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
江苏省十三五近岸海域
江苏省十三五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自然和社会经济概况 (2)1.1自然环境状况 (2)1.1.1陆域自然环境概况 (2)1.1.2海洋自然地理概况 (4)1.2社会经济状况 (6)1.2.1行政区划 (6)1.2.2人口与城镇化发展 (7)1.2.3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 (9)1.3水系概况 (10)1.3.1水系概况 (10)1.3.2主要入海河流 (11)第二章水环境质量现状 (14)2.1水质状况分析 (14)2.1.1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14)2.1.2 海洋生物多样性 (16)2.1.3入海河流水质状况 (18)2.1.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状况 (19)2.1.5海洋功能区达标状况 (20)2.2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21)2.2.1沿海三市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21)2.2.2污染物入海总量 (23)2.2.3入海排污口概况 (24)2.2.4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 (26)2.3“十二五”工作回顾 (28)2.3.1治污举措和经验 (28)2.3.2项目完成情况 (33)2.3.3存在的主要问题 (34)第三章规划总体设计 (36)3.1规划期限和范围 (36)3.2指导思想 (36)3.3基本原则 (36)3.4规划目标和指标 (37)3.4.1总体目标 (37)3.4.2主要指标 (37)3.5沿海地区控制单元划分 (39)3.5.1基本概念 (39)3.5.2划分原则 (40)3.5.3划分结果 (40)第四章规划重点任务 (41)4.1 坚持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41)4.1.1 优化和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41)4.1.2 严格沿海地区环境准入 (42)4.1.3 加强水资源节约与集约利用 (43)4.2 深化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44)4.2.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44)4.2.2 加快污水管网和处理能力建设 (45)4.2.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46)4.2.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47)4.2.5加强涉海工程管理 (48)4.3大力整治入海河流,提高水环境质量 (49)4.3.1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49)4.3.2加强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 (51)4.3.3入海河流整治方案 (52)4.4实施生态修复,维护生态系统健康 (60)4.4.1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 (60)4.4.2强化海洋生态保护 (60)4.4.3保护河口海湾生态系统 (61)4.4.4从严管控围填海活动 (62)4.4.5规范沿海自然保护区管理 (62)4.5强化源头管理,有效降低环境风 (63)4.5.1强化沿海工业企业及临港产业园风险管理 (63)4.5.2提升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63)4.5.3 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 (64)4.6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64)4.6.1加强水环境综合监测能力 (64)4.6.2深化近岸海域环境监测 (65)4.6.3加强废水污染源监测监控 (65)4.6.4强化近岸海域环境执法监督 (66)4.6.5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66)第五章骨干工程项目与投资 (68)第六章保障措施 (69)6.1法律法规保障 (69)6.2经济政策保障 (69)6.3组织协调保障 (70)6.4监督管理体制 (71)附表1 规划范围表 (72)附表2 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表 (72)附表3 主要河流污染物入海浓度目标表 (74)附表4 入海排污口浓度目标表 (77)附表5 沿海地级以上城市总量控制目标表 (80)附表6 “十三五”近岸海域水质状况考核站位信息表 (80)附表7 项目投资汇总表 (83)附表8 项目清单表 (84)附表9 近岸海域控制单元划分 (118)前言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编制“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 一)畜禽养殖基本情况1.养殖量情况。
2016年,全年生猪出栏量367万头,家禽出栏量10814万羽,山羊出栏量232万头。
年末存栏生猪255万头,家禽存栏4716万羽,山羊存栏188万头。
2.规模养殖情况。
2016年,全市规模养殖主体地位更加巩固,规模结构更加优化。
生猪规模养殖占比92.5%;肉鸡规模养殖占比94.7%;蛋禽规模养殖占比98.1%;奶牛规模养殖占比99.8%。
各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情况详见表1。
—1—表12016年度南通市畜禽规模养殖情况汇总表2、县级规模为:生猪出栏50-499头、肉禽出栏2000-19999只、蛋禽存栏500-1999只、奶牛存栏20—99头。
3、市级规模为:生猪出栏500-1999头、肉禽出栏20000-49999只、蛋禽存栏2000-9999只、奶牛存栏100-299头。
4、省级规模为:生猪出栏大于2000头、肉禽出栏大于50000只、蛋禽存栏大于10000只、奶牛存栏大于300头。
—2—(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概况1.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全市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对畜禽养殖区域进行划分,将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水体及考核断面周边区域、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的区域。
目前,南通全市10 个县(市)、区均已完成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其中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全区禁养。
各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范围区域详见各地的划定方案。
南通通州区居民生活用水
南通市通州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要点一、水价调整的依据和理由1、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要求。
《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要求“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保障用水安全和保证供水单位良性运行、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
我区现行水价结构、水价标准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需要合理制定和调整水价标准和水价结构,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
合理的价格水平是保障供水安全的基础,南通市区将从2016年1月1日起上调区域供水价格0.20元/立方米,上游水价的调整提高了我区供水企业的成本,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能弥补合理成本。
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基本水价,增强供水企业发展后劲,保证供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供水安全。
3、促进节约用水的要求。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2015年底全面落实阶梯水价制度。
我区现行居民用水尚未实行阶梯水价政策,需要合理确定一、二、三级阶梯水量,调整阶梯水价,保障基本需求,促进节约用水。
4、加强水污染治理的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在加大财政资金对污水处理行业投入的同时,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全面提高污水无害化处置能力、改善水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水价调整的基本原则1、按照保本微利、充分考虑广大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2、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逐步提高收费标准的原则,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3、按照保障基本需求、促进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城区居民家庭实际用水的情况,建立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二、三级分档水量和阶梯水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8日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省政府《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坚持水域陆域、城镇乡村、地表地下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综合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切实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南通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资源超采和污染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4•【字号】通政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部署,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5号)和市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会议要求,全力保障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现将做好今年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引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以疏为主,以堵促疏,标本兼治”原则,坚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行政推动与资金扶持相结合,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层次和水平,确保不出现全省第一把火,确保不发生大面积露天焚烧秸秆事件,确保不发生因露天焚烧秸秆引起的大气污染和秸秆下河引发的水环境污染,实现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时段和区域(一)禁烧工作重点时段:禁烧工作重点时段:5月20日至6月20日,10月20日至11月20日。
根据实际收获期再进行调整。
(二)禁烧工作重点区域:1.机场周边20公里范围内;2.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和风景名胜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3.油库、粮库、通讯和电力设施等重点防火区域;4.主城区周边30公里范围内。
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至5月20日,10月10日至10月20日)制定综合利用与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以及禁烧巡查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禁烧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和要求,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考核奖励办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通政发〔2018〕19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通政发〔201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日南通市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复杂水问题、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全面落实河长制,扎实推进河岸共治,推动南通转型发展,建设美丽新南通,根据《江苏省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7~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紧紧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通过实施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行动,全面落实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努力打造“洁净流动之水、美丽生态之水、文化智慧之水”,为实现“强富美高”新南通提供有力支撑和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注重河湖生态修复与休养生息,维护良好生态,提升河湖功能,发挥综合效益。
二是坚持河长主导。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通政规〔2014〕7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南通市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环境、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市内涝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雨水、污水,包括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游泳洗浴、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根据排水水质、水量等情况,排水户分成重点工业排污企业、重点排水户、一般排水户三类。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排污企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各类工业污染物(废水和废渣)的,对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运行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通政办发〔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着力补齐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3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以提高污水治理设施覆盖率为重点,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加快建立符合南通农村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县域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摸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按县域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方案),坚持不懈、持续推进,确保做到以户为单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通政规[2011]6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7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括包气带水、潜水和承压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南通市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地下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城乡建设、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全社会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开采、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
对在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6]78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0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总召集人:王剑锋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倪永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立新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赵京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赵立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季晓雷市科学技术局总工程师。
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南通市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苏水治办〔〕号)以及南通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委发〔〕号)有关要求,为明确责任,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水环境质量年度目标年全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是:地表水水质稳中趋好,个国考断面、个省考以上断面水质保持稳定,优良率分别达到和,省考Ⅱ类断面比例达到,省考断面劣Ⅴ类断面比例不高于;个市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提升到,劣于Ⅴ类断面比例不高于;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率保持,个备用水源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条纳入考核的城市河道监测断面水质较年有所改善;截污整治条市(县)城市河道并基本消除黑臭现象。
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目标中,地表水必须确保个国考断1 / 78面和个省考断面达到“省水十条”目标要求(详见表)。
其余个市考断面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等个方面的年度质量目标见表:表年国考、省考断面地表水水质目标注:、国考断面中:九圩港桥断面为通州与港闸区左右岸共同考核的断面。
、省考断面中:袁庄水站、勇敢大桥、曙光电灌站、孙窑大桥、天西大桥、货隆大桥、节制闸内个断面为县(市)区上下游跨界或左右岸共同考核的断面。
表年市考以上断面及其他水体水质目标3 / 78注:、括号“()”内数据为上下游跨界或左右岸共同考核的断面数量。
、年度达标率:指年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断面比例。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省落后产能淘汰要求,压缩过剩产能,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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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坚持水域陆域、城镇乡村、地表地下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综合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切实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南通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资源超采和污染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地表水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1.4%。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
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得到消除。
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一、实施产业绿色转型,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水质改善及转型升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落后产能淘汰要求。
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实施行业范围更广、要求更严的地方性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鼓励企业主动提高标准,淘汰低端低效产能。
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除减排治污、生态保护类新(改、扩)建项目。
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重点开展小型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农药等“十小”行业取缔整治工作,制定取缔项目清单。
2016年底前全面依法取缔到位。
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分区域、分流域研究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南通市化学品生产负面清单与控制对策(第一期试行)》(通政发〔2014〕10号)。
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门槛。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要求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并选择部分行业的新建项目在同行业内替代。
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化工项目,淮河流域限制发展高耗水型产业,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项目。
建立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加快监测评价体系建设。
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实施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生态红线保护。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等涉水生态红线区域保护。
加快长江、通榆河、通吕运河、通启运河等生态廊道构建。
加强规划蓝线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保留足够的水域面积。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水域占补平衡,确保水域面积不减。
强化沿海岸线管控。
开展海岸线利用现状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布局产业类型,强化沿海岸线及沿海港口岸线用途管制。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
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留足河道、水库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要限期退出,保证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
构建优江拓海江海联动新格局。
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市规划蓝线作为产业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沿江“腾笼换凤”与沿海“筑巢引凤”相结合,按照“沿江、沿海、沿上海、沿通道、沿重要节点”的五沿布局,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加快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2016年,全面排查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现有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和清单。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改造退出任务。
(三)开展重点区域、领域、行业水污染治理强化重点区域污染治理。
开展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园区内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轨控制,重点行业企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完善区内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开展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2016年底前,集聚区全部完成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深化化工园区整治,园区内企业不能达到接管要求的一律依法限期治理,化工园区及区内企业全部建成自动监测监控预警系统。
全面开展电镀集中区摸底调查,明确淘汰企业、项目、工艺(设备)清单和限期治理计划。
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
对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废物属性不明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按照“调高调优调轻调绿”思路,以企业清洁化、循环化改造为抓手,深入推进传统重点行业转型升级。
2016年组织开展印染、化工、电镀、制革、农药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清洁化改造项目全部完成。
加强船舶污染控制。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船舶淘汰清单,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商用、渔业船舶。
2018年和2021年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和内河船舶必须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限期淘汰。
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接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
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行业准入,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开展沿江沿海及主要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编制实施港口码头和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
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水存储、垃圾接收暂存设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配置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2017年年底前,65家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达到建设要求。
2017年和2020年年底前,沿江沿海和主要内河港口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
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进一步规范市区、县城镇的污水处理,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
到2019年,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8%,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以上。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2016年底前,市区、县城集中处理设施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鼓励建制镇集中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在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区域,鼓励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进一步深度处理试点,尾水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地表水质量IV-V类标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人工湿地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
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
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五)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
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全面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现状排查,制定管网改造计划,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难以进行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城镇新区必须全部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积极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规范排水行为。
到2020年,市及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市新增污水管网长度820公里。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
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进一步完善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
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大力推进尾水再生利用。
加快建设和完善市区和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要求,科学编制《南通市海绵城市实施方案》,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原则,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实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既有建成区要结合旧城改造、易淹易涝片区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逐步实施。
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以上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小城镇、村庄等示范建设。
三、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农村环境(七)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优化养殖业布局。
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合理确定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以充足的消纳土地将处理后的畜禽废弃物就近综合利用。
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针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等生态红线区域,以及各重点流域、重点水体和重点控制断面,各县(市)和通州区人民政府要划定禁养限养区,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
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家底,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