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文秘论文范文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毒驾问题日益严重,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以某市一起“毒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旨在为我国“毒驾”问题的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毒驾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者由于毒品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市一起“毒驾”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探讨“毒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毒驾的驾驶员李某抓获。
经检测,李某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吸食毒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毒驾者往往只受到刑事处罚,而忽视了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专门规定,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使毒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律文秘论文
法律文秘论文法律文秘专业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文秘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文秘论文篇1浅谈秘书的职业道德修养摘要:人的一生是一个不断学习和不断提高的过程,因而也是一个不断修养的过程,所谓职业道德修养,是从事各种职业活动的人员,按照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在职业活动中所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使自己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
关键词:企业;秘书;职业道德修养前言自从中国加入WTO后,由于企业在策略方面出现的调整和变化,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细胞—企业,它的经营活动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多元化,以及现代化科技速猛发展,对社会各个行业都处于一个日新月异变迁之中。
由此,作为秘书,不仅要满腹经纶,且要懂得世故人伦,具有教养、目标、开拓精神、职业道德。
然而拥有这些并非不容易。
面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面对严峻的压力具有职业道德是每一位秘书的迫切任务。
一、秘书的含义现代秘书是领导者身边的综合辅助者,是以辅助决策、综合协调、沟通信息、办文办会办事等为主要职能活动的领导者,决策者的参谋助手,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行各业,特别是中国入世后,现代中小企业秘书以主体形象的形式凸显出来,其特点也会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显现出来。
现代企业秘书在公司。
部门中是领导者身边最亲密的“战友”。
上面是决策层,是公司的高层领导,一人之下,下面是公司一般职员,被管理者,秘书的主要任务是联接沟通领导与外界群体众的桥梁。
维护老板的光辉形象,有了这一纽带,使公司的日常工作得到以规范有序。
因此,秘书是一种职务,指与领导者保持尽小的空间,专为其提供以文字材料处理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和其他事务服务的行政人员。
二、秘书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及具体要求(一)忠于职守、敬业、爱业、自觉履行各项职责忠于职守、敬业、爱业、自觉履行各项职责,这是职业道德的一条主要规范,作为中小企业秘书人员,忠于职守就是要忠于秘书这个特定的工作岗位,自觉履行秘书的各项职责,认真辅导做好各项工作。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意识逐渐觉醒。
然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部分公民却忽视了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导致一些非法集会事件的发生。
本文以刘某某非法集会案为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案件中的应用,并从中汲取启示,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9年5月,刘某某因不满当地政府拆迁政策,组织、策划了一场非法集会。
在集会过程中,刘某某等人高举标语牌,高喊口号,要求政府改变拆迁政策。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案件分析1. 刘某某非法集会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本案中,刘某某等人以非法集会的方式表达诉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刘某某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表达诉求,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案件中的应用(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非法集会,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等人进行调查,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2)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刘某某非法集会案提醒广大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若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或许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因此,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当前公民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表达诉求的重要性。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法同学毕业论文范文11.选题选题要尽可能早些。
选题早,早做预备,时间充分。
2.选题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只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才能避己之短,用己所长,选择最利于发挥自己聪慧才智的课题。
比如,您想对"交感胺类药物"进行讨论,假如您的生理学、药理学基础好,可从其应用方面选题,可借鉴前人讨论成果,从不同侧面进行讨论,同样会有突破。
假如你的化学及药物化学基础好,可从药物基因方面及配伍方面进行讨论,通常药物的基本结构打算药物的作用,取代基因打算作用强度、副作用等。
医学领域学科许多,不一一列举,但都可找到其突破口。
只有扬长避短才能写出称心的论文来。
3.选题不要太特别选题特别,往往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写不出好论文的。
尽量避开大而简单的题目,选比较一般的题目。
比如"胆囊收缩素一胰泌素"对某一方面的作用讨论,这类题目有比较、有借鉴,写起来比较简单。
4.要摆脱单纯的爱好和趣味个人的爱好和趣味是选题的一个前题,但是,单纯地从个人爱好、爱好动身,也是不切实际的。
比如你对分子生物学很感爱好,也是目前医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就目前的试验条件及教学方案而临时还很难写出如意的论文。
当然有条件可从某个角度去讨论。
又如你对"爱滋病讨论"很有爱好,但目前国内你接触的都是其次手材料,孤立的去讨论,是困难的。
5.选择突破口选题要找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可选择难度较小,而又带有普遍意义的题目,或者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假如有条件,突破口可以选择两门学科的交界处,进行科学的"边缘"讨论。
作为医学院校同学各门课程都在同步与交叉学习,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好的连贯性,比如学习解剖学问较全面之后可以选择"某种外科术式改进探讨"。
基础理论融会惯通之后,往往在临床内、外科交界处或其它相关学科交界处做文章简单突破,比如内科侧重于药物治疗,而外科是往往忽视的,"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治疗化疗致吐"讨论胜利即为内科药学与肿瘤科交界处讨论胜利的典型例子。
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文秘论文范文
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文秘论文范文标题:法律文秘的角色与职责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法律文秘的角色与职责,并分析其对法律事务的影响。
首先,论文介绍了法律文秘的概念和历史渊源。
接着,论文详细介绍了法律文秘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职责与工作内容,包括文件起草、文书管理、律师协作等。
然后,论文分析了法律文秘在法律事务中的重要性,包括节约时间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保障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等方面。
最后,论文总结了法律文秘的角色和职责对法律事务的积极影响,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导言:法律文秘在法律事务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负责处理各类法律文件并协助律师进行各种法律活动。
然而,对于法律文秘的角色和职责却鲜有较为全面的研究。
本论文旨在探讨法律文秘的角色与职责,并分析其对法律事务的影响,以期为法律文秘的培养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法律文秘的概念与历史渊源法律文秘可以被定义为在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部门中提供文书撰写、文件管理、案件处理等支持工作的专业人员。
法律文秘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法律行业的早期,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统一书写和归档需求导致了法律文秘这一职业的诞生。
随着法律事务的复杂化,法律文秘的职责也日益扩展和重要化。
二、法律文秘的角色与职责2.文书管理:法律文秘负责维护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文书档案,包括整理、归类、存储和检索等工作。
3.程序协调与组织:法律文秘负责协调与组织各类法律程序,如立案、庭审、调解等,确保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
4.协助律师进行研究与调查:法律文秘负责辅助律师进行法律研究和案件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支持。
5.信息管理与维护:法律文秘负责管理和维护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系统,保证信息安全和高效运作。
三、法律文秘在法律事务中的重要性1.节约时间成本:法律文秘的存在可以节约律师的时间成本,律师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核心案件处理和法律研究上,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工作效率:法律文秘的专业技能和高效工作能力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
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在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面前的利益。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业主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适用条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司法实践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业主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业主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款项分期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导致该住宅的市场价格大幅降低。
业主以此为由,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降低房价,否则拒绝支付后续款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房价下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属于情势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降低房价。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法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
2. 地位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在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面前的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情势变化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这种变化。
2.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
3. 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力相结合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力相结合的结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无法实现。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内容摘要
本人在农村信用社从事基层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近年来信贷业务品
种逐渐丰富,抵押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一项金融工具,在支农服务中逐渐起到重要的作用。
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
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
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
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研究
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自己长期在基层信用社工作经验积累,分析了近年来本地区
贷款质量变化数据和调查根本原因,找出当前信用社抵押贷款办理中存在
的问题,分析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找到法律风险风险的
形成原因,最后提出了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目录
一、抵押贷款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形式1
(一)抵押担保真实性风险1
(二)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风险1
(三)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2
二、形成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2
(一)抵押程序存在瑕疵2
(二)抵押物本身的风险3
三、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4
(一)强化信贷人员法律素质4
(二)规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4
(三)确保贷款主、从合同有效5
(四)审查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资格5
(五)与市场紧密结合加强贷后管理5
结论5。
法律文秘毕业论文
法律文秘毕业论文法律文秘毕业论文在当代社会中,法律文秘作为法律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法律文秘既是法律事务的协调者和组织者,又是信息管理和文书撰写的专家。
因此,对于法律文秘的培养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篇论文将从法律文秘的职责、技能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法律文秘专业的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
一、法律文秘的职责作为法律行业中的重要一环,法律文秘承担着多项职责。
首先,法律文秘需要负责协调和组织法律事务。
他们需要与律师、法官、客户等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案件进展顺利。
其次,法律文秘还需要负责信息管理和文书撰写。
他们需要收集、整理和管理各类法律信息,为律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同时,他们还需要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如合同、起诉状等。
此外,法律文秘还需要负责案件调研和法律研究等工作,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二、法律文秘的技能为了胜任法律文秘的职责,法律文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
首先,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法律文秘需要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法律文秘需要具备较强的信息管理和文书撰写能力。
他们需要熟练运用各类办公软件,如Word、Excel等,以便高效地管理信息和撰写文书。
此外,法律文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研究能力。
他们需要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三、法律文秘的发展前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行业的日益壮大,法律文秘的发展前景也越来越广阔。
首先,法律文秘在律师事务所、法院、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法律机构中都有广泛的就业机会。
其次,随着法律服务业的不断扩大,对于法律文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因此,法律文秘在就业方面具有较好的前景。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文秘还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从事信息管理和文书撰写等方面的工作,为法律行业的现代化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法律文秘作为法律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法律文秘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文秘专业毕业论文文秘人员作为部门领导的直接协助人员,他们起到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文秘专业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文秘专业毕业论文篇1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然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不相协调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等重要问题作出相应明确统一的规定。
本文立足于我国实践需要,借鉴已有学术观点,通过比较分析,文中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既不同于合伙企业和公司,也不同于集体经经组织的特殊法人。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特殊法人伴随着“三农问题”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国涌现出了一大批与农村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发展的最为突出的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处于无正当身份的现状,客观上严重阻碍了这一新型组织的发展。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苑鹏同志就曾指出:“关乎合作社发展的两大问题就是合作社的性质以及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①因此,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缺乏统一性,即上下层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法律规定也不太明确。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的《宪法》和《农业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作了相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这一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为集体所有制经济。
2003年修改后的《农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这一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它到底具有何种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本科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我国房地产领域的股权转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股权转让;房地产;纠纷;法律分析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房地产企业纷纷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资本运作,以优化股权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纠纷频发。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件事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了乙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人民币5000万元收购甲公司2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随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责任;3. 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故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导致乙公司无法取得相应的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有义务协助乙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责任。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方面论文范文参考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方面论文范文参考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迅速发展和完善,现代法治建设也日益健全,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下文是WTT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方面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方面论文篇1试析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路径探索论文摘要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民主,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对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意义重大。
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塑造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本文认为,要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应当吸收国外陪审制度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重构。
论文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司法公信力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的作用以及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刑事案引起民众的关注。
因认定犯罪事实及量刑是否合法合理而掀起舆论热潮的案频发,裁判结果广受民众质疑。
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不断降低,司法公信力逐渐下降。
除一些确实审判失当的案之外,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样的,如公众对立法本意及审理程序的不了解,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价值而做出偏颇的报道,还有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追求的法律内在价值与民众的朴素价值观的冲突等等。
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民众与专业化的司法审判之间的缺乏有效的沟通,民众对具体的司法行为产生误解,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做出误读。
从而使群众产生“信访不信法”的观念。
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参与进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过程中,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民事、刑事、行政案中审查案基本事实,适用法律,进行量刑。
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挑选,使普通群众能够分享审判权力、监督司法,能达到疏通民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良好效果。
但是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制度并未取得其应有的效果,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司法资源的不充分,司法机关对陪审重视的不重视等等原因,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本文从国外主流的两大陪审制度的比较切入,分析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现状及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提出建议。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3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本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旨在探讨如何加强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实践建议。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网络骗局、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等问题频发,成为困扰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然而,相较传统犯罪,网络犯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手段更为隐蔽,因此加强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
二、当前网络犯罪的现状与问题网络犯罪如今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行为,诱骗受害人交纳定金或购买虚假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该类犯罪的特点是作案手段高度隐蔽,而且追查难度较大。
2. 黑客攻击黑客攻击是指利用网络相关技术打击网络系统,窃取他人信息或侵犯他人的权益。
黑客攻击通常具有匿名性、隐蔽性,对于掌握技术的黑客,破解网络系统并窃取信息或篡改数据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3. 网络盗版网络盗版是指未经许可,将音频视频、图书、软件等版权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并向公众提供、传播的行为。
这种行为虽然看似简单,但侵权行为严重,对版权拥有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 色情暴力网络内容的传播色情暴力网络内容的传播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传递、展示、发布有害信息,包括卖淫嫖娼、制售假药、赌博、赌球、传播谣言等。
这种内容对公众的心理健康和道德领域造成极大的影响,必须加强打击。
三、加强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建议1. 深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和补充,严厉打击网络犯罪,保护人民的网络安全权利。
2. 建立网络犯罪追诉机制加强各级法律机关和网络安全责任机构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建立网络犯罪追诉机制,提高网络犯罪的查处效率。
3. 提高网络安全管理技术加强对网络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与此同时,不断提高官方对网络安全的资金投入,加大技术研发力度。
4. 增加网络犯罪打击人员数量加强招募和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协调配合来共同推动网络犯罪的打击工作,把网络犯罪打击的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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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有三种分析路径:第一,“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1]徐某先后5 次将25 克毒品交付给刘某,并从刘某处获得总计15000 元,而刘某用15000 元换取了25 克毒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徐某与刘某间构成有偿转让毒品的交易,但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刘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每次购买的数量也不满足入刑的数量标准,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而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代购者牟利或变相加价的行为按贩卖毒品罪处理。
如果代购者没有意图从代购行为中获取收益,那么这种行为与吸毒人员自己购买毒品无异,但如果其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则虽有代购之名却在本质上实施的是贩卖的行为,代购行为已经变质,因此应当考察代购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
法律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小芳诉小丽”案为例,分析了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保护。
通过对该案例的剖析,揭示了名誉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保护现状,并提出了完善名誉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案例背景小芳与小丽系同村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小丽在村子里散布关于小芳的不实言论,称小芳偷窃他人财物。
小芳得知此事后,深感名誉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丽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小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芳名誉权的侵害,以及法院是否应支持小芳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3)名誉权具有专属性;(4)名誉权具有相对性。
2. 小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芳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小丽在村子里散布关于小芳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小芳的名誉权。
因此,小丽的行为构成对小芳名誉权的侵害。
3. 法院是否应支持小芳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芳要求小丽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应支持小芳的诉讼请求。
四、完善名誉权保护的建议1. 加强立法,明确名誉权的内涵和外延,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2. 加强对名誉权保护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意识;3. 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时,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4. 建立健全名誉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等,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五、结论“小芳诉小丽”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名誉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我们应从立法、宣传、司法等方面加强名誉权保护工作。
法律文秘毕业论文
法律文秘毕业论文推荐文章关于办公室文秘论文热度:商务文秘论文大全热度:企业秘书工作的难点分析热度:高校秘书论文最新热度:行政秘书论文范文热度:法律文秘专业主要培养具有相应的法学基本知识以及秘书学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公关能力,有一定的创新精神,能够从事法律服务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文秘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文秘毕业论文篇1试析高职法律文秘专业职业岗位研究论文摘要: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培养能适应公、检、法机关的书记官和办公文员的工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政府培养既懂法律又具有文秘技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本文围绕法律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职业定位,分析了当今社会对高职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素质及技能的要求,为本专业课程体系、课程结构的设置与改革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培养的方向。
论文关键词:法律文秘;职业定位;职业岗位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国民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对法律文秘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大,需要更多不仅通晓法律知识,而且具备文秘工作技能的应用型、通用型的法律文秘人才。
本文结合我院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对法律文秘专业的职业定位、培养方向以及与社会岗位(群)如何结合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法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文秘人才。
一、开设法律文秘专业的必要性开设法律文秘专业主要是基于社会对既懂法律,又懂文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首先,开设本专业顺应了法院和检察院对书记员工作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我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已将书记员从法官、检察官中分离出来实行单列管理,书记员有自己的职称晋升渠道和工资待遇制度,在知识结构上要懂得法律而不一定深究法律,要会运用语言,并具备快速的文字记录能力。
而且不一定必须是公务员身份或本科以上文凭,这一特殊定位,为高职法律文秘人才提供了就业岗位。
法律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王某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中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探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财产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一、引言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以“王某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探讨其完善。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6月,李某在其自建房屋周围种植树木,树木生长茂盛,枝叶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
王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以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修剪。
2018年9月,王某某家房屋因采光问题导致室内装修损坏。
王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因树木遮挡造成的损失。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 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加害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 本案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李某种植的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李某存在过错。
李某明知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但未采取措施修剪树木,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2)李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种植的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是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
(3)李某具有过错责任能力。
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1.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类侵权责任案件,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法律方面论文毕业例文
法律方面论文毕业例文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方面论文毕业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方面论文毕业例文篇1浅析农村电工招聘使用中的劳动纠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文件精神,全国各地在推进“两改一同价”(改革电力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工作中,在对过去亦工亦农的村组管电人员(简称“村电工”)招聘使用上,由于年龄原因,不能按照国家社保参保条件而未招聘使用的村电工,导致劳动纠纷现象突出,上诉(访)人数众多,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至2013年,福建、湖南、河南、四川等都相继出现了村电工集众上访和上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村电力及村电工形成的历史1.农村电工的形成农村电工的形成主要是根据农村用电的历史所产生的,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1970年-1982年集体办电时期,当时人民公社由区公所牵头,组织各生产队社员投工投劳,修建了微型或小型发电站,解决了个别乡镇和村组用电问题。
同时,用上了电的乡镇或村组安排专人管理线路和抄表收费,乡电工、村电工、组电工应运而生。
第二阶段:1982年-1988年群众建电时期。
在国家实行农村包产到户时,各村组通过卖大集体时期的仓房、耕牛等,自筹资金和组织人力架设农村低压线路,使绝大部分群众用上了电。
每个乡设一名乡电工(属乡八大员之一),每个村设村电工,每个组设组电工。
第三阶段:1988年-1999年电力普及时期。
随着农村集体、集资办电的兴起,90%的村组群众用上了电,用电照明得到了大面积普及各乡镇按照国家能源部1989年颁发的《乡电管站管理办法》(能源农电[1989]1286号)要求,成立了乡农电管理站;各村组用电按照台区总表计量的方式,由各村组安排人员(村电工)管理本村组线路并负责将电费收取后每月向乡农电管理站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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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秘论文范文导语:法律规范,是指由具有法律、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在一定区域内公开实施的规范。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文秘论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1、前言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该项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功效,对于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之刑罚目的,贯彻和落实罪责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历来十分重视自首制度的科学制定与正确实施。
立法上看从建国初期的单行法律到相继颁布的两部刑法典都对自首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
理论研究上看,自首制度也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关注。
局不完全统计,自建国以来,我国共发表了近百篇有关自首制度的专题论文,公开出版关于自首制度的专题性论著一部,另有大量以自首为题的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
虽然我国刑法界对自首制度的研究给予极大的关注,但由于在制定新刑法时旧刑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且新刑法的制定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产生。
由此可以看出对自首制度的理论研究时远远不够的。
所以再次对自首制度进行探究有这现实的意义。
2、自首制度的概况2.1国外研究概述正因为自首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所以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自首制度进行了研究并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相关的自首制度。
因为国外关于自首制度的古代文献留下的十分少,所以只有通过国外现行立法来透视他们的研究现状及各自自首制度的特色。
中外文化的差异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导致各国在立法模式上采取了不同的类型,各具特色、互不相同。
综观各国刑法中关于自首规定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下列诸种类型:(1)总则立法模式该种立法模式是指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总则中,适用于刑法分则的一切犯罪。
其特点是,突出量刑公正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未设专条定义,仅将之作为量刑时从宽处罚的一个情节,与其它同类情节规定在一起,供法官在决定刑罚时考虑。
如1976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74条第3项规定,将“犯罪分子向国家机关自首、审判时坦白、帮助发现或捕获共同犯罪人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作为可以减轻责任的三种情节之一。
类似立法还有俄罗斯、保加利亚、蒙古、巴西、奥地利等国刑法。
(2)分则立法模式该种立法模式是指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犯罪。
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分则条文明确规定自首从宽处罚的罪,法官量刑时就可对犯罪人的自首情节予以考虑。
具体哪些罪规定有自首情节,各国刑法规定不一,但都是规定在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中。
如现行《法国刑法典》第422—l条、第434—37条、第442—9条、第450—2条规定,犯恐怖活动罪、越狱罪、伪造货币罪和参加坏人结社罪,但能自首并揭发同案犯,从而得以侦破其它罪犯者,免除刑罚。
(3)总则分则双重立法模式该种立法模式是指自首制度既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又规定在刑法分则中。
总则中的一般自首适用于分则条文中对自首未做特别规定的一切罪条;分则中的特别自首,适用于分则条文中对自首有特别规定的罪条。
其特点是,分则中的特别自首的从宽幅度大于一般总则,其宗旨是借此遏制某些特定的犯罪。
如《日本刑法》总则第42条规定了一般自首制度及其处罚原则:“犯罪未被官方发觉以前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
”同时,分则某些条文作了特别自首规定,如第80条、第93条、第170条规定的犯预备或阴谋内乱罪、帮助内乱或帮助预备或阴谋内乱罪在未达到前自首的,私战的预备或阴谋自首的,犯伪证罪在判决确定前或惩戒或处分前自行坦白的等,免除其刑。
我国亦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4)实质性立法模式该种立法模式是指刑法典中虽未明确规定自首制度,使用自首这一术语,但其规定的内容实际上与自首无异。
如1940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犯罪人“自动向当局坦白别人所不知的或应归罪于他人的罪行的”,是“对犯人处刑的从轻情节”,这里规定的“自动向当局坦白别人所不知的罪行”即为自首的意思。
有的国家刑法典虽未规定自首制度,但往往把犯罪人犯罪时或犯罪后的态度规定为法官裁量刑罚时应斟酌的情节,这些情节无疑也包含自首内容。
如1968年《意大利刑法典》第133条和1975年《德国刑法典》第46条,均有此类规定。
客观的讲,总则分则双重立法模式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有助于体现自首制度初衷和更好地实现其根本目的,因而是各国刑事立法努力的方向。
(5)、发展趋势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该项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科学设计、正确理解和运用自首制度,对于促进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和节约司法资源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
然而现行立法中关于自首认定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对自首有着种种疑虑。
所以说放宽自首的认定条件是我国刑法改革中关于自首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
只有使犯罪嫌疑人真实感觉到自首的从宽待遇才能更大的发挥自首制度在预防犯罪和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功效。
而且该项制度对服刑人员也有着重大作用,使他们在这一制度的有力感召下,弃旧图新、认罪伏法、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从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使我们整个社会更加和谐与安全。
2.2国内研究概述从理论研究来看,自首制度一直为我国刑法界所注重。
自建国以来,我国发表了许多有关自首制度的专题论文,公开出版了关于自首制度的专题性论著,另有大量以自首制度为题的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
此外,所有的刑法教科书中,对自首制度都做了专节的论述。
然而,相对于自首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来说,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自首制度的研究还有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
一方面,在修订刑法典之前,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就有许多在司法实践中令人困惑的地方,并且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由于修订刑法典对自首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做了很大的调整,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例如:如何划分自首类型;如何冷静而又不失客观、公正的批评立法对于“接受审查和裁判”要件的删除;如何审视巨额财产的自首有无的争议等等,这些都是尽其国内理论研究的焦点和方向。
2.3自首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自首制度为刑罚制度之一,对自首者的处罚只有“应当减轻处罚”或“可以减轻处罚”两种情况。
因此,关于自首制度的理论基础刑法界存在着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争。
报应主义认为,刑罚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只能限于社会报应,否则就是刑罚权的滥用。
例如,德国哲学家康德主张道义报应:“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市民社会都是如此。
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
”主张法律报应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则认为:“刑罚应当以己然之罪为转移,刑罚权的行使就该以报应为界限。
总之,报应主义关注的是刑罚权行使的社会公正性。
按照报应主义理论,自首并不能减轻已然之罪所造成的危害,对自首者的刑罚不能以任何功利借口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否则有失公正性。
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并非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为达到一定社会目的采取的手段,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应该是为实现一定的社会功利价值。
例如意大利的贝卡利亚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矗犯罪和刑罚之间,不是什么因果关系,而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即运用刑罚这一手段,追求预防犯这一目的。
龙勃罗梭、菲利主张的行为功利主义则是以社会为本位,更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为此可以牺牲罪犯的个人利益,甚至可以成为对滥用刑罚的容忍,这与以个人为本位、强调对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规范功利主义是有所不同的。
尽管如此,两者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从未然之罪中去寻求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关注的是刑罚权行使的社会功利性。
对自首者处刑的从轻、减轻或免除,正是从未然之罪中寻求刑罚权的必然结果。
综合上述理论并且基于以下几点原因,我认为自首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功利,并且兼顾公正。
其一,从立法精神看,自首制度制定体现了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矗因为自首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
而这一刑事政策本身,就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案件侦破率,节省司法资源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其功利性很明显。
其二,从自首的成立要件来看,也体现了这一制度追求功利的理论基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悔罪”并未被规定为自首成立的要件之一。
②在投案时间上,规定得较为宽松。
③在投案方式上也比较灵活,除了亲首以外,代首、陪首、送首的,做出上述规定都是为了最大限度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同犯罪作斗争,其功利性自然也显而易见了。
其三:从自首犯的处罚原则来看,也体现着功利主义。
对于自首犯,一般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可以看出刑罚并非完全以已然之罪为根据,而从预防、惩治犯罪的功利目的出发。
自首制度的在理论基础上追求功利,但也不是可以无限度的去追求还是受到公正的制约。
这在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现行刑法中除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对于其他自首的情形,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而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是否从宽,由法官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投案时间、投案动机、等因素作出决定;对于罪行非常严重、情节非常恶劣的,虽然自首,也不予从宽。
这体现了刑罚公正对刑罚功利的制约。
其二,根据罪行轻重,而在从宽幅度上区别对待。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犯罪较重的,只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也体现了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的刑罚公正原则的要求。
3.总结从世界范围来看,自首制度的研究已不是一个新课题,但由于我国拥有很悠久的自首立法传统,加上传统的立法思想深入人心和与国外的法治环境不同,因此部可能直接借用外国成熟的立法。
所以我国自首制度的研究既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又要参考本国的立法传统。
虽然很多学者针对自首制度问题给与了很多的关注,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但仍存在不尽人意之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修订刑法典颁布行、对自首制度作出的几乎时全新的规定之前,就留有一些痼疾没有得到根治。
例如,同种数罪的自首认定问题虽久经争论,但依然未能提出合理地、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
(2)由于修订刑法典对自首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做了很大改动,又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例如如何审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之自首有无的争议等等。
因此,可以说目前的理论仍然有很大不足,与实践的要求相差甚远。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作者实践出发,结合复杂系统的刑法理论知识,结合我国自首制度的现状,提出的一些完善我国自首制度的切实可行建议是值得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