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0年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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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0年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调动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改革创新动力,发挥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8〕14号)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改革试点工作通知:

一、原则同意各市申报的改革试点项目。请各市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协调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努力形成制度性成果,争取在设区市层面进行立法探索,放大试点效应。

二、改革试点实行挂账管理、到点验收,未列入总结推广和继续深化的及时清理销号。年度先行探索的改革试点请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厅提交验收评估报告;继续深化的改革试点要着力破解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巩固试点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省厅各牵头处室要做好联系试点的统筹指导、督促落实,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帮助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省厅建立常态化的典型经验总结推广机制,加强改革试点情况交流,实现典型经验复制推广系统化、常态化、效应最大化;同时,把改革试点进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差异化的赋分制度,建立健全试点激励引导机制。各地在改革中好的做法、形成的经验等信息请及时上报省厅。

附件:1.总结推广的改革试点项目表

2.继续深化的改革试点项目表

3.先行探索的改革试点项目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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