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我们都知道专利是受到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专利,专利之所以称为专利,原因就在于它的独有性,外观也是有专利的,那么我们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侵权纠纷的判定结果。
本文将探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即产品设计的形状、纹样、颜色或者其组合。
在判断相同和相近似之前,我们需要先确定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通过分析权利要求可以确定专利权利的具体范围。
1.相同判断:相同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十分相似,具有高度相似度,几乎没有差异。
相同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形状:比较产品主要的形状特征,看是否在整体上高度相似;(2)纹样:比较产品的纹样特征,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纹样设计;(3)颜色:比较产品的颜色设计,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颜色;(4)组合:比较一些产品的多个特征的组合,看是否整合在一起会造成相同外观特征的效果。
2.相近似判断:相近似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审美上或者可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难以区分。
相近似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可视要素:比较两个外观设计的可视要素,包括形状、纹样、颜色等,看是否有相似的设计元素;(2)整体效果: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果,看是否给人相似的视觉冲击;(3)产品使用环境: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产品使用环境中的相似度,看是否在相关市场范围内难以区分。
判断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的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实质性的比较分析。
在实践中,常常会选择专家或者专门的评审团队进行专业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也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
例如,侵权行为是否蓄意、专业意见、市场调查等都可能对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产生影响。
此外,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进行评估和判断。
总结起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形状、纹样、颜色等多个因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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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呢?下面先来看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及其侵权的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
因此,《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并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1、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所谓相同或相近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种类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产品种类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种类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2、侵权判定的标准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即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一般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通常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一般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
外观侵权判断标准
外观侵权判断标准外观侵权是指在外观设计领域,未经原设计者许可,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口与他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因此,对外观侵权行为的判断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外观侵权的判断标准。
1.与原设计相同或相似程度判断是否构成外观侵权的关键是比较原设计与涉嫌侵权设计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性。
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可能从整体外观、结构布局、装饰元素、色彩搭配等方面进行。
如果两者在外观上存在较高的相同或相似性,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2.原设计的独创性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即以独创的创作思路和独特的外观表达来展现产品的外观特征。
因此,在判断外观侵权时,需要审查原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果原设计缺乏独创性,即使与涉嫌侵权设计相似,也不能构成侵权。
3.特殊行业规定不同行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一些特殊行业,如汽车行业、奢侈品行业等,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较高。
在这些行业,因其产品的外观设计更为重要,对外观侵权的判断标准可能更严格。
4.市场反应和消费者的认知市场反应和消费者的认知可以作为判断外观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涉嫌侵权设计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即使与原设计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以上是外观侵权判断的一些基本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外观侵权的判断是一个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的过程,不能仅从单一标准出发进行判断。
实际判断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重要性、设计风格、知名度等。
同时,外观侵权的判断往往需要由专业人员、法律机构或专利局等进行评估和认定。
相似件外观设计申请-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 /相似件外观设计申请-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相似件外观设计怎么申请?以下是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一、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由《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可知,外观相似件要求的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才是相似件。
二、关于同一产品的判断相似外观设计申请首先需要满足的第一个限定条件,是相似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同一产品。
专利法规定的同一产品,是指使用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二者含有相同用途的产品。
不属于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使其外观特征完全相同,如汽车和玩具汽车也不能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基于同一种产品做出的外观设计,不论其外观特征是否相似,都能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用途产品,如果产品的部分用途相同,也认为其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
三、关于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判断相似外观设计,顾名思义,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似性。
《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如何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似进行了解释,指出“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对于满足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判断是否构成相似外观设计时一般遵循以下三个步骤:1、认定基本设计基本设计是判断相似外观设计的基础,其他各项设计必须与基本设计进行比较,只有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才满足合案申请的条件。
如果某项设计与基本设计不相似,即使与其他设计相似,也不能被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
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时,必须要在简要说明中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2、确定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构思相同)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是各项外观设计彼此具有关联性并可以在一件申请中提出的原因。
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内容
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内容1、在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进行认定时,首先应区分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中的已有技术(已有外观)和外观设计中的独创性部分(改进部分),因为大部分的外观设计都是在已有的公知的外观设计基础上进行改进而来的,如果将专利图表所表述的一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都作为具有新颖性的因素,不考虑原来已有的外观,则是对公众利益的侵犯。
2、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在专利外观设计的相应要素相同或近似,这些外观设计要素包括形状、图案以及色彩或其结合。
在具体的分析判断中,主要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产品的图片、照片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或其结合进行比较,从已有外观与改进外观二个方面对比二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分析。
3、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根据上述分析,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根据不同的比较结果,得出不同的结论:(1)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既与专利外观设计中已有外观部分相同或相近似,同时又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改进部分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则应当认定两者是相同或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2)如果被控侵权的外观仅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相同或者相近似,但与外观设计专利中改进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但是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改进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同时,如果外观设计中的已有外观部分从外观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来看,在整个外观设计专利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改进部分仅有一小部分,所占比例较小,那么,即使被控侵权的产品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改进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二者不构成法律上的相同与相近似;反之,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对已有外观设计作出了较大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占重要地位,也就是说改进的部分从外观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来看,在整个外观设计专利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从整体比较来说,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或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如下:
1.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要部上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则判定专利相似侵权成立。
2.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则判定专利相同侵权成立。
3. 发明专利侵权的免责。
主要是指单位、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4. 赔偿标准。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比较多,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定
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定——上海海事大学徐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观设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人们在注重商品本身功能的同时,对产品的外观也有了更多的追求。
在同类市场中,面对琳琅满目,功能相似的产品,如何以其外观设计出奇制胜,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成了许多商家的法宝。
理所当然,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不仅保障了企业的利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在如今的市场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山寨品,他们与一些知名品牌的包装,名称及其相似,借着这些品牌的东风,靠着顾客的一不留神,他们也同样闯出了一番天地。
比如,你会看到与“大白兔”奶糖包装相似的“小白兔”,与“好吃点”神似的“女子吃点”……数不胜数。
那么,这些是否构成侵权呢,怎样对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产品进行判定?案例:原告:广东康宝电器厂(以下简称康宝电器厂)被告:广州番禺大石电器厂(以下简称大石电器厂)原告康宝电器厂于1992年4月15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3年6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2301447.0号。
其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消毒柜”,在国家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公报表示的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为:立体几何形状为竖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弧形,门拉手成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6条装饰带,门的上檐有长条形圆包角。
该专利曾由被告大石电器厂等五厂家申请宣告无效。
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
被告大石电器厂从1993年10月开始制造双乐牌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
该消毒柜的立体几何形状为竖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弧形,两个门拉手成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的5条装饰带,门和上檐为长条状的圆包角,其长、宽、高比例与原告专利产品略有不同。
如何对外观设计相同性的判断
如何对外观设计相同性的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同一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在先设计的相应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同一种类的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用途的产品。
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
应当注意的是,只要产品具有相同的用途,而不管它们是否还各自具有其他的用途,都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洛迦诺分类以及产品货架分类,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
产品种类不同的,即使其外观设计的三要素相同,也不应认为是外观设计相同。
对于同一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按照被比外观设计的具体类型,外观设计相同的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种:(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不管在先设计是否有特定的图案、色彩,只要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相同,则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不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只要被比外观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相同,则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被比外观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不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和图案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图案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外观设计的图案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图案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的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的判断近年来,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保护自己的设计创意,以获取更好的商业利益。
然而,随着专利数量的增加,涉及到同一主题或相似设计风格的专利申请也逐渐增多,很多人对于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也存在困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即对于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造型要素的保护,而不是对于产品的功能或者技术方案的保护。
因此,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产品造型的相似程度。
其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1. 设计要素的相似度外观设计专利涉及的要素包括了造型、图案、色彩等,因此在判断专利相同主题时,需要看设计要素的相似度。
如果两个专利的设计要素相似度高,即有类似的造型、图案或色彩,则可以认为它们属于相同主题。
2. 产品功能、用途的相似度虽然外观设计专利注重的是产品外观的保护,但是很多产品的外观与其功能和用途密切相关,因此在判断专利相同主题时,也需要考虑产品功能和用途的相似度。
如果两个专利的功能和用途相似,则可以认为它们属于相同主题。
3. 设计风格的相似度有些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在造型、图案、色彩等方面的相似度并不高,但它们属于类似的设计风格,因此也可以认为它们属于相同主题。
例如,某些汽车品牌在设计上都采用了流线型、圆润的造型,具有一定的品牌特色和设计风格,因此在判断它们的设计专利相同主题时,也需要考虑设计风格的相似度。
总的来说,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设计要素的相似度、产品功能和用途的相似度以及设计风格的相似度等。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判断标准,以避免误判和遗漏。
除了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时关注的设计要素、产品功能和用途和设计风格的相似度,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辅助判断。
1. 申请地域和领域的差异外观设计专利是按照申请地域来划分的,因此同一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也可能属于不同的领域。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一.前言随着专利意识增强以及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专利无效及侵权案件日益增加。
从笔者的从业经验来看,其中外观无效及侵权案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在无效及侵权案中的重要地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64条的规定: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无效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3条,第33条,细则第2条第3款,13条第1款或者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
其中专利法第23条关于相同相近似设计在先公开成为了外观无效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理由。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标准1.分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前提,但这方面标准却不够明确:对于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首先就要考虑外观设计的类别,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关于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中提到:1.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同一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4-42页,6.1节);2.外观设计相近似:只有对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类别的产品,才可能存在外观设计的相近似(4-43页,6.2节)。
可见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用于相同或相近似类别的产品。
那么如何判断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呢?关于这一点在专利法、细则中均无明确规定。
唯一可参照的就是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中提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实施细则36条又对“同一类别”给予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另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4-44页也给出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例子:汽车与玩具汽车,其中汽车属于12-08类,玩具汽车属于21-01类。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相同类别的产品,是指属于分类表中相同小类的产品;而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产品是分类表中不同大类的产品。
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相近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按照被比外观设计的具体类型,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色彩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图案、色彩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专利侵权的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的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判定1、外观设计产品专利侵权的判断重点是围绕产品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进行相同相似性比较判断。
2、专利法第59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
3、外观专利侵权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就图片和照片的说明也可以用来解释是否构成侵权。
4、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地位,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判断争议产品与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产品,是否与权利人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5、简单归纳为:构成侵权的几种情形是: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同。
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近似。
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相同,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
6、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顺序是:形状、图案和色彩,形状不同,不侵权。
形状相同或相类似图案不同也不构成侵权。
对于公知形状和图案的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色彩构成侵权。
7、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8、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
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9、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10、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11、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思考
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像性推断的思索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中旬,中国最高法院公布了2010年中国学问产权爱惜十大案件,其中包括一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
在该案件中,申请再审人为日本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申请再审人为中国国家学问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本田株式会社是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双环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新凯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分别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两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查,于2005年3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
2006年3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确定(简称第8105号确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该确定认为:“…将本专利和日本国外观设计公报JP1004783(简称证据1)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但是,本专利和证据1的产品在外观上的上述区分均属于局部的差别,依据整体视察、综合推断的原则,上述差别对于汽车的整体视觉形态和风格来说属于较微小的差别,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而将两者认定为具有不同款式的产品,而两者的主体部分的相同之处却使一般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同。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确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确定。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推断的主体应当是对“汽车”这一类产品有常识性了解的人,其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态、图案上的差别具有确定的辨别力,但不会留意到产品的形态、图案的微小变更。
“…本专利和证据1所存在的差别属于局部的差别,一般消费者须要施以特别的关注、反复比对才能区分开来,这样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判断主体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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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判断主体及其标准
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审查要点】
1.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主体是一种标准的认定,“他”既不是作为自然人的一般消费者,也不是作为自然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
2.一般消费者是一种标准,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从知识水平上讲,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者近似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2)从认知能力上讲,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分辨的能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注意事项】
一般消费者的确定是判断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以及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的前提。
一般消费者不适合以具体个体的标准来认定。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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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1、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中,主要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审查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使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分类表中哪一大类,哪一小类,然后,再审查现有的不同小类中的产品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在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不能授权专利权。
但是,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审查中,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品分类的规律与习惯,根据商品销售与消费者购买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确定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
2、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间的外观设计也可发生侵权行为,进行侵权判定。
在界定相同或类似产品时,有些产品虽然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种类不一、分类不同,但也存在相似的可能,如带打火机的钢笔和带笔的打火机,这二种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是不同种类的,但是这两种产品类别相近、形状相同、功能用途也相同,应认定为类似商品,也可以进行侵权判断比较,这两者间如发生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应认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