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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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

【发文字号】梅市府[2015]4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1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梅市府〔2015〕4号 2015年2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第三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的第三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共30处),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三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3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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