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科协发普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协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科协发普字〔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提升社会化科普工作能力,中国科协启动了2021-2025年度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全国学会、各地科协等单位切实履行推荐单位职责,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注重指导和服务,展现出科普工作大联合大协作的良好氛围。
经过初评、终评和公示等程序,中国科协决定命名中国科学院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Maxwell科学+)等800个单位为2021-2025年度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见附件),有效期至2025年。
希望被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再接再厉,不断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新时代科普工作模式转型升级,并围绕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积极对接学校课后服务需要,加强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宣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中国科协2022年3月30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06.26•【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中国科协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同时对已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重要意义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科普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
发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普社会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打造科普平台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具体实践。
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和中国科协颁布了《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对我国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方针、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做出了总体部署。
大力推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既是落实《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也对提升我国科普能力、繁荣科普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全国学会和各地科协应积极推动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
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帮助科普教育基地发挥科普功能。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科普教育基地的影响力,引导公众参与科普实践,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普氛围。
为科普教育基地争取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推动科普社会化。
中国科协将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和综合评估工作。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围。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2.06.19•【文号】科协普函础字[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科协普函础字〔2012〕41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部(普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加强国家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发展,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2012年中国科协将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考核,引导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开发科普展教资源,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二、考核内容(一)科普活动充分发挥各基地资源优势,创造性开展日常科普活动、特色科普活动和重大科普活动联合行动。
日常科普活动指列入本年度工作计划,自主开展的日常性的展教活动。
特色科普活动指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活动。
重大科普活动联合行动指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国家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围绕相同或类似主题开展的大型科普活动。
(二)工作成效科普工作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在本地区或本领域影响较大;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科普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等。
(三)条件建设拥有一定规模的专兼职科普队伍,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科普活动经费有保障;有专门的科普活动场所。
三、实施步骤(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登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官方网站”(网址为:,以下简称“基地官网”),填写《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考核报表》(简称“年度考核报表”,见附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总结。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0.03.03•【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10]7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加强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动态管理,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中国科协组织开展了第一、二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综合评估工作。
经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等推荐单位对本辖区、本系统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测评,中国科协组织专家抽查,共有243个单位在综合评估中认定为合格,19个单位由于机构变动、挂靠单位改制、科普场所用途变更、单位搬迁等各方面原因,其基础条件、科普工作能力、科普工作效果等方面与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有较大差距,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为不合格。
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中国科协现核准并继续命名“北京市气象台”等243个单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
其中,科技、文化、教育场馆类79个,社会公共场所类73个,科研院所类70个,生产设施类19个,其他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类2个。
对于“北京朝来农艺园”等19个单位,不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希望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一步发挥科普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作用,不断完善科普基础条件,加大力度面向公众开放,积极开展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应有的贡献。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李春雨************(FAX)电子邮箱:*************.cn中国科协科普部:董操************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认定名单二0一0年三月三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认定名单四、生产设施类(19个)五、其他类(2个)。
2023年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2023年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认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基地是指在科学文化普及和科学教育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场所,以展示科学成果、开展科普活动、提供科普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本认定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科普基地建设条件、参与申报认定的科普基地。
第四条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由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等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评审由专家组织进行,并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科普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一)有科普活动场所,包括科普展览馆、科普实验室、科普讲座室等。
(二)有科普活动设施,包括展览设备、实验设备、讲座设备等。
(三)有科普活动载体,包括科普展览、科普实验、科普讲座等。
(四)有专业科普团队,包括科普人员、讲解员、科普志愿者等。
(五)有科普资源,包括科普文献、科普资料、科普实物等。
(六)有科普活动计划,包括科普展览计划、科普实验计划等。
(七)有科普活动效果,包括科普展览效果、科普实验效果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科普基地认定实行审批制度,具体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材料准备:科普基地申请认定单位应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基本情况介绍、科普资源清单等。
(二)申报材料提交:科普基地申请认定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给主管部门,并缴纳认定费用。
(三)申报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基本条件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并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
(四)评审组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五)评审通知: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参加评审会议。
(六)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评审组组织,对科普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听取申请单位的汇报和答辩。
(七)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组根据考察、汇报、答辩等情况,结合相关要求和标准,评定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科普基地的认定条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3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为做好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由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等领域机构兴办,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
包括以下六类:(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04.03•【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推进和规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参加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01.17•【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14〕3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3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13〕48号)的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参与年度考核工作。
经专家评审,中国科协确定中国消防博物馆等103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为“2013年度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再接再厉,奋发进取,充分发挥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示范作用,进一步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
希望其他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以优秀基地为榜样,逐步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科协科普部联系人:刘俊联系电话:************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联系人:侯春旭王翠玉联系电话:010-******** 68515427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2013年度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中国科协办公厅2014年1月17日附件2013年度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中国消防博物馆中国测绘科技馆中国古动物馆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博物馆国家动物博物馆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中国煤炭博物馆北京市气象台北京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治中心中国铁道博物馆北京通信电信博物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天文馆北京自然博物馆中国电影博物馆中国农业博物馆中国科学技术馆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科学技术馆天津市青少年科技中心天津海昌极地海洋世界中科院国家天文台兴隆观测基地河北省邢台市郭守敬纪念馆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太原动物园包头市科技少年宫沈阳理工大学兵器博物馆沈阳盛京自然博物馆集安市科技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馆上海农业科普馆松江馆上海航宇科普中心上海市气象科普教育基地上海市禁毒科普教育馆(上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上海科技馆上海海洋水族馆上海集成电路科技馆中国福利会少年宫星期8小镇(上海童梦企业)中国科学院上海昆虫博物馆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南京科技馆盐城市科技馆苏州市东吴国家森林公园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无锡感知博览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科学技术馆嘉兴市科技馆中国国电集团温岭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安徽博物院合肥市科技馆安徽省科学技术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小学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地福建省图书馆福建省科技馆厦门科技馆厦门市园林植物园厦门海底世界江西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西省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山东省青少年活动中心临沂市科技馆青岛极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中国黄金实景博览苑胜利油田科技展览中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营养科学传播中心寿光市蔬菜高科技示范园山东省青少年科普教育实践基地嵩山地质博物馆修武县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郑州市动物园新安县蜗牛产业协会武钢博物馆湖北省现代农业展示中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逸夫博物馆湖南省森林植物园新会(广东)桥梁博物馆东莞科学馆广西科学技术馆云南省博物馆中国石林喀斯特地质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贵州省龙里林场贵州科技馆自贡恐龙博物馆四川科技馆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成都动物园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重庆科技馆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市动物园渭南市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兰州地震博物馆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宁夏回乡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华回乡文化园)宁夏科技馆新疆科技馆中国科学院新疆天文台南山观测基地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标本馆。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学文化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特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教育功能,以提供科学知识普及、科学实践活动和科普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场所或单位。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位和任务,推动科普教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认定的程序和条件1. 申请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或场所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场所建设规划、科普教育项目计划、师资力量等。
2. 审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现场考察,并听取公众意见。
3. 认定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全面、系统、科学的科普教育项目和活动;(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科普教育资源;(3)拥有合格的专业科普教育人员;(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机制;(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认定的权益与义务1. 权益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可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获取科普教育项目的支持和资助;(2)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宣传推广支持;(3)优先获得相关科普活动的邀请和参与机会。
2. 义务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应履行以下义务:(1)定期组织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的科普资源;(2)维护场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公众安全;(3)提供科普教育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四、认定的有效期和复审1. 有效期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从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2. 复审科普教育基地在有效期内,应按要求进行定期复审。
复审结果将决定是否继续认定。
五、管理与监督1. 管理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明确认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科普基地的质量,提高科普工作的水平。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
三、制定程序1.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审核,并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生效。
2.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制度时,应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领导班子所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五、各项制度内容1.科普基地认定的名称: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2.科普基地认定的范围:适用于所有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
3.科普基地认定的目的:为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明确认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科普基地的质量,提高科普工作的水平。
4.认定条件:(1)必须是经过法人资格认定的单位或组织;(2)必须有一定的科普基础设施和条件;(3)必须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4)必须有一定的科普研究和教育工作能力。
5.认定程序:(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或组织应填写《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科技部门。
(2)初审:科技部门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或组织将进入认定程序。
(3)评审:公司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4)公示: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5)批准:公司领导班子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认定。
6.责任主体:(1)科技部门负责初审工作;(2)专家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3)公司领导班子负责决定是否批准认定。
7.执行程序:(1)认定后,公司领导班子应给予认定单位或组织相应的资金和物质支持,协助其开展科普工作。
(2)认定单位或组织应将认定证书与单位或组织相关证照一并办理。
(3)认定单位或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提高科普基地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以服务社会大众为宗旨,注重科普基地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科普教育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一定的场地和设施,能够提供科普教育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和设施。
(二)拥有相应的科普教育资源,包括科普教育展品、科学实验设备等。
(三)有专业的科普教育队伍,包括科普人员、讲解员等。
(四)有完善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
第七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第三章认定第九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和认定:(一)基地的场地和设施是否符合科普教育的要求。
(二)基地的科普教育资源是否丰富多样。
(三)基地的科普教育队伍是否专业化。
(四)基地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是否合理有效。
(五)基地的科普教育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如何。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给出认定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认定为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已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对认定的科普基地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科普基地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科普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普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机构1.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由科普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科普基地认定的申请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2.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设立科普基地认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
四、认定条件1. 科普基地所在单位或个人需具有良好的科普理念和信誉,有扎实的科普实力和丰富的科普经验。
2. 科普基地的场地应满足科普目标和展示内容的需要,环境整洁、安全、无污染。
3. 科普基地需拥有专业的科普设备和展示器材,能提供高质量的科普展览和活动。
4. 科普基地的科普项目和内容应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科学性。
五、认定程序1. 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人应填写《科普基地申请认定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科普基地认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认定条件,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评审专家将对科普基地的场地、设备、科普项目等进行现场考察和评测。
4.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意见,科普基地认定办公室汇总评审意见。
5. 科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决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认定效果1. 成功认定的科普基地将享受相关政府支持政策和优先资源配置。
2. 认定的科普基地应根据认定内容和要求,加强科普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提升科普水平和服务质量。
3. 科普基地应积极参与科普交流和合作,推广科学知识,普及科学精神,服务社会大众。
七、认定监督和评估1. 科普基地认定后,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2. 如发现科普基地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情况,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资格。
八、附则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的内容,应经科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和认定管理机构。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doc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谢谢欣赏(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特色科普活动项目的通知-科协普函础字[2012]24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特色科普活动项目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特色科普活动项目的通知(科协普函础字〔2012〕24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支持和引导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一步挖掘科普资源,拓展科普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提升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活动策划、组织与实施能力,逐渐树立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活动品牌,中国科协科普部2012年将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特色科普活动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经中国科协认定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
二、申报条件1.参与面广,时效性强。
活动要求连续举办两年以上;活动单次参与人数或累计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能够紧扣社会热点问题,及时有效地普及科学知识。
2.主题突出,特色鲜明。
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主题,紧扣当前社会热点以及公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在活动目的、受众、内容、媒介、成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于其他科普活动的风格和特点。
3.内容丰富,形式新颖。
活动传播的信息科学、严谨、全面、准确,贴合公众需求;活动形式多样,突出互动、体验、参与、游艺,能充分调动公众参与。
4.科普效果显著。
活动受到领导重视、媒体关注和社会各界好评。
活动教育意义深刻,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反响强烈,公众评价高,活动效果好。
5.有一定的资源成果。
活动需生成科普活动资源包等资源成果,且资源包在同类型科普教育基地中具有普适性,并能在全国其他公益性科普活动中推广使用。
科研机构类全国核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科研机构类全国核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科研机构类核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科研院所中的实验室、陈列室、科研中心等,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开放接待
(一)科研院所的实验室、陈列室、科研中心等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100天以上。
(二)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并建立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经常开展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科普活动,如科普讲座或报告、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积极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义与意义三、申报条件与要求1.组织管理2.基础设施3.科普活动4.社会影响四、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五、总结正文【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作为传播科学知识的重要场所,承担着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使命。
本文将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条件进行详细介绍。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义与意义】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科技、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科普教育场所,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科普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组织管理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管理结构健全,有明确的章程和制度。
2.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能够承担科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二、基础设施1.具备一定的科普展示场地,展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能够满足公众参观、学习需求。
2.具备良好的科普教育设施,如实验室、教室等,能够满足科普教育活动的需要。
三、科普活动1.定期举办各类科普活动,如科普讲座、实验演示、互动体验等,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2.能够参与组织全国性、区域性的科普活动,积极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四、社会影响1.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2.具备一定的科普资源整合能力,能够与其他科普教育基地、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与交流。
【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1.申报单位需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查,确保符合申报条件。
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法人证书、组织章程、活动照片等。
3.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地区科协或科技局进行初审。
4.通过初审后,申报材料将上报至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获得“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为了推进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落实国家科普事业的发展目标,提高科学普及基地的质量和水平,制定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如下:一、认定的范围1、适用于全国各地已经建立的科学普及基地申请认定,并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2、认定的基地类型为:综合性科普教育基地、主题科普教育基地、移动科普活动基地。
二、认定的要求1、基地建设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普事业发展目标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基地配备有专业的科普人员,能够提供各类科普服务,拥有良好的宣传推广机制。
3、基地面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内部展示设备齐全,运营规范、科学。
4、基地的服务内容应当具有创新性和吸引力,与当地文化特色融合,能够满足不同类别人群的需求。
5、基地的管理制度健全完备,所有活动和服务均有明确的规范,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三、认定的流程1、申报阶段基地提交申请表,包括基地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和成果等,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阶段科普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公示并征求意见,对非地方性基地纳入综合考察中。
3、考察阶段对经初审合格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考察的基地纳入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同时筑牢制度优良、服务优质的基地。
4、公示阶段86科普部门将拟认定基地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5、审定及认定耐心等待公示期结束后,经过综合评审,审核并公示认定基地,并颁发相关证书。
四、认定的效期和管理1、科普基地有效期为5年。
2、考核日常管理:(1)按期向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及服务生产情况报告等。
(2)及时向认定部门汇报工作进展等重要信息。
(3)定期邀请专家、学者等对基地进行评估,总结、反思、完善自身服务、组织、管理成果。
(4)协助认定部门进行科普教育活动监管等。
五、认定的效果1、推进了科学普及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力推动了科学文化良性互动。
2、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了科学技术创新。
3、展示地方文化和发挥地方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科普基地是指拥有丰富科技知识和设施,能够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教育活动的场馆,是推动科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科普基地的管理和认定,制定了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一、认定指导原则科普基地认定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1.突出实用性。
科普基地应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普资源,能够为广大公众提供优质的科技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服务。
2.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
科普基地认定应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对达到标准的基地予以认定。
3.多元化认定。
科普基地认定应尊重地域文化特色和基地分类,采取多元化认定方式。
二、认定标准科普基地认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明确的科普定位和特色。
科普基地应该有突出的科技知识内容、教育模式、人员档案等特色,能够让公众通过参观活动了解科学知识和技术发展。
2.拥有相关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源。
科普基地应具有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多媒体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等硬件设施和科普专业人员、讲解员、志愿者等软件资源。
3.组织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教育活动。
科普基地应定期组织科普讲座、科技展览、科研成果展示等公益科普活动,提高公众科技素质水平。
4.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科普基地应具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公众提供舒适、便捷的参观服务和科普教育服务。
三、认定程序科普基地认定程序如下:1.科普基地申报。
科普基地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申报基地认定,提交申请书、基地情况介绍等材料。
2.初审。
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评审。
根据认定标准和初审结果,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评审。
4.公示。
评审结果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认定。
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在认定条件达到的情况下,对申报的科普基地予以认定,并发放认定证书。
四、认定效期和管理科普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认定过期后应重新认定。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作用,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规范中国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中国科协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2.基地的基本条件2.1 具有普及自然科学知识内容的条件与设施。
2.2 接受中国科协、有关全国性学会和省(市)科协的工作指导。
2.3 又专兼职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2.4 将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
2.5 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2.6 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3.基地的组织领导3.1 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之一,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3.2 又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
制定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常对科普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基地的工作要求4.1 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在科普工作方面的示范作用,坚持公益性原则,协同当地科协或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公众和社会的需求,创造条件广泛开展有特色、有时效的科普教育活动。
每年要向省(市)科协和学会报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各类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4.2 积极探索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开拓创新;积累工作经验,积极参加科普教育基地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3 参加每年的全国“科技活动周”活动以及各省组织的“科技周”、“科技节”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
4.4 博物馆类基地(含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海洋馆、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高技术企业类基地等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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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9.04.03
【实施日期】200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推进和规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参加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