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加强自身建设等各项宣传工作,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应遵循科学、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严守宣传纪律,以严肃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宣传工作的政治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自办媒体和社会媒体进行的新闻宣传、人物宣传、形象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自办媒体包括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主办或联合主办的报纸、内部刊物、网站等;社会媒体包括各类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网站等。

利用媒体向大众传播科技知识的,属于科普活动,不纳

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二章新闻宣传

第五条本章所称新闻宣传,是指以中国科协系统工作为基础的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和科技工作者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中国科协系统活动情况、重要讲话以及对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举办的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专题活动等。

第六条中国科协设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中国科协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书记处领导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由调研宣传部领导担任。

(一)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代表中国科协在适当时间内就科协系统的重大事件或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表明立场观点;

2.代表中国科协对外发布声明或有关重要信息,阐述观点和立场,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二)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2.拟定中国科协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3.组织实施中国科协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4.负责召集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会议。

第七条中国科协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原则上每季

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本季度中国科协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新闻。在开展重点工作、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前后,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

第八条中国科协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由调研宣传部牵头组织,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协助承办。参加发布会的媒体记者由调研宣传部负责联系、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未经允许,不得以中国科协名义擅自举办或委托举办新闻发布会或具有新闻发布会性质的宣传活动。

对于定期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单位须提前10天向调研宣传部提供新闻通稿、发言稿、相关新闻背景材料及答问备用口径,经调研宣传部审核后报新闻发言人审定。不定期新闻发布会须经中国科协党组或书记处批准,由调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中国科协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应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中宣部《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宣发[2003]2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如遇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事件内容、处理措施或意见、阶段性进展情况报调研宣传部,由调研宣传部核报中国科协

书记处领导阅示后,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第十条对需要安排新闻报道的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天函告调研宣传部,并准备相关新闻背景材料,负责起草新闻稿、明确宣传重点;调研宣传部负责联系媒体、管理采访现场和审核新闻稿、把握宣传口径。各部门、直属单位通过自办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图片,原则上应自行审定,确保符合来源渠道正规、内容可靠、形式规范、信息真实、无版权纠纷的要求。涉及重大活动、事件和重要新闻的须报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媒体采访活动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媒体采访中国科协领导同志,须经调研宣传部协商办公厅,并征得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邀请媒体采访,须由调研宣传部统一安排;

(三)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接受媒体采访;

(四)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媒体采访,须由调研宣传部会同国际联络部,报新闻发言人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接受采访的单位或个人应要求记者在发稿前,将有关发稿内容送回审定。

(六)接受或邀请自办媒体进行的一般性采访不在此列。

第十二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内部会议或属于一般工作部署、业务指导交流的会议和活动,需要进行报道的,可由自办媒体就有关内容进行报道。

第三章人物宣传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人物宣传,是指以在创新科学技术和普及科学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为对象开展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人物宣传应尽量选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受众广泛、影响力大的媒体,采用人物特写、专题访谈、纪录片、报告文学等公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载体,通过丰富、多样、灵活的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大力弘扬广大科技工作者心系祖国、无私奉献、敢于超越、勇于拼搏的高尚品德和崇高精神,维护和提升科技工作者的整体社会形象,让科学家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第十五条人物宣传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突出思想性、真实性、针对性,体现生命力、感染力和影响力。宣传对象应符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感和个人道德修养的基本标准。应尽量避免宣传有社会争议和把握不准的人物。

第十六条人物宣传的重点是:

(一)艰苦探索、顽强拼搏、迎难而上、勇攀高峰,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