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用人单位和个管理人信息将依法惩处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举报方式和渠道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整改情况确定。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匿名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举报处理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也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22年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和发布。
下面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信的原则,依法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各类机构。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管理类信息,包括政策文件、管理规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信息;(二)公共服务类信息,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三)行政经济类信息,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征收、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四)环境和资源类信息,包括环境监测、资源调查和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五)安全和社会治安类信息,包括执法活动、安全防范、社会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六)其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满足不同主体对信息的需求。
(一)主动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定期公开内部管理规定、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信息。
(二)自主申请: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方式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开答复:政府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者,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四)阶段公开:涉及到重要决策、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按照阶段、程序性公开原则,逐步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由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明确要求公开的内容和目的,并提供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人社部发〔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网信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积极推广电子证书。
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网信等部门对有关公众号、APP、短视频、互联网群组等网站平台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筛查、甄别,督促指导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许可,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结合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予以关闭或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未经许可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网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依法依规对相关网站平台进行处置。
二、严格网络招聘服务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制度,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网上预警监测。
严格招聘信息管理,督导网络招聘服务机构落实招聘信息审核责任,规范审核流程,加强审核人员管理,切实保障招聘信息真实、合法。
了解新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了解新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于2017年6月1日实施了新的《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本文将就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与分类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按照其重要性和敏感性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两类。
一般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这些信息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单独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而个人敏感信息则是指那些一旦泄露或被滥用可能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例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财产状况等。
二、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被收集者的明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
如果个人信息涉及跨国传输,还需获得被收集者的明示同意。
同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这意味着信息收集者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来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而且仅限于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信息。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安全《网络安全法》要求信息收集者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加密和安全防护、设置访问权限控制等。
另外,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情况也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未经许可窃取、泄露、篡改、销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
四、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与报告《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也做了规定。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或者无法访问等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事件。
一旦发现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信息处理者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个人身份证信息泄露整改措施
单位个人身份证信息泄露整改措施
1、单位个人身份证信息泄露后的整改措施:
(1)保留相关证据,并向信息散布者、散布平台提出删除要求。
(2)向公安机关或网络信息管理机关报案、投诉。
(3)能够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关单位或金融、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泄密案件查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现公布《泄密案件查处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静2017年12月29日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查处泄密案件,应当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二)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三)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第六条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主要包括:(一)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二)查明案件事实、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人员;(三)要求有关机关、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机关、单位作出处理;(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机关、单位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
信息安全法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处罚
信息安全法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处罚信息安全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数字化生活的依赖程度增加,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中国于2017年6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信息安全法》)。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信息安全法》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处罚,并分析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
《信息安全法》第3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一旦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责任方将面临各种处罚。
根据该法律规定,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首先,在信息安全法中明确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将被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根据《信息安全法》第64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可以处以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除了罚款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组织可能会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
根据《信息安全法》第63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同时处以罚款。
停业整顿的时间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而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对于严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组织,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根据《信息安全法》第62条,如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责令整改仍未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这一处罚措施对于那些一直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且屡教不改的组织起到了震慑作用。
《信息安全法》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处罚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提高了个人信息泄露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减少了违法者的动机。
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于维护信息安全具有威慑作用,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
其次,处罚行为的存在提高了组织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员工隐私泄露的法律罚则与防范措施
员工隐私泄露的法律罚则与防范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员工隐私泄露问题日益突出。
员工隐私泄露不仅对个人造成了伤害,也对企业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员工的隐私权益,法律对员工隐私泄露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罚则。
同时,企业也应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以减少员工隐私泄露的风险。
一、法律罚则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员工隐私泄露行为涉及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涉及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2.民事责任员工隐私泄露行为还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企业应当承担对员工隐私泄露行为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恢复员工的名誉和声誉。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员工隐私泄露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网络安全和员工隐私权益。
二、防范措施1.建立完善的制度和规范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隐私保护制度和规范,明确员工隐私的范围和保护措施。
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员工隐私的保护原则和责任分工,加强对员工隐私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2.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隐私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让员工了解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掌握隐私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3.加强技术保障措施企业应当加强技术保障措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护员工的隐私信息。
包括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确保员工的隐私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泄露。
关于xxx泄露员工薪酬信息的处罚通告
关于xxx泄露员工薪酬信息的处罚通告
根据公司保护员工隐私和维护内部安全的原则,经过调查,发现xxx员工泄露了公司的敏感信息,具体涉及员工的薪酬信息。
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保密规定和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和困扰。
为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员工的权益,本公司决定对xxx员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绩效降级:将xxx员工的绩效等级降低一级,直至个人表现得到明显提升为止;
2. 薪酬冻结:暂时停发xxx员工的薪水,直至重新评估员工的忠诚度和公司价值观的符合程度;
3. 内部调查:对于该泄露事件,我们将进行进一步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其他涉及员工隐私的行为或更大的信息安全威胁存在;
4. 警告信:给予xxx员工一封正式的警告信,记录并提醒他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和职业道德标准;
5. 公司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关于保密义务和信息安全的培训课程,以加强他们的意识和合规能力。
xxx员工必须严肃对待此次处罚,并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以及确保以后不再泄露任何敏感信息。
否则,进一步的纪律处罚措
施将会被采取。
请所有员工以此为戒,确保公司的信息安全和员工的隐私得到
全面保护。
谢谢大家的配合。
公司管理部
日期: {日期}
注:{日期} 需要手动填写为具体的日期。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导言公司信息披露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公平公正运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一套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制度,本文将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二、信息披露的意义1. 提供透明度和真实性:信息披露是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等重要信息的途径。
通过信息披露,公司可以向投资者提供透明度和真实性,增加市场信心。
2. 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权益。
通过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风险。
3. 促进市场公平公正: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为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通过及时披露信息,避免利益相关方借机操纵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1.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之一。
根据公司法和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
2.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之一。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的制度和规则,监督和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中介和辅助主体。
中介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等,它们负责审核和评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符合规定要求。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及配套制度的完善情况。
3. 公司财务情况: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等。
4. 公司风险提示: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风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等。
5. 公司发展前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前景、产品研发等。
五、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公司信息披露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定期报告:公司应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全面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
泄露公司机密处罚规章制度
泄露公司机密处罚规章制度一、泄露公司机密的情形1. 泄露公司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经授权向外部人员透露公司机密信息;(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公司机密信息发送至外部邮件、社交平台等互联网渠道;(3)擅自复制、传播、使用公司机密信息;(4)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信息致使公司的利益受损。
二、泄露公司机密的影响1. 泄露公司机密将带来以下严重影响:(1)危害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公司的商业机密被外部竞争对手获取,导致公司利润下降;(2)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形象,使公司在市场上失去信誉和竞争力;(3)损害公司的经营发展,使公司面临严重的危机;(4)可能导致公司法律上的责任,并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前景。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处罚规章制度1. 泄露公司机密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将受到以下处罚:(1)口头警告:首次泄露公司机密的员工将被给予口头警告,并被列入公司档案;(2)书面警告:再次发生泄露公司机密的情况将被给予书面警告,并在员工档案中作出记录;(3)停职:情节严重的泄露公司机密行为将被停职处理,停职期间不再享有工资和福利待遇;(4)开除:多次泄露公司机密或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公司,丧失与公司的一切关系。
四、泄露公司机密员工的申诉和申述权1. 泄露公司机密员工有权利进行申诉和申述,通过以下渠道进行:(1)向直接主管或公司人事部门进行投诉;(2)通过公司内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3)向公司领导层进行申述。
五、泄露公司机密员工的自查和改正1. 泄露公司机密员工在发现自己存在泄露公司机密行为时,应主动进行自查和改正,避免造成更大的后果。
六、泄露公司机密后果的承担1. 泄露公司机密员工将承担以下后果:(1)承担因泄露公司机密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承担因泄露公司机密而导致公司声誉受损所带来的不良后果;(3)承担因泄露公司机密而导致公司法律责任的处理。
七、泄露公司机密的防范措施1. 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加强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护;2. 公司应该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感;3. 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泄密事件报告查处制度规定
泄密事件报告查处制度规定1. 前言泄密事件的发生是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严重危害,因此,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泄密事件。
本文将讨论公司建立泄密事件报告查处制度的规定,为公司对泄密事件的发生做出及时反应。
2. 泄密事件的定义•对组织或个人有一定重要性的信息未经授权地发布、外泄或丢失的行为。
•泄密事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员工、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的信息。
3. 泄密事件的分类泄密事件可分为以下几类:•针对公司和员工的攻击,如网络攻击、病毒攻击等。
•公司内部员工的疏忽大意导致的泄密事件。
•公司外部员工的不当行为导致的泄密事件。
•公司合作伙伴的不当行为导致的泄密事件。
4. 泄密事件的处理流程步骤1:报告一旦发现泄密事件,员工应立即向其上级报告。
上级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保密办公室,并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
步骤2:初步调查公司保密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有专人负责初步调查,确认泄密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影响。
对涉事人员进行严格保密,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步骤3:深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如有必要,公司应当深入调查,查明泄密原因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步骤4:通报在处理泄密事件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如政府部门、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
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危机处置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步骤5:总结在处理完泄密事件后,公司应当对事件进行总结,识别存在的问题,并对保密制度进行完善和优化,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 泄密事件的处罚和赔偿对于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员,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降薪、开除等。
对因泄密事件产生的损失,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6. 结语建立泄密事件报告查处制度是维护公司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制度规定清晰,执行有力,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泄密事件,防范泄密风险。
因此,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国企网络安全处罚规定
国企网络安全处罚规定国企网络安全处罚规定是指为了保障国企网络安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网络安全法和related laws,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下面是关于国企网络安全处罚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伪造虚假身份信息的行为,国企应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取消非法获取的身份信息,并向当事人道歉;2. 对个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网络账号、暂停其使用网络的权利;3. 对单位,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网络经营许可证、取消其资质等级。
二、对非法侵入国企网络系统,窃取、篡改、破坏信息的行为,国企应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入行为,限期整改,修复被损坏的信息;2. 对个人,根据其侵入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3. 对单位,根据其侵入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给予罚款、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传播网络攻击软件、病毒等有害信息的行为,国企应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关闭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网络服务;2. 进行相关调查,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3. 对个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网络账号、暂停其使用网络的权利;4. 对单位,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网络经营许可证、取消其资质等级。
四、对在国企网络平台上散布谣言、淫秽、暴力、恐怖内容的行为,国企应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删除相关信息;2. 对个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网络账号、暂停其使用网络的权利;3. 对单位,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网络经营许可证、取消其资质等级。
五、对泄露国企重要信息的行为,国企应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追究责任,对个人、单位进行处罚;2. 对个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网络账号、暂停其使用网络的权利;3. 对单位,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网络经营许可证、取消其资质等级;4. 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人。
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与用人单位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解读
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与用人单位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解读在当今信息化时代,隐私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师,我们必须了解和遵守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合法、合规地处理员工的个人信息。
本文将对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与用人单位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集、使用员工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明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员工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2. 公正性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员工。
3. 信息安全原则: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员工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或损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师和用人单位而言,以下几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1.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人力资源管理师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员工的明示同意。
2. 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保护:人力资源管理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存储,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和泄露。
3. 个人信息的共享和转让: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得未经员工同意,向第三方共享或转让员工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4. 个人信息的安全事件通知:人力资源管理师在发生员工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安全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员工,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我们还需遵守《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包括:1. 尊重个人隐私:人力资源管理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得未经授权擅自收集、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
2. 保密义务:人力资源管理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员工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滥用或泄露。
员工泄密可根据什么法律依据追究责任
员工泄密可根据什么法律依据追究责任导读:本文是关于员工泄密可根据什么法律依据追究责任,希望能帮助到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信息管理制度_罚则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障公司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罚则。
二、罚则内容1. 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1)员工未经授权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使用、泄露公司信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信息安全管理责任(1)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员工未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公司信息泄露或丢失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员工未按照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导致信息泄露或丢失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 信息保密义务(1)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公司保密信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故意泄露公司保密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 信息篡改与伪造(1)员工篡改、伪造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故意篡改、伪造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其他违规行为(1)员工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2)员工故意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是一个严肃而重要的问题,涉密信息的安全保障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涉密人员的管理,保护涉密信息的安全性,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的认定和分类涉密人员应根据其从事工作内容、接触的信息等级和信任程度进行认定和分类。
根据涉密信息的等级划分,涉密人员可分为特级涉密人员、机密涉密人员、秘密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特级涉密人员是指拥有最高级别涉密信息的人员,对涉密信息的泄露可能造成极大危害的人员。
机密涉密人员是指接触机密级涉密信息的人员。
秘密涉密人员是指接触秘密级涉密信息的人员。
一般涉密人员是指接触秘密级以下但仍然是涉密信息的人员。
二、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密原则:涉密人员必须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知悉的涉密信息泄露给无权知悉的人员,不得擅自复制、传播、篡改、销毁涉密信息。
2. 需知原则:涉密人员有权了解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涉密性质和等级,了解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并有义务积极配合执行。
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涉密信息的等级划分涉密人员,实行不同级别的保密要求和管理措施。
4. 责任原则:涉密人员应牢记保密责任,自觉维护单位涉密信息的安全,严禁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泄露涉密信息。
5. 奖惩原则:单位应建立健全激励和惩处机制,对执行保密工作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密工作失职、泄露涉密信息的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三、涉密人员管理的措施1. 安全审查:涉密人员应接受安全背景审查,并做好个人信息的登记和更新。
单位有权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审查,以验证其继续保持涉密人员身份的资格。
2. 保密培训:涉密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保密培训,了解涉密知识、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提高保密意识和技能。
3. 保密协议:单位应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涉密人员在从事工作期间和离职后的保密事项和责任。
4. 访问控制:单位应对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场所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具备相应审批和权限的人员才能进入和使用。
数据泄露事件报告和惩处制度
数据泄露事件报告和惩处制度1. 概述本文档旨在就数据泄露事件报告和相应的惩处制度提供一份详细的指导。
数据泄露是指未经授权或意外地将敏感数据暴露给未授权的人员或实体的行为。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数据的安全,组织和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报告机制和惩处制度。
2. 数据泄露事件报告制度2.1 报告流程当发现数据泄露事件时,员工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或相关部门报告,详细描述泄露的性质、范围和可能影响。
上级主管或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敏感数据,同时启动数据泄露事件的调查程序。
2.2 报告内容数据泄露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泄露的数据类型:个人身份信息、财务数据、商业机密等。
- 泄露的时间和地点:具体说明泄露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 事件影响评估:对泄露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潜在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等。
- 泄露原因分析:分析泄露事件发生的原因,例如技术漏洞、人为失误等。
2.3 报告追踪和记录组织和机构应建立数据泄露事件的追踪和记录机制,记录报告的时间、处理过程和结果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3. 数据泄露事件的惩处制度3.1 惩处措施对于故意泄露敏感数据或未能按照组织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数据安全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例如,警告、停职、解雇等。
3.2 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故意泄露他人敏感数据的人员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经济赔偿等。
3.3 制度宣导和培训为了加强数据泄露的防范和惩处,组织和机构应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制度的宣导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4. 总结建立有效的数据泄露事件报告和惩处制度,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数据的安全至关重要。
组织和机构应确保报告流程的畅通,及时追踪和记录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惩处措施和法律责任来应对数据泄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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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营销
营销(台湾称为:行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
根据杰罗姆·麦卡锡在《基础营销学》下的定义:营销是指某一组织为满足顾客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
营销学中的主要概念
包括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定位(positioning)、需要(needs)、欲求 (wants)、需求(demand)、市场供给品(offerings)、品牌(brands)、价值和满足(value and satisfaction)、交换(exchange)、交易(transaction)、关系和网络(relationships and networks)、营销渠道(marketing channel)、供应链(supply chain)、竞争(competition)、营销环境(marketing environment)和营销策划/方案(marketing programs)。这些术语构成了营销职业的词汇库。
这些问题将有无数种答案。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之前。
因此我们必须先解决核心问题——营销为什么存在?
营销绝不只是销售。
最早的市场营销教科书教育我们说,当前的营销观已经从“以生产为导向”历经“以销售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达到“以顾客为导向”的阶段。在很多行业里是这样,然而在这个行业,在不少人仍然认为价格控制是核心环节的房地产行业里,在策划和销售经理以假排号和炒房为唯一手段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必要重新正一正营销与销售之间的名。
营销的主要过程
营销的主要过程有:
(1)机会的辨识(opportunity identification);
(2)新产品开发(new product development);
(3)对客户的吸引(customer attraction);
(4)保留客户,培养忠诚(customer retention and loyalty building);
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里肯定是同样显著的。我们每天都在忙忙碌碌地看地、做经济测算,考察市场、研究建筑和户型,包装推广以及销售,也许这些都归属营销部门,也许被切分成环节,营销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我们大多数的营销人员,以及率领营销人员的主管以及指挥他们的老板和总经理们真的未必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营销的范畴是什么?
把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范,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一是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是有关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使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最多,也最真实,有些信息关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成败和个人发展,做好保密工作对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不可单从业务工作层面看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二是法律规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有些人不把保守用人单位和他人信息秘密当作一回事,更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自觉或不自觉泄露用人单位和他人秘密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增强人们为用人单位和他人信息保密的观念。三是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公平原则。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这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尽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该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这是经办机构应尽的责任。应尽的责任。
(5)订单执行(order fulfillment)。
这些流程都能够出了问题的话,企业就会面临生存危机 。
营销的终极使命:追求利润最大化
营销已经是一个如此耳熟能详的词汇,或者说任何一个稍具规模的企业都会有这样一个部门或者专门的队伍。然而营销到底是什么?营销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何在?我们如何看待营销在整个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位置?
在网上流传的一个关于“中国十大最烂专业”的帖子中,市场营销赫然在列。毕业生很难找工作显然是其最大的理由。市场营销,一方面极受企业重视,几乎被所有老板列为企业最核心的部门;另一方面,该领域里的所谓专业人才们却茫然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被社会和各种各样的正式与非正式组织边缘化。套用营销里面最为热门的术语,就是营销人员们,包括营销本身,都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这就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员对于这些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九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我们用什么指标来考核营销决策的正确性?
如何考核营销团队工作的绩效?
对于营销来说,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抓住其中一个要害就抓住了工作的全部?
由此进一步引申出,
营销队伍应该如何组建?配备哪些方面的特长人才?
营销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
营销人员以什么样的心态和方式与其他部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