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促进和优化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权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253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环评、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越权审批、违规审批。

--公开公平原则。

坚持公众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审批事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办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0.08.01
•【字号】浙环发〔2010〕48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浙环发〔2010〕48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我厅对近年来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清理,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0件,废止的7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八月日附件
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水十条”和“五水共治”为抓手,统筹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协同共治,水环境质量持续高位提升,国家“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全省涉水信访量从2016年的1.36万件下降到2020年的5130件,下降了62.1%,治水工作群众满意度、幸福感持续提升。

一是深入实施“五水共治”碧水行动。

先后实施“清三河”、剿灭劣Ⅴ类、“美丽河湖”建设三项行动。

共清理垃圾河6500公里、黑臭河5100公里,水体黑、臭等感官污染基本消除,建成省级“美丽河湖”316条、3670公里。

2020年,221个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4.6%,较2015年提升21.7个百分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100%,较2015年提升15个百分点;2017年全面消除劣V类断面,提前三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消劣任务。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领带万条、服饰万件、围巾万条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领带万条、服饰万件、围巾万条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领带万条、服饰万件、围巾万条项目环评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年产领带300万条、服饰300万件、围巾50万条项目建设单位:浙江风度服饰领带有限公司(盖章)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一四年十二月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简况 (6)三、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4)四、评价适用标准 (20)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5)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29)七、环境影响分析 (30)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33)九、选址合理性和环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41)十、结论与建议 (44)附图附图一:项目地理位置及大气监测点、水质监测断面分布图附图二:项目卫星定位及噪声监测分布图附图三:平面布置图附图四:项目所在地周边环境现状图附图五: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2: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3:租房协议附件4:租赁厂房的国土使用证附件5:污水入网意见书附件6:限期改正决定书附表附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简况2.1自然环境简况(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水文等)2.1.1地理位置嵊州市地处浙东曹娥江上游,宁绍平原中心。

市域东临余姚市、奉化市,南接新昌县,西毗邻诸暨市,北临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

嵊州市区位于嵊州市中部偏南,新嵊盆地中心,东经120°29’,北纬29°6’。

嵊州属长江三角洲经济区,104国道贯穿南北,上三高速公路、嵊张公路、嵊义公路和甬金高速公路在此交汇,其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十分优越。

本项目租赁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东区嵊州经济开发区沿宅经济合作社的空余厂房,项目所在厂区东面为风度路,隔路为沿宅村住宅楼;南面为嵊州市磊鑫石材经营部;西面为电信基站和河流,隔河流为经盛路;北面为高翔路,隔路为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印发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一、水利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四、原材料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28
彩票销售
不涉及土建的
29
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30
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
不涉及土建的
31
其他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32
拆迁活动
环函﹝2010﹞250号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的目录(试行)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备注
1
水利
农户自用的塘堰、水渠
2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不改变库容、水位、来自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3
农林牧渔
森林资源保护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4
农业土地整理
5
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整治
在自有宅基地建设
6
菜篮子工程,农户大棚蔬菜,食用菌种植
7
农户沼气池、化粪池
8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9
公路
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10
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11
城市交通设施
道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除外)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12
道路景观整治
13
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14
城市
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维修
15
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
16
中小型停车场

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试行)

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试行)
28
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29
家用电器维修
不涉及土建的
30
个体经营的成衣制品店、皮鞋定制店
不涉及土建的
31
个体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不包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回收)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涉及拆解、加工的
32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
不涉及土建的
33
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不涉及土建的
14
场地平整
15
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不涉及土建的
16
城市交通设施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17
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
18
社会
事业
与服
务类
社区个体诊所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含输液
19
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不涉及土建的
20
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不涉及土建的
21
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22
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
不涉及土建的
23
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不涉及土建的
24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
不涉及土建的
25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不涉及土建的
26
广告字牌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27
铝合金门窗组装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的目录(试行)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备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浙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ZJSP15-2013-0007浙环发〔2013〕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环办函〔2011〕206号)的规定和省监察厅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 1 —目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要求执行。

三、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目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发布。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项目业主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管部门的监管。

五、本《目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2 —附件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3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环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环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更有效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本目录要求,抓紧做好调整、取消及新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审批、统一出件。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如有法定新增事项,需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统一办理材料,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理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做到凡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交;凡是项目单位提交过一次的材料,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本目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豁免目录实施绩效评估体系建设及应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豁免目录实施绩效评估体系建设及应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豁免目录实施绩效评估体系建设及
应用
陈志辉;贾佳;赵菲菲;杨东叶;张萱;方迪可
【期刊名称】《环境污染与防治》
【年(卷),期】2023(45)2
【摘要】针对民营经济发达、小微企业众多的情况,浙江省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过程中,发布了该名录外5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的豁免政策。

为评估豁免政策实施绩效,建立主、客观结合的指标评估法,构建由3个维度、8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对2021年浙江省环评豁免政策实施绩效进行评估。

结果显示,豁免政策实施成效总体良好。

同时,从指标失分原因细化分析存在的问题。

【总页数】7页(P272-278)
【作者】陈志辉;贾佳;赵菲菲;杨东叶;张萱;方迪可
【作者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环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2.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
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9年本)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21]75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模板】

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模板】
20
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不涉及土建的
21
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22
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
不涉及土建的
23
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不涉及土建的
24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
不涉及土建的
25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涉及拆解、加工的
32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
不涉及土建的
33
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不涉及土建的
34
其他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储运
35
露天公共健身设施
36
以收购、销售业务为主的农村合作社
灯箱广告
11
园林绿化整修
12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
13
排水箱涵整治
14
场地平整
15
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不涉及土建的
16
城市交通设施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17
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
18
社会
事业
与服
务类
社区个体诊所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含输液
19
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不涉及土建的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不涉及土建的
26
广告字牌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27
铝合金门窗组装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28
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29
家用电器维修
不涉及土建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浙政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浙政发[2004]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13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第二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民政厅1.公墓竣工验收《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公墓单位负责人培训和考试合格《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文化厅3.文物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的考核合格《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工商局4.新建或者扩改建民用爆炸器材工厂的筹建许可证《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公安厅5.爆破员异地作业的临时爆破作业证《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6.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7.内河水域客运船舶治安许可证《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8.城镇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浙江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档案局9.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档案的审批《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国土资源厅10.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核同意《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建设厅11.城市燃气企业许可证《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体育局12.游泳场所开场许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3.水上救生员资格《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ZJSP15-2013-0007
浙环发〔2013〕3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环办函〔2011〕206号)的规定和省监察厅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
— 1 —
目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要求执行。

三、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目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发布。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项目业主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管部门的监管。

五、本《目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 2 —
附件
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的目录(试行)
— 3 —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5日印发— 4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