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调研_基于温岭法院的实证分析_温岭法院课题组
最新-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精品
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1建立司法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饶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近年来,我县明确提出了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的奋斗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我们要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就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县实行了县委书记大接访制度,信访维稳化解责任制度,在镇(乡、街道)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民情服务中心,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开展了“十户联防”试点等工作。
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大部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但仍有大量涉法涉诉问题还得不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是涉法受害群体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造成部分受害群体不但对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失去诚信力,而且还会因为无助而迁怒于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从而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遇事不通过法律要找“青天”,不相信基层干部而越过下级找上级,试图通过越级访、重复访甚至无理缠访、群体闹事等形式达到诉求目的。
要让受害群体得到合理补偿,提高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有效化解涉法受害群体的矛盾纠纷,就要建立司法救助机制,让受害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的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全县和谐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县公安局从2019年开展集中处理的32起涉法案件中就有9起需通过救助资金渠道进行彻底解决;县法院从2019年开始办结的44件涉诉信访案件,有近一半的需要实施救助工作才能得以息访。
获奖论文名单: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
作者
贲丹丹 林腾龙
单位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失衡到平衡: 行政再审启动模式的反思与重构——以行政 诉权保障为切入点 刑事案例指导中的区别技术研究 ——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出发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与司法公信力 法律不确定背后的理性选择——民意干预司法现象的经济 学解读 专门法庭的法律构造与机构建制
张洪涛
东南大学法学院
张晓雷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赵婵娟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赵艳霞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元松 钟普林 汪勇钢 陈伟君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 审判权对侦查权之规制探析——以对侦查权在调查取证中 的不规范行使之规制为研究对象 三中级人 民法院课 题组 司法正在过大关——基于一次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的判断 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求解——正当程序视野下社区矫正 的文本解读与现实反思 周 赟 厦门大学法学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郭
晶
北京大学法学院
黄辉明 桂万先 姜 涛
江苏省委党校;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姜福东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李亚凝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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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与路径:新媒体时代下司法公正传播问题研究 ——几个传播学理论的实践运用 自媒体时代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的关系研究——通过 对“意见领袖”微博的实证分析 疑难案件的司法过程——“以理找法”逆向裁判思维初探
兰世民 黎 军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杨文滔 李 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主体制度设置研究 ——以十一家试点法院试行情况为分析样本
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金市行财〔2011〕193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行财(2011)193号)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财政局,市直政法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124号)、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发〔2009〕10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07〕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司法救助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司法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项目,不得移作他用;当年预算结余,留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管用分离、及时救助。
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承担,各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以及时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三)数额适度、不重复救助。
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能救助一次,救助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需突破限额的,须从严审批。
执行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执行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在新的形势下,法院“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为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我区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区法院和海门、洪家、前所等街道,与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座谈,查询了群众来信来访有关涉及执行方面的案件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从这次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区法院根据“三项承诺”的要求,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树立,执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连续4年保持了全省法院系统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单位。
(一)执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公安、国土、工商等24家单位为成员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检察、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工作十项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及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制度,建立并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执行听证制度,保证了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执行程序、时限、措施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在全区各街道、镇和农场聘请了18名执行联络员,加强了对涉及农村案件的执行;启动“曝光工程”,充分运用执行网、电视台、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同时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全面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
2006年和2007年,共执结各类案件4334件,执结率为89.3%,其中有效执结率均达到60%以上。
今年1至6月,共执结各类案件967件,执结率为63.8%。
(三)执行群体性案件处置稳妥。
围绕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工作重点,坚持高效、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执行群体性案件。
西藏自治区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藏财行字(2011)52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文件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藏财行字(2011)52号西藏自治区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体现我国司法人文关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科学管理和使用好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使该资金真正起到排民忧、助疾困、促执行、保平安的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因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仍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对生活确有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进行必要救助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执行救助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执行救助资金只能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执行救助对象。
(二)一次性适当救助原则。
对生活及其困难的申请人,采取一次性救助。
同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只能获得一次性执行救助。
已获得执行救助的申请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享受我去职能部门的其他类型的救助。
执行救助给付金额根据执行标的额、经济特殊困难的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等确定。
(三)管用分离原则。
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专户设在财政部门,并由其管理。
人民法院负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执行救助金救助对象为人民法院手里的执行案件申请人。
申请人、被执行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人民法院实行执行救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二)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三)人民法院换已穷尽执行措施;(四)申请人陷入其他特别严重困境的;(五)申请人得到一定的救助金后,同意案件终结或者息访的。
第三章救助金来源及救助工作程序第六条执行救助金来源:(一)财政拨款;(二)其他合法途径。
执行救助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本年度已支付部分在下年度补足。
破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探析——基于浙江温岭实践的分析
结 案方式 ( 件) 不予执行 自动履行
0 O O 6 4 1 2 l 6 3
N o . 5 . 2 01 3
( S e i r a l N o . 1 4 7 )
破解非诉行政案件“ 执行难 "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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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于 浙江 温岭 实 践 的分 析
吴 宗清 , 王建华 , 夏群佩 , 林恩伟
( 温 岭市 人 民法院 。 浙江 温 岭 3 1 7 5 0 0)
摘
要: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日趋复杂化 、 现行法律规定 不足 、 以及 法院案 多人少 的现实 , 已然成 为 当前 法院工
作面临的重大难题。为有效破 解非诉行政案件“ 执行难” , 温岭法院在对 2 0 1 0年至 2 0 1 2年 间处 理非诉行政 案件实
践进行二次调研后 , 梳理 出 当前 非诉行政 案件 审执 过程 中存在 的新问题、 新难点 , 并提 出针对 性解法方予以完善。 关键词 : 非诉行政 案件 ; 执行难 ; 土地 非诉 案件 ; 裁执分 离; 执行和 解 中图分类号 : D 9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5 3 8 1 ( 2 0 1 3 ) 0 5一 O l 1 6一 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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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宗清, 王建 华, 夏群佩 , 林恩伟 : 破 解非诉 行政案件“ 执行难 ” 的探析 表一 年份
2 0 1 0焦 2 01 1正 2 0 1 2焦
2 0 1 0年 一 2 0 1 2年温 岭法院非诉行政案件在执行 实施环节 的收 结案情况 收案 ( 件)
近 年来 , 为全 面 了解 非诉 行 政执 行 案件 在 实践 中遇到 的新 “ 难题 ”, 以及 基 层法 院破 解 非诉 执 行 难题 的 系列举措 实效 , 温 岭法 院课 题组选 取 2 0 1 0年 一 2 0 1 2年 间审 理和执 行 的非 诉 行政 案 件为 分 析样 本 , 总结出 目 前 处理 实践 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并 提 出进一 步完 善非诉 行 政执行 案件 处理 的意 见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9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已经中院第 19 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促进温州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更好地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纪要如下:一、指导思想切实解决执行程序中企业资不抵债需转入破产清算所引起的执破衔接问题,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制度各自功能,规范企业退出机制。
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效生产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作原则。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强化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协作,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的良性互动,统筹协调破产企业相关审判执行工作。
审理部门与执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沟通案件信息,及时掌握相关企业涉诉、涉执情况,引导执行不能时向破产程序转化。
2、严格审查原则。
执行案件申请转入破产程序,应当统筹兼顾本地区尚在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情况,不应待己查明的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影响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执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调研——基于温岭法院的实证分析
设 立 了司法 救 助基 金 ,专 门用 于 开展 执行 救 助工 作① 。同年 8 1日, 月 温岭法 院出台 了《 关于 司法救
2 0 底 ,温岭法 院开始 探索 建立 专 门 的执 05年 行救 助制 度 ,之 后 逐渐 延 伸至 化 解涉 诉 信访 案件 当事 人 和审 判环 节 有 可能 因法 度 之外 情 理之 中的
问题 而上 访 的事件 当事人 。通过 近几年 的实践 , 其 在缓 解执 行 难 、促 进社 会 和谐 方 面起 到 了很 好 的 作用 , 运行 过程 中也暴 露 出一些 问题 。 文通 过 但 本
助基金管理的规定 ( 试行 )( 》 以下简称《 规定》 , )进 步 完善 执 行救 助制 度 。截 至 2 1 0 2年 5月 , 岭 温 法 院 已实 际发放 执行救 助金 1 35 2 4 .3 5万元 。 1 司法救 助基 金管 理情况 .
Se 2 2 p.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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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于 执 行 救 助 资 金使 用 管理 , e I 宥况 的 调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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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温岭法 院的实证分析
温岭 法 院课 题 组
( 江省 温岭 人 民法 院 , 江 温 岭 浙 浙
37 0 ) 15 0
[ 摘
要 ]0 5年 底 , 20 温岭 法 院开 始探 索建 立专 门的 执
[ 收稿 日期 ]0 2 0 — 6 2 1— 6 1 [ 作者简介 ] 课题组成 员: 陈文通 、 吴宗清、 立吴琛 、 夏群佩 、 林恩伟 。
①
当时考虑的重点就是针对执行阶段进行 专项 司法救助 , 这在随后 出台的《 关于 司法救助基金管理 的规定( 试行 ) 》
第 一 条 得 到 明 确 , 司 法救 助 基 金 是 指 执 行 案 件 中 , 执 行 人 确 无履 行 法定 义务 的能 力 , 对 申请 执 行 人 为特 困人 员进 行 即“ 被 针 救助的专用基金。”
法院执行 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调研报告标题:法院执行调研报告引言:法院执行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深入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
本篇报告将通过搜集并整理相关数据、参访法院执行部门和与执行工作相关人员,以及研究相关文献和案例,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详细的调研和分析,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一、调研方法:1. 数据搜集:通过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相关报告和研究文献,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数量、案件类型、执行难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2. 参访法院执行部门:与法院执行部门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们对于当前执行工作的认识、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
3. 与执行工作相关人员访谈:与法官、执行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办法。
4. 研究相关文献和案例:通过研究相关文献和案例,进一步深入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二、执行案件数量与案件类型: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发现,近年来法院执行案件的数量呈现增长趋势,特别是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类型的案件。
其中,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较多,尤其是涉及国家拖欠款、涉外债务等案件。
三、执行难度及存在的问题:1. 国家拖欠款的执行难度较大,因执行程序复杂、拖欠款人抵制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长期未果。
2. 涉外债务的执行难度较大,主要是因为执行程序复杂、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跨国资产的保护等问题。
3. 对于民间借贷和劳动争议等案件,问题主要体现在执行成本高、执行效率低、被执行人财产抵押等方面。
四、改进建议:1. 简化执行程序:针对执行程序复杂的问题,可以加强法律法规的改革和完善,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2. 加强国际合作:针对涉外债务的执行难题,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促进涉外债务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减少执行成本:对于执行成本较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减少执行费用、提供免费的执行法律援助等,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4〕12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浙江省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扶困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市)小学、初中、高中贫困生的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包括:(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三)革命烈士子女;(四)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五)在中小学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六)农村少数民族中小学生;(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
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救助资金的管理需要更加严格和有效,以确保救助资金的正常使用和防止腐败和浪费。
本文旨在探究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为救助资金管理提供有效的思路和建议。
一、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背景救助资金的使用面向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如困难家庭、残疾人、老年人等,是一种有着高度社会责任的行为。
目前,中国在救助资金方面的政策法规相对完备,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组织救助资金,为人们提供救助。
但与此同时,涉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却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涉访救助资金的权责不清由于救助资金的种类和来源较多,救助对象也比较广泛,因此救助资金的权责不清,导致资金流动过程中的管理混乱,使得涉访救助资金管理的跨部门和跨区域互相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明确。
2、救助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涉访救助资金涉及面广,使用环节复杂,繁琐的管理程序和流程使救助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而缺乏透明度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和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产生廉政风险。
3、廉政风险不容忽视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牵扯到一个常见的管理问题,即腐败风险,如虚假报道、虚构救助对象等。
一旦出现廉政问题,不仅对救助对象造成了直接的伤害,而且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信誉。
二、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及反思1、建立责任制应建立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权责清晰化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分工负责,使涉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2、提高透明度透明度是解决涉访救助资金管理问题的关键路线。
应建立科学的救助资金的审计机制和报告机制,对救助资金使用的流程、程序、方法等事项进行科学的监管和审查,为监督管理提供透明度。
3、加强资金的安全保障在救助资金的管理中应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比如完整的资金流程、稳定的经费来源、防范和打击资金盗用的制度等,树立起“反腐抗贿”的形象。
司法救助财务情况汇报
司法救助财务情况汇报根据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我单位对财务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内容如下:一、资金收支情况。
自去年以来,我单位司法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如下,截止目前,共收到司法救助资金100万元,其中包括来自政府财政拨款的80万元和其他渠道的20万元。
在资金使用方面,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受援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
截止目前,已支出80万元,主要用于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和诉讼支持。
二、资金使用情况。
我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使用,确保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我们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对每一笔资金使用进行了登记和备案,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受援人的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三、资金管理情况。
在资金管理方面,我单位建立了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资金管理,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了资金的合规使用和公开透明。
四、资金使用效果。
在资金使用效果方面,我单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我们成功帮助了一批需要帮助的受援人,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援助和诉讼支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还通过资金使用,提高了司法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资金使用监督不够严格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综上所述,我单位司法救助财务情况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给予更多支持和指导,共同推动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执行经费监督管理不到位 检查-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执行经费监督管理不到位检查-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执行经费监督管理不到位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执行经费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存在一些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这些问题涉及到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性以及效率等方面。
首先,监督管理的不到位导致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不高。
执行经费是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应该依法合规地使用在有关领域,而公众则有权了解这些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然而,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很多时候公众对于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一无所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这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
其次,执行经费监督管理不到位也影响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执行经费的使用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然而,由于监督管理的不到位,一些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这导致了资金使用的违规和浪费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最后,执行经费监督管理不到位还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效率。
若监督管理偏弱,没有有效的监督者和诸如规章制度的监管,就容易出现资金使用存在滥用、挥霍、延误甚至贪污等问题。
这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执行经费的有效利用,降低了其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执行经费监督管理不到位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加大对于执行经费监督管理的重视程度,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率,从而确保公共经费的安全使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包含对整篇文章的布局和组织的描述。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在文章结构部分,首先可以简要说明文章的整体框架和组成部分。
也可以提到文章的主题以及要探讨的问题。
接下来,可以介绍每个章节的内容和重点。
例如,第一个要点可能是执行经费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导致监管不到位的原因和可能的后果。
民事执行工作情况汇报
民事执行工作情况汇报首先感谢领导给予我们配合执行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我们全体工作人员将继续努力履行职责,保障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领导的要求,我对民事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以下汇报。
一、案件执行情况1.案件执行工作进展情况自上次汇报以来,我院民事执行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展。
全院共接收到执行案件xxx 件,其中结案xxx件,执行金额xxx元,比上一年同期增长了xxx%。
2.执行案件类型执行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面向个人和单位的债务追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案件。
3.执行难点及突破在执行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一些执行难点,主要包括被执行人资产隐藏、拒不履行执行等情况。
针对这些难点,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包括加强信息查询、提高执行力度、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等,取得了一定的突破。
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问题在执行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主要包括:(1)执行难度大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甚至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变换身份、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
(2)执行效率低由于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效率低下,导致一些执行案件拖延时间较长,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执行制度,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2)加大执行力度,加强被执行人的资产调查,确保执行裁定得到及时、充分的执行。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执行难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为了更好地做好民事执行工作,我们下一步工作将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执行力度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调查力度,确保执行裁定得到充分执行。
2. 提高执行效率我们将着力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加快执行案件的结案速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加强宣传和教育我们将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和教育,让当事人了解执行程序和权利义务,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关于“套路贷”犯罪的调查和思考——以台州为样本
第 19 卷第 1 期 2021 年 1 月Vol.19 No.1 Jan.2021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ghai Economic Management CollegeDOI:10.19702/ki.jsemc. 2021.01.008中图分类号:D923.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988(2021 )01-0055 - 09关于野套路贷冶犯罪的调查和思考——以台州为样本温岭市人民法院课题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温岭317500)摘要:“套路贷”犯罪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甚至 成为其他暴力犯罪的诱因。
同时,“套路贷”犯罪呈现多罪名叠加耦合,又兼具民间借贷的迷惑性、犯罪手 段的隐蔽性、组织分工的复杂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难题。
文章以台州市为样本,系统分析“套路贷”刑 事犯罪的特点、手段以及违法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从主客观两方面查找难点、分析成因,并提出有针对 性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套路贷;扫黑除恶2015年以来,在经济下行的影响下,民间融资逐步由大额借贷向小额借贷转变,“车贷”“房贷”“无抵 押贷”等新形式层出不穷,并伴有明显套路放贷行为等新特点,同时由借贷纠纷引发的诈骗、非法拘禁、 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也逐年增多。
2018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 知》,其核心内容是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引起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把这类行为称 为“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
“套路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及时掌握“套路贷”的犯罪情况,强化 犯罪治理的研究已经提上日程“一、台州市“套路贷”犯罪现状2015年以来,正常民间放贷风险上升、本息回收困难,直观表现为民间借贷案件量激增(见图1)“同时, 放贷人为有效地转嫁风险,持续获取超高额收益并规避合法性审查,套路化放贷行为已成为民间高利放贷 行业的“潜规则”,侵犯个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破坏社会金融秩序并逐步演变为恶意侵占财物的“套路贷” 犯罪“收稿日期:2019-07-25作者简介:夏群佩(1975-),女,浙江温岭人,浙江省温岭法院党组成员、审管办主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事、司法制度等;王越 (1968-),女,浙江省台州中院宣教处处长(原中院刑庭副庭长),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及刑事诉讼制度;林恩伟(1986-),男,浙江省台 州市委组织部人才处副处长,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及司法制度等;许梦诗(1989-),女,温岭法院刑庭法官助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及刑事诉讼制度;李晓红(1975-),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刑法“基金项目:台州市社科规划社科优秀青年专项课题“关于'套路贷'犯罪的调查和思考”“- 55 -目前,全市法院一审共受理“套路贷”案件为58件、241人(检察院起诉为套路贷的都统计),审结案件为55件、221人,其中上诉13件、100人,审结13件、100人,涉案金额超千万元,检察机关主要以涉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诈骗及寻衅滋事等罪名起诉“从已审结的案件来看,被告人绝大多数存在“暴力催债”情况,以威胁、恐吓等软暴力为主,涉及罪名以敲诈勒索为主(见图2)°另外,检察机关起诉时,案件存在数罪情况,由于犯罪行为主要以使用“软暴力”侵财型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经审理后多择一重罪处罚(件)40000150003000025000200001500010000蹲图1台州法院民间借贷收结案数(件)■叢“套將贷”案件I却诉)口涿“套略童"窠ft i同读'图2温岭法院2018-2020年办理“套路贷”案件涉及罪名情况(一)案件特点1.犯罪行为的特点(1)犯罪组织公司化“在台州地区已审结的涉及“套路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均成立了公司,如“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并对外发放广告、进行招聘“涉案“公司”组织严密,内部分为审核、财务、催收等专门团队,并由专人负责“(2)额小债高“在“套路贷”犯罪中,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一般在2000-20000元之间,但到手款项均只占实际借款金额的70%,而且经“逾期费”“续期费”“家访费”等名目累加费用后,被害人实际还款金额将超过借款金额的两倍,实质上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加重被害人还款负担而造成以贷还贷的恶性循环“例如,被害人柯某向九九速贷借款,金额为5000元,扣除周息30%后,实际到手3500元,因到期后无力还款,柯某十几天间共计向九九速贷支付逾期费为6000元(日息10%)及本金为5000元,合计还款金额为11000元袁还款金额已经达到实际到手金额的三倍°-56-(3)侵害目标特定化。
关于慈善组织参与执行救助的思考
关于慈善组织参与执行救助的思考作者:江向洋姚海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5期摘要执行救助是缓解执行难的特殊路径,也是体现我国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手段。
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现存很多问题,尤其体现在资金方面。
慈善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对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这与执行救助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妙。
所以本文通过阐释慈善组织参与执行救助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论述了慈善组织参与执行救助中的合理性。
关键词慈善组织执行救助合理性作者简介:江向洋,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姚海玉,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166—02一、引言执行难问题严重阻碍了法院生效判决的落实,影响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日渐成为影响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与此同时,执行难往往导致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笔者自己曾组织慈善机构参与民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的执行,圆满解决不少案件,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于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优势在执行救助中发挥一定作用的思考。
二、执行救助制度的基本概述(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及性质1.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和措施后,不得不终结执行。
因此,如何帮助执行案件中特困群体实现或部分实现其权益,是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执行救助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通过预设的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数额的经济救助的制度。
该制度具有救济性、抚慰性的特点。
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地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压力,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2.执行救助制度的性质关于执行救助制度的性质目前还存有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司法救助说、社会救助说、独立制度说。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民事执行是法律救助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是维护法律权威、恪守司法为民宗旨的最好体现。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公正执行为核心”,发挥司法强制力作用,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打通制约实现司法正义“最后一公里”,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振兴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年来,共受理执行案?,执结?,执结率为?%,执行到位标的额?万元。
民事执行工作得到了地方人大和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一、基本情况(一)凝心聚力,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向市委、人大及上级院汇报执行工作,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
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在涉机关单位执行案上给予支持。
市人大经常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汇报,派人大代表全程见证集中执行活动。
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市政法委召开“三长”专题执行会议和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会议,在全社会形成了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法院负责、各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
加强执行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特别是《中国法院网》等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表宣传稿、典型案例?篇,赢得社会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二)综合施策,加强执行惩戒平台建设——集中开展涉民生攻坚行动。
重点执行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工伤保障待遇等九类涉民生案。
开展涉民生案执行攻坚活动中,集中出警,拘留?人,执结?,执行案款?万元。
执行*镇?户村民与被执行人*公司种植订购合同案中,依法查封扣押财产,组织双方沟通协调,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敦促其积极联系销售、想方设法筹款,使村民春耕前拿到了玉米款。
冬季执行会战中,执行办案组放弃双休日突击执行、集中执行,执结案?,执行标的额?余万元。
司法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司法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司法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众意识的提高,司法救助工作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和援助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报告旨在调研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问题和改进方向,为该领域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包括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
在文献研究中,我们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文件、调研报告和学术研究,以了解司法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在问卷调查方面,我们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了调查。
在实地访谈中,我们采访了司法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受援人,了解他们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看法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1. 司法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安排比较完善,但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相关法律文件虽然规定了必要的司法救助措施和程序,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执行力度不够、资源分配不均等。
2. 目前司法救助工作主要以经济援助为主,法律帮助和援助相对较少。
调研显示,目前大部分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关注经济困难的群体,对于法律援助的提供相对较少。
这导致弱势群体在司法过程中无法享受到公平的法律支持,加剧了社会不平等问题。
3. 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法律援助能力不足和工作机制不完善。
调研发现,司法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普遍认为,他们的法律援助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
此外,由于各地的工作机制各异,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改进方向1. 加强法律援助能力的建设。
通过加大法律援助机构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大对律师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参与司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
2.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各地之间的协作与互通,分享经验和资源。
3. 优化司法救助工作的内容。
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法等
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法 2015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外公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较2011年11月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的范围从高院本级扩大到了全区三级法院,实现了全区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统一。
新《办法》中,司法救助对象和条件更为清晰,提高了救助标准,审批程序和环节也不需政法委审批,直接报财政部门核准即可。
新《办法》赋予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除《办法》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可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司法救助,体现了更多严谨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涉诉信访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出具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不再以同一案件或者事由上访的息诉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讲诚信、守承诺。
(黄建)拆穿冒充“夫妻”办证骗局 2015年3月,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办证中心建设规划窗口像往常一样忙碌着。
临近中午时,来了一对50岁左右的男女,银行工作人员随行。
男子手持资料袋称需要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女子则在休息区坐着,男子说这位女子是他的妻子。
工作人员核对完两人身份信息后发现,男子出示的妻子身份证材料照片并非是其同行的女子的。
工作人员产生质疑,男子却称照片是10年前拍摄,因而相貌差距较大。
工作人员为了解真实情况,让双方一起到公安窗口核对情况,并告知如不是女方本人办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人听后慌张不安。
工作人员识破骗局后,把两人的身份证信息存入档案,防范有骗取贷款的行为。
建设规划窗口提示公民:办理房屋抵押手续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场签字。
确实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办理委托公证书或联系丁作人员上门服务。
找人冒名签字,属欺诈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丁华顺郑雪红谷秋军)点评:工作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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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司法救助资金详细支出情况(依救济对象)
年份
救济对象
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至 5 月份
案件数 人数 金额 案件数 人数 金额 案件数 人数 金额 案件数 人数 金额 案件数 人数 金额 案件数 人数 金额 案件数 人数 金额
34 34 192536.86 22 22 95250 27 27 150218.44+9000 32+5 40+5 207055.6+36000 36+6 43+6 131500+111530 47+12 92+17 214871.9+113562 14+5 21+5 48800+84000
注(+之后)为信访与执行案件交叉重复发放的救助金额及人数
款项
年份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至 5 月份
财政拨款
30 万
23 万
30 万
30 万
20 万
30 万
20 万
上年度积余
0
105463.14 236213.14 363994.7 420939.14 377909.14
327475.24
48
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经讨论认为不符 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申请人。
(4)司法救助资金的追回。按照《规定》第九条 的要求,司法救助款项发放后,法院应在之后执行 到位的执行款中直接予以扣回,并及时充实到司 法救助基金中。实践中,通常采取“书面送达+电话 (短信)”相结合方式通知受救助当事人,以充分保 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经济补偿案件
1 1 2000 0 0 0 0 0 0 1 1 4786.86 0 0 0 2 2 5000 1 1 20000 5 5 31786.86
其他案件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76530 2 2 15000 1 1 30000 4 4 121530
(3)司法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查、审批程序。申 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明确应当以书面形式 提出,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 难的,可以申请案件承办人调取。案件承办人对申 请司法救助的事实和金额进行审查,并写出案件 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原因的报告,由执行局长召 集执行庭庭长、监察室主任、行装科科长和原审判
合计
附表三:司法救助资金详细支出情况(依案件类别)
案由类别 赡养费、抚养
情况
费、抚育费
案件数
2
人数
2
金额
2000
案件数
0
人数
0
金额
0
案件数
1
人数
1
金额
1218.44
案件数
0
人数
0
金额
0
案件数
2
人数
2
金额
2500
案件数
0
人数
0
金额
0
案件数
0
人数
0
金额
0
案件数
5
人数
5
Hale Waihona Puke 金额5718.44交通肇事
21 21 132000 18 18 70250 21 21 104000 18 18 133738.7 22 29 107000 34 71 225000 10 15 52000 144 193 823988.7
二、执行救助制度的初步成效 司法救助基金虽然不多,每件案件平均发放 数额也仅为几千元,实践中收效却特别明显。 1. 救助的法律效果明显。2006 年 1 月—2012 年 5 月,受理执行救助案件 212 件(剔除 28 件涉 执行信访案件),其中执行完毕 83 件,程序性终结 129 件。信访救助的 38 件案件,已化解 31 件,当事 人反悔 1 件,剩余未完全息访的 6 件也已取得阶 段性成效(其中 1 件是涉及多个部门,对经济补偿 已经达成共识,但因当事人对政府行政行为不服 而不愿出具息访承诺书,还有 5 件涉执行信访案 件,由于执行款尚未完全到位,当事人不愿出具息 访承诺书)。上述执行救助的案件大多数是执行中 的“骨头案”,如果没有执行救助,案件往往无法顺 利执结。 2. 救助的社会效果明显。首先,救助事项争取 到市人大的大力支持。2008 年市人大专门提出监 督意见,要求市政府增加财政拨款,将执行救助基 金的年滚动额度提高到 50-80 万元,以保证法院 有效地开展执行救助工作。之后,每年司法救助基 金总额都在 50 万元以上。其二,初步建立各种救 助基金之间的联动机制。在司法救助领域,除温岭 法院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外,市委政法委设有司法 救助基金,交警部门设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救助金,慈善总会也有一部分款项定向用于司法 救助。因而,该院在日常执行工作实践中,主动争 取其他基金的支持,以弥补执行救助金的短缺,同 时争取涉案单位或涉案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乡镇 人民政府,给予共同救助,使执行救助制度发挥更 大的功效。如在朱某申请执行的工伤事故案中,通 过与政法委沟通协调,采用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 的方式,取得良好成效。①
三、执行救助制度在运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 题检视
司法救助基金在解决涉诉信访压力,缓解执 行难产生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 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制度层面 (1)缺乏立法依据。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 尚无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完备,有关诉讼费用减缓 免制度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执行救 助制度作为一种新推行的制度,立法上基本没有 明确规定。实践中,多是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 行摸索,一方面救助基金设立时间不长,经验有待 完善,另一方面,基金使用管理的依据层级不高, 均为地方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 面,不但在内容上显得较为粗略,可操作性也不 强。 (2)缺乏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是救助工作 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 障,救助工作就无从谈起。虽然政府财政每年都会 拨付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但相对于目前数量庞 大的待救助执行案件,这也只是杯水车薪,基金额 度的有限性势必影响到司法救助的覆盖范围。 2. 理念层面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的职责就是穷尽各种执 行措施,使申请人的债权利益在最大程度上实现, 即努力促进执行规范化,实现程序正义,但这尚不 足以保证实体利益的最终实现。因此,对申请执行 不能的特困群体只能在救助程序的框架之外,借 助其他国家力量予以救助,但这已明显超出了司 法的被动性职责与一般程序性约束范畴,带来了 诸多执行理念的困惑,如:执行救助不能从法律上 解决原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实 现结案无法律依据;受限于执行救助的临时性、不 特定性,难以形成执行救助的长效机制等。 3. 实践层面 (1)救助基金的短缺性。常言道:“巧妇难为无 米之炊”。经费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 根本条件,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司法救助工作无 从谈起。随着群众对执行救助制度知情面的扩大, 申请要求执行救助的人数也会越来越多,执行救
① 就目前开展情况来看,我院尚未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此为一大缺憾。在司法救助制度的未来发展中,应 当予以适当的关注,加强对困难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力度,在条件成熟时单独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
② 之所以确立法院对执行申请人仅进行全额或依比例的一次性救助这一一般原则,主要是匹配司法救助“救急不救困”的基本原则 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信访案件当事人
1 1 2000 2 2 4000 4 4 13000 5 5 36000 6 6 111530 15 20 135562 5 5 84000
(2)司法救助基金适用的案件类型。《规定》明 确了四种类型:(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 件;(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或其他人身
伤害赔偿案件;(3) 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案 件;(4)其他确需救助的案件。从六年多的司法实 践来看,救助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集中于第
1. 司法救助基金管理情况 (1)司法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在资金来源渠 道方面,由温岭市财政局列入年初预算专项资金 安排,2006 年初安排资金总额为 30 万元,之后经 法院多方努力,积极争取,财政同意每年拨款补 差,从而保证执行救助基金每年维持 30 万元以上 的滚动额度。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及支出情况②
其他人身 损害赔偿
11 11 58536.86 6 6 29000 9 9 67000 17 17 102530 17 17 57000 21 30 95433.9 6 6 27800 87 96 437300.76
劳动报酬
0 0 0 0 0 0 0 0 0 1 1 2000 0 0 0 3 7 10000 1 3 3000 5 11 15000
2. 司法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1)司法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该制度设立之 初仅限于本院所审结的民事、刑事案件中的申请
执行人,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由于生活特别困难 不能维持当地最低标准,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 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人因财产权利得不 到实现而生活陷于困顿、又无政府或社会其他救 助”的情况。之后逐渐延伸至信访案件特困当事 人,其中大部分为涉执行案件的信访当事人。2006 年 1 月—2012 年 5 月,已累计对 240 件执行案件 中的 312 名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139.4322 万 元,对 38 件信访案件(含涉执行信访案件 28 件) 中的 43 名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基金 38.6092 万 元。详见附表二。
2005 年底,温岭法院开始探索建立专门的执 行救助制度,之后逐渐延伸至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当事人和审判环节有可能因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 问题而上访的事件当事人。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其 在缓解执行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很好的 作用,但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通过 对温岭法院执行救助制度运作实践的调研,分析 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探求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