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重点
(完整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双肩挑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七条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
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
第八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7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7篇)篇一: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篇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篇二第四十九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分别负责党群系统和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方法。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
考核组织成员由单位主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考核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单位考核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干部)部门。
考核组织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二条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十三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促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改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应秉持公务员纪律、职业道德和公共服务理念,尊重个人素质特长,独立客观地评价工作人员绩效,使考核成果发挥作用。
第三条对绩效差的工作人员应改善,发挥作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各工作职能的职责任务,建立有效考核措施,确定各项考核
标准,定期对工作人员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根据绩效考核标准,对考核对象工作绩效,以及操作行为是否满
足职责要求和责任要求进行考核,以确保工作分配、角色职责等制度形式科学有效。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对绩效考核成果进行公示,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及
时性。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子文本可在浙江省政府新闻网公布。
第八条负责解释本规定的有关部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的一项具有指导意义的制度。
该暂行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考核对象范围。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和一般职工,不论其职务和级别。
二、考核标准。
该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以全面、准确、及时、有效的工作为标准,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的职务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
三、考核程序。
该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程序包括:制定考核方案、开展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和处理考核结果等环节。
四、考核结果。
该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通过该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能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有效地引导和激励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提高岗位绩效,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了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该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原则和实施细节,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之中。
例如,我们可以:一、明确各项考核指标并据此制定个人目标。
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们应当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结合考核指标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以期在考核中表现优秀。
二、积极参加工作培训和技能提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适时参加相关培训、讲座及其他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技能以应对不同工作环境和需求。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效率。
作为事业单位的成员,我们应当高度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工作任务能够如期完成,并且以高效率的方式达成目标。
总之,遵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将有助于增强工作的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积极履行职责并且展示优秀的工作业绩,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本文来自文书文秘网_免费的文秘网、范文网、论文网)(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推动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指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分级分类、简便有效;(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一)德。
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 考核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2.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工作责任心 - 工作纪律 - 工作绩效 - 业务能力 - 协作能力 - 创新能力 - 服务态度3.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定期考核和特殊考核两种。
3.1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按照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定期考核中,工作人员的上级主管负责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主要采用绩效评价、业务能力测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将纳入工作人员的档案,并用于晋升、岗位调整、奖惩等方面的决策。
3.2 特殊考核特殊考核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考核。
特殊考核由单位领导小组或专门的考核小组组织进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核方式和内容。
特殊考核主要针对以下情况: - 新进人员试用期结束后的考核 - 工作出现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考核 - 工作表现异常突出的优秀员工的荣誉称号评选4.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开透明。
标准应包括基本要求和优秀要求两个层次,以鼓励员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对工作人员的最低要求,包括工作纪律、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或超过基本要求,才能称为合格员工。
4.2 优秀要求优秀要求是对工作人员的更高要求,包括工作表现突出、具备卓越的业务能力、出色的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达到或超过优秀要求的工作人员,将有机会获得晋升、奖励以及荣誉称号等奖励。
5. 考核结果及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将员工的等级分为三个档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具体评定及评级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优秀的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合格的工作人员将维持原岗位,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将进行相应的警告或处罚。
6. 考核的监督和申诉单位应建立考核的监督机制,任何不公正的评定行为都应得到纠正。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核培发[1995]153号发文时间:1995-1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一、考核的目的和意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是为了全面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促进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绩效,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通过考核可以及时发现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工作人员提供改进和提高的机会,同时也为事业单位的管理、评价和激励提供了依据。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1. 工作业绩,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考核,主要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果、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2. 能力素质,包括专业技能、综合素质、学习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主要从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团队合作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3. 岗位表现,包括工作责任心、团队协作、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考核,主要从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团队合作精神、职业道德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1. 考核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360度考核等,结合工作实际和具体岗位特点,综合运用考核问卷、考核谈话、考核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
2. 考核程序,确定考核标准和内容,制定考核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形成考核结果,进行考核结果通报和反馈,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推动改进落实。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和管理。
1. 考核结果的运用,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激励、培训等措施,促进工作人员的改进和提高,同时也为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2. 考核结果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结果管理制度,明确考核结果的权威性和透明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同时也加强对考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五、考核的监督和评估。
1. 考核的监督,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对考核程序和方式的监督,确保考核的公正、客观和透明。
2. 考核的评估,定期对考核制度和方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和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总结和展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工作人员的改进和提高,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内容和标准(一)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德、勤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予以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称职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成人发〔2004〕10号)

成人发〔2004〕10号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活力,加速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制度。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川办发〔1996〕134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
(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标准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德、勤、廉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成人发〔2004〕10号)

成人发〔2004〕10 号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活力,加速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制度。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川办发〔1996〕134 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
(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标准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德、勤、廉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学习心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学习
心得
简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具体指导文件,旨在规范考核程序和方法,促进工作人员的提升和发展。
研究收获
通过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我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在研究中得到的几点收获:
1. 考核目的明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明确了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这使得考核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有实际的目标和意义。
2. 考核指标全面
规定中列举了多个方面的指标,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
这种全面性能够更全面地评价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避免了片面化的评价。
3. 考核程序规范
规定了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考核制度的建立、考核内容的制定、考核周期的安排等。
这有助于确保考核公平、客观、科学,并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4. 奖惩机制健全
规定了考核结果的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这种奖惩机制能够更好地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也能够让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受到相应的惩处。
5. 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规定考核结果应予以公示,让各方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
这种公示可以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考核环境,同时也能够提示工作人员自我反思和改进。
总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操作性。
通过学习,我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意义、方法和程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相信只有合理规范的考核才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
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一点认识

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一点认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法规,对于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重点内容、创新点、意义和落实等方面对《暂行规定》进行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事业单位是我国公益事业的主要载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是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缺乏专门的法规和规范,存在选人用人不规范、考核评价不科学、管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公益事业的进步。
因此,制定《暂行规定》旨在解决这些问题,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提高领导人员素质和能力,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二、重点内容《暂行规定》共分十章四十七条,涵盖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各个方面。
其中,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拔任用。
明确了选拔任用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任用等原则,确保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考核评价。
建立了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了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强调绩效导向和群众公认原则,确保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培训培养。
提出了培训培养的要求和措施,强调领导人员素质提升和能力建设,促进领导人员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的提高。
4、监督管理。
强化了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明确了监督管理的重点和责任,确保领导人员履职尽责、廉洁奉公、勤勉尽职。
5、交流回避。
规定了交流回避的原则和程序,强调领导人员的流动性和回避制度,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
三、创新点《暂行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许多创新点: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强调党对事业单位领导的绝对领导地位,发挥党组织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培训培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2、突出实践导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重点内容学习课件带内容 (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重点内容学习课件带内容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重点内容学习课件是一份重要的学习资料,对于职场新人和需要进一步了解考核制度的工作人员来说尤其重要。
接下来,我将结合学习课件的内容,简单介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重点内容。
一、考核的基本概念和范围1.考核对象考核对象是指事业单位中所有在编工作人员,包括聘用职工和代理人员。
2.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包括业务工作表现、责任担当表现、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技能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二、考核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考核过程和结果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2.周期性原则考核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避免临时性和主观性。
3.落实性原则考核结果应体现在考核对象的晋升、奖励、评优等方面,使考核结果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1.考核方法考核方法应当根据考核对象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考核方式和方法。
2.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不定期考核则根据需要随时开展。
四、考核结果处理和运用1.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等级,对不合格人员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应运用在奖惩、职务晋升、人才选拔等方面,对考核结果不满意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应该符合规定要求。
综上所述,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重点内容,可以对事业单位考核制度的基本概念、范围、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处理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刻的认识。
对于广大工作人员和职场初学者来说,了解考核制度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工作态度和健康职业道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重点

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
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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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
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