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2009-01-15 11:39) 访问次数为:356次【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现予以颁布,希遵照执行。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及渔港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1第五条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
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4、船舶违章搭客的;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
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闽海法规[2015]3号【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发布日期】2015.01.2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福建海事局闽海法规〔2015〕3号 2015年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和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规定第四条船舶驶抵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前,应按规定对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特别是配备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船舶应在规定的报告线(点)向福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第六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亲自指挥船舶,必要时应安排瞭头:(一)进出港、靠离泊、移泊时;(二)通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水域时;(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四)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七条高速客船进入进出港航道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下。
其它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应采取安全航速。
第八条船舶在海坛海峡金鲟礁、船浪礁、鼓屿门等附近的狭窄水域航行时,禁止与他船交会、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第九条寒潮大风、台风期间,船舶应及时收集气象海况信息,当风力达到8级以上时,船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选择合适的水域抛锚避风。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闽海渔〔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20〕14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切实落实和强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船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区乡村振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和强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船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区乡村振兴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以下简称终端),是构成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渔业船舶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安全设施设备。
全省渔业船舶均应配备终端,终端的配备、管理、使用、注销和运行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船舶通信导航系统、渔业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推行使用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渔业海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立渔业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和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规定第四条船舶驶抵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前,应按规定对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特别是配备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船舶应在规定的报告线(点)向福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第六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亲自指挥船舶,必要时应安排瞭头:(一)进出港、靠离泊、移泊时;(二)通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水域时;(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四)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七条高速客船进入进出港航道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下。
其它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应采取安全航速。
第八条船舶在海坛海峡金鲟礁、船浪礁、鼓屿门等附近的狭窄水域航行时,禁止与他船交会、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第九条寒潮大风、台风期间,船舶应及时收集气象海况信息,当风力达到8级以上时,船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选择合适的水域抛锚避风。
第十条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禁止2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第三章停泊规定第十一条船舶拟锚泊前,应按规定向福州VTS中心申请,并在指定或推荐的水域内锚泊。
平潭海峡大桥施工期间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平潭海峡大桥施工期间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平潭海峡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工程建设施工期间的海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施工作业和大桥桥区水域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在大桥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大桥自西向东设置两个南北流向的临时航道,西侧为南下航道,东侧为北上航道。
第五条船舶在大桥桥区水域航行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
过往船舶顶流航行时对地航速不得超过6节,顺流航行时不得超过8节。
第六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大桥临时航道,但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临时航道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且不应妨碍正在临时航道内航行的船舶通行,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并及时通过甚高频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第七条船舶通过大桥时,应当从大桥临时航道通过,且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并提前通过甚高频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船舶通过大桥临时航道时,应尽可能行驶在临时航道中央,与临时航道两侧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净高不得超过主管机关公布的通航高度。
禁止船舶、设施在大桥临时航道抛锚、调头、逆向行驶、追越或与他船齐头并进,以及从事其他有碍船舶正常航行安全的活动。
船舶、设施在驶近大桥临时航道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采取加强瞭望、备车、备锚等安全航行措施,并应鸣放一长声。
第八条为确保大桥施工安全,大桥建设期间设置大桥安全水域,除大桥临时航道外,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大桥安全水域。
第九条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禁止载运爆炸品的船舶进入或通过大桥临时航道。
第十条大桥桥区水域实测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拖带船队、航速小于4节的船舶禁止通过大桥临时航道;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设施通过大桥临时航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捕捞渔船“双控”制度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海洋捕捞船网工具指标,每半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跨省转入捕捞渔船数量、功率。
沿海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核准的“双控”指标数,在不突破“双控”指标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渔船数量、功率。
购置省外老旧渔船,经检验不适航的,应予拆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加大扶持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的转移力度,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减产转产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保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
二、强化捕捞渔船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渔船准入制度。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
非沿海市、县(区)的渔业企业不得经营除远洋渔船外的海洋渔船。
申请从省外购入渔船的,由购入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8.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安全,根据我国海岸电台近年建设与改造情况,我局拟更新印发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详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请于2024年9月26日前反馈我局,工作联系人:夏季。
电子邮箱:*************.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1221室,邮编:10073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8月26日。
解读《平潭海峡大桥施工期间通航安全
解读《平潭海峡大桥施工期间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海坛海峡是我国沿海南北航线上中小型船舶的主要航路,水文与气象条件十分恶劣,通航环境十分复杂,自古以来就是海上事故的多发区。
近几年来伴随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沿海航运事业也得到迅猛发展,海坛海峡南来北往的船舶密度增大,据不安全统计,目前每天航行于海坛海峡的大小船舶有200多艘。
在恶劣天气期间,海坛海峡更是中小型船舶必经之地。
根据观察,在进入海坛海峡的船舶当中,有一部分船舶选择在该水域抛锚,进行补给、维修或其他工作。
但由于海坛海峡仅设置部分助航设施,并未划定航道并对外公告,许多船舶在水域内随意锚泊,对过往船舶的正常通航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在吉钓海底电缆区抛锚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随着平潭海峡大桥施工的深入,施工与通航的矛盾十分突出。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大桥影响,海坛海峡的通航标准核定为5000吨级,通航净高也受到大桥通航孔高度的制约,因此需要对进入海坛海峡的船舶进行吨位及净高的控制。
二是在大桥施工过程中,需要按施工的进度对临时通航孔进行调整,即对航道进行转换。
在之前的一次航道转换工作中,采取了发布航行警告、安全信息、现场交通管制、管制之后引导、助航服务等措施。
但在转换过程中,仍然发现部分船舶误入海坛海峡、误入警戒水域的事件发生。
三是施工期间,小山东与娘宫之间的轮渡航线仍在营运,该航线靠近大桥施工水域边缘,轮渡航线与施工辅助船舶、过往船舶频繁在大桥施工水域附近交会。
由于大桥桥墩大而密集,对航行大桥两侧的船舶了望存在着较大的盲区。
四是大桥防碰撞的工作。
除了对船舶吨位、净高进行限定,还得考虑船舶的宽度、长度,拖带长度、船舶类别、船舶状况等。
因此为加强平潭海峡大桥施工期间通航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迫切需要按照海坛海峡的实际通航条件,对施工及施工影响区域制定包括通过平潭海峡大桥以及在大桥施工水域的船舶的航行、停泊、动态报告、安全保障等管理规定。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废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活动单位或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见附录三),申请通航安全核查。
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下列要求予以核查:(一)对建设码头等设置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航道的活动应组织召开通航安全核查会予以核查,海事管理机构出具通航安全核查意见。
(二)对进行水下作业,但未设置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的活动进行水深复核,不另行召开核查会。
(三)对仅在水面进行的活动,可不核查。
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通航安全核查原则上应在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完成后(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组织交工验收的活动应在完成交工验收后)、活动项目投入使用或试营运前开展。
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
平潭游艇管理办法
平潭游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除应遵守《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沿海非船舶交通管理服务水域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航行特别规定第五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并另有不少于1名的值班员,必要时船长可直接指挥船舶并安排瞭头。
(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二)船舶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时;(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六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驾驶台值班船员不应进行交接班。
第七条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内。
第八条高速客船进入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第九条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且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第十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等对通航影响较大的作业前,应向福州VTS中心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除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外,禁止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采掘、过驳等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海坛海峡金鲟礁至船浪礁间水域狭窄、曲折,航线附近礁石众多,船舶驶抵该水域时,应特别谨慎驾驶,勤测船位,宽让航线两侧的礁石或浅滩。
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舶[2008]59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8]5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命及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便利人员往来,依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航海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的船舶(以下简称直航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依照本办法对直航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船舶和船员第四条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的航运公司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直航船舶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第五条直航船舶应持有符合船籍港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
在申请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时,直航船舶的船舶证书和文书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第六条直航船舶应至少满足近海航区等级的要求。
在大陆登记直航船舶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技术条件复核。
第七条直航船舶应按船籍港的要求配备适任船员,直航船舶的船员所持的适任证书应满足船籍港的规定要求。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八条直航船舶进出两岸对方港口期间只悬挂公司旗。
第九条直航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遵守当地的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十条直航船舶进出港口应配备满足航行安全要求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及时报告船舶动态,接收航行安全信息。
第十一条直航船舶拟进入大陆港口,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理人应在直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的口岸查验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港。
第十二条直航船舶进出大陆港口,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理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查验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4•【字号】闽政文[2002]317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就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乡镇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乡镇船舶系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乡镇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非运输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它经营行为的水上设施或水上建筑物;渡船系指航行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间的专用船舶;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二、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职责:1.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督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3.检查县(市、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1.宣传贯彻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确定本县(市、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
3.组织乡镇船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备案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连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
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第四条平潭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平潭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
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平潭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在平潭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稽查。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平潭以及在平潭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平潭并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第七条海关对平潭内设立的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平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平潭。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平潭海峡大桥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闽政文[2011]6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平潭海峡大桥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平潭海峡大桥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闽政文〔2011〕64号)省海洋与渔业厅: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渔溪至平潭高速公路延伸线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1〕40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州平潭海峡大桥有限公司使用福清市东瀚镇赤表村至平潭县北厝镇娘宫村之间83.9329公顷海域,其中赤表特大桥(复线)用海1.9992公顷、平潭大桥抗船舶撞击防护体系用海81.9337公顷,用于渔溪至平潭高速公路延伸线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
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渔溪至平潭高速公路延伸线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北京54坐标系、L0=120°)赤表特大桥(复线)用海坐标(属福清市海域行政区域)界址点北纬东经25°27′58.84″119°37′42.47″225°27′58.42″119°37′42.93″325°28′00.48″119°37′47.36″425°28′05.83″119°37′58.49″525°28′09.10″119°38′06.10″625°28′09.84″119°38′06.16″725°28′06.32″119°37′58.21″825°28′00.96″119°37′47.07″925°27′58.13″119°37′43.08″1025°28′00.19″119°37′47.52″25°28′05.54″119°37′58.66″1225°28′08.76″119°38′06.12″单元界址面积跨海桥梁1-8-11.2752保护带2-9~12-5-4-3-20.7240合计1.9992平潭大桥抗船舶撞击防护体系用海坐标(属平潭县海域行政区域)界址点北纬东经125°28′35.11″119°39′08.33″225°28′25.22″119°39′10.66″325°28′29.13″425°28′39.19″119°39′29.34″界址点北纬东经525°28′42.98″119°39′48.94″625°28′32.78″119°39′51.34″725°28′36.69″119°40′12.39″825°28′47.05″119°40′09.95″925°28′21.49″119°39′11.53″1025°28′09.69″119°39′14.31″1125°28′13.76″119°39′35.32″1225°28′25.40″1325°28′29.05″119°39′52.22″1425°28′17.56″119°39′54.92″1525°28′21.62″119°40′15.93″1625°28′32.96″119°40′13.26″单元界址面积保护带11-4-118.8362保护带25-8-519.4163保护带39-12-922.1326保护带413-16-1321.5486合计81.9337 ——结束——。
福建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11月)
2009年1月4日
4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海法规〔2015〕3号
2015年1月29日
5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福建海事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规定》的通告
2018年第1号通告
2018年2月6日
6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适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签注办法》的通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公布《福建省20米以下沿海现有营运木质运输船舶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海事船舶〔2003〕20号
2003年6月23日
2
关于颁布《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的通知
闽海事厦法规 〔2003〕132号
2003年8月22日
3
关于印发《福建海事局海上事故隐患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办法》的通知
福建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11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3.06.23
【字 号】闽海事船舶〔2003〕20号
【施行日期】2003.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11月)
福建海事局通告 2021年第3号
2021年8月4日
12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VTS服务指南》的通告
福建海事局通告 2021年第4号
2021年8月9日
13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告
交通部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31•【文号】交水发[1996]941号•【施行日期】1996.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交水发[1996]941号)各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办)、各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各海监局:《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颁布实施。
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客货运输(以下简称两岸航运)的市场准入管理。
(一)经营两岸航运的企业必须是在海峡两岸之一方登记注册,其资本为大陆资本或台湾资本或大陆与台湾合资的航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二)大陆从事两岸航运业务的港口、船舶代理公司的航运公司由交通部指定或批准并公布。
现阶段,厦门港(厦门市行政区划内各对外开放港口码头及其相关水域和漳州港尾中银开发区对外开放码头及其相关水域)、福州港(福州市行政区划内各对外开放港口码头及其相关水域)和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含中国厦门外轮代理公司、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中国船务代理总公司(含中国厦门船务代理公司、中国福州船务代理公)为大陆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港口和船舶代理公。
(三)台湾航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两岸航运业务须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经该船舶代理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大陆航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两岸航运业务,应当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航运公司由有关主管部门核转交通部批准。
(四)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齐备的申报材料9日内审核转报交通部;交通部在收到核转的齐备申报材料4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3.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我部起草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
交通运输部2024年3月28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闽海渔[2012]416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海渔〔2012〕416号)有关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远洋渔业企业:近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威海昌和渔业有限公司渔船违规事件进行处理的通知》(农办渔〔2012〕142号),通报了威海昌和渔业有限公司渔船违反《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行为,以及农业部对该公司的处理意见。
为加强我省远洋渔船涉外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远洋渔船涉外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要求,高度重视远洋渔业涉外安全管理,督促指导远洋渔业企业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各远洋渔业企业要认识到违规行为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克服麻痹心态,吸取本次事件教训,树立“合法生产、文明生产”的理念,建立与国际渔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远洋渔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涉外渔业安全管理职责,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生产责任制,杜绝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开展远洋渔船船员守法生产教育各远洋渔业企业要经常组织船员认真学习掌握各个国家和地区渔业法律法规和国际海洋公约,特别是要了解入渔国家和地区的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双边和多边渔业协定,杜绝非法出境和非法入渔现象,严禁使用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捕鱼。
三、做好远洋渔船防范海盗工作各远洋渔业企业要提高做好防范海盗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强化防范意识和危机意识,制定周密的反海盗预案,组织船员开展防范海盗教育;所属渔船或代理渔船要远离海盗活动猖獗的区域从事捕捞生产和其它渔业活动,如渔船需通航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应提前1个月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提出护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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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除应遵守《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沿海非船舶交通管理服务水域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航行特别规定
第五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并另有不少于1名的值班员,必要时船长可直接指挥船舶并安排瞭头。
(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船舶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时;
(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六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驾驶台值班船员不应进行交接班。
第七条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内。
第八条高速客船进入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第九条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且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第十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等对通航影响
较大的作业前,应向福州VTS中心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除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外,禁止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采掘、过驳等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海坛海峡金鲟礁至船浪礁间水域狭窄、曲折,航线附近礁石众多,船舶驶抵该水域时,应特别谨慎驾驶,勤测船位,宽让航线两侧的礁石或浅滩。
第十三条船舶驶抵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前,应对船舶的舵机、锚机、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船舶应在规定的报告线(点)向福州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并在VHF16频道和VHF72频道上不间断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配备有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状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每半小时检查一次AIS设备,以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AIS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寒潮大风、台风期间,船舶应加强收集气象海况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
当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风力大于8级时,1万吨级以下船舶应就近选择合适、安全锚地避风或调整航行计划,切勿冒险航行。
第十六条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禁止2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已进入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就近选择合适的水域(远离大桥安全水域)抛锚,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桥区水域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规定的通航孔及其公布的通航尺度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
过往船舶顶流航行时对地航速不得超过6节,顺流航行时不得超过8节。
第十九条桥区水域实测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拖带船队、航速小于4节的船舶禁止通过桥区水域。
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二十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桥区航道,但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
桥区航道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且不应妨碍正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的船舶通行,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并及时通过甚高频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第二十一条禁止船舶在桥区航道抛锚、调头、逆向行驶、追越或与他船齐头并进,以及从事其他有碍船舶正常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禁止载运爆炸品的船舶进入或通过桥区水域。
第四章锚泊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拟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锚泊的船舶,应提前向福州VTS中心申请,并在指定或推荐的水域内锚泊。
第二十四条海面风力大于6级时,载运易流态货物等稳性较差的船舶,禁止在平潭岛东面水域锚泊。
第二十五条禁止船舶在航道、港池、桥梁两侧各3海里、水下电缆或管线保护区等水域内锚泊。
第五章补给、船员上下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锚泊进行补给、船员上下时,应提前向福州VTS中心报告,并经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补给或船员上下。
提供补给或为船员上下提供交通服务的船舶应适航,且应满足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夜间或能力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时,船舶不得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进行补给、船员上下等作业。
第二十八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锚泊进行船员上下时,船上值班人员应满足停泊值班制度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船员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进行任解职的,应在船舶离泊或起锚前办理完全部任解职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名词解释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是指笠屿灯桩纬度线以南,万安、塘屿南、南横岛灯桩及其纬度线以东连线以北,牛山岛灯桩经度线(或东经120°)以西,以及与岸线所围成水域(详见附图8)。
附图8:平潭及其周边水域
备选:“平潭及其周边水域”是指平潭行政管辖海域界线与领海基线围成的水域(详见附图8)。
附图8:平潭及其周边水域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饶、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但不包括渔船和军用船舶。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桥区水域”包含“福平公铁大桥桥区水域”和“平潭海峡大桥桥区水域”。
“福平公铁大桥桥区水域”是指福平公铁大桥桥轴线南北各1000米水域;“平潭海峡大桥桥区水域”是指平潭海峡大桥南北各500米水域。
第三十一条报告线(点)
(一)海坛海峡北报告线(R2报告线):以竹排屿灯桩(25°42′.858N/119°
43′.368E)为圆心,8海里为半径,方位310°~140°的圆弧线。
附图9:海坛海峡北报告线(R2报告线)
(二)海坛海峡南东报告线(R3报告线):以南横岛灯桩(25°16′.542N/119°42′.987E)、小甲岛灯桩(25°17′.550N/119°46′.180E)和海坛角西南灯桩(25°23′.883N/119°46′.225E)三点的连线。
(三)海坛海峡大箩屿报告点(大箩屿报告点):南下航经正横大箩屿(25°30′.510N/119°39′.950E)。
(四)海坛海峡大屿报告点(大屿报告点):北上航经正横大屿灯桩(25°
26′.947N/119°40′.030E)。
附图10:大箩屿报告点及大屿报告点
(五)海坛海峡南鹭鸶报告点(南鹭鸶报告点):航经正横南鹭鸶灯桩(25°19′.383N/119°40′.143E)。
(六)平潭港区澳前报告线(R8报告线):以白姜岛灯桩(25°25′.362N/119°48′.925E)为圆心,3海里为半径,方位045°~235°的圆弧线。
附图11:海坛海峡南东报告线(R3报告线)、平潭港区澳前报告线(R8报
告线)及南鹭鸶报告点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明确的,船舶应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其他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