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状况其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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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论文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论文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100-02摘要一人公司是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所增加的一项新内容,历来是各国公司法讨论热点,各国对此态度不一。

我国虽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

本文通过对一人公司含义、特点等的分析,来表明一人公司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以及在市场活动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可行性措施,以期一人公司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利弊公司人格否认一、一人公司制度概述我国新《公司法》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由于作为一种新型公司模式,对传统公司法制度构造的原则构成挑战,其特殊地位决定一人公司具有不同于传统公司的特点,表现如下:(一)股东单一。

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而传统公司则一般要求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具有很强的社团性;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律也只要求为自然人,此特点与传统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明显区别开来。

(二)股东有限责任。

与传统公司相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股东也不负连带责任。

此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简单。

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

单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决定着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另外,董事会、监事会设置与否均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要求。

(四)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

一人公司一经依法成立,便与传统公司一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于股东个人的独立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是一个可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1]。

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是其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所必须具备的。

关于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关于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关于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缺失与完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形式一人公司都予以承认,但基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传统不同,对一人公司的承认模式不尽相同。

我国于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从而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的规制中。

一人公司制度的引入,不仅反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维持的迫切需求,也是对世界公司立法潮流的顺应。

标签:一人公司制度缺失完善在公司法理论日渐完善,多数国家立法承认一人公司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

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公司立法理念的变化,从过去注重社会交易安全到目前鼓励投资与防控风险并重,结束了长期以来学术界关于一人公司存废的争论。

如果既要防止一人公司形同虚设,又要防止一人公司制度被滥用,那么,就需要法律的精妙设计。

一、各国及我国对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现代社会丰富多彩的一人公司实践早就摧枯拉朽地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限制。

自从列支敦士登1925年《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第637条公开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制度便如同星星之火,逐渐燎原。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自1981年起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法》自1994年起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此前一人公司早已暗渡陈仓,数量不菲。

据估计,1980年前德国每4家有限责任公司中就至少有1家公司由实质一人股东组成。

法国亦自1985年起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并自1994年开始允许股东一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欧盟许多成员国已经开始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为推动各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12月21日通过了《关于一人公司的第12号公司法指令》,并要求各成员国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按照该指令的要求,修改本国公司立法。

日本1990年修改《商法典》,允许投资者设立一人股份公司(第165条),删除了股份公司之设立应由7人以上发起人的法律限制。

同年,日本修改《有限责任公司法》,删除了该法第8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

浅谈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浅谈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浅谈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人公司已成为我国企业主体类型之一,而完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护一人公司的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完善一人公司的设立与注销程序。

当前,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但注销程序却相对复杂。

在一人公司注销时,要求清楚明确的报告材料以及注销流程,以减少企业主因注销困扰而放弃合法权益的现象。

同时,在一人公司设立方面,可以考虑简化办理程序,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鼓励更多的人士选择一人公司。

其次,完善一人公司的权益保障机制。

一人公司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界限模糊,容易导致个人财产受到侵害。

因此,可以通过明确规定个人与公司财产的分离原则,明确一人公司财产与其经营者个人财产的分界线,保护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权益。

同时,还可以设立独立的法人资格,明确企业法人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再次,完善一人公司的税收政策。

一人公司可以享受相对较低的税率,但当前税收政策对一人公司的适用范围和纳税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可以建立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一人公司的纳税负担,鼓励创业者创办一人公司,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完善一人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

当前,一人公司的社会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导致经营者对社会责任的漠视。

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化一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明确一人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推动一人公司做好社会责任的履行。

最后,完善一人公司的监管机制。

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与经营者个人地位相结合,容易出现规避监管与责任逃避情况。

因此,可以建立健全一人公司的监管机制,加大对一人公司的执法力度,确保一人公司依法经营,形成有效监督。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可以从设立与注销程序、权益保障机制、税收政策、社会责任制度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入手。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才能进一步规范和保护一人公司的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助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

它明确了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大胆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都是我国公司立法的大胆尝试。

同样,我国新《公司法》也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通过比较的方式指出新《公司法》中的不足点并对如何完善这些不足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一人公司的概念所谓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本人拥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持有比较少的股份,在公司决策和运营中不发挥实际作用,多表现为家庭式公司。

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禁止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必须为两人以上,还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应立即解散公司,恪守着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

随着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发展,特别是有关法人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人公司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司法上的认可。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1、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与传统社团性有限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

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通过其他形式(如:一个股东购买了其他股东的所有股份),最终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人。

2、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有其独立的法人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相分离,他们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引言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灵活的经营形式,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家的青睐。

然而,由于一人公司与传统的公司形式有所不同,其法律规制也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本文旨在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分析其优势与劣势,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二、一人公司的定义与特点一人公司,即由一名自然人单独设立、投资、经营的公司形式。

其最大特点在于只有一名股东,实施一股一票制,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三、一人公司的优势1. 灵活性:一人公司的决策流程相对较为简单,股东可独立做出决策,从而提高了经营的灵活性。

2. 控制权:由于只有一名股东,他们可以完全掌控公司的经营,并能够迅速作出决策,减少了管理层之间的协商时间。

3. 便利性:成立一人公司相对简单,所需的手续和文件较少,注册过程相对迅速。

四、一人公司的劣势1. 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势,但这也意味着其个人财产可能与公司财产发生混淆,给个人财务带来一定的风险。

2. 资金局限性:相较于其他公司形式,一人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有限,往往只能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经营,难以快速扩大规模。

3. 信息不对称:由于只有一名股东,内部信息对外部人士来说不够透明,可能导致投资者信任度不高。

五、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1. 注册要求:一人公司的注册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注册资本、住所等信息的登记。

2. 公司章程: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股东权益、经营范围、财务管理等内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股东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和经营决策的责任。

4. 公司治理:一人公司应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公司治理,并建立内部监督机构,保障股东权益。

5. 财务报告:一人公司应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外部审计,确保信息透明度。

六、一人公司的完善建议1. 加强监管:加大对一人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2 .设 立 一 人 公 司 的数 量 限 制 不 合理 。《 公司 渤 第 5 条 第 开其一人公司面纱, 9 直接要求其背后的股东清偿债 务来保 障债
2 款加入了“ 一个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 权 人 利 益 。
定。规定会抑制一人公司的活力 , 不利于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

(0 1)



[ 吴鹃. 1 ] 我国一人公司设立主体的立法缺 陷及完善.: 《 文史博览》 20 .0 8
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 并未对一人公 司的经营活动 设 但
2 王保树, 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0 69 《 . 20 ( ) 立必要的公示制度 , 以备 公司的债权人 、 其他相对 人 以及相关 [1
试论 一人 公 司制 度立 法缺 陷 及 完善
任 晓玲
( 青海民族 大学, 青海 西宁 800) 100
现行 《 司法》 5 公 第 8条第 2 规定 : 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 限责 监督部 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 一人公司外部监 督机机构作出 任 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 限责 明确规 定, 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任 公司。这条规定说 明我 国现行的公 司法 确立 了一人 公司制 度, 是我 国公 司法 理论与实践发 展的重要成果 , 但是 一人 公司 制度仍然存在许多 问题需要完善 。
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得到实现, 又可保障债权人 的利益。
5 .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 门槛过 高, 既不利于法
编制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的强行规定 , 实中并没有其他配套 的 律对一人 公司的规范 , 现 也不利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应 有效的信 息披露方式 。对于一人公司而言, 信息 的及 时披露不 当切合实 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 的条件 , 将一人公司的设立的 仅有利于债权人 随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 更有利于督促一人公 注 册 资 本 额 降低 , 允许 分 期 缴 纳 。 且 司股东合法地经营 管理公司。 6 .一 人有 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 意义 上的公 5 .一人公司设立的成本过高, 限制了一人公 司的设立 。 在 司的组织机构 。一是法律应 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 由一人 注册资本的规定上 , 一人 公司实行严格 的资本 确定原则 , 注册 股东兼任 该公司的唯一董事 即可 。二是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 资本不得低于 1 0万元 , 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立法规定一人有 限 事会 , 并应对监事 的任命作出 明确的规定。对监事人员 的任命 责任 公司的最低 出资 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 出许 多, 还 方面 ,必 须坚持完全掌控 公司的一人股 东不担任 监察人 的原

论一人公司的立法及完善

论一人公司的立法及完善

论一人公司的立法及完善一人公司是公司中的特殊类型,其法律地位及利弊一直为法学界争议。

本文从新《公司法》修订,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内容及理由,并就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理论及公司法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标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公司运行的新准则。

在新公司法中首次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开始登上中国历史舞台。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分类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

按照表现形式,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上一人公司和实质上一人公司。

形式上一人公司是指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实质上一人公司是指一公司在形式上虽然有复数股东,但仅有其中一人为股份或出资的真正所有人,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其余股东依信托等关系而为名义股东,就名义下的股份或出资并不能实际享有权益的公司。

按照产生形式,一人公司可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衍生型一个公司。

原生型人一人公司即由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发起设立的公司;衍生型一人公司,公司在成立时不是一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展为股东仅为一人的公司。

二、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的立法改变是公司制度演进的必然:1.从公司法理论看,通常公司一经成立其独立法人人格随之产生而与其成员的变动无内在关系,如果因股东人数减少至一人就解散公司则无疑是一种损失。

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存在,使得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可以通过股份的再度转让,恢复多数股东之状态。

对一人公司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人公司在利与弊两方面的激烈冲突,然而争论并不能取代事物的存在,即使对一人公司持否定态度,一人公司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运用法律禁止其存在,单个投资者仍会用挂名股东的方式规避法律。

论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

论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

论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摘要:2005年我国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首次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一人公司作为新兴事物,在我国确立3年以来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文章结合一人公司的发展渊源,阐述了我国新《公司法》增设一人公司的合理性和意义,然后就一人公司在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标签:一人公司公司法问题分析建议我国在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中首次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一人公司作为新兴事物,在我国确立3年以来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一人公司的发展历史概述一人公司(one-person company),又称独资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所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在资本主义早期,公司之所以能登上历史舞台,是因为其有限责任的特点适应了资本快速积累的要求,为资本主义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到了19世纪末,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个人出资的力量不断加强,单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完全有能力设立公司。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巨大风险,人们迫切希望设立一种只有单个股东、而且又能享受有限责任利益的公司,由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便悄然兴起。

普遍认为,1897年英国发生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一案,是英国承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最早、也是最典型的案例。

它以判例形式确认了一人公司在英国的合法性,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

1925年,列支敦士登制定了《自然人和公司法》,它以成文法形式最早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均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设立,并可由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

截至1995年,至少已有23个国家的公司法赋予了一人公司之合法地位,体现了各国立法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变化趋势。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李飒*(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内容提要: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大的变动之一就是承认了一人公司制度,并对之进行了规制。

从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至今,历时一年多,一人公司纷纷涌现,同时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也浮出水面。

本文旨在结合《公司法》明确承认一人公司后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指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对之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一人公司公司法有限责任虽然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在面对一人公司这一问题时都存在很多争议。

但是在大量实质的一人公司存在的今天,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纷纷承认一人公司的今天,理性的人们发现,与其可能存在的弊端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

一个具有合理存在的现实,只能通过对制度进行完善而不能禁止。

基于此,新《公司法》中专节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

当然,在确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一人公司的运行进行有效规范,这涉及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问题。

公司法必须针对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构建一套扬长避短、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使一人公司在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下良性运转。

但是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其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一、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制度创新《公司法》在第二章的第三节专节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该节的七个条文分别从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明确规定。

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十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而且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于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

显然,相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而言,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

试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完善摘要:修订后的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重大突破。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探讨随之也转入了如何完善立法的阶段。

本文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立法现状及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立法完善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独股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且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西方各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态度一般都经历了从禁止设立到逐步承认存续,一直到承认合法性。

不同的只是各国的具体规定有所区别而已。

我国老《公司法》对设立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原则上禁止法人、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例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

公司法修改前很多学者主张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无视其存在的事实,不如让其浮出水面,对其加以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了时代潮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规定。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这种名义股东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当然也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义务。

这种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

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狭义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一人公司作为新兴经济组织形式,正在我国蓬勃发展。

一人公司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由一人独资或者少数股东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成立便于个人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我国的一人公司资本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过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30万元。

这一限制将一人公司的设立门槛提高,限制了个体创业者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因此,可以适当降低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以鼓励更多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入市。

其次,一人公司的股东资格限制过严。

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不得同时为多家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并且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转让股权给其子女、配偶、父母等特定亲属。

这限制了一人公司的发展和扩大股东合作的可能性。

可以酌情放宽一人公司的股东资格限制,使更多的股东能够合法设立一人公司,并且在公司经营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此外,一人公司的股东信息公示制度有待完善。

公司的股东信息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应该保证公开透明。

目前,一人公司的股东信息没有像其他公司那样要求进行公示,这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集中和不公平竞争。

因此,应该建立起一人公司的股东信息公示制度,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透明。

另外,一人公司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机制亟待健全。

一人公司由于唯一股东的特点,法律责任和风险相对较大。

然而,目前的公司法并没有完善一人公司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机制,这给一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因此,应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机制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一人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一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亟需加强。

一人公司由于没有股东会议和监事会,决策权和监察权往往集中在一人身上,容易导致财务管理的不规范和风险的增加。

应该建立起一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减少经营风险。

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现状及规制研究

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现状及规制研究

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现状及规制研究20世纪70年代,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原有公司法中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种一人公司形式,并未承认自然人独资公司和法人独资公司,但实践中一人公司却大量存在。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法律上的肯定,但由于其内容的简约,难以适应实践需要。

为此,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现状及缺陷的阐述,提出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设想和建议。

标签: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立法实践立法建议“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

2005年,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成立一人公司做了法律上的肯定。

但由于相关规定的简约,导致一人公司法律执行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疑难。

因此,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对的现实课题。

一、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现状我国《公司法》设专节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使一人公司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轨道。

然而,一人公司,尤其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

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此,《公司法》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1.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公司注册资本代表了一人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为在一定范围内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了最低资本限额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且可以在2年内缴足。

2.明确一人公司的法律定位为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性、开放性,规模的无限膨胀性和集资功能,立法排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可能性,将一人公司定位在有限责任公司,着重强调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形式也不断增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企业形式备受青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负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在这种企业形式中,公司的债权人只能通过股东以公司财产为限来追偿,而不能追究股东个人的财产责任。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在营商环境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但其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缺陷1. 股东保护机制不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在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享有公司收益的权利,但随着公司的发展,股权价值的提高可能依赖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如果管理层存在错误决策或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下滑,股东股权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缺乏足够的保护机制,他们只能通过将股份出售、追讨损失等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其实现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2.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另一个存在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够完善。

尽管知识产权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一些不良竞争行为如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依然普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知识产权可能遭受损失,甚至无可挽回。

因此,应建立一个适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股东会制度的问题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都具有一个股东会(或者称为股东代表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需要股东会进行决策。

但现实中,由于股东数量较多或者分散等原因,部分公司的股东会很少进行实质性的议题讨论和决策,只成为一个纯粹的形式化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有效反映,也不能对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完善1.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需要加强股东的权利保护机制。

例如,制定更加完备的出资保护准则,明确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权利,规定一定的监管措施,以确保股东权益的更好保护。

论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论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论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本文以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围绕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在一人公司立法方面所存在的不足,探究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以期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路。

本论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笔者简要介绍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分类、特征以及其发展过程,并分析了它存在的弊端,指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不足,说明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必要性,然后下面用五个部分对一人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部分是加大资本制度的改革力度。

笔者首先分析了注册资本的作用和功能,指出注册资本对债务的担保功能正在减弱,我国公司法试图用最低注册资本金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不会取得预期效果的。

接着阐述过高的资本门槛所可能产生的弊端:第一,对于一人公司而言,多属中小型企业,提高资本门槛,限制了一人公司的发展,于立法初衷不符;第二,容易增加名义股东,引发诉讼纠纷。

第三,不同的市场主体享受不同的法律待遇,引发社会不公。

笔者建议应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使一人公司的资本“平民化”,鼓励个人投资,繁荣市场经济。

然后是严格资本三原则。

此部分侧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并没有给与特别的关注,这样的结果是一人公司股东可能会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笔者提出三点防范措施,第一,要建立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严格责任机制,以防止股东操纵评估验资机构进行虚假评估;第二,借鉴出资担保制度,以保证资本充实,限制董事经理的报酬,以防止公司股东变相倒空公司资产;第三,对公司的转投资和对外担保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三部分是完善公示制度。

本部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衡平股东和债权人信息的不对等,要求一人公司必须进行身份公示,从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但是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在一人公司设立时要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是法人独资,而对于存续型一人公司是否也需要进行身份公示并没有涉及。

浅谈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浅谈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浅谈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一)论文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割完善措施论文摘要: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技术方面尚有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应切实完善资本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构建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为。

一、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的唯一性。

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唯一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相互分离,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的股东,传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机械地加以运用,需要在机构设置、运作程序等方面重新设计,以使其在内部治理上能如同传统公司一样显现出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并体现出一人公司的简单性、灵活性。

二、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不足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了规制交易风险的制度,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制度,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谓是《公司法》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但是,与世界先进立法相比,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技术方面尚有诸多不足,不利于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O万且须一次缴足,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为3万的规定更为苛刻;其二,没有针对一人公司特征规定特殊的内部治理结构;其三,在对一人公司运营的规制方面,规定的过于原则;其四,在对一人公司责任的规制方面,规定一人股东在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规定并不能解决一人公司股东在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所有问题。

论一人公司论文

论一人公司论文

论一人公司论文第一篇:论一人公司论文关于我国设立和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法》对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设臵过高的门槛,容易导致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设立和存在,并引起股权纠纷和债务纠纷。

一个自然人限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较多的不合理性。

监事(会)没有必要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

建议尊重市场选择,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标准。

随着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探讨也转入了如何完善立法的阶段。

通过对公司法修改后的一人公司立法进行分析, 总结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成与败, 为完善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提供建议。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其中一个大的亮点就是“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

至此,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是否建立的争论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回应。

这对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新《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规定还不够全面,有必要深入研究,以利完善。

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规制;完善Ⅰ目录摘要...........................................................I 目录...........................................................Ⅱ 第一章引言....................................................1 1.对一人公司的基本认识...........................................2 1.1.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2 1.1.1一人公司的概念.............................................2 1.1.2一人公司的特征.............................................2 1.1.3 一人公司产生的原因.........................................2 2.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缺点及有益............................3 2.1.“嗣后一人”未规范. (3)2.2.人格否认难操作..............................................3 2.3.一人公司治理结不周祥........................................4 2.4.一人公司的广泛存在不仅对出资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都是有益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5 3.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6 3.1英美法系国家.................................................6 3.2大陆法系国家.................................................7 4.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7 3.1.一人公司与股东会...........................................8 3.1.2一人公司与董事会、董事. (9)结论..............................................................11 参考文献. (12)Ⅱ引言一人公司是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公司形式。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律论文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一人公司发展概述(一)一人公司的界定及起源。

近年来,随着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出现了。

正如“公司概念被提出来时,简直是一场革命,连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都认为是一种不可能长远的时髦而已,这是其少数的几个明显的预测失误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人公司?目前,通说认为,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定义为:“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又可区分为设立型一人公司和存续型一人公司。

前者,公司成立时,仅有一个股东即可。

后者,公司成立时,股东最低人数合于法定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因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

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则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多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

其余的股东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当挂名股东。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均持肯定态度;其次,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国家独资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最后,根据一人公司股份的性质,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封闭型一人公司与开放型一人公司。

封闭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开放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

这几种分类实际上都揭示出一人公司的本质,即一人公司只有一个真正的投资者,他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分别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1897年,英国的“萨格姆诉萨格姆有限公司”判例,使得一人公司从事实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该判例被公认为“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了《自然人和公司法》,并于1926年1月20日颁布,首开一人公司立法之先河,在其影响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重新关注一人公司的立法,并修改了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逐渐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新公司法首次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并对其作了七方面的专门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实际操作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以一人公司基本理论为基础,采用纵向对比横向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具体规定的分析,得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缺陷,在借鉴西方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们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为三章,论文首先简单阐述了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还对典型国家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其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启示作用。

第二章先介绍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然后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特别规定加以评析,指出其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对实质一人公司和演生型一人公司未作规定;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周详;一人公司资本制度不完善;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对公司信息登记披露义务规定得不完善。

第三章主要针对之前的分析,提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有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制度及公示登记制度,健全现有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附条件承认衍生型一人公司并明确其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手续,建立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标准并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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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及其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5-01
摘要本文阐述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和划分,论述了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一人公司有限责任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划分
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则是指虽然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多人,但只有一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占绝大多数(95%)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低,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的有限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任挂名股东。

二、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现实国情有其文化土壤,我国确立一人公司制度必然性如下:
1.国民经济发展需求。

一人公司的出现有利于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增加国家税收,维护社会的稳定。

2.鼓励投资者大胆投资。

一人公司制度有利于弘扬公司的资合性,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有利于低收人阶层投资兴业和大学生的创业;有利于低吸引民间资本,扩大就业渠道,推动我
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国营企业的迅猛发展。

3.顺应国际社会公司法改革浪潮、突破传统公司的社团性,是制度的创新。

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既要求有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也要求一人公司的存在。

如果一味抓住法人社团性不放,不及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则无异于刻舟求剑,不利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

4.保障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

引进一人公司制度有助于釜底抽薪,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实质一人公司内部的股东争诉。

我国现实生活中,实质上只有一个股东投资的公司不少。

但由于规避立法禁止设立一人公司,致使真假股东之间、假股东和公司之间、假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紊乱,给法院增添了很多麻烦,法院也不知引用何种法律依据判案。

三、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立法过程
现代社会丰富多彩的一人公司实践早就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限制。

从列支登支敦士登1925年《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第637条公开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制度便如同星星之火,逐渐燎原。

德国、日本、欧洲联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已经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修改本国公司立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

我国的1993公司立法规定,对设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原则禁止法人、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破例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

这种立法态度违背了公司法的公平竞争精神,带来祸患。

新公司法正式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
性,立法者求真务实的立法态度颇值肯定,但现阶段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的仍不够完善,①在公司形态上,仅仅限定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人公司还未在法律上加以认可。

②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从多方面加了严格的限制。

③对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确立了适用限制。

④由于最低注册资本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挂名股东的现象可能还会存在;又由于我国税法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和一人公司的法人实行分别纳税的做法,个人创办一人公司的积极性会降低。

⑤一人公司在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课以无限责任。

⑥由于我国国内至今无信用立法,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个人公司的信用问题及担保的问题尚需商榷。

四、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人公司在我国健康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在剖析它的同时,应充分借鉴其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做到吸取精华,去其糟粕,近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具体完善现行公司立法策略如下:1.确立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公平地投资机会,有利于主体间的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2.从根本上拓展一人公司的生存空间。

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应作扩张解释:即应承认设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也应承认存续意义的一人公司;即应承认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也应承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除了承认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一人公司外,还应承认普通的股份公司转化为一人公司。

3.出台更为细化和可操作性的有关一人公司制度的详细规定或司法解释,同时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制度。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建立一人公司信用记录公示程序,将信用不好公司列入黑名单,以完善国家公权力对一人公司的信用监管;通过法定强制审计制度,加强社会公权力对人公司的监管,强化一人公司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定期对一人公司财务公示。

4.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应废除或降低。

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应废除或降低,基于以下理由:①开业歇业的比例逆转,客观上产生了促进顺利创业的必要性。

②利于网络电子商务等小额资产营业业务种类的不断扩大。

③从债权者的保护的观点来看,与其强调设立时的出资额,还不如强调公司财产状况的适当公示和公司财产的适当保留。

④对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判断,更多的是普遍重视其过去的业绩和他在商界的评判,而重视资本本金大小的意义不大。

⑤降低或废除资本金制度对新的创业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国际视野下公司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朱慈蕴.一人公司利弊分析与立法.法制日
报.2001.01.28(3).
[3]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7.
[4]项先权.最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
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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