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网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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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失效依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6.11.13【实施日期】2006.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科技信息管理办法

科技信息管理办法

科技信息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科技信息已成为企业和组织发展的重要资源。

有效的科技信息管理能够帮助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决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科技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技信息的定义和范围科技信息是指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各种数据、资料、文献、报告、专利、标准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研究与开发成果,如实验数据、技术报告、研究论文等。

2、技术创新和改进的信息,如新的工艺流程、产品设计方案等。

3、市场上的科技动态和趋势,如新技术的应用、竞争对手的科技进展等。

4、行业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科技信息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确保科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促进科技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团队的创新能力和工作效率。

3、保护科技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防止信息泄露。

(二)原则1、集中管理与分散收集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专业性。

2、注重信息质量,严格审核和筛选,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遵循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四、科技信息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成立科技信息管理小组由技术部门、研发部门、市场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科技信息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1、技术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技术相关的信息,为研发和生产提供支持。

2、研发部门及时汇报研发过程中的新成果和新问题,为信息库提供最新的研究资料。

3、市场部门关注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科技信息,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参考。

五、科技信息的收集(一)收集渠道1、内部渠道包括企业内部的研发项目、生产过程、员工的经验和建议等。

2、外部渠道如学术期刊、专利数据库、行业报告、技术展会等。

(二)收集方法1、定期检索相关数据库和网站。

2、参加行业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

3、与合作伙伴和供应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科技信息的整理和存储(一)整理对收集到的科技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加工和提炼,使其具有系统性和可用性。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试行,2009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协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是科协履行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职责的重要手段,旨在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及时、动态地了解和掌握科技工作者的状况、需求、意见和建议,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是调查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立题第四条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以调查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形式实施。

包括每年进行的科技工作者专题调查(简称专题调查)和每五年进行一次的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简称面上调查)。

第五条调研宣传部负责制定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年度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调查项目的选题应本着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的原则,围绕科技工作者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确立。

第七条年度选题计划通过召开调研项目选题会和书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以及相关政府机构、研究单位征集,经专家研究讨论评审后,报书记处审定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年度选题计划在《中国科协调研课题年度申报通知》中面向社会发布,同时发布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调研课题指南。

第三章申报第九条根据课题特点,采用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公开申报课题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定向委托课题由调研宣传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申报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第十条课题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二)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课题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三)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四)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科协发学字[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07]4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中国科协七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国科发信字[1997]199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信字〔199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为加速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信息服务产业,推进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现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科技信息司。

附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信息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等新兴信息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技术人才队伍初步形成。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关注信息资源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近年来,科技信息网的建设初具规模,有了进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工具。

然而,与迅速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相比,信息资源建设滞后性问题依然很严重:重硬轻软,对资源建设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及合理的投入;基础类数据库建库力量和目标分散,且难列入正常科技经费课目;现有数据库大多规模小、范围窄、标准化程度低、维护更新速度慢;已建成的质量较好的数据库的网络化和市场化程度低,影响资源共享和已有网络设施效能的充分发挥;文献资源经费投入强度低,管理分散,不能适应因外汇并轨、价格上扬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文献信息资源的逐年萎缩。

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已极大程度地制约了我国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阻碍了我国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科技信息管理办法

科技信息管理办法

科技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信息管理,提高科技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应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科技信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确保科技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传播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安全性:保护科技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损坏。

(三)共享性:鼓励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保密性: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技信息,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章科技信息的收集与处理第四条科技信息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性:全面收集与科技活动相关的信息。

(二)准确性:确保收集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及时性:及时更新科技信息,以反映最新的科技动态。

第五条科技信息的处理应包括分类、整理、分析和存储等步骤,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科技信息的存储与保护第六条科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存储,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七条对于重要或敏感的科技信息,应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措施。

第四章科技信息的共享与传播第八条鼓励科技信息的共享,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科技信息的传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第五章科技信息的监督与管理第十条科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科技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科技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科技信息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并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第一篇范本 ===1. 引言1.1 编制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国科协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1.2 适合范围本文档适合于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方面。

2.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2.1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委员会2.1.1 职责:- 制定和修订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 监督项目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审核项目管理计划和相关决策。

2.2 项目管理部门2.2.1 职责:- 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的执行;- 制定和执行项目管理计划;- 监督项目发展情况。

3. 项目管理流程3.1 项目立项3.1.1 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名称、目标、预算等内容。

3.1.2 项目评估和批准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提出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做出最终决策。

3.2 项目执行3.2.1 制定项目管理计划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目标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包括时间计划、资源计划、风险管理等内容。

3.2.2 分配和资源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计划,对项目成员进行分配,并分配项目所需资源。

3.2.3 监督项目发展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4. 项目管理制度4.1 项目变更管理任何项目变更需经过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4.2 项目风险管理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5.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1:项目立项申请表格本文档涉及附件2:项目管理计划模板6. 法律名词及注释- 项目:指中国科协在一定时限内为实现特定目标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项目负责人:指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并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的人员;-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科协设立,负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管理办法的机构。

=== 第二篇范本 ===1. 简介本文档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的试行版本,用于规范和指导中国科协的项目管理工作。

科技安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科技安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安全信息收集管理,确保科技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科技安全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活动。

第二章信息收集原则第三条信息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收集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必要性原则:收集的信息应限于实现科技安全目标所必需的范围。

3. 真实性原则:收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4. 及时性原则:收集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其有效性。

第三章信息收集内容第四条本单位应收集以下科技安全信息:1. 科技安全事件:包括黑客攻击、病毒感染、数据泄露等事件的信息。

2. 安全漏洞: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等安全漏洞的详细信息。

3. 安全趋势:包括国内外科技安全发展趋势、新技术、新攻击手段等信息。

4. 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及行业有关科技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第四章信息收集方法第五条本单位可采用以下方法收集科技安全信息:1. 网络监控:通过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网络流量,发现异常情况。

2. 信息共享:与国内外安全组织、企业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获取安全信息。

3. 内部报告: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发现的科技安全问题和信息。

4. 公开信息:从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收集相关信息。

第五章信息处理第六条收集到的科技安全信息应进行以下处理:1. 分类整理:根据信息类型、重要性等进行分类整理。

2. 风险评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安全等级。

3. 应急响应:针对重大安全事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4. 信息发布:根据信息重要性,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信息保密第七条对收集到的科技安全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八条本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科技安全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研机构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科研机构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科研机构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网络及信息安全是科研机构保障科研实验数据、研究成果和科研机构的核心机密信息安全的基础工作,是保障学科专业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和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

科研机构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科研机构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使用和保护,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网络及信息安全保密责任1.科研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使用合法、正当和安全的手段、措施保护网络及信息安全。

2.科研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和非法获取科研实验数据、研究成果和其他机构信息。

3.科研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将其透露给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共享。

4.科研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时应当及时锁定计算机和关闭相关电子设备,防止他人非法操作。

三、科研机构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科研机构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网络及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科研机构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实施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等。

3.科研机构应定期对网络设施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风险评估,并及时修补漏洞和防范风险。

4.科研机构应采取加密技术、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等措施,确保科研实验数据和机构重要信息的安全性。

四、网络及信息安全教育与培训1.科研机构应定期组织网络及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科研机构应向新入职员工进行网络及信息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要求和措施。

3.科研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违规行为记录和处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和教育。

五、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科研机构应建立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漏洞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相关安全事件。

2.科研机构应建立网络应急预案和纠错措施,对网络及信息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

3.科研机构应与相关单位建立安全联动机制,共享信息、协同处置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

六、监督检查与处罚1.科研机构应定期开展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科协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各类项目的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科普项目等。

第二章项目组织与管理机构第三条中国科协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管理主任和项目管理人员组成,主任由中国科协领导任命。

第五条项目管理主任负责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包括项目的立项、准备、实施、监督、验收和结项等。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日常运作、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第七条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科协项目管理流程,并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调整。

第八条项目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准备、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验收、项目结项。

第九条项目申报环节,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立项评审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立项。

第四章项目管理责任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的工作,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定目标。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控制以及项目成果的交付。

第五章项目预算与资金管理第十四条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报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预算进行拨付,需报销的费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章项目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评估包括过程评估和成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结项的依据。

第七章项目结项与归档第十八条项目结项包括审计验收、成果交接、报告编写等环节。

第十九条项目结项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编写,报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网络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进行的信息技术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内容服务、网络存储服务、网络计算服务等。

为了规范网络信息技术服务的管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网络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趋势,促进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提升网络信息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本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

第二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技术服务,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网络攻击、非法获取用户信息、传播违法信息等行为。

第四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技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第五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络信息使用协议,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网络攻击、传播违法信息等行为。

第六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使用者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使用服务,不得滥用服务权益。

第七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网络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要求第八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在提供服务前应进行相应的测试和验证,确保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九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平台,提供多种联系渠道、方便快捷的用户服务方式,及时解答用户的问题和困惑。

第十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收集、记录用户的投诉,并进行处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和被非法利用。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19年第19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志愿服务,推动新时代科技志愿服务制度化和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志愿服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服务,是指科技志愿者、科技志愿服务组织为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第三条科技志愿服务应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动员科技工作者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以所学所研报国为民、无私奉献。

第四条中国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牵头成立中国科技志愿者总队,按照纵横结合、分类指导、属地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各级学会、地方科协和有关机构成立各级各类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和科技志愿者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各级科协组织和相关机构成立的科技志愿者协会、科技志愿者队伍、科技志愿服务团(队)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科技技能、科技成果、社会影响力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科技类服务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爱好者和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等。

第六条各级学会、地方科协和有关机构,要按照国家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定,成立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吸纳和管理科技志愿者并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原有的科普志愿者相关组织和工作可整体转为相应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和工作。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团体登记注册。

第七条科技志愿者应品行端正、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热心和支持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具有一定的科技服务技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第五条全国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普中国e站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普中国e站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普中国e站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8.08.15•【文号】科协办函普字〔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普中国e站规范管理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18〕175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近来,发现不少地区在科普中国e站建设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部分科普中国e站没有网络接入,长期闲置、落土积灰,部分地区甚至存在建e站就是买大屏的错误思想。

为充分利用管理好科普中国e站,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普信息化服务阵地,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水平,中国科协决定进一步加强科普中国e站的规范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方式(一)基本定义科普中国e站是原有科普活动室的信息化升级版,依托已有的网络、阅读终端、活动场所等科普设施,基于科普中国服务云、借助科普中国APP等移动端应用,广泛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普活动,实现科普信息服务落地应用的新阵地。

(二)建设方式科普中国e站建设坚持以科普信息落地应用为核心,以县级科协为责任主体,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加强与文化、农业、邮政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要与基层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场所,街道社区双创中心、村民委员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紧密结合,将原有的社区科普益民服务站、农村科普活动站、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农村中学科技馆、科技教育特色示范校等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升级。

(三)建设内容科普中国e站按照有网络、有人员、有场所、有活动、有终端的"五有"标准开展建设。

1.有网络:具备满足正常浏览互联网科普内容信息的网络环境和无线网络覆盖。

2.有人员:拥有一支科普中国信息员队伍,具备满足科普中国e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

科协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科协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协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科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科协所有网络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网络资源及网络用户。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网络行为,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网络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科协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网络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网络设备与系统安全(一)网络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等系统应及时更新补丁,修复安全漏洞。

(三)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严禁安装非法软件。

第八条网络访问与使用安全(一)网络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二)网络用户应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恶意占用网络带宽。

(三)网络用户应保管好个人账号和密码,不得泄露他人信息。

第九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一)加强网络信息审核,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合法、合规。

(二)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信息。

(三)加强对网络论坛、博客等互动平台的监管,确保网络环境清朗。

第十条网络安全事件处理(一)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遏制事件扩大。

(二)及时向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网络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科协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7.18•【文号】科协普发础字[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普发础字〔200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有关单位:自2005年全国农村科普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一站一栏一员”建设以来,各级科协组织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一站一栏一员”建设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于增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形成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更好地引导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推进,切实发挥好作用,根据即将颁布的《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的部署,中国科协科普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了基层科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7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以下简称“全国科普‘站栏员’”)的建设和管理,共享科普资源,引导“站栏员”为公众提供优质科普服务,切实推进和加强基层科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即将颁布的《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的基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普活动站是指依托基层科技、教育、文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等场所,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具有特定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普及和服务功能的基层科普设施;科普宣传栏是指建设在城乡社区,直接面向公众传播科学技术信息的具有展示宣传功能的固定基层科普设施;科普员是指根植在基层,直接为公众提供科学技术咨询服务的专兼职科普工作者及科普志愿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01-1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科协单位涉密管理制度

科协单位涉密管理制度

科协单位涉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协单位的涉密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社会和科协单位的信息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协单位涉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科协单位及其员工,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第三条科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保守涉密信息,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范泄密风险。

第四条科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涉密知识培训和管理,保障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科协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信息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涉密信息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科协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科协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涉密信息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涉密信息管理制度。

第八条科协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涉密信息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涉密意识和技能,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二章涉密信息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科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类,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涉密四个等级。

第十条科协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信息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涉密信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障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科协单位应当对不同等级的涉密信息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绝密信息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第十二条科协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销毁制度,保障涉密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科协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单位和个人获取涉密信息的管控,建立审批和监督制度,防止泄密风险。

第三章涉密信息的传输和共享第十四条科协单位在涉密信息的传输和共享中,应当采取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

第十五条科协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信息共享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共享的条件和程序,加强信息共享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科协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维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涉密信息的应急预案和处置第十七条科协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信息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信息泄密事件中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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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中国科协网信息管理水平,规范信息审核流程,提高信息时效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国科协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协网是中国科协系统政务信息互联网传播的主要平台,应全面、及时反映中国科协系统开展的各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等信息。

第三条中国科协网由中国科协办公厅主办。

中国科协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并且负责中国科协网的信息采集、编辑、制作、上传。

第二章中国科协网政务信息
第四条中国科协网政务信息是指在中国科协网上反映科协系统政务工作及其相关事务的情况、资料和数据。

第五条中国科协网政务信息管理原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高效、全面准确;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第六条中国科协办公厅是中国科协网政务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建立政务信息管理机制,协调政务信息工作相关事务,对中国科协网政务信息进行评估、监察和考核。

第七条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的审核工作。

实行“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全国学会和省(区、市)科协应重视提高政务信息的权威性、针对性、时效性。

第九条信息中心向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派驻信息员,负责采集政务信息,维护机关各部门在中国科协网开设的相关栏目及专题。

第三章中国科协网重要信息管理
第十条中国科协网重要信息包括在头条、要闻、图片要闻、英文版等栏目登载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网重要信息采用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处理,保证内容准确,及时采用。

审核流程如下:
1.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报送的重要信息由报送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信息中心,包括纸质签字原件。

2.全国学会、省级科协报送的重要信息须报送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送信息中心,包括纸质签字原件。

3.信息中心编辑的中国科协网英文版重要信息,报国际部负责人审签后送信息中心,包括纸质签字原件。

4.信息中心编辑的中国科协网图片要闻,报办公厅负责人审签后送信息中心,包括纸质签字原件。

图片要闻每周更新。

5.信息中心对重要信息进行编辑并填写《中国科协网重要信息审核稿签》(附件1),报信息中心分管副主任审签后,送中国科协办公厅负责人审签。

审签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完成制作、上传工作。

6.报道中国科协主席、党组书记处领导的重要信息在完成上述审核流程后,如有需要应报请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二条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领导同志政务信息发布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力求简短、简洁,严格控制信息字数,严格控制图片发布数量。

一般表态性讲话不发布,一般性的考察、调研活动在中国科协网络寻呼平台上发布。

1.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领导同志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外出重要调研、考察活动的信息采集,相关活动牵头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制定信息采集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活动的主要内容,调研、考察期间谈话、讲话要点等。

中国科协重要会议举办之前,机关主办部门须向办公厅提供经党组、书记处领导同志审定的讲话要点。

2.中国科协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信息采集方案,党组、书记处领导同志的讲话要点应于会议、活动前三天提供办公厅并抄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实施信息采集工作。

3.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领导活动政务信息发布,由办公厅统筹。

第十三条在中国科协网头条、要闻、图片要闻等栏目登载的政务信息,要及时完成稿件审签工作。

1.在北京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于开始后24小时内完成信息审签、制作、上传工作。

2.在京外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于开始后48小时内完成信息审签、制作、上传工作。

第四章中国科协网一般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一般信息包括在中国科协网工作动态、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基层建设、通知通告、专题、视频等栏目中的政务信息,审核流程如下:
1.中国科协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报送的一般信息,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负责编辑、制作、上传。

2.全国学会报送的信息,由全国学会负责人审签后送信息中心,如有需要由信息中心报送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审定,信息中心负责编辑、制作、上传。

3.省、市、县科协和科协基层组织报送的信息,由中国科协网各省级科协信息员编辑,所在省(区、市)科协负责人审签后送信息中心,如有需要由信息中心报送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审定,信息中心负责编辑、制作、上传。

4.高校科协、企业科协报送的政务信息,由所在地区省级科协负责人审签后送信息中心,如有需要由信息中心报送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审定,信息中心负责编辑、制作、上传。

第十五条中国科协网《通知通告》栏目中的信息,审核流程如下:
1.以中国科协、中国科协办公厅名义发布的《通知》、《通告》,由办公厅负责人审签,办公厅信息员制作、上传。

2.以中国科协机关部门名义发布的《通知》、《通告》,由机关部门负责人审签,机关部门信息员制作、上传。

3.以中国科协直属单位名义发布的《通知》、《通告》,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报负责本单位业务联系的机关部门同意后,由机关部门信息员制作、上传。

4.《通知通告》栏目信息应按照时效性、有效性原则进行管理,超过时限的首页信息应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中国科协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在中国科协网开设专题,需将专题制作方案报办公厅审批。

专题制作方案应包括目的、内容、栏目名称、示意图、信息来源和采集方式、制作周期、开通时间等。

专题制作方案通过办公厅审批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制作、上传。

第十七条中国科协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和全国学会、省级科协需要在中国科协网播放视频的,由提供视频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视频内容进行审签,信息中心负责上传。

第十八条中国科协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对中国科协网首页链接进行调整,需将链接调整方案和《中国科协网首页调整申请表》(附件2)报办公厅审批。

链接调整方案应包括链接目的、内容、链接网站名称和网址、链接起止时间等。

链接调整方案通过办公厅审批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制作、上传。

第五章中国科协网首页栏目、版面管理
第十九条中国科协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对中国科协网首页版面、栏目进行调整,需将调整方案和《中国科协网首页调整申请表》(附件2)会商信息中心后,报办公厅审批。

调整方案应包括首页版面、栏目调整目的,变更栏目名称、布局、调整示意图等。

调整方案通过办公厅审批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制作、上传。

第二十条信息中心负责提出中国科协网站规划、改版、栏目优化调整方案,应报办公厅审批。

经办公厅审批后,由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章信息安全监察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国科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国科协网信息安全监察工作,对信息内容进行经常性保密检查。

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中心要加强中国科协网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稿件三级审核机制。

建立中国科协网信息安全巡查制度,保障中国科协网安全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公布后,2004年9月6日颁布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网>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由办公厅、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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