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某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某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在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经办机构,是指为持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营业部。

县级联社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均可在《金融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受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但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仅限于贴现经办机构。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是:经办农村信用社受理贴现申请→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对票据复审和审查→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料的初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对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签署贴现协议并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经办机构会计部门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入库保管→将贴现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后期管理→到期收回。

第二章贴现受理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仅受理由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各省(市)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或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受理。

XX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申请人对象和条件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授信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以下称承兑申请人)向开户行(部)申请,经承兑人审批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承兑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业务审批要求按总行当年授信授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政策;管理该项业务操作表单、协议和合同文本;负责CMIS系统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营机构CMIS系统操作的指导。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组织推动和营销管理;根据业务需求,协助经营机构对本行重点支持的客户进行协同营销。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权限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八条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推动、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贷后检查、风险监测和不良贷款管理等事宜。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手续费定价指导原则。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规程和营运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法律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经营机构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调查、权限内审查审批或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合同签订、承兑、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人对象和条件第十三条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对象和条件(一)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对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汇票申请人向支行申请,经支行、总行有权人审查、审批,总行授权支行签发并承诺到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四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

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各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关系;3.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贷款资格;4.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5.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6.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向经办支行提出承兑申请,支行受理后应指定客户经理按照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2.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年审或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企业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已核原件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6.申请人和担保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7.已核原件的商品贸易合同复印件;8.用财产抵押的应提供产权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和评估报告书(原始发票);9.保证金存入凭证原件;10.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44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汇票申请人向支行申请,经支行、总行有权人审查、审批,总行授权支行签发并承诺到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四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

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各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关系;3.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贷款资格;4.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5.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6.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向经办支行提出承兑申请,支行受理后应指定客户经理按照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2.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年审或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企业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已核原件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6.申请人和担保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7.已核原件的商品贸易合同复印件;8.用财产抵押的应提供产权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和评估报告书(原始发票);9.保证金存入凭证原件;10.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87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汇票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是指签发银行汇票,并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汇票的解付以及出票行(社)与代理付款行(社)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农信银汇票资金清算采取“逐笔申请、逐笔圈存、实时全额清算”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业务管理机构和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的基层支行、营业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总行在省联社的清算资金账户必须留有足够的清算资金统一清算辖内签发的农信银汇票业务资金。

第六条领用和对外签发的农信银汇票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农信银汇票凭证,必须由电脑打印签发,不得手工签发。

第七条必须做到汇票专用章、农信银汇票凭证分管分用。

第八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的农信银汇票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九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形成的业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十条办理农信银汇票签发、解付和结清时,必须认真审查原始凭证,依据原始凭证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签发农信银汇票必须换人实时复核,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过会计主管授权.第十二条总行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系统对签发的汇票业务信息将作拒绝。

第十三条签发现金农信银汇票时,必须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需使用农信银汇票向代理付款行(社)支取现金的,在汇票上必须注明代理付款行(社)名称,在汇款金额栏大写金额前注明“现金"字样.签发转账农信银汇票的,不得填写代理付款行(社)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规定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规定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规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基本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设置汇票申请、凭证保管打印、审核盖章三个岗位。

柜员根据信贷部门批准同意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及《银行承兑协议》申请合同方可受理;凭证由兼职主出纳保管并打印;前台经理保管并加盖汇票专用章。

各岗位相互牵制,各司其职,做到“三分开”。

银行承兑汇票由计算机签发,禁止手工签发。

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加盖作废章后交清算中心。

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一)、支行(部)签发目前支行(部)仅签发出票人用转入2511科目足额保证金的或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作为足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支行(部)柜员接到经批准同意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银行承兑协议》时,应认真审查其各要素,确认合法、完整后,在操作系统“合同管理”中做“合同录入”,并根据系统要求逐一录入各项内容。

如保证金为对公存款时,在“合同录入”时将出票人提供的转帐支票全额保证金自动划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可选择活期、3个月、6个月三种方式。

如保证金为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先在贷款业务中做“抵质押录入”,产生一个质押品编号,再在“合同录入”时输入质押品编号。

“合同录入”完毕,产生一个合同号,并联动收费窗口,向客户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由客户提供转帐支票)。

柜员在《银行承兑协议》右上角填上合同号。

“合同录入”完毕,再做“汇票申请”,对该份合同作金额和份数的分配,并准确录入收款人帐号、户名、开户行。

柜员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银行承兑协议》交兼职主出纳,由兼职主出纳做“汇票签发”,逐份打印承兑汇票,该合同所有汇票全部打印完毕后,在汇票第二联备注栏内加盖经办人私章。

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范商业信用,充分发挥银行融资作用,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为付款人。

第五条承兑、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六条经本行贴现的商业汇票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回购或向其他银行申请转贴现。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第八条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可向本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有下列情形的,严禁办理承兑业务:一、逃废银行债务的;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或未结清逾期贷款的;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第九条向本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兑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结算情况良好,企业客户评级原则上在优质以上(提供全额保证金的承兑申请人可适当放宽),资信状况良好;二、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三、承兑申请人符合本行贷款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条承兑汇票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对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担保。

第十一条承兑申请人向本行申请承兑,须附送以下资料:一、承兑申请书;二、申请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三、上二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四、承兑申请人章程,并提供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申请承兑决议;五、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六、申请承兑的担保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资料中,已上报过的且没有变动的,可免报。

农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河南银监局《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意见》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力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签发,并向公司业务部申请,经总行审查同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我行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对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款项的行为。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二)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三)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必须遵循“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

为加强对承兑风险的控制,必须公司部门为单位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各开户行受理的银行承兑业务由总行营业部统一办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应遵照信贷操作流程办理。

对提供100%保证金的可简化操作手续和授信手续;对承兑敞口业务要按照信贷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由出票人和承兑行社根据合法的商品交易需求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属分期付款,可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供货进度分次签发。

第七条受理的承兑汇票必须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模块中登记。

第八条受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出票人的条件第九条出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出票人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具备正常的支付能力;(三)出票人必须是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具有真实合法的购销合同,且购销合同中应注明或间接约定可以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四)必须按照银行承兑合同规定的比例缴存承兑保证金;(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无欠息,信用记录良好;(六)承兑敞口业务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或财产抵(质)押担保;(七)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商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电子商务解决纠纷平台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农商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农商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采取合理、适当的审慎原则,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真实追踪。

第五条农商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强大的风险控制管理能力。

第六条农商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设立独立的审批机构和专业的审批人员,确保审批的公正、合法和精益求精。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七条农商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确保交易各方的真实身份、授权身份以及资金的安全使用,需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一)客户申请:客户向农商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批决策:农商银行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承兑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四)通知客户:农商银行应向客户发出通知,告知审批结果,并要求客户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农商银行按约定要求交付银行承兑汇票。

(六)业务结算:农商银行按照约定的结算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支付或扣划相应的款项。

第三章风险管理措施第八条农商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客户信用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采集并分析相关数据,以确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

(二)风险控制: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通过制定风险警示指标、设置风险分级和限额,以及积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等方式,有效控制风险。

(四)信息安全保障:农商银行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的敏感信息和交易数据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

(五)风险监测和风险提示:农商银行应定期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情况,并及时向客户发出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注意风险。

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承兑汇票业务中的操作,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农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二章:承兑汇票的申请与审核第四条:农商银行应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交易记录决定是否承兑汇票。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在承兑汇票业务审批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放承兑证明,并受理汇票出票申请。

第三章:承兑汇票的出票与背书第六条:客户在出票时应按照农商银行的要求填写出票人、收款人、金额等信息,并在汇票上签字盖章。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在收到客户出票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背书服务,并在汇票上注明背书记录。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在收到背书汇票后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汇票的背书手续,并向客户提供背书确认函。

第四章:承兑汇票的支付与兑付第九条:承兑汇票到期前3个工作日,客户应向农商银行提前办理支付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条:农商银行收到客户支付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将支付金额划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客户提供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在收到兑付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收款人支付兑付金额,并注销该汇票的支付权。

第五章:承兑汇票的贴现与转让第十三条:客户可将承兑汇票转让给他人,但需获得农商银行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在收到客户转让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客户提供转让凭证。

第十五条:客户可将承兑汇票贴现,但需按照农商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担保材料。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在收到客户贴现申请后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贴现决定。

第六章:承兑汇票的管理与归档第十七条:农商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承兑汇票档案,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应定期对承兑汇票进行检查和清理,及时处理过期和疑似伪造的汇票。

第十九条:农商银行应在每年年底对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计,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下称转贴现业务)管理,促进转贴现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行申请并经行社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买(卖)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融入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转让给另一金融机构,不约定日后赎回的票据行为。

(二)回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融入资金时,约定卖出回购方按约定的日期、价格将银行承兑汇票购回的业务行为。

票据买入方称之为买入返售式转贴现,票据卖出方称之为卖出回购式转贴现。

第四条各行受理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贴现申请人的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具有开展票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二)分支机构应取得上级业务授权的书面文件。

(三)具有经人民银行批准拥有“汇票专用章”,并能自主、完整背书签章的。

(四)符合本行其他的规定条件。

第三章转贴现的期限、金额第六条买(卖)断式转贴现的期限自转贴现起息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承兑行在异地的,应另加三天的划款期,如遇节假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回购式转贴现的期限自转贴现起息日起至双方约定的回购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汇票最长期限1年)。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以下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作为承兑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第三条ⅩⅩ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资格,仅限于县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营业部。

县级联社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均可在《金融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县级联社相关部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调查、审查和审批;县级联社营业部负责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视同贷款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由贷款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单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县级联社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总余额的10%。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流程是:承兑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承兑→兑付→垫款催收。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九条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办理100%保证金或全额存单、全额国债质押的低风险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管理,规范承兑业务行为,有效控制承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系指以银行为承兑人,保证商业汇票的到期付款,并承担无条件支付义务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承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第五条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资金来源;(三)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且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四)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信用社存有汇票票面金额10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对信誉好的优质客户,可适当放宽条件,给予一定的敞口风险金额(即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但须提供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对选择抵、质押方式担保的,比照相应贷款手续办理)。

第三章期限及手续费第六条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和到期日。

第七条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规定计收。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承兑业务的审批仅限于县级以上联社,基层信用社因业务发展开办此项业务,一律按程序逐笔报上级联社审批。

第九条对于100%保证金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只实行单笔权限控制,不受余额总量限制。

市级联社单笔权限为300万元(含300万元);县级联社单笔权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均需向上级社报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材料,下同)。

第十条对有敞口风险金额承兑汇票的审批权限,实行单户余额总量和单笔权限双线控制,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需向上级社报批。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保障贴现业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制度、内容和执行人员,经总行或分支机构行长或经理签署并公布实施,做到程序规范、文件齐备、制度完整。

第二章贴现业务流程第四条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应当向借款人详细了解其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借款期限等有关情况,评估其还款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应当与借款人、出票人先签订委托贴现协议,明确该笔贴现的汇票金额、贴现利率、贴现期限以及付息方式、罚息率等内容,并在该委托贴现协议中明确约定贴现期限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在接到委托贴现协议及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当尽一切努力核实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真实身份及规模、账户信息服务期间、出票期限等有关情况,证实其所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商业银行在核实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真实身份及规模、账户信息服务期限、出票期限等有关情况后,应当与承兑行进行确认,当承兑行确认了该汇票时,商业银行对该汇票的贴现就有效了。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凭借有效汇票贴现后,应按照委托贴现协议确定的利率和贴现期限计算利息,将贴现款支付给借款人,同时扣除相应银行费用。

第三章贴现业务的管理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金额应当与承兑行确认的金额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对汇票内容、金额、签发日期等进行核对,确保汇票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开展贴现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资金出入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台账并做好归档,记录贴现汇票的金额、期限、利率、收费等情况,以便日后管理和审核。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153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采取临时授信方式,逐笔报批。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总行授权营业部具体承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其他营业网点未取得总行授权不得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贴现权限和流程第八条审批权限。

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权限管理,授权审批。

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授予的权限审批。

第九条贴现业务流程。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按以下流程操作:(一)营业部授权范围内的贴现业务:客户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和审查→柜面发出查询→收回查复→利率审批→营业部负责人审批→柜面贴现和票据管理→到期收回(二)营业部授权范围外的贴现业务:客户申请→营业部受理和审查→柜面发出查询→收回查复→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利率审批→有权审批人审批→营业部柜面贴现和票据管理→到期收回营业部应安排专人负责贴现业务的全程报审工作.第十条贴现利率管理。

贴现利率参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贴现单位的经营状况由总行确定,适时调整,网上公布.营业部按照总行网上公布利率在权限范围内正常办理贴现业务;低于网上公布利率办理贴现的,须报请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待地方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汇票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集中办理。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经济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2、签发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即时评定AA级(含)以上和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企业。

3、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

4、无欠息,无不良记录。

5、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6、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

7、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第四条必须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确定能否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同时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五条为确保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必须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1、除有效担保外,必须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

3、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农商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票据贴现)的操作程序,控制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商行的行为。

第三条办理票据贴现应遵循“谨慎合规、分级审批、先查后贴、真实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票据贴现的农商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明晰的岗位设置;(二)经营范围包括票据贴现;(三)业务经办人员需经过培训,熟悉票据贴现的相关知识,并熟练掌握票据贴现的操作流程。

第五条农商行办理票据贴现所涉及的各岗位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会计核算和票据保管工作。

(二)客户部门负责票据贴现申请的受理、办理工作。

(三)信贷部门负责票据贴现的审查工作。

(四)稽核部门负责票据贴现的稽核检查工作。

(五)风险合规部门负责票据贴现合同的合规监督工作。

第六条票据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农商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商行的账户监督;(三)与现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票据贴现申请人仅限于农商行服务辖区(本县域范围)内的客户,不得为异地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第八条票据贴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贴现申请书;(二)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最新年检证明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即期财务报表;(三)持票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票据尚未到期、要式完整,已正确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四)持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或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根据税收制度相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实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原件;(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农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申请,经本行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本行承兑汇票的具体经办机构为营业部(以下简称承兑行)。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前必须经省联社批准,并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前提条件:(一)本行资本充足率高于4 %(含);(二)本行存贷款比例低于80 % (含);(三)本行相关内控制度健全、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完善;(四)本行信贷管理水平必须满足相关要求,信贷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必须达到25 %以上,拆入资金比例不得超过 4 %;(五)缴纳的存款准备金足额,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高于3 % (含);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纪录;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承兑提交以下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二)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三)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四)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有关证明(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六)承兑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担保供足额担保(抵押或质押)。

抵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

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四章审查和审批第十一条承兑行对承兑申请人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四)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三年是否有不良记录;(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客户不予办理承兑:(一)逃废银行债务的;(二)已列入逃废债务黑名单和本行信贷退出名单的;(三)有次级、可疑、损失贷款或欠息的;(四)对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逾期15天以上或有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的;(五)国家政策明令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或项目。

交的资料及审查报告等按贷款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视同贷款,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需报省联社审查。

对能够提供100 %保证金的,可直接办理。

第十五条经审批同意后,业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定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清单。

第十六条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七条会计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

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八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

每张金额不得超过1千万元。

第五章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第十九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本行将根据出票人的资信及风险状况确定和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

第二十条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和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六章检查及到逾期处理响到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三)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社情况是否正常。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五)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业务部门应向客户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书》,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于付款。

第二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本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本行垫付。

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垫付款项转入“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二)就垫付款金额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三)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第二十四条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业务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严禁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第七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要建立相应台账,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的受理、保证金收取、审批、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严格监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承兑汇票的总量要控制在上年度各项存款余额的5%以内,未经省联社允许不得突破;如垫款余额超过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 %,应立即暂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清收。

第二十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要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 %以内,如经省联社复核的可以放宽到20 %。

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业务和会计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分别建立台账,按时进行核对。

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的跟踪检查;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会计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付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检查制度。

业务、会计、稽核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每季要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会计部门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登记、保管责任制;(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三)承兑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收取、管理和划转;(四)垫付资金情况及清收措施;(五)对查出问题的纠改情况;(六)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第三十一条承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一)经本行审查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责任,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

收取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借:活期存款一出票人户贷:保证金存款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收取承兑手续费时,会计分录为:借:活期存款一出票人户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一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同时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收记表外收:承兑汇票-应付银行承兑汇票(二)每天应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款项。

汇票到期日,付款人的账户有足够票款支付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利息一保证金存款应付利息(按保证金存放时间计算,下同)贷:保证金存款一出票人保证金户借:保证金存款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借:活期存款一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贷:应解汇款一应解付银行承兑汇票款(出票人户)同时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付记表外。

付:承兑汇票-应付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本行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同时将垫付的款项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利息一保证金存款应付利息贷:保证金存款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借:保证金存款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借:活期存款一出票人户借: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一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和出票人存款账户金额的差额)贷:应解汇款一应解付银行承兑汇票款(出票人户)同时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付记表外。

付:承兑汇票-应付银行承兑汇票(三)本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委经审查无误,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

会计分录为:借:应解汇款-应解付银行承兑汇票款(出票人户)贷:存放款项类科目第三十二条贴现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一)本行受理汇票贴现时,会计分录为:1、买断式直贴贴入贷:活期存款一持票人户贷:贴现资产-票据贴现-利息调整收:有价单证-银行承兑汇票每季末月29日确认利息收入借:贴现资产-票据贴现-利息调整贷:利息收入一贴现利息收入2、买断式转贴现贴入借: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贷:存放款项类科目贷: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收:有价单证-银行承兑汇票每季末月29日确认利息收入借: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二)贴现到期,收回贴现汇票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1、买断式直贴贴入票据到期收回借:存放款项类科目借:贴现资产-票据贴现-利息调整贷:贴现资产-票据贴现-面值贷:利息收入一贴现利息收入付:有价单证-银行承兑汇票2、买断式转贴现贴入票据到期收回借:存放款项类科目贷: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付:有价单证-银行承兑汇票(三)贴现到期未收回款项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账户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应按照其资产性质转入相应的垫款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户而账户余额不足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