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国际民航公约

日本章鱼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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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色天妇罗
刺身
• 刺身(日语音“杀西米”) 是将新鲜的鱼、贝、牛肉等原 料,依照适当的刀法加工,享 用时佐以用酱油与山葵泥调出 来的酱料的一种生食料理。 • 以前,日本北海道渔民在 供应生鱼片时,由于去皮后的 鱼片不易辨清种类,故经常会 取一些鱼皮,再用竹签刺在鱼 片上,以方便大家识别。这刺 在鱼片上的竹签和鱼皮,当初 被称作“刺身”,后来虽然不用 这种方法了,但“刺身”这个叫 法仍被保留下来。
面食
乌冬面
拉面
荞麦面 素面
なっとう 納豆
納豆は大豆を納豆菌によって発酵させた日本の食 品。 纳豆是大豆经纳豆菌发酵而成,盛产于日本的一种 保健食品。目前,全世界,尤其是整个东南亚的人 们对纳豆的作用高度认可,食用者众多。 日本人主要食用咸纳豆与拉丝纳豆,关西人喜欢前 者,关东人则爱吃后者(丝越长说明纳豆发酵的效 果越充分,质量越好)。
握寿司(江户派)
箱寿司(关西派)
寿司的两大派别
日本寿司分两大派别:
一、江户派
握寿司 二、关西派 箱寿司(在盒子里糅合各种材 料制作的寿司艺术品。大阪的最有名) 两相对比之下,握寿司更让大家青睐。因为 不使用任何模具,全靠寿司师傅手工握制而 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米饭的颗粒圆润,同 时也有效地保持了米饭的醇香。
樱花--日本国花
日本,被誉为“樱花之国”。蔷薇科的落叶树。四 月花开,但盛花期只有六七天。樱花在日本从南向 北陆续开放。爱花者,可以从南起伴着樱花花容向 北,赏花长达半年之久。
日本和服
• 和服指的是日本 传统民族服装, 在日语称为“着 物(Kimono)”; 因为是由中国隋 唐服式改制的, 又称吴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十八个附件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 2 空中规则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 4 航图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附件 9 简化手续附件 10 航空电信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4 机场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附件 16 环境保护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附件还使技术指南的各项规定对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中包含了正确处理危险品的非常具体和必要的大量指南。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反破坏公约》
1971年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0年
《日内瓦公约》
1948年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1948年/2000年
《罗马公约》
1952年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
《修改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
1955年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75年
《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
全面取代《华沙公约》,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005年
《东京公约》
1963年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
1978年《反劫机公Fra bibliotek》1970年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2.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3.空域管理的原则
4.空域管理的内容
公约
签署年份
名称与内容
我国加入时间
《芝加哥公约》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此共同签署的还有另外四个公约,分别是《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议定书》
1974年
《华沙公约》
1929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8年
《海牙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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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敦公约》
2001年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2009年
《蒙特利尔公约》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研习重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它取代了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学习中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有关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的各种规定;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第四章——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第七章——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一般规定。
2.法律文件节选前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创造和保持世界各国和人民间的友谊和谅解大有帮助,但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和人民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为此协议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能够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全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约定在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适当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非航班飞行的权利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备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照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一、背景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主要成文法规,被视为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文件之一。
《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
旨在确立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促进全球民航安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开放性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民用航空应开放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飞机,而不受特别限制”。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普遍发展和合作,有助于减少国际航空运输的政治干预,促进了国际间的通联和交流,为全球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 航空器国籍《公约》规定,每架民用航空器必须注册在一个国家,并且该国家对该航空器行使有效的和实际的管辖权。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民用航空器的有效管理和监管,也保证了民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内的合法地位。
3. 航空器检验《公约》对航空器的检验和证明了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定,包括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航空器设备的使用、机上人员的资格和执照、航空器的司法管辖等方面内容。
这些规定为各缔约国确立了普遍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
4. 空域管理《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在开放式空域内的管理,包括了通信设备和程序、雷达监控、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为全球航空安全和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5. 航线和机场《公约》对国际航线和国际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对国际航线的开放、安全、通畅和有效的利用提供了规范,有助于全球航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避障和救援《公约》规定了对于航空器的救援和搜索以及对于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探测的规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上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和救济。
三、《公约》的影响和意义《公约》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最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对于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国际航空安全水平,促进了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 1 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
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
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旨在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并确保旅客、货物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保护。
它为各国航空公司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和一致的法律基础,使得跨国航空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1.蒙特利尔公约之前的里斯本公约案例:里斯本公约是1937年通过的国际航空公约,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
这项公约的一个重要案例是1949年发生的“Boeing v. Altus”案。
该案中,波音公司生产的民用喷气飞机Boeing 307 Stratoliner在一次航班中发生了事故,导致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的伤亡。
乘客家属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波音公司承担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最终裁定波音公司应当赔偿受害者家属。
2.蒙特利尔公约的航空货物责任案例: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于乘客伤亡和行李损失的责任,并对航空货物的运输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其中一个著名的案例是1994年的“Sunbird v. Canadian Airlines”案。
该案中,一家名为Sunbird的公司向加拿大航空公司托运了一批货物,但这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丢失。
Sunbird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认为加拿大航空公司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加拿大航空公司应向Sunbird公司赔偿损失。
3.蒙特利尔公约对乘客伤亡的保护案例: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于乘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并对此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一个典型案例是1998年的“China Airlines v. Ye Shiwen”案。
该案中,一次中国航空公司的航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乘客Ye Shiwen的伤亡。
Ye Shiwen家属要求中国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并提出超额赔偿的要求。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中国航空公司在蒙特利尔公约的限制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拒绝了超额赔偿要求。
综上所述,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在保护旅客权益和航空公司责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国际航空运输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和一致的法律框架,确保了航空运输业务的顺利开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理事会(续) 理事 (续)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向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大会的决议并履行《芝加哥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 决定设立航行委员会及航空运输委员会,任命各委员会的委员; 审议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批准航行服务程序及地区补充程序。 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航行发展及国际航班运营的资料、信 息; 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芝加哥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 定的任何情况; 向大会报告缔约国违反公约,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 动的任何情况; 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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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组织。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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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 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 府间组织。 成员国—190个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
芝加哥会议
召开时间:1944.11.1 – 12.7 参加国:54个 出席人数:700余人 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4
5
《芝加哥公约》签字仪式(1944年12月7日)
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
签订
签订于1944年12月7日,参加芝加哥会议的54个国家中的 52个国家在文件上签字。 1947年4月4日生效。 加入公约,即意味着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现缔约国总数 为190个。 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和工作日常运转的法律依托,是 国际民航组织的“宪章”,是全球国际民航从业人员的 “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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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一、重点提示(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条约原文:(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华沙公约》)(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海牙议定书》)(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海牙议定书》)(4)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海牙议定书》)2.航空货运单(1)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条约原文:①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
(《华沙公约》)②没有这项凭证、这项凭证不合规定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
(《华沙公约》)(2)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条约原文: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华沙公约》)3.托运人的权利条约原文(一):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华沙公约》)条约原文(二):(1)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华沙公约》)(2)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华沙公约》)(3)收货人的权利根据第13条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
但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对货物处理的权利。
(《华沙公约》) 条约原文(三):(1)在运输交运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裹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已交付必要的附加费。
在后一情况下,承运人应偿付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交付时旅客或托运人的实际利益。
(2)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货物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装件的总重量。
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4.托运人的义务条约原文(一):(1)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
(《华沙公约》)(2)托运人应对提供的项目和声明的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而使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责。
(3)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记载,应是所属的事实情况的初步证明。
除非承运人当着托运人经过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中注明经过查对,或者是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外,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记载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华沙公约》)条约原文(二):(1)托运人应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并将必需的单证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
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资料或单证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
(《华沙公约》)(2)承运人对这种资料或单证是否正确或完备没有检查的义务。
(《华沙公约》)5.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条约原文:(1)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并在交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将货物交付给他。
(《华沙公约》)(2)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华沙公约》)(3)如承运人承认货物遗失或在应该到达的日期7天内仍没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华沙公约》)6.承运人的责任条约原文(一):(1)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华沙公约》)(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华沙公约》)(3)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
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责任和损失应认为是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结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华沙公约》)(4)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条约原文(二):如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未要求托运人出示它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而使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执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应负责任,但并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条约原文(三):如经证明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员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则不适用于第22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如受雇人或代理人有上述行为或不行为,还必须证明它是在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
7.承运人的免责条约原文(一):如承运人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不负担责任。
条约原文(二):如果承运人证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法院可以按照其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所规定的免责:(1)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缺陷所引发的损失;(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以外的人包装不善;(3)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和过境有关的行为。
8.索赔期限和诉讼期限条约原文:(1)如收件人在收到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应作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符合运输凭证的初步证据。
(2)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任何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
(4)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5)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要求赔偿的起诉权。
二、本章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 )个特别提款权,规定的限额为最高额,无论产生责任的情势如何,均不得超过这一限额。
A.10 B.15 C.17 D.19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 )。
A.承运人B.托运人C.收货人D.承运人运送货物的行为3.在航空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互负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货物安全及时地从—地运到另一地,旅客或托运人须支付运费和有关费用,因此,航空货运合同是( )。
A.双务合同B.诺成合同C.格式合同D.有名合同4.航空货运合同是以托运人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航空运输合同是( )。
A.双务合同B.诺成合同C.格式合同D.有名合同5.承运人所开具的货运单是订立航空运输合同和接受运输条件的凭证,消费者不论对于合同内容知与不知,多知或少知,均要受其约束,因此,航空运输合同是( )。
A.双务合同B.诺成合同C.格式合同D.有名合同6.航空运输合同在航空法或合同法中于航空运输合同或运送合同名下对它的基本要素作出了特殊规定,因此,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 )。
A.双务合同B.诺成合同C.格式合同D.有名合同7.航空运输中在运输交运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每千克( )法郎为限。
A.250 B.300 C.350 D.4008.如果货物在空运单上约定的到达时间届满后( )天内仍没到达,收货人便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A.5 B.6 C.7 D.89.由于航空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 )负有责任。
A.托运人B.承运人C.代理人D.机场服务人员10.没有航空货运单或航空货运单不合规定或丢失,运输合同( )。
A.有效B.有效无效须视情况而定C.须由双方重新确认是否有效D.无效(二)多项选择题1.航空公约中的华沙体制主要包括( )。
A.《华沙公约》B.《海牙议定书》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D.《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2.《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新规定包括( )。
A.引入无过失责任的概念B.引入“特别提款权”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C.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修改成“客观责任制”D.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 )。
A.承运人B.托运人C.收货人D.承运人运送货物的行为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
A.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B.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C.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D.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5.关于航空货运单,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