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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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能够挥发成气体状态的有机物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如空气污染、臭味扰民、化学物质污染等。

为了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以下是一个工作方案:一、目标1.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2.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实时了解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情况。

3.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工作内容1.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标准,明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排放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2.鼓励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要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

3.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体系,包括固定监测站和移动监测设备。

开展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查,对排放量超标的企业进行处罚。

4.鼓励企业购买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对符合低挥发性要求的产品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整改和惩罚。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开展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6.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对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要公开其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1.全面摸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和污染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名录,并核实排放量。

2.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限值,明确企业的排放要求,并规定违规处罚制度。

3.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设备和定点监测站,并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估。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和生产水平。

5.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和抽查企业的排放清单和监测数据。

6.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限值,并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7.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机制,共同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

Vocs深度治理实施方案

Vocs深度治理实施方案

Vocs深度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是造成大气污染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源头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Vocs排放量逐年增加,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深度治理Vocs成为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目标。

本方案旨在通过深度治理Vocs,减少其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监测。

建立Vocs监测网络,覆盖重点工业区、城市中心区和交通要道等重点区域,实时监测Vocs排放情况,为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完善管理制度。

制定Vocs排放标准,建立Vocs排放许可制度,对排放源进行分类管理,对超标排放实施严格处罚,推动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减少Vocs排放。

3. 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Vocs排放。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艺的环保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Vocs治理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Vocs污染的认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5.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Vocs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排放源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Vocs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预期效果。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2. 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呼吸道疾病发病率下降;3.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提升,促进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4.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Vocs治理的良好氛围,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五、总结。

Vocs深度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懈努力。

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减少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1.目标确定制定清晰的目标是整治工程的关键。

可以设定减排目标,如降低VOCs排放量10%;设定VOCs浓度控制目标,如保持室内VOCs浓度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等。

2.排放源识别和排放清单编制对于VOCs排放源,进行全面的识别和清单编制。

涵盖各个行业的生产过程和操作环节,列出具体的VOCs排放源名称、类别、数量等信息。

3.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选择对排放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排放风险和可能的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密封、捕集和回收技术,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和溶剂,安装高效的废气处理设备等。

4.建设和改造根据排放源的特点和选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工作。

包括设备采购和安装、系统调试和优化、现有设备的改造等。

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减少对生产过程的干扰。

5.运营和监测整治工程完成后,进行运营和监测。

建立定期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监测VOCs排放量和室内空气质量,及时调整控制措施,确保达到预期的减排效果和室内环境质量。

6.培训和宣传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VOCs排放控制的认识和意识。

组织相关培训,传授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技巧,推动整体改变企业的生产环境和文化。

7.定期审核和改进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对整治工程的效果进行评价。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程方案,进一步提高排放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需要明确目标、识别排放源、选择适宜的控制措施、进行建设改造、进行运营监测、开展培训宣传,并定期审核和改进。

通过科学合理的整治工程,可以达到减少VOCs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一、背景介绍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是一类易挥发、易燃的有机化合物,广泛存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装修等领域。

然而,VOCs的释放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因此,制定科学有效的VOCs治理方案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VOCs治理技术1. 增强监测和管理(1)建立完善的VOCs排放监测网格,实时监测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2)制定严格的VOCs排放标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3)加强对VOCs排放相关行业的管理,包括建立专项基金,推动技术研发和资源整合,提升治理效果。

2. 污染源减排措施(1)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采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和工艺,减少污染源排放。

(2)加强工业废气治理,采用吸附、催化、燃烧等技术手段,降低VOCs的排放浓度。

(3)鼓励企业加强自愿减排,提供经济激励措施以及技术支持,促使企业主动采取减排措施。

3. 室内VOCs控制(1)加强室内通风,增强室内空气流动,减少VOCs在室内的积累。

(2)选择低VOCs含量的建筑装修材料和家具,避免室内空气污染源的产生。

(3)科学使用办公设备和化学制品,减少VOCs的释放。

4. 创新技术研发(1)加大对VOCs治理技术的研发投入,突破传统治理技术的限制,提高治理效能。

(2)发展高效低成本的VOCs监测技术,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

(3)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优化VOCs治理方案,提高治理效果。

三、VOCs治理的挑战与前景目前,虽然我国在VOCs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技术手段的创新和推广仍需加强,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治理成本较高等。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治理经验的积累,VOCs治理的前景仍然乐观。

只要各方共同努力,制定科学的治理方案,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相信VOCs治理水平将不断提高,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0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各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脱硝效率。

2014年6月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2014年底前,所有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浮法玻璃、再生铅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取消燃煤电厂烟气旁路,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017年底前,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严控颗粒物排放。

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协同推进臭氧前体污染物控制,有效防止大气复合型污染,加快推进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X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工作方案(X-X 年)》(X治霾办函〔X〕X号)、《X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X-X年)(修订版)》(X政函〔X〕X号)、《X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X-X年)(修订版)》(X政发〔X〕X号)等有关要求,按照《X市环境保护督察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X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 环督函〔X〕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继续实施重点行业VOCs治理,确保完成市上下达的重点工业行业VOCs总量削减任务。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继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行动态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到位。

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工信局牵头,各镇街负责落实)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参与)严格按照《X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X—X 年)(修订版)》要求,在冬季和夏季实施“错时”“错峰”生产。

(工信局牵头,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二)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各部门、各镇街要制定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梳理年度治理项目。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梅品文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 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分阶段完成全市VOCS污染整治任务,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化工企业通过源头控制、工艺改进、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Ider)、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表面涂装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等措施,包装卬刷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等措施,全过程控制和减少VOCS排放。

到XX 年底,基木完成化工、表而涂装、包装卬刷等行业VOCS污染治理,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己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和要求。

二、重点治理行业重点治理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卬刷行业。

三、治理标准及要求(一)化工行业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精品文章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VOCS治理方案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排放。

治理后橡胶制品行业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xx)要求,其它化工企业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6297-xx)要求。

2.全而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Ider)”。

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 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

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工作,制定一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非常必要。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有效控制和减排,改善大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2. 原则:科学规划、精准施策、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二、重点任务:1. 环境监测: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网络,对关键区域和重点行业进行监测。

通过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和预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2. 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和排放标准。

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监管。

3. 改善产业结构:加强对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整治,推动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4. 技术改造: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品、先进技术和装备,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5. 加强管理和执法: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力度和有效性。

6. 提高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1. 成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问题,并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3.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按照任务分工,全面细致地实施各项工作。

四、评估和考核:1. 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各级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 定期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有效地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但是,治理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改进。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才能取得长期有效的治理效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12.24
•【字号】皖环函〔2019〕1120号
•【施行日期】2019.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请认真梳理排查辖区涉气企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监管。

各市应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对排放值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违法情况,依法立案查处。

《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下同)综合治理,降低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分阶段完成全市污染整治任务,大幅减少重点行业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化工企业通过源头控制、工艺改进、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表面涂装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等措施,包装印刷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等措施,全过程控制和减少排放。

到年底,基本完成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污染治理,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和要求。

二、重点治理行业重点治理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

三、治理标准及要求(一)化工行业产生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治理后橡胶制品行业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它化工企业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

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大气[2017]121号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大气[2017]121号

—4—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 3)和细颗粒物(PM 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为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VOCs 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国以PM 2.5和O 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 2.5浓度下降30%以上,二氧化硫(SO 2)、二氧化氮(NO 2)、可吸入颗粒物(PM 10)浓度也大幅下降,但PM 2.5浓度仍处于高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远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下简称国家二级标准);同时,重点区域O 3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2013-2016年,第一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O 3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上升10.8%;2016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59个城市O 3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京津冀、长三角区域O 3浓度超过或接近国家二级标准。

从PM2.5和O3的前体物控制来看,近年来,全国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VOCs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主要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主要内容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主要内容

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区域(见附件1)尤为突出,6-9月O3超标天数占全国70%左右,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体物。

(安徽属于重点区域)主要相关内容:1.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2.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3.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4.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

5.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6.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

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7.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明确VOCs主要产生环节,逐一建立管理台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皖政办秘〔2014〕22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8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机动车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燃煤小锅炉整治、清洁生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9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及计分方法等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年度评估考核采用评分法。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终期考核仅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简称“大气十条”)有关精神,切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快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实施方案”为要求,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以化工园区(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排放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大力开展VOCs污染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达到整治要求。

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VOCs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整治范围,确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为重点,同步开展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污染整治。

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VOCs污染整治的重点行业。

三、工作目标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机溶剂。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整治,科学制定VOCs污染整治方案,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分阶段完成VOCs污染整治任务,做到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确保有组织排放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达标。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努力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四、主要任务(一)开展VOCs排放现状调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环大气〔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现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区域范围2.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3.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4.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5.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检查要点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6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 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 )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 )和臭氧(03 )的重要前体物。

”十三五”期间,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取得改善,PM2.5浓度大幅下降, 但03污染问题凸显。

03已成为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

加强VOCs治理是控制03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方式。

为深入推进"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 制定本方案。

_、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引导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施工、绿色消费,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方位、全过程开展VOCs治理,从源头减少产生量、过程减少泄漏量、末端减少排放量,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等面源领域治理,全面提升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清新空气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坚持科学精准治污。

紧盯VOCs治理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按照”一地一策、一行一策、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科学施策、精准治理,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确保治理务实有效。

坚持源头治理优先。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强化源头治理,严格产业准入,大力推进生产和使用环节彳氐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切实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坚持激励约束并举。

建立健全彳氐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激励政策体系,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排污许可等措施严格涉VOCs行业环境监管。

坚持多方协作共治。

加强部门联动,强化VOCs治理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加强督促指导,充分调动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治理主动性、积极性、创新性;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众绿色消费。

安徽挥发有机物地方标准

安徽挥发有机物地方标准

安徽挥发有机物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能够蒸发成为气体状态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广泛存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装修和家庭使用等各个领域,并且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标准来限制和监测VOCs的排放。

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政府发布了一份名为《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地方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VOCs排放限值标准:标准中明确了不同行业和场所的VOCs排放限值标准。

例如,工业企业的排放限值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工艺过程进行了细分,如化工、印刷、涂料等行业都有相应的排放限值。

建筑装修行业的VOCs排放限值主要针对室内装修材料和家具制造过程中的VOCs释放进行限制。

2. VOCs监测和信息公开:标准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VOCs监测体系,定期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数据和排放情况。

同时,标准还要求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主动提供VOCs排放情况的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

3. VOCs治理措施:标准明确了VOCs治理的原则和目标,指导各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制定实施VOCs治理方案。

治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等,旨在减少VOCs的排放量和提高排放控制效果。

4. VOCs应急预案:标准要求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VOCs排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应急处置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VOCs的扩散和影响。

5. VOCs管理和监督:标准规定了对不符合排放限值要求的污染源进行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办法,并且鼓励公众参与VOCs治理工作,举报违法行为。

此外,安徽省政府还与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合作,制定出一系列关于VOCs治理的技术与方法。

这些技术包括低VOCs材料的研发和应用、VOCs排放监测设备的研制和使用、VOCs废气净化技术的研究等。

这些技术的应用可以在源头上减少VOCs的排放,为实现VOCs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安徽挥发有机物地方标准

安徽挥发有机物地方标准

安徽挥发有机物地方标准一、VOCs排放限值为了控制挥发有机物(VOCs)的排放,安徽省制定了地方标准,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VOCs排放进行了限制。

本标准中的VOCs排放限值主要参考了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并结合安徽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是指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无法通过固定排放口进行排放的VOCs。

为了控制无组织排放,安徽省地方标准中规定了以下要求:1.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VOCs废气收集、处理和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企业应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无组织排放问题。

3. 企业应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体系,对重要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

三、VOCs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是指通过固定排放口进行排放的VOCs。

为了控制有组织排放,安徽省地方标准中规定了以下要求:1. 企业应建立VOCs有组织排放管理制度,确保排放口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VOCs处理技术,确保处理效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企业应建立VOCs有组织排放监测体系,对排放口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

四、VOCs处理设施要求为了确保VOCs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良好的处理效果,安徽省地方标准中规定了以下要求:1. VOCs处理设施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并经过充分验证和实践检验。

2. VOCs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确保其稳定运行和良好的处理效果。

3. VOCs处理设施应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对处理过程和排放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

五、VOCs监测要求为了及时了解企业VOCs的排放情况,安徽省地方标准中规定了以下监测要求:企业应建立VOCs监测制度,对生产现场和排放口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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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简称“大气十条”)有关精神,切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快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实施方案”为要求,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以化工园区(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排放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大力开展VOCs污染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达到整治要求。

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VOCs 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整治范围,确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为重点,同步开展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污染整治。

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VOCs污染整治的重点行业。

三、工作目标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机溶剂。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整治,科学制定VOCs污染整治方案,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分阶段完成VOCs污染整治任务,做到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确保有组织排放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达标。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努力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四、主要任务(一)开展VOCs排放现状调查。

各市根据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以及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VOCs排放调查。

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明确,有的放矢,有效整治。

(二)建立VOCs污染治理台账。

各地在VOCs排放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VOCs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采取“一区一策、一厂一策”,排出时限进度,确定整治要求,建好VOCs污染治理台账。

(三)开展工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

自2014年起,各地要围绕VOCs污染整治的重点,突出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结合开展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整治。

逐年制定VOCs污染治理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确定年度重点治理企业名单和治理要求。

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内容,按时上报省大气办。

(四)全面完成加气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按期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管理,稳定达到排放要求。

鼓励设置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装置。

(五)制定出台餐饮业环境管理办法,开展餐饮油烟污染、干洗等生活服务业整治,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并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六)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等环保型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取缔汽车维修露天喷涂;现有、改建、扩建汽车制造项目应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014年起新建汽车整车制造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率不得低于80%,其他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量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新建包装印刷项目必须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

到2017年,工业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使用率达到50%以上。

(七)加快VOCs排放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以化工园区和企业为建设主体,加强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选择重点园区和企业先期开展监控系统建设、运维、管理试点,并逐步推广。

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均应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工作步骤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具体如下:(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

时间:2014 年底前。

主要工作:1.制定市级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于2014年8月底前上报省大气办。

开展VOCs排放现状调查,在全面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对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清单编制和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准备工作。

2.启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以市为单位,或选择部分化工园区(集中区)和VOCs 排放企业及扰民严重、投诉率高的企业先期开展试点治理,每个行业达到3家以上企业,不足3家企业的行业全部纳入整治,为全面完成重点领域VOCs污染治理提供示范。

3.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加气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4.制定出台餐饮业环境管理办法,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完成年度任务,并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

时间:2015-2017年。

主要工作:1.2015年底前累计完成30%以上的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完成50%以上的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木业、制鞋、化纤等6大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

2.2016年底前累计完成60%以上的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全面完成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木业、制鞋、化纤等6大行业的VOCs 污染防治。

重点行业企业通过整治,配套建成VOCs防控设施,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

3.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通过整治验收并基本建成 VOCs 污染监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三)第三阶段:整治深化阶段。

时间:2018年-2020年。

主要工作:巩固提升重点行业整治效果,深入拓展其他行业的VOCs 整治,形成完善的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完成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VOCs监控体系建设和VOCs污染整治示范区建设,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VOCs 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六、具体措施(一)优化产业布局。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 产业布局。

在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 VOCs高污染企业。

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

对城市建成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或改造,积极推动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

严格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各类产业园区必须履行规划环评,通过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促进产业布局调整优化。

(二)加快产业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提前淘汰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

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未建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

2.查处违规建设项目。

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布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污染企业依法整治到位。

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严格环境准入,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新建、迁建 VOCs 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必须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原则上总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

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VOCs等量替代的来源说明,并落实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措施。

(三)实施清洁生产。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估验收。

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全面推行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控制和削减VOCs排放量。

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大力倡导重点行业环境标志产品生产及使用,重点推进水性涂料的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控制VOCs排放。

(四)强化污染治理。

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科学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防治技术方案。

采用密闭式生产和环保型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装备,着力从源头控制 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加大 VOCs 废气的回收利用,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浓度、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工艺路线,科学治理,达标排放。

要妥善处置次生污染物,防范二次污染。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明确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提升现场管理水平,确保 VOCs 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

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以满足企业VOCs实际以及潜在的排放量查证需要,确保企业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

(五)严格环保监管。

建立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

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重点企业、VOCs排放集中区或工业园区开展监测。

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

化工企业逐步建立与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适应的检测能力,配备在线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提升自行检测能力。

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加强VOCs重点排放源的监督、监测和监管核查,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达标排放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对虽建有环保设施,但运行维护存在重大缺陷、净化效率达不到要求的探索实施第三方运维管理。

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

建立健全VOCs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VOCs排放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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