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价发【2002】197号《关于做好二00二年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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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中建价函[2002]15号
![中建价函[200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7f774fe45c3b3567ec8b13.png)
中建价函[2002]15号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粤建造函[2002]166号文《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根据省文件的规定整理申报资料,于10月15日、18日两日上午携带资料及相应的资料原件到建设局业务办理窗口办理年审手续。
二、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及配合年审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要求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每月提供一份本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情况的报表(详附表一)。
2、凡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标底,需提供完整的文档或电子文档。
3、各工种造价咨询单位每季度提供一份典型工程的技术文档及技术经济指标(详附表二)。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若在实施过程中有问题,请与我站及时联系。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粤建造函[2002]166号各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省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标[2002]194号)和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2]45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甲、乙级(含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年检,同时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年检。
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受检期为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价协[2002]028号)的要求进行年检,考核办法附后。
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知识点

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工程价款结算》①基本定义: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简单说,就是算一算这个工程该给多少钱,怎么给钱。
②重要程度:在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案例中超级重要。
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都特在意这个钱的事儿。
整个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很大一部分就是围绕工程价款算来算去的。
③前置知识:得提前了解工程计量的知识,知道量是多少才能算出价钱。
还得对工程合同条款有一定的理解,合同里可是规定了很多关于钱的事儿的。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太多了。
比如在一个建筑工程中,是按月结算还是按阶段结算,按我的经验,这些不同的结算方式对于甲乙双方的资金流影响很大,也关系到工程能不能顺利进行下去。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它在整个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的知识体系里,就像是一座桥梁,连接着工程实施过程和最终的经济利益获取。
②关联知识:和工程造价构成啊,工程变更这些知识点是紧密相连的。
工程有了变更,价款肯定得重新算啊;而工程造价构成则是价款结算的基础。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这部分还是有点难的。
因为要考虑很多因素,像合同里复杂的条款,工程中的各种变更情况等。
- 关键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工程计量准确性是两大关键。
一旦合同条款理解错了,那算出来的价款肯定不对;计量要是出了问题,这钱的计算就差大了。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重要。
几乎每次考试都有涉及。
- 考查方式:有的时候直接给个案例,让你计算某个工程阶段的应付价款;有时候是让你分析甲乙双方对于价款结算有争议的地方并给出解决办法。
三、详细讲解【实践应用类】①准备工作:- 需要工程合同,这是计算价款的依据啊,就像法官判案的法条一样重要。
- 工程计量成果文件,知道工程做了多少才能算出该给多少钱。
②操作流程:- 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比如单价合同就按单价乘工程量计算,总价合同就考虑调整因素等)。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0b26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cd.png)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财基字[1998]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认真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审查政府基建支出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的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职能的要求,财政部门有履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并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因此、我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对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努力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凡有国家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包括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审查;对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受政府或法人委托,可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参与审查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标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组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基建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f3b3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8c.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月6日建标[1999]1号)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291-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房地产估价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房地产realestate,realproperty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 房地产估价realestateappraisal,propertyvaluation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 估价对象subjectproperty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4 估价目的appraisalpurpose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7306de20bcd126fff7050b8e.png)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国律师网2002-07-17 00:00:00 刘汉文蔡福林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批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解释。
笔者愚见,该司法解释存在以下问题值得商榷:一、该批复的第二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买受人的权利更优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种解释在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这是法律赋予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实质上是对承包人的该项权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便是该条规定是基于对买受人生存权的考虑,这种限制性规定将导致几个矛盾无法解决:1、如果买受人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商品房,银行与买受人之间签定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将在买受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依法行使抵押权。
据该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时,银行依法将不能行使抵押权,但因该优先权“不能对抗买受人”,当该建筑工程被依约折价、或者依法被拍卖后(当然,这是在买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买受人的购房款将首先得到清偿,作为按揭贷款购房中的借款人,买受人则首先偿还银行的借款,至此,银行因此间接地行使了它的抵押权,而这必然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无法实现。
2、如果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条行使优先权时,按上述解释因“不得对抗买受人”,则该建筑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买受人“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权受偿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可能完全落空。
由此可见,当建筑工程既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又被发包人全部或大部分销售给买受人时,该工程被依约折价或依法拍卖后,却只能实现买受人购房款的优先受偿,而承包人将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根本无法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22•【文号】建标[2002]197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标[2002]19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CF—2002—021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2c1a41b6bd97f192279e9cc.png)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总则 1、总则2、工程测量 2、矿山采选工程设计3、岩土工程勘察 3、加工冶炼工程设计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4、石油化工工程设计5、水文地质勘察 5、水利电力工程设计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6、交通运输工程设计7、工程物探 7、建筑市政工程设计8、室内试验 8、农业林业工程设计9、煤炭工程勘察 9、附表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11、电力工程勘察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附录13、铁路工程勘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4、公路工程勘察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5、通信工程勘察16、海洋工程勘察总则1.0.1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1.0.5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f4e9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47.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设备、材料价格和人工资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科学并及时地调整价差,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物价、利率、汇率、劳动工资等变动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的精神,结合当前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造价公差及其调整的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造价价差系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系统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废止)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12.16
•【文号】财办建[2014]93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
函
财办建[2014]93号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对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为做好《办法》修订工作,现征集修改意见,请提供《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分析、修改的建议及理由等,并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电子版请同时发两个单位的
邮箱。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68552520
***************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建标[2002]197
![建标[2002]197](https://img.taocdn.com/s3/m/e1b2c4ba1a37f111f1855be7.png)
GJ-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计价格[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31•【文号】计价格[2002]12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
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XXX、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XXX、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eb34ae0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fc.png)
XXX、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指勘察人员进行实物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等。
该基价根据不同的勘察项目和地区进行确定,并在附表中列出。
1.0.7实物工作量实物工作量是指勘察人员进行实物工作所需的工作量,如测量长度、面积、体积等。
实物工作量根据勘察项目不同,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进行计算。
1.0.8附加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是指根据勘察项目的复杂程度、地区差异、勘察人员经验等因素,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上进行调整的系数。
该系数在附表中列出。
1.0.9技术工作收费比例技术工作收费比例是指技术工作收费在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中所占的比例。
该比例根据勘察项目不同,在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进行规定。
2、工程测量2.1工程测量收费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测量活动,包括测量前的资料搜集、测量现场的设备使用和人工测量、数据处理和成果编制等。
收费按照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并根据勘察项目的复杂程度、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附加调整。
2.2工程测量收费基准价=工程测量实物工作收费+工程测量技术工作收费2.3工程测量实物工作收费=工程测量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2.4工程测量技术工作收费=工程测量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3、岩土工程勘察3.1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各类岩土工程勘察活动,包括现场勘察、取样、试验、检测、监测等。
收费按照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并根据勘察项目的复杂程度、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附加调整。
3.2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岩土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3.3岩土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岩土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3.4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岩土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4.1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收费标准适用于各类岩土工程设计和检测监测活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28•【文号】财统[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2002年9月28日财统[2002]22号)为了做好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工作,及时掌握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效果等基础情况,我们根据《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修改制定了《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报表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汇编范围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
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但是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在本报表汇编范围。
二、本套报表按照各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上报、汇总,即:中央建设单位由中央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核;地方建设单位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本地区的会计决算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中央和地方拼盘建设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比例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同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
三、各部门、各地区及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建设单位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保证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决算报表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四、中央各部门(单位)于2003年3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资)部门于2003年4月5日前,应将审核无误的决算报表及报表编制说明、汇总及分户数据软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中央单位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和相关业务司一份)。
二建继续教育考试题2

二建继续教育考试题2公共科目考试禵包过一、单选题(60题),1、项目总控是在管理基础上结合(B )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组织模式。
A 系统管理理论B 企业控制论,P1C 系统工程理论D 集成化思想2、项目总控的服务对象是( C )。
A 项目经理 B业主 C 项目的最高决策层,P1 D 承包商3、绿色建筑应坚持( C )的建筑理念。
A节能 B 环保 C 可持续发展,P8 D 经济4、管理的本质是( B )。
A 组织B 协调,P15C 控制D 计划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灵魂是(D)。
A 组织B 协调 C控制 D 创新,P26.276、组织能否有效地运行,并实现组织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C)。
A 管理是否有效B 领导是否有领导才能C 组织结构是否合理,P18D 组织成员是否团结一致7、监理工程师在监理的过程中,随着监理对象得变化,应(B)来提高总体监理工作的有效性。
A 变革监理内容B 变革管理方式,P27C 变革组织结构D 变革监理计划8、工地开工前,第一次工地例会必须将签证的各项要求以及基建处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系列规定、审计要求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并由(B )签字认可。
A 造价员B 项目经理,P28C 技术负责人D 总监理工程师9、BOT模式中契约企业特许权期限届满时,所建基础设施(B )。
A 有偿移交给政府B 无偿移交给政府,P38C 可以转让给其他企业 D可以续约再经营10、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 C )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A 基础设施B 公用基础设施C 基础非经营性设施,P42D 大型政府工程11、BOT与BOO模式最大的相同点在于( B )。
A 项目所有权都要交给政府B 都是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P46C 两者私有化程度一样D 我国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是为其融资方式提供担保12、成本控制的动态资料包括进度报告和( C )A 合同文件B 成本计划C 工程变更与索赔资料,P54D 成本控制报告13、风险管理最首要的步骤是( B )A 风险分析B 风险识别,P80C 风险评价 D风险决策14、下列施工风险管理工作中,属于风险识别工作的是( A )A 确定风险因素,P 81B 分析风险发生的概率C 分析风险损失量D 提出风险预警15、某混凝土工程,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直接费为400元/立方米,间接费率为13%,利润率为10%,综合计税系数为3.41%,则该分项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为( C )元/立方米。
规费税费

2、规费(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费基础清单计价合计清单计价合计中的人工费综合费率 5.0 25.0其中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91 15.0待业保险基金0.42 2.0医疗保险费 1.50 7.0定额测定费0.13 0.6工程排污费0.04 0.4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汉房地产门户-新房网2007-11-19 9:30:29 来源: 新房网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施工合同约定办理。
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试行)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试行)注:本办法试行期间,房屋建筑单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1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5万元。
市建委关于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04-12-28 0:00:00 字体显示:【大】【中】【小】武建建管字[2002]第221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市政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市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12号),决定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市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按建设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5‰收取;市城郊各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按建设工程建安工作量的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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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
大建价发(2002)197号
关于做好二00二年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具体情况,现将2002年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1、2002年度建设工程结算的日期截止到12月31日(工程盘点到12月25日,以后6天可以预计)。
2、凡本年度实际已竣工工程、跨年在建工程、停缓建工程,一律按本通知精神严格进行工程盘点,抓紧办理工程结算。
在建工程当年实际完成多少就结算多少,停缓建工程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妥善办理好善后工作。
3、在办理工程结算工作中,发承包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违者按相应法规予以处罚。
4、发承包双方在实际工程结算中发生异议的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如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申请调解。
二、定额及估价表
(一)建筑工程定额
1、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放坡起点包括本身。
例如放坡起点1.2米,包括1.2米本身。
2、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其天然密实土是指未经动的自然土。
如遇到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可按土方体积折算表所列数值换算。
3、基础工程施工中,砼基础垫层支模板时,增加的工作面由垫层外边计算。
4、人工挖桩孔,定额按挖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和松石分别列项,如遇其它类岩石,按具体施工方式,执行人工挖桩孔补充单位估价表(附表一)或机械(风镐)挖桩孔补充单位估价表(附表二)。
5、岩石开挖若采用机械(风镐)施工可执行机械(风镐)凿石方补充单位估价表(附表三)。
6、扩大桩的体积按单桩体积乘以次数计算,即扩大次数+1。
7、定额中未包括钢板桩的制作、矫正、除锈、刷油,单价按实计算,计入直接费中。
其单价按实计算是指钢板桩若由施工单位自行制作,钢板桩的摊销量按其使用量的1%计算,计入直接费中;若是使用租赁的钢板桩,则按租赁费计算,只计取税金。
8、建筑物外脚手架和里脚手架的工程量计算,应按脚手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在编制预结算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⑴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⑵按现场实际搭设计算;
⑶同一部位重复搭设的脚手架不得重复计算。
9、现浇钢筋砼柱、梁、板、墙的支模高度是按3.6米以内编制的,超过3.6米时按超过部分模板工程量另按支撑每增加1米子目计算,不足1米不计算。
10、构筑物砼如采用商品砼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工程量:按构件图示工程量计算;
⑵搅拌:执行商品砼搅拌运输的相应子目;
⑶泵送:执行商品砼泵送相应子目;
⑷非泵送:执行商品砼泵送相应子目,扣除泵(泵车)的机械费,增加原相应定额子目中的机动翻斗车台班费,其他不变;
⑸增加原定额子目中养护用管道和清水泵费用;
⑹商品砼价差=(市场价×1.02-搅拌运输基价÷100)×图示工程量
泵送价差=(市场价-定额泵(泵车)机械费)×图示工程量。
11、浇注砼墙和柱时座底用的1:2水泥砂浆若是商品水泥砂浆,其购买价格可按实找差。
定额中砂浆的搅拌基价按232.20元/m3计算。
商品水泥砂浆价差=(市场价-232.20)×定额砂浆含量×砼墙(柱)图示工程量
12、第十二章“建筑工程垂直运输定额”中已考虑了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高45米以上的折旧费,不再执行第十三章说明四、第2条中“其增高部分的折旧费按相应定额子目折旧费的5%计算,并入台班基价中”的规定。
(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
1、定额中带土球乔木、灌木、裸根乔木、灌木、绿篱栽植均包括挖树塘(坑)及回填土人工费,定额取定树塘(坑)规格及挖、填工程量和人工消耗见附表四~附表六。
若设计(或规范)规定种植穴(槽、坑)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进行换算。
不再执行定额第一章说明第四条规定的系数。
具体换算办法如下:扣除定额中挖、填土方人工,按设计(或规范)规定种植穴(槽、坑)规格计算土方工程量,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子目。
2、栽植穴(槽、坑)挖土不予放坡。
三、费用标准
1、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2002年《辽宁省建设施工费用标准》,2001年《辽宁省建设施工费用标准》同时废止。
2、凡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一律执行200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2002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按实结算的,2002年7月1日前已完部分按原费用标准执行,2002年7月1日以后施工部分按200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执行;合同包死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3、根据大建价发(2002)60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中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2002年4月1日以后施工的工程,不论造价包死与否,施工企业均应从施工图预算或中标价中扣除所计取的劳动保险费用。
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结)算或中标价税前造价之和的3.2%提取劳动保险费用,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缴纳。
劳动保险费用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计入工程总造价。
4、为方便专业人员了解2002年度大连市各类工程不同承包方式取费标准,我们编制了2002年度“大连市各类工程不同承包方式取费程序表”(附表七)。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一律以施工企业所持《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中2002年度取费标准为准。
5、2002年7月1日以后施工的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和调整系数仍执行大建价发(2001)138号《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执行市政园林等专业工程预算定额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其费用标准:土建拆除部分执行“大连市各类工程不同承包方式取费程序表”中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的包工不包料相应类别费用标准;修建部分执行“大连市各类工程不同承包方式取费程序表”中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的包工包料相应类别费用标准。
暖通、电气、电梯拆除部分执行“大连市各类工程不同承包方式取费程序表”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的包工不包料相应类别费用标准;安装部分执行“大连市各类工程不同承包方式取费程序表”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的包工包料相应类别费用标准。
6、2002年7月1日以后施工的市政维修工程,定额和调整系数仍执行大建价发(2001)138号《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执行市政园林等专业工程预算定额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其费用标准:执行“大连市各类工程不同承包方式取费程序表”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相应类别的费用标准。
7、2002年7月1日以后施工的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和调整系数仍执行大建价发(2001)138号《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执行市政园林等专业工程预算定额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其费用标准:执行“大连市各类工程不同承包方式取费程序表”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相应类别的费用标准。
8、2002年7月1日以后施工的仿古建筑工程,定额和调整系数仍执行大建价发(2001)138号《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执行市政园林等专业工程预算定额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其费用标准:执行“大连市各类工程
不同承包方式取费程序表”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相应类别的费用标准。
9、2002年7月1日以后单独承担的人工施工土石方工程和无砌筑管道沟工程中人工土石方工程,其费用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执行“大连市各类工程不同承包方式取费程序表”中人工土石方相应类别的费用标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文发之日未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以前下发的有关2001年定额、估价表及费用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中的规定为准。
附:附表一《人工挖桩孔补充单位估价表(试行)》
附表二《机械(风镐)挖桩孔补充单位估价表(试行)》
附表三《机械(风镐)凿石方补充单位估价表(试行)》
附表四《乔木、灌木(带土球)栽植挖树塘(坑)、回填工程量及人工消耗量》
附表五《裸根乔木、灌木栽植挖树塘、回填工程量及人工消耗量》
附表六《绿篱栽植挖槽、回填工程量及人工消耗量》
附表七:2002年度大连市各类工程不同承包方式取费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