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日常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共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应遵循公开、合法、权威、规范的原则,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第四条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应结合实际情况,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由政勤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政务公开管理信息系统,便于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查询。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包括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公开渠道、公开标准、公开责任和公开监督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贯彻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注重民生工作和公共利益,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第四章责任监督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监督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监督方式。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监督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和档案,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包括政务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方面。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信息公开第五条单位应当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限等。
第六条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单位的基本情况、职责权限、内设机构、领导分工等;(二)单位制定的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三)单位开展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工作总结等;(四)单位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五)单位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答复的形式包括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或者当面答复。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人,确保信息安全。
三、政策解读第九条单位应当对发布的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解读,便于公众理解和应用。
第十条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如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举办专题讲座等。
四、公众参与第十一条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务公开的实效。
第十二条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如征集意见、问卷调查、公众座谈会等。
五、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单位可以邀请公众、媒体等进行政务公开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为了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增加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公开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服务承诺、工作职能和范围、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等。
公开形式包括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利用展板、印发政务公开资料等。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有关部门提供,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把便民、实用、实效放在工作首位。
首问责任制制度为了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该制度要求明确首问责任制,即在办事过程中,第一时间接待群众的工作人员要对所接待的群众事项负责,确保事项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要求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热情、专业水平高、办事效率快,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作风根本好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所有后勤工作人员应该文明用语,接受群众监督。
二、凡是内外群众到我们所咨询或联系工作,第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来访咨询的职工群众,在听取反映情况前,礼貌地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四、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予以解释或答复。
如果解释或答复不了,应该立即请求领导协助解决,尽量给来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若不属于我们所的工作职责范围,要说明清楚,并将其指引到有关部门。
六、对集体上访的来访者,应首先逐个进行身份查明,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所反映的问题。
七、如果发现首问责任人对来访职工群众态度冷漠,问这个说不知道,问那个又说不清楚的,极不负责或故意难,甚至粗言粗语或顶嘴的,将视情况轻重给予公开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为了更好地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树立政府服务公众的理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接受政府委托的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即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途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透明和法治化,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公正和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重大工作进展和成果,不得隐瞒、歪曲或掩饰事实。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获取途径和服务方式。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覆盖范围包括政府机关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报告、预算报告、统计数据、监督检查、诉求处理等信息。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政府工作的进程、结果、责任等信息,不得单纯公开形式,而忽略内容。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网上公开、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宣传展览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广泛关注程度确定公开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反馈,主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审核和信息发布三个环节,政府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依规向政府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处理,并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制度
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公开行政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参与的制度。
它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1. 公开信息范围:政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公共资源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开方式和途径: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众接待等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公开。
同时,在现代技术条件下,政府还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3. 信息公开的原则:政务公开制度要求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众平等地获取信息。
同时,还要注重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实效性,确保信息及时传达、公众意见充分反映。
4. 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部门应负起主体责任,主动公开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公众也有权利和义务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5. 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政务公开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政府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公众的监督意见和举报。
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规范行政行为。
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政务公开制度范文
政务公开制度范文1. 背景和目的政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市民的参与。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政务公开的实施,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务公开工作。
2. 管理标准2.1 政务公开原则1.公开原则:政务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信息公开原则: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信息,除非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应将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市民。
3.便民原则:政府部门应以市民为中心,提供便民和高效的政务公开服务,确保市民方便地获取政府信息。
2.2 政务公开范围1.政策法规:包括重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府决策文件等。
2.行政职责:包括政府职能、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政府部门的主要行政职责。
3.财务预算:包括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财税政策等。
4.重大工程和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公开信息。
2.3 政务公开程序1.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2.政务公开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公开发布等环节。
3.政务公开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政务公开网站、移动政务等,提供多样化的公开渠道。
2.4 政务公开的渠道和方式1.政务公开网站:政府部门应建立和维护政务公开网站,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发布会: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行发布会的方式公开重大决策和政策解读等信息。
3.媒体发布: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式公开重要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市民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3. 考核标准3.1 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及时性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政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政府部门应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不能删除或篡改有关信息的内容,保持信息的透明度。
3.3 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政务公开制度制度模板
标题:政务公开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将政府工作的基本情况、重要决策、工作进展、财政预算等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政务公开内容第四条政务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政府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决策;(二)政府预算和财政收支情况;(三)政府职能、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情况;(五)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财政资金分配等,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第六条政务公开应采取多种形式,便于公众获取信息,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公告等。
第七条政府网站应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
第八条政务公开栏应设置在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场所等便于公众查看的地方,定期更新政务信息。
第九条新闻发布会应定期召开,向公众通报政府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
四、政务公开程序第十条政务公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政务公开方案,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时间;(二)审核政务公开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合法;(三)发布政务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开;(四)收集公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回复;(五)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五、监督和保障第十一条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机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政务公开制度范本
政务公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便民;(二)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三)依法、有序、高效。
第二章政务公开内容第四条政务公开内容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
第五条对外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政府职能、职责分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四)财政预算、决算及收支情况;(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六)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民生实事等民生领域信息;(七)重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八)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安全信息;(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对内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决策程序;(二)干部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培训教育;(三)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审计检查;(四)其他需要对内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政务公开方式第七条政务公开采取以下方式:(一)县政府门户网站;(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三)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四)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宣传册;(五)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六)政府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等;(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政务公开程序第八条政务公开程序分为公开前审查、公开过程中监督和公开后评估三个环节。
第九条公开前审查程序:(一)各部门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二)各部门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信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涉及多个部门的信息,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政务公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政务公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与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三条政府部门应当遵守信息公开的原则,按照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和便民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加强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便捷获取。
第二章政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政府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决策依据、政策措施、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经济社会发展、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信息和政府部门自行确定的重要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相互协调,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平台等途径进行发布。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的网络平台和服务系统,便民服务,方便公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对政务公开的重视和参与度。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设立政务公开管理机构,明确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的管理制度,健全信息采集、整理、审核和发布等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政务公开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要尽早公开,一个月至少公开一次,较大事项完成后,要及时公布结果。
二、公开内容要简明
要从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单位的重大问题都应向群众公开。
如:教育发展方向和规划、教学教研及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学校基建、勤工俭学、评职晋级、评优选模、财务收支、民主评议等。
公开内容,简洁明了,便于了解。
三、公开形式要多样
公开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可设监督信箱、监督电话、宣传栏、公开栏、召开会议、利用广播、组装宣传车等形式。
各校要在醒目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
四、公开效果要实用
公开后要及时召开党员会议或教工代表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对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多数者不不赞成的事,应坚决纠正,真正将公开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不搞形式。
五、公开管理要具体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精心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保证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充实、巩固、提高,阳光政务,公开透明,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打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营造讲原则、树正气、顾大局、比奉献的良好氛围。
二O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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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 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务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阳光政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关键途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并有效利用相关信息。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定义与意义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通过一定方式主动或依申请向公众公开的过程。
政务信息公开具有以下意义:1.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2.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3.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4.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2.公开的范围: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信息,如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政预算等。
3.公开的程序:政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4.公开的时限: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5.公开的渠道: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政务信息。
6.保密审查:政务信息公开前,政府部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程序和时限等。
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
3.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建议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word完整版)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广大办事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中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中心在服务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督查股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综合股负责承办中心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的内容
一、中心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各股室负责人及窗口工作人员名单;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务、职责等;
三、所有审批项目的“五公开”内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四、中心办事制度和管理制度等;
五、举报电话、举报箱;
六、每月运行情况通报;
七、中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政务信息公开,除采用通常的做法如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证上岗和编印办事指南外,还可采用中心局域网、区公众信息网、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心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并由中心综合股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八条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股室、各窗口单位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股室、各窗口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本制度由中心督查股负责解释,自20 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
第三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服务中心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工作制度、办事流程、服务承诺等;(二)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四)服务中心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五)服务中心财政预算、决算、支出情况等信息;(六)服务中心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公开政务信息:(一)服务中心网站;(二)服务中心公告栏或者其他公开栏;(三)服务中心提供的查阅资料;(四)新闻媒体;(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申请接收、审查、处理、答复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申请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理。
服务中心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政务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的重要举措。
为了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政务公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真实公正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及时便民原则政务公开应当及时、高效,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
(四)保密审查原则在政务公开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得到保护。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一)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职能、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的规划、审批、招投标、建设进度等。
(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一)政府网站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及时发布各类政务信息,并提供在线查询、下载等服务。
(二)政务新媒体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政务信息,增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新闻发布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政策、重要工作进展等信息。
(四)政务服务大厅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咨询等服务。
政务公开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动、及时、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
(二)真实准确: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三)及时更新: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四)分类公开:根据信息内容,对公开信息进行分类,便于公众查阅。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四条政务公开范围包括:(一)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如组织机构、职能职责、领导分工等。
(二)政府及部门、单位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及部门、单位的财政预算、决算、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政府及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五)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公共服务、公共资源配置、公共工程等信息。
(六)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第五条政务公开方式包括:(一)政府网站:政府及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二)新闻媒体:政府及部门、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务服务中心:政府及部门、单位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信息公开窗口,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四)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政府及部门、单位可以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五)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章公开程序第六条政务公开程序如下:(一)确定公开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制公开目录:将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成公开目录,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
(三)审查公开内容: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开信息:按照公开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政府及其机构和履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要将行政职权行使的基本情况和实施办法公开,使公众清楚地知道公务的依据及办理办法;
(2)要求政府及其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公共职权,将政府决策、政策、程序等部分公开,以便公众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
(3)要求政府及其机构把执行政策过程中涉及公众利益的关键信息公开,以便公众随时可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要求单位公开决策、行政决定、批复文件等,并且接受公众的质疑,坚持实行立法、行政决策机制改革;
(5)要求政府及其机构实行公开制度,把工作记录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使用、监督,做到以公开促科学、以公开改进,监督政府部门的实施情况;
(6)要求政府部门把有关政策性文件、行政决策、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公开,把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行政决策和来信回复处理程序等情况及时公布,以增强政府执政公信力;
(7)要求政府及其机构每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信息的可用性和及时性;
(8)要求政府及其机构制定。
行政窗口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行政窗口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行政窗口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窗口办理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窗口业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公开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窗口信息公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及时性原则:行政窗口信息公开应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满足公众实时了解行政窗口工作的需求。
(三)全面性原则:行政窗口应公开办理业务的全部信息,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四)便民性原则:行政窗口信息公开应便于公众获取、理解和使用,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公开内容(一)法律法规依据: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业务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办理流程:公开办理各类业务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三)所需材料:公开办理各类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申请表格、证明材料等。
(四)办理时限:公开各类业务的办理时限,确需延长的,应告知延长时间及理由。
(五)收费标准:公开相关业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六)其他信息:公开与行政窗口业务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渠道等。
第五条公开方式(一)窗口公示:在行政窗口设置公示栏,公布相关信息。
(二)政府网站:在政府网站上设立行政窗口信息公开专栏,发布相关信息。
(三)宣传册子:制作宣传册子,发放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多媒体设备:利用窗口的多媒体设备,播放相关信息。
(五)其他方式:利用政务新媒体、报纸、电视等渠道,广泛宣传行政窗口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信息更新和维护(一)行政窗口应定期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行政窗口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更新责任人。
(三)行政窗口应定期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查,及时删除过时、无效的信息。
服务场所公开办事制度范本
服务场所公开办事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事公开工作。
第三条办事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办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和责任机制。
二、公开内容第五条服务场所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机构职能、岗位职责、联系方式;(二)办理事项、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四)优惠政策、办理结果;(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服务场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开形式第七条服务场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办事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和获取:(一)设立公示栏、触摸屏等设施,公布办事指南、流程图、收费标准等;(二)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办事信息;(三)发放办事指南、参考手册等资料,提供给群众免费取阅;(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宣传办事信息;(五)其他便于群众获取的信息公开形式。
四、公开时限第八条服务场所应当根据办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明确办事信息的公开时限:(一)常年公开的信息,如机构职能、岗位职责、收费标准等,应当长期保持更新;(二)定期公开的信息,如办理事项、办理流程等,应当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三)即时公开的信息,如办理结果、优惠政策等,应当实时公开。
五、责任机制第九条服务场所应当明确办事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更新。
第十条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办事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办事公开制度,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一、基本原则1、严格依法。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程序履行公开义务。
2、全面真实。
对中心窗口各类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如实公开,并保证信息充分、真实有效。
3、及时便民。
对应当公开的各类服务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更新。
4、不断完善。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完善政务公开内容,探索节约、便捷的政务公开载体,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开展。
二、公开内容1、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分工、联系电话;2、窗口设置、窗口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3、各窗口服务事项的政策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以及与办理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4、集中受理的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窗口、服务流程、办理情况;5、调整服务事项的行政决定或公告;6、各项管理制度、办件规则、服务规范;7、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公开形式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公开:1、服务事项的政策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通过中心大屏幕及时公开;2、其他需公开的内容,中心以书面文本或其他当事人便于接受的形式公开。
四、公开程序1、政务公开遵循材料准备、审核、签发、发布的程序:①中心各窗口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准备公开材料;②按照办理程序逐级审核、签发,涉及窗口具体业务内容的,窗口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2、凡公开的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由中心人秘科存档保管。
五、监督责任1、自觉接受县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监督,通过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及现场评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未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公开的;(2)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的;(3)不按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4)公开的政务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5)未按规定为服务对象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6)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7)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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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
工作制度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办事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原则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把及时、便民、实用放在工作首位,坚持全面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公开。
公开进驻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审批服务事项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职责及联系电话等。
(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依据公开。
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条件以及在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等。
(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公开。
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流程、服务承诺时限、申请表格、示范文本、涉及的前后置审批条件及相关程序、行政审批事项决定机关、核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限等。
(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公开。
及时公开行政审批决定或事项办事结果等。
(五)行政审批服务涉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
公开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的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六)投诉渠道公开。
公布进驻部门单位投诉电话、行风评议热线等,畅通举报、投诉、监督渠道。
(七)其他内容公开。
根据服务对象要求或按照政务公开原则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窗口资料摆放。
各部门单位要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心的规定,制作《政务公开资料汇编》、《政务公开台帐》、《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图》及有关书面说明材料等放置在资料盒或窗口工作台上。
中心负责制定各部门单位窗口人员工作桌牌、挂牌。
(二)网络公开。
各进驻部门单位要在部门单位网站上设置专栏,将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内容详细、准确、全面地在网站上公开,并与县政府门户网站及余江县行政服务网站进行联接,方便群众进行网上申请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或进行相关查询。
(三)显示屏公布。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政务公开有关资料和要求在中心显示屏上公开,定期将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公示,及时将电子监察系统的超期办件公示。
(四)监督台公开。
中心负责在监督台上公布各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部门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及年度考核先进情况。
(五)其他形式。
利用各部门单位简报、中心简报、文件等,或者利用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工作有关信息。
四、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
(一)政务公开的时间根据公开内容确定。
经常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
(二)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三)政务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公布,保证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部门单位窗口摆放资料要齐全,及时进行补放。
(四)政务公开服务对象查阅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各部门单位只能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五)政务公开相关信息因中心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供。
(六)中心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对各部门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中。
五、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