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调入人员办理要求
外地调入确认说明
外地调入确认说明办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5912042办理地点:市南区闽江路7号市政府后楼206办公室办理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办理范围及流程: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调入确认由各区市人社局及有相应系列和级别评审权限的市直单位负责,办理方式具体咨询各主管部门办理时间:由各区市人社局及有相应系列和级别评审权限的市直单位自行决定二、非青岛市各系列中评委评审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非青岛市各高评委评审(包括工程副高、卫生正高和副高、经济副高、会计副高、中小学副高、中专副高,山东省人社厅统一备案编号的除外)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社局负责确认,办理方式参照下方【执行程序】及【申请材料】注:青岛各区(市)属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外地调入确认由各区市人社局负责;西海岸新区工程系列中级资格外地调入确认由新区人社局负责。
办理时间:每季度办理一次,主管部门提报时间截止到该季度最后一天(一)执行程序:1、工作单位登录青岛人才网(/),按照【用户手册】,注册并登录单位账号(如已注册则无需重新注册),登录后按照【使用手册-单位版】(附件3),进行单位业务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工作单位为申报人员开通权限;2、个人登录青岛人才网(/),按照【用户手册】,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如已已有账号则无需重新注册),工作单位为个人开通权限后,个人登陆后按照【使用手册-个人版】(附件2),填写相关信息,上报所在工作单位;3、工作单位逐一审核个人所申报的材料,确保准确无误后上报;4、各主管部门登录网站,按照【使用手册-主管部门版】(附件4),审核各单位所申报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点击上报;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各主管部门所上报材料,发文公布资格确认通过人员名单;6、个人登录网站导出《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并按照要求用A4纸正反面打印。
外省调入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确认(临时)办理流程【模板】
外省调入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确认(临时)办理流程(在建立常设高评委评审组织之前,照此办理)一、需报送材料:1.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原件(一式三份)(附件1);2.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3.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公章);4.外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公布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一式二份;5.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人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原件1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附件2);6.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电子表格(附件3);7.近期免冠证书用照片电子版1张(jpg格式,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8.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函或调入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社保缴纳证明1份。
二、工作流程:1.申请人员将上述资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由各设区市建设局或人力社保局汇总后,报送至省建设厅高评委办公室(杭州、宁波除外);2.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作出同意确认意见;3.报省建设厅审批后,再报送省人事考试办换发证书;4.专业认定原则:按原证书登记专业,证书没显示则按评审表或文件信息确认专业名称。
办理完毕,退还调入审定表1份(存档)。
三、受理时间:材料受理后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高级)注:1.外省调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请换证时填写此表,其他所需材料由各市或高评委办公室确定。
2.本表上报时,同时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各一份及电子表格。
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注:1、填表前请先阅填表说明。
2、可选择栏请在所选代码上打“√”。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供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填写的内容应经相应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录入《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
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
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公务员转任程序
公务员转任程序一、适用范围科级以下(含科级,下同)公务员转任。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转任)。
这里专指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
二、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66号)。
三、办理转任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相符”和印章)(一)调入需要提供的资料1、用人单位要求调入人员函件一式一份。
函件内容包括转任理由、单位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对拟调入人员的考核意见;2、《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需加具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和印章;3、调入人员最高学历、学位和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4、转任科级职务的公务员,需同时提交《公务员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党委(组)讨论记录复印件;5、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
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6、已婚的,提供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7、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8、体检资料;9、编制使用卡,其申请使用请按《关于实行“编制使用卡”制度的通知》(江机编办[2006]52号)要求办理,网址:;10、个人档案(外地的公务员由人事局发函调档);11、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市直单位之间的转任,提供以上第1、2、3、4、9、11点所列资料即可。
(二)调出需要提供的资料:1、《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需加具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和印章;2、调出市直单位的需提交调入方人事(组织)部门商调函。
四、工作程序(一)跨市区转任办理程序1、调入(1)提交材料。
所需提交资料齐全,经公务员管理科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通知拟调入单位办理手续。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管理制度完整版
编号:TQC/K307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管理制度完整版I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enthusiasm and initiative, form a collective force and establish a system that conforms to the market rules, management principles, and fully embodies the modern moral concepts and behavior norms.【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管理制度完整版下载说明:本规章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每一位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形成一种集体合力而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现代管理原理,并能充分体现现代化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管理制度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管理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程序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对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的管理。
一、调入中心程序及要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管理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程序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对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的管理。
一、调入中心程序及要求第一步:综合科1.指导调入中心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入备案表》,派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制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制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制度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工作,使员工录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录用1.员工录用必须贯彻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充实基础,坚持回避制度。
2.调入(应聘)我公司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好、作风正派,愿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须具有近期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录用;(3)聘用深户和非深户员工,都需有深户人员担保方可录用。
原则上担保书要求担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其条件是深圳市居民,满25岁以上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并预留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一式两份,公司、担保人各一份。
二、应届毕业生的招入(聘用)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的入户手续由公司财务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毕业生预先交付,正式招入公司后,其费用予以报销。
三、深圳市外员工的调入1.深圳市外员工调入需符合人事局规定的调入条件。
2.调入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理。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1.公司招入的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合格者,原则上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2.。
3.公司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可签定试用合同),经试用期合格者视情况签订一年或两年劳动合同,或签订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意的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
4.合同期满并于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经公司领导审批并考核合格者可续签。
五、办理暂住证的有关规定1.经公司试用合格的员工给予办理暂住证。
2.办理暂住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合同期未满离职、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因办理暂住证所需全部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公司人员的离职、辞退、开除:1.离职员工主动要求离职或不再续签合同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办妥物资、财务、证件、工作移交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时间:2009-01-01 00:00:00 来源:廊坊市体育局作者:市体育局点击数:90 为保证国家机关的干部素质和干部队伍的合理结构,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对干部调配工作暂做如下规定:一、调配原则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调配国家干部。
调配原则是:1、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调整干部结构的要求,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对各类干部的需求。
在保证重点的同时,对其它需要调整补充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解决。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干部,必须严格控制在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计划指标之内。
凡实有人数满编和无计划指标的单位,不得调入干部。
调入领导干部,还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之内,领导职数满额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3、县及县以上国家机关因缺编需补充干部,原则上要在同级机关现有干部中调剂。
同级机关内调剂有困难的,按吉人计字[1989]2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公开考试、考核,在合格人员中择优选调。
4、调配干部要注意合理流向,调剂余缺。
鼓励支持干部从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人才力量薄弱的单位和部门流动;鼓励和支持干部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
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凡从农村乡镇调入县城,从外县调入市区,特别是调入长、吉两市的,要从严控制。
同时要关心干部疾苦,注意解决干部的实际困难。
5、调配工作要贯彻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做到量才使用,用其所长,专业对口,调配得当。
同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将有血亲、姻亲关系的干部调配到同一单位、部门工作。
6、调配工作要实行调配原则、调配条件和调配程序三个公开,破除神秘化,切实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群众监督。
二、调配条件1、省、市、地、州直属的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入干部,应首先在当地公开招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
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
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动程序指南(仅供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一、交流范围与方式本规定所称人员交流,是指市内外的机关事业(参公)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国有企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人员,通过人才引进、公开遴选、调任、转任或转聘等方式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二、交流原则(一)空编空岗原则。
交流进人用编必须遵循空编空岗原则,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岗位)内进行。
(二)工作需要和人岗相适原则。
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发挥个人专业特长,具备拟任职务(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做到人岗相适,科学配置人员。
(三)组织安排原则。
人员交流应当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
(四)顺向交流原则。
人员交流必须坚持单位经费来源、人员身份同类或顺向流动的原则。
(五)先调后任(聘)原则。
交流人员必须坚持先办理交流(转聘)手续,再按有关程序任职定岗。
不得以交流程序代替人员的职务升降程序,不能以交流为手段,变相地晋升交流人员的职务或级别。
(六)回避原则。
交流人员须符合《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任职回避的规定。
三、交流人员资格条件(一)市外(含辖县市区)进入市直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技能人员)交流学历条件1.市直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政法机关公安类专业的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职位除外。
2.交流进入市直政法机关的公安类专业的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须具有全日制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
3.市直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市外(含辖县市区)交流进入市直单位人员放宽条件单位岗位(专业)特殊,顺向和学历条件无法补充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放宽调入人员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放宽学历条件交流的情形(1)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因岗位或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学历条件可放宽到全日制大专毕业后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确认及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确认及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说明自2015年第二季度起,全日制院校毕业生需初次确认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市外调入人员需确认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确认办理程序》(附件1)或《市外调入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办理程序》(附件2)要求办理。
一、基本条件(一)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资格初次确认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业大、电大、职大、函大、夜大),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博士学位,毕业当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上述毕业生都要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认定。
(二)市外调入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属市外调入本市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
二、实行资格初次确认前毕业证书验印制度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办理专业技术资格初次确认时,需一并提交毕业证书的验印证明。
毕业证可送交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裙楼2楼,联系电话:85166762)统一验印,也可到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海尔路178号,联系电话:88913512)自行验印。
对伪造学历、资历等,违反政策规定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及中共青岛市纪委、青岛市监察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9号)等文件规定严肃查处。
异地调遣管理办法
**集团异地调遣(借调)管理办法1。
目的1。
1为适应集团发展战略要求,明确异地调遣员工薪酬福利待遇的确定原则,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本文中所述调遣包含借调人员)。
2.适用范围2。
1 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之间人员的异地调遣。
2。
2各子公司可根据此办法规定的标准原则,制定区域内异地调遣员工调遣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2.3集团所有入职员工的异地调遣均参照此办法执行。
3.定义3.1本办法所称异地调遣,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兼顾员工发展空间需求,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集团或各子公司调遣员工,前往原工作城市外、非家庭所在地的集团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不含)的安排。
3.2所称原工作城市,按如下原则认定:3。
2。
1员工调遣前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的,以调出单位所在地为准.3.2。
2员工调遣前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不足三个月的,以调出单位的上一家单位所在地为准,并以此类推。
3。
3员工从入职地调入家庭所在地/长期居住地(地级市)的不属于异地调遣。
3.4公司引入的特殊人才,在招聘时已明确工作地的,按照与其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不属于异地调遣。
3.3所称家庭所在地,按如下先后次序推定:3.3。
1已婚员工的配偶或未成年(指未满18周岁,下同)子女所在地,以长期实际居住地为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在一地的,以配偶所在地为准。
3。
3.2单身员工,以其长期稳定的生活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3。
3.3长期稳定居住地难以确认的,以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4.管理办法4。
1相关原则4.1.1告知原则:异地调遣员工时,人力资源部应于调遣前向员工说明将提供的薪酬、福利水平或标准。
并与受调遣员工(以下简称调遣人员)本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异地调遣补充协议》(附件一),对异地调遣期限、相关福利待遇等予以明确.4.1。
2稳定原则:异地调遣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此期间内公司原则上不受理调遣人员个人的流动申请。
关于人才引进、人员调入调出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才引进、人员调入调出的若干规定一、人才引进对象为第一学历本科及其以上,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以上专业对口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特殊专业和岗位,学历、职称、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凡申请来院人员,一般采取先上岗试用,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正式录入手续。
三、为提高新进人员的素质,规范进人程序,按照安人〔2007〕35号文件精神,对新进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医院重点培养人才及医院拔尖人才,非特殊原因不得调出,如因不可抗拒原因(组织提拔任用除外)拟调出人员,需经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向医院交纳人才培养经费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人才培养经费交纳的办法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医院专业技术骨干需交纳8万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交纳5万元。
五、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离开岗位到其他单位工作者,限半年内办清调出手续,超过时间,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
关于值班后休息的规定一、全院实行五天半工作日,总值班24小时值班后可根据工作情况下午补休半天。
二、住院医师24小时值班制度,次日完成交接班后下午休息半天。
正常节假日,采取轮休的办法补休。
三、临床科室护士岗位三八制工作日,工作人员按排班表休息,不得另行补休。
如发现值班期间睡觉,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四、住院处,住院部药房、救护车驾驶员等实行24小时值班制的岗位人员,轮流休息但不得补休节假日。
五、门诊收费处、门诊药房实行三八制工作日,考虑晚夜班交接药品时间太长影响下班,门诊收费处考虑安全问题,科室可调整为12小时值班制,但仍按三八制管理,工作人员按排班表休息,不得另行补休。
如发现值班睡觉,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保卫科实行12小时值班制,工作人员按排班表休息,不得另行补休。
七、非正常上班时间参加抢救的人员超过2小时可补休半天,超过4小时可补休一天。
补休假须当月执行,跨月作废。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深人社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15日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市外公务员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各级机关(含中央和省直属机关的驻深单位)的公务员(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员)调入本市机关单位(含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任综合管理类处级以下职务或者其他职类职务。
第三条市外转任工作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外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市外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转任人员审批。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的市外转任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处级职务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在市外机关担任同级或者以上领导职务;(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四)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来政办发[2012]18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政办发〔2012〕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来宾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干部调配工作规定》(桂人计〔1993〕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桂人社发〔2011〕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调配(含工勤人员)。
第三条调配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按编定员的原则。
调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进行,满编或者超编的单位除指令性安排以外一律不得进人。
(二)坚持顺向流动调配和平行调配的原则。
除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公开考聘和考录工作人员外,严格控制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向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向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流动;严格控制从事业单位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流动。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事局关于珠海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调入人员的学历条件规定的通知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事局关于珠海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调入人员的学历条件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事局,中共珠海市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7.02
•【字号】珠人字[2003]54号
•【施行日期】2003.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事局关于珠海市各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调入人员的学历条件规定的通
知
(珠人字[2003]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加入WTO以后的新要求,为我市继续发挥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作用,提高我市的城市竞争力,必须提高我市公务人员的素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市外调入人员的学历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外,凡从市外调进的人员必须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凡市外调进的上述人员由市人事局审批。
三、个别特殊情况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珠海市人事局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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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调入人员办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确认材料要求
发布日期:2017-06-09
(一)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中、初级)(附件4,纸质一式三份);
(二)丽水市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附件5,纸质一份,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三)丽水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附件6,电子版Excel表格);
(四)以本人身份证号命名的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小于20 0*280像素,不大于300*420像素);
(五)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盖有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一份);
(八)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公布文件(盖有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一份);
(九)调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丽水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十)申报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需与原件无异);
(十一)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事业、国有企业人员)。
附件6.丽水市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采集表0.xls
附件4.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中初级.doc
附件5.丽水市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doc
(责任编辑:rsj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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