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26•【文号】科协发学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20〕31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民政部2020年11月26日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学会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学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团结凝聚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优化科技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吸引力凝聚力不够、科技战略支撑力不强、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的学会在自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甚至突出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学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和方向引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规范管理,构建面向现代化的学会发展新格局,不断促进学会高质量发展。
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强化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科技社团发展之路;要突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培育一流学会、一流科技期刊和一流学术品牌,深度融入全球科技治理体系;要提升科技战略支撑能力,持续打造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术组织,不断提升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要更紧密地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科技创新的磅礴力量,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科协学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7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进一步做好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科技大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研究学科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展望学科发展趋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提升我国科技原始创新能力服务。
第三条本项目包括年度学科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
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编制出版学科发展报告、召开学科发展讨论会;开展学科史研究、编写出版学科史、召开学科史讨论会;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等。
第四条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统一组织协调,统一组织出版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承担组织相应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发展报告编制、学科史研究和学科史编写、召开相应学科发展讨论会和学科史讨论会等任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8.23•【文号】组通字[1994]23号•【施行日期】1994.08.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通字[1994]23号)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现将《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科协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科协性质和特点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科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作用。
1994年8月23日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科协机关建设,逐步实现科协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各级科协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各级科协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科协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各级科协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中国科协工作制度
中国科协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中国科协的工作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中国科协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法治保障,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中国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第六条中国科协设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负责中国科协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国科协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中国科协设有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受中国科协的指导。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中国科协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党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引导科技工作者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三)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为政府科技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五)举荐科技人才,开展科技评价和奖励工作;(六)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界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往;(七)指导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加强与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联系与合作;(八)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
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央宣传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科协发普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各有关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要求,推进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关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背景意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应急科普宣教工作。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办函〔2005〕90号),有力指导各地各部门将应急防护知识普及到公众、落实到基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政策规定制度相继明确,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要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
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引导公众科学应对疫情、缓解心理压力,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整体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推进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推进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04.28•【文号】科协普函础字[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推进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的通知(科协普函础字〔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普工作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05〕67号),全国各地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以下简称科普“站栏员”)得到了较大发展,对于增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探索科普工作长效机制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切实发挥好科普“站栏员”在提高基层公众科学素质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科协科普部将进一步推进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围绕落实《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积极发展科普“站栏员”科普“站栏员”是为基层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基层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
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联合印发了《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以下简称《科普设施规划》),明确提出未来三年基层科普设施要有长足发展,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达到所有的城市街道和80%的农村乡镇建有综合性的科普活动站,半数以上的社区和行政村建有科普活动室;所有的街道和半数以上的乡镇建有至少一处长度10米以上的科普画廊,半数以上的社区和行政村建有至少一处长度5米以上的科普宣传栏;基层科普画廊(宣传栏)的展示内容每两个月更新一次,有条件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每月更新科普宣传栏的展示内容;电子科普画廊等新型基层科普设施得到发展。
各级科协组织要高度重视科普“站栏员”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全国科普“站栏员”加快发展,努力实现《科普设施规划》提出的目标。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国科发财[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协:“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多次对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方法是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总称。
加强创新方法工作,切实做好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思维的创新是科学技术取得突破性、革命性进展的先决条件。
科学思维不仅是一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起点,而且始终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全过程,是创新的灵魂。
其次,科学方法的突破是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科协发学字〔2017〕4号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中国科协九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2017年1月23日—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全国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2 —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宣传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坚持守土有 责、守土负责 、守 土尽 责 ,着 力加 强对学会 宣传 载体的有效管理
8 . 规 范会议 宣传工作 。坚持 “ 研 究无禁区 、宣传有 纪律 ”
强 同行 评议 , 规范学术行为 , 在进行科技评 价 、 发 布科研成果 、 的原 则 ,加强对报 告会 、研 讨会 、讲座 、论坛 等学术 会议 的 发表学 术论文 、出版科技著作 等活 动中坚决反对抄袭 、剽窃 、 管理 ,对 学术会 议的舆论 影响进行 预评估 。分类指导 学术会 弄 虚作假 等学术不 端行为 ,对 学术不 端行为 “ 零容忍 ”。要 议的 宣传工作 ,对 能提升 国家科技 影响 力 、能在社会 上产生 发 挥学会 优势 ,结 合学会工 作实 际 ,面向科技 工作者 广泛开 积极 社会影 响或需要 向社 会公众 广泛普及相 关知识 的学术 会 展 科学道德和学风建 设宣讲教育 。 议 ,要加 大宣传力度 ;一般性学 术会议 ,采用常规 宣传方式 ;
陛紧迫性
1 . 加 强学会 宣传 思想工作 是 中央的 明确要 求。意识 形态 广泛 认 同的价值追求 和理想 信念 ,有 利于科 技工作 者把个 人
乍是党 的一项 极端重 要的 工作 ,做 好新形 势下 的宣传思 想 成长 融入 国家发展 ,团结凝 聚智慧和 力量努 力为 民族 复兴 中 乍,强化 意识形 态工 作 引领 社会 、凝 聚人 心 、推动发 展的 国梦 的伟 大事业不懈 奋斗 。 掌作 用 ,事关 党的前 途命运 ,事关 国家长 治久 安 ,事 关民
中 国 科 协
关 于加强学会 宣传思 想工作 的若千意见
为深入 贯彻落 实全 国宣传 思想工 作会 议精神 ,按照 党 中 重要 组成部 分和推 动社会管 理体 系创新 的重要力 量 ,在组 织 是于人 民团体要 动 员社会 力量支持 参与 宣传思 想工作 的要 动 员广大科 技工作 者为实现 中华 民族 伟大复 兴的 中国梦方 面 现 就加 强学 会宣传思想 工作提 出以下意见 。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是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关联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立项第四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每年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前,由调研宣传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下一年度的调查方向和重点。
预算批准后,制定总体方案,作为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立项。
委托项目由调研宣传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招标项目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章申报第七条项目以单位为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须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填写并提交《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二)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项目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近3年无被撤销其他项目的记录;(四)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
在主持的中国科协项目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项目。
第九条调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评审,做出申报是否通过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通过评审的申报者与调研宣传部签订《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合同书》。
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与调研宣传部签订合同书。
牵头单位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合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并报调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监管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依照合同约定,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项目启动时,项目承担单位须进行项目开题报告,通过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认可的专家组评审后转入具体研究阶段。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10.17•【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加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适应科普教育基地发展和变化的需要,鼓励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科普部:刘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3号中国科协科普部(100863)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中国科协办公厅2014年10月17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调研宣传部关于征集2009年决策咨询和调查研究课题选题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调研宣传部关于征集2009年决策咨询和调查研究课题选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12.05•【文号】科协调发综字[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调研宣传部关于征集2009年决策咨询和调查研究课题选题的通知(科协调发综字[2008]47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的有关调研宣传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挑战,切实履行科协职责,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中国科协将继续以委托研究和公开申报的方式,开展决策咨询类课题研究和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研究工作。
现请你们将2009年拟开展的研究课题以及建议中国科协开展的研究课题情况报送我部。
具体事项如下:一、关于2009年拟开展研究的课题请各单位将拟于2009年开展的决策咨询和调查研究课题,包括课题名称、主要研究内容、课题承担人、课题来源、起止时间、经费规模等详细情况,按照《本单位拟开展研究课题情况表》(附件1)所列格式报送。
我们将择优支持其中部分选题,资助力度为10~20万元。
二、关于2009年建议中国科协开展研究的课题请各单位将建议中国科协于2009年开展的决策咨询和调查研究课题,包括建议课题名称、课题类型、课题承担单位等详细情况,按照《建议中国科协开展研究课题情况表》(附件2)所列格式报送。
1.决策咨询类课题以调动发挥科技工作者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建设创新型国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切入点,着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对策建议。
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加强自身建设等各项宣传工作,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应遵循科学、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严守宣传纪律,以严肃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宣传工作的政治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自办媒体和社会媒体进行的新闻宣传、人物宣传、形象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
自办媒体包括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主办或联合主办的报纸、内部刊物、网站等;社会媒体包括各类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网站等。
利用媒体向大众传播科技知识的,属于科普活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二章新闻宣传第五条本章所称新闻宣传,是指以中国科协系统工作为基础的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和科技工作者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中国科协系统活动情况、重要讲话以及对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举办的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专题活动等。
第六条中国科协设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
中国科协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书记处领导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由调研宣传部领导担任。
(一)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1.代表中国科协在适当时间内就科协系统的重大事件或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表明立场观点;2.代表中国科协对外发布声明或有关重要信息,阐述观点和立场,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二)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2.拟定中国科协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3.组织实施中国科协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4.负责召集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会议。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1.17•【文号】科协发普字〔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1〕52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构建高质量科普服务体系,更好服务于世界科技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国科协研究制定《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协2021年11月17日附件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更好服务于世界科技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一、前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这是新发展阶段科普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
“十三五”时期,各级科协和学会组织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协同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全面完成“十三五”时期的各项目标任务,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16年智库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16年智库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科协调函政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16年智库工作要点》的通知科协调函政字〔2016〕5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智库工作负责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智库工作负责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智库工作负责部门,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科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现将《中国科协2016年智库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2016年的智库工作。
附件:中国科协2016年智库工作要点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2016年3月17日附件中国科协2016年智库工作要点依据《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中国科协关于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的意见》和中国科协智库建设十三五规划,经研究,提出中国科协科技创新智库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如下:一、加快建设“小中心、大外围”的科技创新智库体系1. 建设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
抓紧研究制定创新战略研究院章程,按照现代科研院所体制,完成建院工作。
2. 依托学会联合体建设一批专业研究所。
在生命科学、清洁能源、军民融合、信息技术等领域,依托学会联合体成立一批专业研究所。
3. 依托地方科协建设一批区域研究基地。
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战略,建设一批区域研究基地。
4. 建立智库协同建设新机制。
以任务和重大项目为纽带,发挥好创新战略研究院的示范带动作用,协同全国学会、地方科协、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参与科协智库建设。
5. 召开科技思想库建设总结会,开展中国特色高端科技创新智库试点工作。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7.18•【文号】科协普发础字[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普发础字〔200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有关单位:自2005年全国农村科普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一站一栏一员”建设以来,各级科协组织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一站一栏一员”建设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于增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形成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更好地引导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推进,切实发挥好作用,根据即将颁布的《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的部署,中国科协科普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了基层科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7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以下简称“全国科普‘站栏员’”)的建设和管理,共享科普资源,引导“站栏员”为公众提供优质科普服务,切实推进和加强基层科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即将颁布的《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的基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普活动站是指依托基层科技、教育、文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等场所,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具有特定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普及和服务功能的基层科普设施;科普宣传栏是指建设在城乡社区,直接面向公众传播科学技术信息的具有展示宣传功能的固定基层科普设施;科普员是指根植在基层,直接为公众提供科学技术咨询服务的专兼职科普工作者及科普志愿者。
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关于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关于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国科发才〔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关于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国科发才〔202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科协,全国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近年来,广大科普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科普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决定对2020年以来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北京青少年网络文化发展中心等195个单位授予“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附件1),授予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谭先杰等302名个人“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附件2)。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充分发挥标杆作用、导向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在科普工作中不断作出新的成绩。
各地方、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鼓足干劲、发愤图强、团结奋斗,朝着建成科技强国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附件:1. 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 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2024年8月16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科协发普字〔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1〕61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有关要求,为推动新时代学会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协2021年12月24日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会科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打造活动品牌,搭建工作平台,发展工作队伍,设立科普专项,开展科普奖励,建设科普阵地,在团结服务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进入新时代,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学会科普工作的认识,明确学会科普工作的职责定位,完善服务体系,加强条件保障,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会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为加强学会科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完善学会科普服务体系,促进学会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在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升中建功立业。
二、工作内容(一)履行新时代学会科普工作的重要使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调研宣传部关于调整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和规范调查站点上报信息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调研宣传部关于调整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和规范调查站点上报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7.08.15•【文号】科协调发调字[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8.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调研宣传部关于调整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和规范调查站点上报信息的通知(科协调发调字[2007]26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有关部门,各调查站点:6月29日,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召开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以下简称调查站点)区域责任部门培训班,与各区域责任部门同志共同商议了调查站点调整发展和信息报送规范工作。
结合培训班上有关同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调查站点实际情况,经研究,中国科协调宣部决定对调查站点的分布进行调整,同时,就调查站点上报信息格式、内容等方面作出统一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域责任部门和各调查站点积极配合,做好调查站点的调整工作和调查站点上报信息的规范工作。
一、关于调查站点调整(一)调整原则1.以《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6》、《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6》、《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和《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等数据为分析基础,按科技工作者从业情况及各类机构的科技工作者分布情况设置;2.采取分层配额的方法,确保调查站点的分布情况与全国科技工作者的分布基本吻合;3.撤销所有省级及省级以下学会站点;4.各全国学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调查站点暂不做调整。
(二)调整办法1.调查站点调整方案见附件1。
2.新增调查站点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的研发机构、企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地县级科协均可设为调查站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科技工作者相对集中;--具备相当的办公条件,具有便利的上网条件;--调查员要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文字能力,热心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6.11.13•【文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是项目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一)负责汇总编制中国科协项目支出预算;(二)负责组织制定中国科协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三)牵头编制中国科协项目计划,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四)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五)负责管理中国科协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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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加强自身建设等各项宣传工作,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应遵循科学、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严守宣传纪律,以严肃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宣传工作的政治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自办媒体和社会媒体进行的新闻宣传、人物宣传、形象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
自办媒体包括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主办或联合主办的报纸、内部刊物、网站等;社会媒体包括各类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网站等。
利用媒体向大众传播科技知识的,属于科普活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二章新闻宣传第五条本章所称新闻宣传,是指以中国科协系统工作为基础的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和科技工作者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中国科协系统活动情况、重要讲话以及对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举办的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专题活动等。
第六条中国科协设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
中国科协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书记处领导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由调研宣传部领导担任。
(一)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1.代表中国科协在适当时间内就科协系统的重大事件或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表明立场观点;2.代表中国科协对外发布声明或有关重要信息,阐述观点和立场,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二)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2.拟定中国科协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3.组织实施中国科协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4.负责召集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会议。
第七条中国科协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本季度中国科协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新闻。
在开展重点工作、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前后,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
第八条中国科协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由调研宣传部牵头组织,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协助承办。
参加发布会的媒体记者由调研宣传部负责联系、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未经允许,不得以中国科协名义擅自举办或委托举办新闻发布会或具有新闻发布会性质的宣传活动。
对于定期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单位须提前10天向调研宣传部提供新闻通稿、发言稿、相关新闻背景材料及答问备用口径,经调研宣传部审核后报新闻发言人审定。
不定期新闻发布会须经中国科协党组或书记处批准,由调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中国科协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
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应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中宣部《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宣发[2003]2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如遇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事件内容、处理措施或意见、阶段性进展情况报调研宣传部,由调研宣传部核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阅示后,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第十条对需要安排新闻报道的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天函告调研宣传部,并准备相关新闻背景材料,负责起草新闻稿、明确宣传重点;调研宣传部负责联系媒体、管理采访现场和审核新闻稿、把握宣传口径。
各部门、直属单位通过自办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图片,原则上应自行审定,确保符合来源渠道正规、内容可靠、形式规范、信息真实、无版权纠纷的要求。
涉及重大活动、事件和重要新闻的须报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媒体采访活动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媒体采访中国科协领导同志,须经调研宣传部协商办公厅,并征得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二)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邀请媒体采访,须由调研宣传部统一安排;(三)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接受媒体采访;(四)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媒体采访,须由调研宣传部会同国际联络部,报新闻发言人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接受采访的单位或个人应要求记者在发稿前,将有关发稿内容送回审定。
(六)接受或邀请自办媒体进行的一般性采访不在此列。
第十二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内部会议或属于一般工作部署、业务指导交流的会议和活动,需要进行报道的,可由自办媒体就有关内容进行报道。
第三章人物宣传第十三条本章所称人物宣传,是指以在创新科学技术和普及科学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为对象开展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人物宣传应尽量选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受众广泛、影响力大的媒体,采用人物特写、专题访谈、纪录片、报告文学等公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载体,通过丰富、多样、灵活的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大力弘扬广大科技工作者心系祖国、无私奉献、敢于超越、勇于拼搏的高尚品德和崇高精神,维护和提升科技工作者的整体社会形象,让科学家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第十五条人物宣传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突出思想性、真实性、针对性,体现生命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宣传对象应符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感和个人道德修养的基本标准。
应尽量避免宣传有社会争议和把握不准的人物。
第十六条人物宣传的重点是:(一)艰苦探索、顽强拼搏、迎难而上、勇攀高峰,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国家科技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二)在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素质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三)在加强决策咨询,积极建言献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四)求真务实、恪守真理、团结协作、淡泊名利,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科研、卫生、教育、国防等行业和领域第一线,常年坚持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六)突发重大事件中,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
第十七条调研宣传部每年年初向全国学会和地方科协征集宣传人选,机关各部门也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行推荐。
推荐单位须保证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由调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员进行遴选,并根据当年科协工作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如遇突发重大事件,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调研宣传部可对宣传计划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临时征集有关宣传人选。
第四章形象宣传第十八条本章所称形象宣传,是指以宣传提升科协整体形象、促进科协文化建设、体现中国科协作为科技社团组织的工作定位和整体精神风貌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宣传和宣传品宣传。
活动宣传包括展览展示、举办报告会、周年纪念、节日庆典、主题征文等大型活动。
宣传品宣传包括科协形象徽记、科协宣传材料、音像制品、纪念品、礼品的使用等。
第十九条以中国科协名义面向社会组织举办的大型宣传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30天向调研宣传部报送有关宣传方案,经书记处分管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
活动中使用的各类海报、标语、标识、会标等,必须主题鲜明、准确规范、图案清晰、语言精练。
第二十条用徽记的形式展示中国科协形象,原则上只能用科协会徽、科协标识2种徽记。
科协会徽使用原则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科协标识可用于科协系统开展日常性工作活动之中。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标志仅限于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在相关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一条中国科协宣传品制作应遵循安全、节俭、环保、可循环利用的原则,突出科协特色、具有一定科技含量。
宣传品不得使用有损科协形象、内容格调低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第二十二条以宣传科协形象为主要目的的中国科协简介、中国科协年报等宣传材料、音像制品的编撰、印制、发行以及纪念品制作等由调研宣传部归口管理,统一报经书记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中国科协简介应在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后及时进行更新,经报请书记处同意后付印,旧版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如需制作本单位宣传品,应自行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撰稿、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品质量。
宣传品制作完成后1个月内,应向调研宣传部报送两份样品备案。
第五章对外宣传第二十四条本章所称对外宣传是指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国外对口组织的联络中,以外籍人群为受众对象开展的宣传活动。
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不在此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中国科协英文网站和中国科协英文简介是中国科协开展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和平台。
中国科协信息中心负责中国科协英文网站的日常更新维护。
应确保网页内容及时更新,网页设计风格符合国际惯例,新闻内容符合国外阅读习惯。
更新信息须经调研宣传部和国际联络部审定。
调研宣传部负责中国科协英文简介的管理发放。
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在对外活动中,均应准备一定数量的中国科协英文简介。
第二十六条以中国科协名义开展的对外宣传,由国际联络部负责提供翻译等语言服务。
第二十七条在境外进行的对外宣传活动,活动主办部门须提前将宣传方案报调研宣传部审核。
活动实施过程中,宣传工作由国际联络部负责管理。
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二十八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在中国科协书记处的领导下进行,调研宣传部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二)根据中国科协年度重点工作,组织拟定宣传工作要点、重点业务工作的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三)负责收集整理中国科协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资料档案及媒体宣传报道的反馈情况;(四)负责中国科协领导接受媒体采访的安排协调工作;(五)负责宣传干部培训和宣传工作表彰。
第二十九条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宣传工作,并指定一名相关处级领导作为本单位宣传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宣传工作联系,及时向调研宣传部提供本单位宣传工作的计划、动态和典型材料,及时做好本部门宣传资料(包括文字、照片、音像等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如联络员进行调整,须做好有关设备和资料交接工作,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十条中国科协信息中心负责中国科协网、中国数字科技馆、中国公众科技网等宣传网络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中国科协公务信息采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