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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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为(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是实现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把关的基本途径,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保障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环境监管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的重要性当前,建设项目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和支撑点,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建设项目较为普遍地存在批建不符、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不仅有损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直接危害群众环境权益,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环境风险隐患。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督,严格验收准入,严惩违法行为,严控环境风险,不断增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执行力和控制力。

二、建立严格高效的建设项目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一)认真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项目动态性和阶段性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跟踪式、过程式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三同时”监管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将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以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和化工、造纸、印染、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开展跟踪执法检查和服务指导,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依托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立完善包含环评审批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的数据库,提高监管效率。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

“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引言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三”即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必须满足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和同一要求的管理要求。

为了加强环保“三”的有效管理,保护环境,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制定了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三”的管理范围、要求和责任,加强环保项目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设施、废弃物处置设施、清洁产业项目等。

适用于各类建设、运营和退出环保项目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

管理要求建设阶段在环保项目的建设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确定环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制定合理的建设方案。

2.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环保项目建设所需的环境许可证和其他必要的审批手续。

4.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运营阶段在环保项目的运营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保持环境质量。

2.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3. 配置必要的环境保护设备和器材,做好事故应急准备,确保环境安全。

4.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退出阶段在环保项目的退出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制定合理的环保项目退出方案,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退出。

2. 进行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恢复环境生态系统。

3. 清理废弃物和污染物,做好处置和处理工作。

4. 进行环境验收,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责任和监督本办法规定了环保项目的各方责任和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

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主体应当承担环保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环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环保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环保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三”要求的项目进行查处和处罚。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

国家对消防、建筑、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而配备的设备、装置等设施,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设计审查和专项竣工验收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建设、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安监部门。

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八条安监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验收意见抄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对不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应当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建设项目整改、终止建设或停产、关闭等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不论资金来源一律执行该管理制度。

3.程序要求3.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3.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4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5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公司分管环保部门必须参与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环境保护的考察论证,并按分级管理的要求,报上级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方可确定。

3.6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3.6.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3.6.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6.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6.4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毕应报告市级环境影响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根据项目大小划分,报县、市环保局审批。

3.7凡是没有“三废”治理措施的项目,生产技术部门有权不进行设计和验收,施工部门有权不施工。

3.8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doc

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

“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建立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及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一切建设项目及工艺变动的技术改造项目。

3.规范性引用标准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4.术语和定义“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部门及人员职责5.1.环境保护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2.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

5.3.工程项目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5.4.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6.具体内容6.1.凡厂界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报审制度。

6.2.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填写本单位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表,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提供项目中的物料平衡、水平衡及相关资料。

6.3.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要组织环保设施的实施,并在污染治理上体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使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要求内。

6.4.环境保护部对严重违反“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各分子公司,有权提出停产或限制治理要求,并报请主管经理批准下达整改通知。

对有关污染各分子公司在限期内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继续造成污染危害时,环境保护部有权向主管经理建议停产治理,并下达停产通知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验收管理制度(HB-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合法、合规。

第三章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的管理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必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并当符合相应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规程要求。

第七条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时,需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境保护设施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八条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可行性技术。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第十条项目建设时,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组在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时,应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第一条定义和目的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三”的要求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各类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做到以下“三”要求:1.设计、施工、投产或者扩建项目与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与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或者扩建进行,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项目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步进行。

2.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决策进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项目决策时,应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与项目决策进行,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决策的有效参与和指导作用。

3.环境管理与生产经营进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与环境管理进行,通过加强环境监测、排污治理、资源利用等环境管理措施的实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管理措施为了保证“三”要求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确保“三”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2.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三”要求。

3.加强监督和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三”要求,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4.建立督查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三”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督查和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持续推进。

第五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将依法进行。

以上为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的内容,望各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并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和发展。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需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治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第八条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的整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公共建设项目、农林渔业项目等。

三: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责任:(1)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2)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工作。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项目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

2. 施工单位责任:(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2)负责管理和维护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设施。

(3)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3. 监管部门责任:(1)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2)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3)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责令整改。

四: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1. 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运营必须满足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即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不得超过当地环境容量,不得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营,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监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3.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指各类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加强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办法浙江省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办法(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产⽅针,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以下统称建设项⽬)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产要求,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和《浙江省安全⽣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浙江省⾏政区域内⼯矿商贸⽣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产经营单位)⽣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

国家对消防、建筑、民⽤爆破器材等⾏业和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产条件,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和使⽤(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建设项⽬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的安全设施是指在⽣产经营过程中为保障⼈员的安全和健康⽽配备的设备、装置等设施,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对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进⾏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安监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进⾏审查,对安全设施进⾏专项竣⼯验收。

设计审查和专项竣⼯验收实⾏分类、分级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的发展改⾰、经贸、外经贸、建设、国⼟、⼯商等有关部门应将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作纳⼊建设项⽬管理程序,对建设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将批准⽂件抄送同级安监部门。

未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不予办理有关⾏政许可⼿续。

第⼋条安监部门应当将建设项⽬安全设施的审查、验收意见抄送对建设项⽬进⾏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建立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及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一切建设项目及工艺变动的技术改造项目。

3.规范性引用标准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4.术语和定义“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部门及人员职责5.1.环境保护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2.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

5.3.工程项目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5.4.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6.具体内容6.1.凡厂界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报审制度。

6.2.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填写本单位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表,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提供项目中的物料平衡、水平衡及相关资料。

6.3.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要组织环保设施的实施,并在污染治理上体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使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要求内。

6.4.环境保护部对严重违反“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各分子公司,有权提出停产或限制治理要求,并报请主管经理批准下达整改通知。

对有关污染各分子公司在限期内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继续造成污染危害时,环境保护部有权向主管经理建议停产治理,并下达停产通知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环境保护“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境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投资建设的新、改、扩建电源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包括设计过程中的管理、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试运和投产过程中的管理等。

第二章设计过程中的管理第四条在建设项目规划、初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公司应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步开展环境保护规划和设计。

第五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公司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煤电、水电项目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风电等项目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下同)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统一报批。

科技环保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内前期项目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内部预审和统一报送。

各项目公司在报送政府部门审查前,必须报集团公司进行内部预审,内部预审合格后,方可正式报送政府部门审查。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篇(章),相关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相协调。

项目公司负责协调处理设计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政策,环保设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七条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公司必须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开展环境保护设计,全面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环境保护投资必须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等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要及时行文报告集团公司,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1 目的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环保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4职责4.1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运行管理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4.4工程管理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计划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资金的有效投入。

5管理内容5.1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1.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管理。

5.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5.1.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环保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环境影响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或备案。

5.3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环境保护设计专篇。

5.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当向原审批环境保护评价报告的环保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专篇申请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凸显,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该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同步推进,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同时达到、同时实施、同时质量保证,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具体内容1. 同时达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应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投产运营等各个阶段的要求同步达到。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许可审批的要求应与项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同步进行。

2. 同时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在项目各个阶段同时实施,确保在建设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应依法配套进行。

3. 同时质量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质量应与工程建设质量同步保证。

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验收应与相应的工程验收同步进行,确保项目的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责任分工1. 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各方面资源,推动制度的实施。

2. 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制度要求,合理安排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等各个环节,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同时达到、同时实施、同时质量保证。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五、监督和评估1. 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2. 建设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制度宣传和培训1. 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认知,推动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

2. 建设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各方面人员了解制度要求,并能正确认识和履行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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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

“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处审批项目和辐射环境管理处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参与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协助辐射环境管理处做好电离辐射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三同时”跟踪管理工作。

(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为辐射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政策法规处负责“三同时”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的审核。

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省局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跟踪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周边敏感点、通讯频率、架线方式等是否与原申报内容、批复内容相符;(二)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三)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四)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要求落实环境监理工作;(五)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六)项目建设期间是否发生扰民情况;(七)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期间原辅材料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设备、台帐以及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八)是否有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文件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省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受理省局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关于项目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必须明确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

批复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环境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对施工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工程环境监理应当定期(试运行期为每月一次)报告工程环境监理情况,并于试生产结束后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省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受理省局审批项目的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局提出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并自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生产后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结束前15天内,向省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计划申请验收的时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的,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调查)单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委托协议生效后,接受委托监测(调查)的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

第十二条在验收监测(调查)期间,原则上建设单位应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满负荷的75%以上运转,确保验收监测(调查)结果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后,建设单位向省局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示;(二)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报告;(三)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五)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根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管理处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反映污染物排放基本达标的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已落实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由项目的审批、监理、监测、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参加,验收合格,批准其投入正式生产,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确保项目的后续监管。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具备以下要点:(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完善的台帐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在线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四)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五)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暂存及处理处置场所。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制度。

对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

项目验收直接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依法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八条鉴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项目“三同时”管理的特殊性,本办法未能包含的具体事项见附件。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2‟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附件3附件:浙江省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建设项目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跟踪管理行为,落实建设项目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涉及上述内容的辐射建设项目,简称辐射项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辐射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从事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和生产(建造、销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以及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跟踪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单位的工作单位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的规定,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其管理要求分别参照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局)按照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负责各自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辐射项目“三同时”跟踪管理和验收工作。

市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局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配合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三同时”跟踪管理,参与辐射项目的竣工验收,会同省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辐射项目“三同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审核。

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辐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

辐射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负责辐射项目建设期间日常环境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现场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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