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
为它直接关系到侵权纠纷的判定结果。本文将探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即
产品设计的形状、纹样、颜色或者其组合。在判断相同和相近似之前,我
们需要先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核
心部分,通过分析权利要求可以确定专利权利的具体范围。
1.相同判断:相同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十分相似,
具有高度相似度,几乎没有差异。相同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形状:比较产品主要的形状特征,看是否在整体上高度相似;
(2)纹样:比较产品的纹样特征,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纹样设计;
(3)颜色:比较产品的颜色设计,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颜色;
(4)组合:比较一些产品的多个特征的组合,看是否整合在一起会造
成相同外观特征的效果。
2.相近似判断:相近似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虽然有
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审美上或者可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难以区分。相
近似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可视要素:比较两个外观设计的可视要素,包括形状、纹样、颜
色等,看是否有相似的设计元素;
(2)整体效果: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果,看是否给人相似
的视觉冲击;
(3)产品使用环境: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产品使用环境中的相似度,
看是否在相关市场范围内难以区分。
判断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的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实质性的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我们都知道专利是受到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专利,专利之所以称为专利,原因就在于它的独有性,外观也是有专利的,那么我们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呢?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018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这一问题,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实践中,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害,需要满足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要求。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是否与受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情况下不同的审查员、代理人、当事人和法官对同一组被比和对比外观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都会有不同观点,也常发生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法院意见相左的情况。在判断者主观因素起到很大作用的情况下,在判断过程中正确运用基本规则是判断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的重要依据。
相同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视觉上无差别的外观设计。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全相同则肯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一般情况下较少发生被比产品和对比产品完全一样的情况。更多的时候侵权产品构成对被授权外观设计的近似。
近似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对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是一个难点。根据《审查指南》和实践,一般判断程序遵循从整体对比到要部对比的顺序。
首先是整体对比或者称综合判断。综合判断是指由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来确定是否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两者在整体上构成相近似,一般消费者常常会发生混淆。而这也正是侵权者所希望看到的。但是在做综合判断时必须注意有两种可能需要排除。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1.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一、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
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
外观侵权判断标准
外观侵权判断标准
外观侵权是指在外观设计领域,未经原设计者许可,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口与他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因此,对外
观侵权行为的判断非常重要。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外观侵权的判断
标准。
1.与原设计相同或相似程度
判断是否构成外观侵权的关键是比较原设计与涉嫌侵权设计之间的相
同或相似性。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可能从整体外观、结构布局、装饰元素、色彩搭配等方面进行。如果两者在外观上存在较高的相同或相似性,可能
会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2.原设计的独创性
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即以独创的创作思路和独特
的外观表达来展现产品的外观特征。因此,在判断外观侵权时,需要审查
原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原设计缺乏独创性,即使与涉嫌侵权设计相似,也不能构成侵权。
3.特殊行业规定
不同行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一些特殊行业,如汽
车行业、奢侈品行业等,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较高。在这些行业,因其产品
的外观设计更为重要,对外观侵权的判断标准可能更严格。
4.市场反应和消费者的认知
市场反应和消费者的认知可以作为判断外观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如
果涉嫌侵权设计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即使与原设计在外观上存
在一定的差异,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以上是外观侵权判断的一些基本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外观侵权的判
断是一个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的过程,不能仅从单一标准出发进行判断。实际判断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重要性、设计风格、知名度等。同时,外观侵权的判断往往需要由专业人员、法律机构或专利局等进行评
相似件外观设计申请-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 /相似件外观设计申请-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相似件外观设计怎么申请?以下是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一、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由《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可知,外观相似件要求的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才是相似件。
二、关于同一产品的判断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首先需要满足的第一个限定条件,是相似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同一产品。专利法规定的同一产品,是指使用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二者含有相同用途的产品。不属于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使其外观特征完全相同,如汽车和玩具汽车也不能在一件申请中提出。基于同一种产品做出的外观设计,不论其外观特征是否相似,都能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用途产品,如果产品的部分用途相同,也认为其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
三、关于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判断
相似外观设计,顾名思义,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似性。《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如何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似进行了解释,指出“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对于满足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判断是否构成相似外观设计时一般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内容
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内容
1、在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进行认定时,首先应区分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中的已有技术(已有外观)和外观设计中的独创性部分(改进部分),因为大部分的外观设计都是在已有的公知的外观设计基础上进行改进而来的,如果将专利图表所表述的一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都作为具有新颖性的因素,不考虑原来已有的外观,则是对公众利益的侵犯。
2、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在专利外观设计的相应要素相同或近似,这些外观设计要素包括形状、图案以及色彩或其结合。在具体的分析判断中,主要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产品的图片、照片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或其结合进行比较,从已有外观与改进外观二个方面对比二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分析。
3、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根据上述分析,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根据不同的比较结果,得出不同的结论:
(1)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既与专利外观设计中已有外观部分相同或相近似,同时又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改进部分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则应当认定两者是相同或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如果被控侵权的外观仅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相同或者相近似,但与外观设计专利中改进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但是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改进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同时,如果外观设计中的已有外观部分从外观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来看,在整个外观设计专利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改进部分仅有一小部分,所占比例较小,那么,即使被控侵权的产品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改进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二者不构成法律上的相同与相近似;反之,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对已有外观设计作出了较大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占重要地位,也就是说改进的部分从外观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来看,在整个外观设计专利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从整体比较来说,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或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定
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定
——上海海事大学徐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观设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人们在注重商品本身功能的同时,对产品的外观也有了更多的追求。
在同类市场中,面对琳琅满目,功能相似的产品,如何以其外观设计出奇制胜,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成了许多商家的法宝。理所当然,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不仅保障了企业的利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在如今的市场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山寨品,他们与一些知名品牌的包装,名称及其相似,借着这些品牌的东风,靠着顾客的一不留神,他们也同样闯出了一番天地。比如,你会看到与“大白兔”奶糖包装相似的“小白兔”,与“好吃点”神似的“女子吃点”……数不胜数。那么,这些是否构成侵权呢,怎样对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产品进行判定?
案例:原告:广东康宝电器厂(以下简称康宝电器厂)
被告:广州番禺大石电器厂(以下简称大石电器厂)
原告康宝电器厂于1992年4月15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3年6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2301447.0号。其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消毒柜”,在国家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公报表示的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为:立体几何形状为竖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弧形,门拉手成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6条装饰带,门的上檐有长条形圆包角。该专利曾由被告大石电器厂等五厂家申请宣告无效。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
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标准
一、相同或相似性判断
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判断时,首先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一般采用整体观察原则和要部观察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整体观察原则是指对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比较,以判断是否相同或相似;要部观察原则是指对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要部进行观察比较,以判断是否相同或相似。
二、新颖性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是否与该专利相同或相似;
2.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销售、使用或公
开了该专利的物品。
三、实用性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该外观设计是否能够制造或使用;
2.该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3.该外观设计是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四、申请专利权的归属
申请专利权的归属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应当归属于哪个申请人。在中国,专利申请权可以通过申请、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申请人应当是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专利权的使用限制
专利权的使用限制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时应当遵守的限制条件。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
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时还应当遵守专利法的其他规定。
六、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是指专利申请从提交到获得批准的整个过程。在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一般包括受理、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授权等阶段。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相同识别度原则:商标的整体构成、发音、字义、图形等要素相同或者相似,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即认为商标属于同一商家或与其有关联。
2. 相同商品或服务原则: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且商标的整体外观、构造等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容易使公众混淆误认。
3. 商标对比原则:将要判断的商标与已注册商标进行对比,进一步确定相同或者相似的程度。对比包括商标的字形、发音、寓意等方面,以及商标的整体外观、构造等。
4. 商标综合比对法:通过比对商标的整体构成、字形、发音等各个方面,综合判断商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程度。
5. 公众注意程度原则:根据公众对商标的注意程度来判断商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程度。比如,对于一些经常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公众对商标的注意程度更高,可能更容易被商标的相似误导。
以上原则和方法是在商标评估、商标注册、商标侵权等领域常用的判断标准和方法,旨在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的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的判断
近年来,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保护自己的设计创意,以获取更好的商业利益。然而,随着专利数量的增加,涉及到同一主题或相似设计风格的专利申请也逐渐增多,很多人对于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也存在困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即对于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造型要素的保护,而不是对于产品的功能或者技术方案的保护。因此,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产品造型的相似程度。
其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1. 设计要素的相似度
外观设计专利涉及的要素包括了造型、图案、色彩等,因此在判断专利相同主题时,需要看设计要素的相似度。如果两个专利的设计要素相似度高,即有类似的造型、图案或色彩,则可以认为它们属于相同主题。
2. 产品功能、用途的相似度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注重的是产品外观的保护,但是很多产品的外观与其功能和用途密切相关,因此在判断专利相同主题时,也需要考虑产品功能和用途的相似度。如果两个专利的功能和
用途相似,则可以认为它们属于相同主题。
3. 设计风格的相似度
有些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在造型、图案、色彩等方面的相似度并不高,但它们属于类似的设计风格,因此也可以认为它们属于相同主题。例如,某些汽车品牌在设计上都采用了流线型、圆润的造型,具有一定的品牌特色和设计风格,因此在判断它们的设计专利相同主题时,也需要考虑设计风格的相似度。
总的来说,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设计要素的相似度、产品功能和用途的相似度以及设计风格的相似度等。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判断标准,以避免误判和遗漏。除了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时关注的设计要素、产品功能和用途和设计风格的相似度,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辅助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
一.前言
随着专利意识增强以及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专利无效及侵权案
件日益增加。从笔者的从业经验来看,其中外观无效及侵权案占据了很大
的比例。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在无效及侵权案中的重要地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64条的规定: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无效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3条,第33条,细则第2条第3款,13条第1款或者专利法
第5条、第25条的规定。其中专利法第23条关于相同相近似设计在先公
开成为了外观无效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理由。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
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标准
1.分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前提,但这方
面标准却不够明确:对于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首先就要考虑
外观设计的类别,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关于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
中提到:1.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同一类别的产品的外
观设计(4-42页,6.1节);2.外观设计相近似:只有对于相同或者相近
似类别的产品,才可能存在外观设计的相近似(4-43页,6.2节)。可见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用于相同或相近似类别的产品。
那么如何判断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呢?关于这一点在专利法、
细则中均无明确规定。唯一可参照的就是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中提到,
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
一件申请提出。实施细则36条又对“同一类别”给予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另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4-44页也给出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例子:汽车与玩具汽车,其中汽车属于12-08类,玩具汽车属于21-01类。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相同类别的产品,是指属于分类表中相同小类
名词解释相同的外观设计
名词解释相同的外观设计
相同的外观设计是指在外观形态上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特征,包括形状、图案、颜色、材质等方面。在商业领域中,相同的外观设计通常指的是同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外观设计相似或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导致市场竞争失衡的现象。因此,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和保护。
在商标法中,相同的外观设计被称为相似商标,指的是在整体外观上与他人商标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商标。相似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都会受到限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专利法中,相同的外观设计被称为外观设计专利,指的是产品外观形态上的新型、原创性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外观形态、图案、颜色等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创新设计的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
总之,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经济价值,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管理。
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相近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按照被比外观设计的具体类型,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色彩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图案、色彩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被比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外观侵权判定的实务分析
外观侵权判定的实务分析
目前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判断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这种判定方式,侧重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但在一些产品成熟度比较高的领域,比如汽车的车轮毂、家用冰箱等实用性比较强的产品,都是在现有固定外形上做一些局部创新设计,但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践中,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图片显示为主,缺少详细相关文字,明确说明外观设计的相关设计创新点,因此造成专利侵权判定中,个人主观性较强,缺乏一定可操作性和明确方式。本文主要结合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定、专利审查指南以及相关案例,以探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步骤。
一、专利法(2020)关于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六十四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一般步骤
1.确认涉案侵权产品种类是否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相同或相似种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种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似,就算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幅图相同或者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1、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中,主要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审查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使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分类表中哪一大类,哪一小类,然后,再审查现有的不同小类中的产品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在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不能授权专利权。但是,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审查中,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品分类的规律与习惯,根据商品销售与消费者购买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确定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
2、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间的外观设计也可发生侵权行为,进行侵权判定。在界定相同或类似产品时,有些产品虽然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种类不一、分类不同,但也存在相似的可能,如带打火机的钢笔和带笔的打火机,这二种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是不同种类的,但是这两种产品类别相近、形状相同、功能用途也相同,应认定为类似商品,也可以进行侵权判断比较,这两者间如发生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应认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