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中法网基础串讲刑诉讲义-李奋飞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主讲第67届教授沙龙: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主讲第67届教授沙龙: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李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其提出“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之理论的动因与契机。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的构造模式在纵向上具有“流水作业”的特征,侦查游离于“诉讼”之外并主导“诉讼”。
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可以说是“顺”侦查之意识、“承”侦查之结果的自然推进,这种构造下审判形式化的不利后果也增加了诱发冤错案件的风险。
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被李奋飞副教授总结为“顺承模式”。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刑事诉讼也迎来了理性转型的新契机。
通过对改革进路的解读,相对于“承顺模式”,李奋飞教授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层控模式”,使案件在程序推进的过程中递次接受愈加严格的审核,通过逐层控制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这两种模式都建立于本土制度环境的需求之上,既一脉相承,又体现了发展与进步。
有望通过这两种“中国模式”的提出,使得在现有诉讼构造下公检法三机关扭曲的关系回归正常,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品质和理性发展。
李副教授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刑事诉讼两种模式的关联与发展。
首先,两种模式都产生于中国特有的司法语境之下,生长于政治体制影响下的本土经验之中,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共性。
在从“顺承模式”向“层控模式”改革的过程中,在价值诉求方面,犯罪控制理念继续作为中国刑事诉讼的主线不会变;在诉讼构造方面,现有的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形式不会变;在主体关系方面,官方掌控刑事诉讼的整体基调不会变;在程序流转方面,以案卷材料为媒介的流转方式不会变。
其次,“顺承模式”与“层控模式”尽管存在共性基础,也在基本内涵和外在表现方面存在本质不同,这些变化也构成了诉讼制度改革能否付诸实现的关键指标。
变化之一体现在优先地位的归属方从侦查走向审判。
在“顺承模式”中“侦查中心主义”的倾向异常明显,侦查程序奠定了整个诉讼程序的基调,甚至可以说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命运,而其他诉讼环节的作用只在对侦查程序做有限的补充,价值也仅体现为保障侦查目标的实现。
2024法考刑诉讲义
2024年法考刑诉讲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审判公开、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
2.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
3. 刑事证据法,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等。
4. 刑法中的犯罪和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5.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
6.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审理和执行等程序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
7.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包括辩护和代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规定。
8.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和抗诉,包括上诉和抗诉的提起、审理和裁定等程序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
9. 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特别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提起、审理和裁定等程序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
10.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 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 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收集证据是侦查机关的重要职责 ,必须依法进行。收集证据的方 法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 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等。
证据的审查
审查证据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的重要职责,必须对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 查。审查过程中要注重对证据之 间的矛盾和疑点进行排查。
证据的判断
判断证据是审判机关在庭审过程 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法律规 定和审判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 分析和判断。在判断证据时,要 注重对全案证据的整体把握和对 单个证据的细致分析。
辩护人应当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 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代理的概念
刑事代理的种类
刑事代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 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 后果的一项诉讼制度。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李奋飞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李奋飞李奋飞男,汉族,生于河南上蔡,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新闻'>2012.1-2013.1,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9-2004.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1998.9-2001.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1.9-1995.7,河南农业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微生物专业本科生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2007)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优秀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7)(2008)论文和学术随笔:1.《对立案与侦查关系的再认识》,载《法学家》2006年第3期。
2.《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第二作者)3.《通过程序制裁遏制刑事程序违法》,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
4.《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第二作者)5.《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第二作者)6.《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10期。
(第二作者)7.《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理性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第二作者)8.《从“复印件主义”走向“起诉状一本主义”》,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9.《司法解释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虚置”的成因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转载于《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5期。
10.《为什么人们对“杀人狂魔”充满同情?》,载《法学家茶座》第14卷。
11.《论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年第3辑。
09中法网法条精讲班杨艳霞刑法讲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
(2)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如果我国不将其引渡给相应国家,就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四种管辖原则之间彼此并不重叠,对同一种犯罪,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管辖原则的可能。例如对在中国杀害我国公民的外国人,只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其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第12条)
5.对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时“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6.注意投毒在修正案中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本条罪名也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犯罪
1.判断精神病人是否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注意双重标准,第一是医学标准:患有精神病;第二是心理学标准: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无责任能力人,相反,如果仅仅具备一个医学标准,但是缺乏心理要件,比如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则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组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6-12条)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6-11条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空间效力的重点和难点是对国内犯和国外犯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
(一)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即国内犯,我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属地原则是首要原则,只有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适用其他原则。对于属地管辖原则,要掌握:
法条串讲刑诉讲义
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于这条,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一)对外: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接受党的领导,但党只能从思想、政治、路线领导。
(二)对内: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也不是指检察官独立;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级别上和地区上的“一对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的含义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定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法院,反过来也是正确的,即特定的法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检察院。
这包括两层含义:(1)地区上的“一对一”,即特定地区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地区的法院;(2)级别上的“一对一”,即一定级别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相应级别的法院。
1、管辖上的一对一《最高法院解释》第16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09中法网主观题王斐民商经讲义
案例一一、(本题9分)。
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A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该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B制衣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
在一次交易会上,甲公司的董事长王某遇到了乙棉纺厂(以下简称乙厂)的总经理李某,王某答应让甲公司的两个属下公司订购乙厂的棉布。
2006年1月, 乙棉纺厂与A公司、B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乙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A公司、B公司分别为需方,各提贷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1个月后付款。
货到1个月后,A、B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乙厂的货款,乙厂遂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甲公司辩称:A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厂应以A公司为被告。
而B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仅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乙厂的诉讼请求。
问题:1.A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的“B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仅债务由张某负责”辩称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二二、(本题12分)。
案情:2006年1月,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5万元出资。
A、B都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C因资金紧张在章程记载的缴付出资的期限内实际出资14万元。
后来查明B的厂房在出资当时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
问题:1.B对其出资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C对此有何民事责任?2. C认缴出资15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3.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该公司实际货币出资额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此应该如何进行处罚?案例三三、(本题8分)。
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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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五章
第五章回避基本要求:了解或者理解:回避的种类、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机关或人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回避的规定。
第一节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时,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律关于回避的概念、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申请与决定等具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完整的回避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中始终存在,当代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
诉讼理论中的自然公正法则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
回避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获得公正审判。
如果没有对回避制度的贯彻或者贯彻不彻底,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从诉讼的开始就可能走向歧途。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上述人员在审判、起诉、侦查等各个诉讼阶段如果存在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法定情形,均不得主持或者参与诉讼。
实行回避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防止有关人员因同案件具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从而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二、增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消除疑虑,进而防止或者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维护司法机关和有关人员的威信。
第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有条件地进行选择,可以增加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强群众对有关人员尤其是办案人员的监督,体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
第四、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等存在法定关系的司法人员也是一种必要的保护,可以解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总则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保障人权: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B、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3、诉讼效率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注意:1)权力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2)三机关分别行使;3)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整体独立)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7条)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天内立案。
)(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2.侦查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
考研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串讲
考研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串讲一、引言考研刑事诉讼法是考研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了解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考研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对其进行串讲,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掌握该门课程。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适用法律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独立性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独立于行政或经济利益,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3. 公开性原则刑事诉讼应该公开进行,用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公正审判原则刑事诉讼要求法官以中立、公正的态度进行审判,遵循审判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刑事诉讼程序1. 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犯罪事实的提示、举报或发现,依法登记立案,并进行初步调查。
在这一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受理、不予立案、补正不予立案等情况。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部分,包括现场勘查、突击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程序。
在侦查阶段,法律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告知权、辩护权等。
3. 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终结后,如果认为有立案的条件和证据,检察机关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相关证据。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
5. 量刑阶段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量刑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和个人情况,法院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相应的刑罚。
四、证据的规则与运用1. 法定证据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采集,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证据的分类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则是利用相关证据推论出犯罪事实的证据。
3. 排除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禁止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09中法网主观题韩景惠刑法讲义19页
一、刑法基本知识案例1 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乙国时,宋某因与同行的王某发生口角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
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线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适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
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
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手。
谭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谭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打发谭某上路。
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
事后,金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二人返还“赏金”,刘、黄二人非但不给,还威胁金某,再各给二人一人50万,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金某。
不得已,金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
后因人举报,本案案发。
[问题]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是,可根据何种原则进行管辖,为什么?如否,说明理由。
4、如果宋某是我国某市卫生局职工,针对其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是否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5、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6、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
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一、简答题1.犯罪的基本特征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4.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5.保险诈骗罪有什么特征?6.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什么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7.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8.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10.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1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12.连续犯的特征及对连续犯的处罚原则13.保险诈骗的特征(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及处理保险诈骗案件时如何区别一罪与数罪14.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15.试根据刑法的规定,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6.论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17.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8.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19.简述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20.简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21.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22.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线23.简述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与预备犯的区别24.简述报复陷(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25.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26.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27.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28.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29.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及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的体现。
30.我国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31.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32.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
3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34.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35.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及处罚原则。
36.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定。
37.犯罪主观方面意识因素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意志因素的表现形式。
38.犯罪故意的特征。
39.犯罪过失的特征。
40.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4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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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理念篇(略)1、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第二部分原则篇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享有侦查权的机关:1)公安机关;2)国家安全机关3)人民检察院;4)监狱;5)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6)走私犯罪侦查局。
(2)侦查权的具体分工:1)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5)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6)走私犯罪侦机关: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检察机关除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外,还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权力。
(4)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人民法院不能行使侦查权。
(5)除法律规定外,以上权力任何机关、国家团体都不能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学习本原则,主要应当加强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司法考试中经常有大型的综合案例分析题,让考生指出某一个案件的处理程序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针对这类问题时,考生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思考:(1)采取某一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进行这种行为;(2)进行某一行为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进行某种行为时,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手续;(4)是否有颠倒或者超越诉讼程序的现象;(5)结束某一个诉讼阶段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正确;(6)进行某种行为,是否遵守了诉讼期间的规定。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的相关内容,并将这些内容联系起来考虑,才能作到融汇贯通,全面理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独立于行政,而不独立于立法。
这一原则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并且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所以《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宪法相关条文中写的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指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系统掌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立案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以后,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二是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
(3)审判监督。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抗诉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提起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二是对于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况的,可以在开庭以后,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
(4)执行监督。
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派员临场监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执行;二是对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监管、改造、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对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的20日以内,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陈述和辩论,有权用本民族文字书写诉讼文书。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强调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差异,而不是普通话和地方方言之间的差异。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时,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翻译。
6、两审终审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1)只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才适用两审终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实行两审终审。
(2)第一审判决以后,存在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如果第一审以后没有上诉、抗诉,或者上诉、抗诉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上诉、抗诉主体不合法,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不必经过第二审程序。
(3)死刑案件经过第二审程序以后,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执行。
7.审判公开(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案件;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即对于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原则,公开审理仅是例外。
(3)不公开审理的要求: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高法解释》第122条)2)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高法解释》第148条)(4)共同犯罪案件中既有成年人又有未成年人的,按未成年人案件对待。
(5)未成年人年龄的计算,是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8、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公安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权力,不得设置障碍,不得限制或剥夺其诉讼权利。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三种方式:(1)自行辩护,整个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到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3)指定辩护,只有到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才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具体内容,应当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章学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没有例外的权利。
这表明:(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不能理解为认罪态度不好;(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限制的只是行使辩护权的方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严重程度的影响,不能认为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没有辩护权;(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调查情况的影响,不能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必行使辩护权。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从定罪权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和犯有何罪,定罪权只能属于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法院定罪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只能以判决的行使;2)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判决书。
(3)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来看,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
(4)从证明责任来看,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责任控诉方(公诉人或者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
1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3)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高检规则》第262条)4)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12.刑事司法协助(1)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1)双边协议;2)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3)互惠原则。
(2)司法协助的内容:1)代为送达文书;2)代为取证;3)引渡。
注意,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协助没有判决、裁定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第三部分制度篇一、管辖制度1、立案管辖(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类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八类;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主罪为标准)2)特别提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2.审判管辖(1)普通管辖1)级别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2))高级人民法院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重点)4))基层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不能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5))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则2)地域管辖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