(含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利用资源储量95%以上的扣2分 ❖(4)矿山三率达到或超过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指标(2分):三率中有一个未达到指标要求 的扣2分。 ❖2、石粉、泥粉、表土、废水综合利用(6分) ❖(1)石粉收集后充分利用、泥粉综合利用(2分): 石粉未综合利用,乱堆放的扣2分; ❖(2)矿山剥离的表土合理堆放、综合利用(2分): 剥离的表土未合理堆放、综合利用的扣2
❖ 工作总结与自评。
序号 1 2 3 4 5 6
资料名称 绿色矿山建设自评分表(参照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 绿色矿山入库建设计划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成果图表 三年内未受到与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证明 绿色矿山建设工程合同 “边开采,边治理”工程合同
❖ (三)入库申请:—《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
运输方式欠合理扣1分; ❖ (2)汽车运输应符合相关环保、交通等法律规定(1分): 运输车辆有受运管处理记录
扣1分。
❖4、矿区生态环境保护(3分)
❖ (1) 开采过程中最大限度保留原生态自然环境(1分): 存在大面积剥离现象扣1分 ❖ (2) 土地复垦工作按计划及方案要求实施(1分): 未按方案要求实施复垦的扣1分 ❖ (3) 建立环境监测机制,设立专门监测机构(1分): 未设置监测部门,或未与专业监
作牌,缺一类扣0.25分;②各类标识牌不规范、不清晰,每处扣0.25分。 ❖ (4)噪声排放(2分): 厂界噪声排放检测不合格扣1分。
❖ 1、矿容矿貌建设 ❖ 2、矿区绿化建设(5分)
❖ (1)矿区绿化有专人养护管理,绿化树种长势良好(3分) : ①绿化未有专人养护扣0.5 分;②采场、道路、加工区、办公生活区和其他区域绿化长势欠佳每一处扣0.2分 。
❖ 一、矿山企业申请 ❖ (一)制订建设计划—《绿色矿山入库建设计划》 ❖ 《建设计划》包括建设目标、实现指标、现状打分和实现分值、主
要建设内容、计划进度、经费预算保障措施等7方面内容。 ❖ 《建设计划》在矿区公告栏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二)自评估—《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全国绿色矿山名 录入库信息表》;
§2 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南
❖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规〔2017〕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7〕12号)要求,按照“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达 标入库、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为规范浙江省申请纳入全 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工作流程,特制浙江省申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 录库工作指南(浙土资发〔2018〕9号) 。
❖4、污水排放(5分)
❖(1)建有独立完备而有效的截排水沟和沉淀池系统(2分): 每缺一处截排水沟、沉 淀池扣0.5分;
❖(2)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相应功能区标准(1分) : 未达到标准的扣1分(以环保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3)污水综合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标准(2分): 不符合标准的 扣2分(以环保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 四、社会监督 ❖ 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通过各级国土资源系
统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组织、 新闻舆论、公民个人的监督。失信矿山企业,根据《浙江省 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 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 12号)进行惩戒。
❖ (2)矿区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达到100% (2分):采场、道路、加工区、办公生活区 和其他功能区五个可绿化区域每一个功能区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未达到100%扣0.2分。
❖ (二)资源开发方式(20分):绿色开采(10分)、绿色加工(5分) 、绿色
运输(2分)、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3分) ❖1、绿色开采(10分)
❖3、危废固妥善处理(6分)
❖(1)建有固废处理设施不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2分): ①未建立固废处理设施或 未委托处理的扣0.5分;②随间抛弃固废的扣0.5分 ❖(2)收尘、脱泥和洗矿等废渣资源化利用(2分): 每一类未资源化利用扣0.5分 ❖(3)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1分): 未达到100%的扣1分 ❖(4)对废油等危险废弃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1分): 未达到100%的扣1分.
❖ 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浙土资规〔2017〕12号, 2017年12月8日) 。
❖ 二、第三方评估 ❖ 评估主要内容:①矿山环境建设;②资源开发方式;③资源综
合利用;④节能减排;⑤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⑥企业管理 与企业形象等六方面。
❖ (1)预评估 ❖ (2)现场评估 ❖ (3)评估结果: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中止
入库流程,矿山企业从新建设。
❖ 三、公示与入库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合格的矿山企业名单在国
§5 绿色矿山核查评分
❖ 一、否决性条件---有以下一种情形的,即判断为不合格 1、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实行生态修复:独立开采区,终了边坡有
二级及以上已经形成位未开展复绿的--不合格。 2、未受过相关部门处罚:三年内受到过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处罚且未整
改到的--不合格。
3、证照齐全,依法纳税,按规缴费:①证照不齐全;②有未纳税记录;③
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 名单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当年10月底 或次年4月底前将名单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将已通过核查矿山企业名单在浙江省国土资 源厅和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 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并授予统一的绿色矿山旗帜。矿山 企业应将旗帜悬挂于矿区正大门显著位置。
❖1、绿色开采(10分) ❖(1)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等进行开采(4分): 一年内的动态测量中每一 次测量结果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扣1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在使用期内(2分): 方案已超期限未及时修 编扣2分; ❖(3)排土场设置合理,并做好防护措施(2分): 排土场未采取作保措施,包括未支 挡、临时复绿扣2分 ❖(4)爆破参数合理(1分): 无爆破专项设计的扣1分 ❖(5)具有矿石原料预处理措施(1分): 矿石原料无处理措施的扣1分
❖2、绿色加工(5分)
❖2、绿色加工(5分) ❖ (1)工艺和设备符合矿石性质、生产规模和产品要求(1分) :未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
开采设计,选型设备,每一个不符合扣0.25分; ❖ (2)生产线设计合理,根据地形条件合理布置(1分) :未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布置生
产线的扣1分; ❖ (3)合理设置中间堆场与有关料仓(1分) : ①中间堆场功能分区不清晰扣0.5分 ;②
浙江省申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工作指南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
2018年08月
LOGO
§1 工作依据
❖ 1、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规〔2017〕4号, 2017年3月22日)。
分; ❖(3)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清水100%利用(2分): ①未配备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的扣 1分;②处理后清水未100%利用的扣1分。
❖ (四)节能减排(26分):节能降耗(3分)、有效控制粉尘噪声(12分)、危废固妥
善处理(6分)、污水排放(5分)。 ❖ 1、节能降耗(3分)
❖(1)制定相关的节能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位(1分): 节能责任制度未建立或未到位的扣1分; ❖(2)节能降耗成绩显著,单位能耗指标低(1分): 达到规定要求的扣1分。 ❖(3)设备型号与规格成熟先进、节能降耗(1分)
❖2、有效控制粉尘噪声(12分)
❖2、有效控制粉尘噪声(12分) ❖(1) 建有粉尘监测网络与评价制度(1分): ①未建立粉尘监测部门的扣0.5分;②未建立评价 制度的扣0.5分(以监测报告准); ❖(2)钻机配备除尘设备(1分): 每一台未配备扣0.25分 ❖(3)爆破和装药结构设置合理避免产生大量粉尘(0.5分): ①爆破专项方案中未明确减少粉尘 产生量的扣0.25分;②生产中未按要求实施爆破的扣0.25分 ❖(4)爆破面和爆堆洒水湿润(0.5分): ①爆破前未洒水的扣0.25分;②爆破后爆堆未洒水的扣 0.25分 ❖(5)装卸和运输采取措施避免产生粉尘,路面整洁(1分): ①装卸和运输未采取措施的每一处 扣0.5分;②路面积灰较厚的扣0.5分 ❖(6)厂内主要运输道路硬化率高(1分): 主要道路路面未硬化的扣1分 ❖(7)加工场所产生粉尘部位进行封闭处理(2分): 有一处未封闭的扣1分 ❖(8)破碎、筛分、带式输送端口等安装除尘装置(2分): 每一处未装除尘装置的扣0.5分 ❖(9)临时堆场采取遮盖、临时绿化等控制扬尘措施(1分): 未采取措施的每处扣0.5分 ❖(10)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有轮胎冲洗等保洁措施(1分): ①未设置冲洗池的扣0.25分;② 未冲洗车输及轮胎的,每发现一次扣0.25分 ❖(11)厂界大气污染物、噪声排放符合标准(1分): 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