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人口量刑规定
中国古代刑法2
(二)人身类犯罪
就亲属间的奸淫罪而言,唐律的规定更加详细: 与缌麻以上亲、缌麻以上亲之妻、妻前夫之女以 及同母异父姊妹通奸的,徒三年;强奸的,流二 千里;造成伤害的,绞;妾减一等。与小功以上 亲通奸的,流二千里;强奸的,绞。与父亲或祖 父的妾以及伯叔母、姑母、姊、妹、儿媳、孙媳、 侄女等通奸的,绞;如父、祖之妾未曾生子的, 则减一等处罚。 就特定职务或职业者构成的奸淫罪而言,唐律对 于监临、主守等地方长官于其管理领域内犯奸以 及道士、尼姑、僧人等犯奸者,也专门规定了罪 名。
(二)人身类犯罪
4、诬告罪 秦律开始对诬告罪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实行 诬告反坐的原则。汉律继承了秦律关于诬告罪的 规定,出现了“告反逮受”、“诬罔”等律文与 罪名。唐律对诬告罪的规定则更加详尽,其对诬 告数罪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即重罪属实而轻罪为 虚,或数罪轻重相等但一罪属实而余罪为虚,则 不构成诬告罪;倘若重罪为虚而轻罪属实,则以 重罪减去轻罪后所剩之刑反坐告者。明、清律对 诬告罪的处罚较唐律为重,基本上采取的是“反 坐加重”的原则,并责令诬告者赔偿受害人一定 的损失,如被害人及其亲属因诬告而在发配过程 中死亡,诬告者还要被处以死刑。
(一)政治类犯罪
3、贪赃罪 夏朝的“墨”罪就是对贪赃罪的最早规定, 而商朝将“殉于货色”列为“淫风”之一, 其实也是对贪污受贿的惩处。西周时期的 “五过之疵”专门规定了“惟货”这种贪 污腐败导致司法不公的行为,秦朝称贪污、 贿赂罪为“通钱”,对其严惩不贷。汉律 开始设立“主守盗”、“受所监”、“受 赇枉法”、“假借不廉”等一系列贪污、 贿赂罪名 。
(三)财产类犯罪
明、清律对强盗罪的处罚较唐律重。
凡是强盗已行,不论是否获得财物, 一律论罪。只要获得财物,不论多 少,一律处以死刑。这相比于唐律 对强盗罪的处罚分别赃物多少、是 否持械、伤害结果等情节而言,明 显加重了许多。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
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
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人口贩卖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涉及到剥夺人的自由、违背人权和尊严的问题。
为了保护人的权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立法措施来打击和预防人口贩卖犯罪。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新形势的出现,人口贩卖犯罪也日益猖獗和隐蔽化,对立法修正提出了迫切需求。
首先,立法修正应强化对人口贩卖犯罪的定性和量刑标准。
当前的法律对于人口贩卖的定罪标准相对模糊。
人口贩卖犯罪的情况复杂多样,往往涉及到组织、运输、拐卖、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等多个环节。
为了更好地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立法修正应对不同环节的参与者进行明确的分类和界定,并给予相应的量刑。
此外,对于涉及人口贩卖罪的个人和组织,应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对犯罪分子有足够的震慑作用。
其次,立法修正应加强对人口贩卖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人口贩卖往往是一个隐蔽的犯罪网络,很难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因此,立法修正应将打击人口贩卖犯罪作为国家的重要工作,加强司法执法部门的培训和装备,提高他们对人口贩卖犯罪的辨识能力和打击效率。
同时,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制定更严格的跨国合作机制,加强取证、追踪和引渡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安全。
第三,立法修正应更加关注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
人口贩卖犯罪的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和侵犯。
立法修正应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确保他们的人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受害者救助机制,通畅的举报渠道,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以及心理、物质等多方面的救助措施,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立法修正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和意识。
人口贩卖犯罪的猖獗往往与社会的冷漠和无知有一定的关系。
立法修正应加强对人口贩卖犯罪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提高人们对人权和尊严的认识。
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防范和打击人口贩卖犯罪,才能够减少这一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量刑计算公式 案例
量刑计算公式案例量刑计算公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确定被告人的刑期和罚金。
下面列举十个案例,介绍不同类型罪行的量刑计算公式。
一、盗窃案件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刑期=(被盗财物价值÷1000)× 2个月,罚金=被盗财物价值× 30%。
例如,若被盗财物价值为5万元,则刑期为100个月,罚金为1.5万元。
二、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轻伤刑期=3-7年,罚金=3万元;重伤刑期=10-15年,罚金=10万元;特别重大伤害刑期=15-20年,罚金=20万元。
例如,若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轻伤,罚金为3万元,刑期为3-7年。
三、贪污案件贪污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下刑期=3-10年,罚金=贪污金额× 30%;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刑期=10-15年,罚金=贪污金额× 50%;贪污金额超过100万元刑期=15-20年,罚金=贪污金额× 70%。
例如,若被告人贪污金额为50万元,则刑期为10-15年,罚金为25万元。
四、走私案件走私罪是指非法贩卖、运输、收购、出售或者非法运输、出入境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走私数量在500克以下刑期=3-7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30%;走私数量在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刑期=7-10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50%;走私数量在1千克以上刑期=10-15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70%。
例如,若被告人走私物品价值为50万元,则刑期为10-15年,罚金为35万元。
五、毒品案件毒品罪是指非法生产、贩卖、运输、出售、存储、运输毒品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轻度毒品刑期=3-7年,罚金=毒品价值× 30%;大麻罪刑期=7-15年,罚金=毒品价值× 50%;鸦片罪刑期=10-15年,罚金=毒品价值× 70%;海洛因罪刑期=15-20年,罚金=毒品价值× 100%。
朋友圈热议人贩子死刑 在外国如何定罪?
今天你的朋友圈被“人贩子一律死刑”刷屏了吗?暂且不管这是不是某网站的营销,我们先来看一下和拐卖儿童有关的英文,以及美国和加拿大对人贩子是如何定罪的,之后你就知道中国对于拐卖儿童是否量刑过轻了。
拐卖儿童:trafficking in children例句:In December, 2007, China’s State Council issued the National Plan of Action on Combating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2007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trafficking(n. 非法交易)泛指各种非法买卖,例如human trafficking(人口买卖)、drug trafficking(毒品交易)、wildlife trafficking(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
不过,贩卖奴隶是个例外,一般用slave trade,而不是slave trafficking。
大约是因为在历史上奴隶交易曾经是合法的。
中国在我国,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并称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不等。
刑法第240条规定:Whoever abducts and traffics in a woman or child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10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if he falls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10 years or life imprisonment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or sentenced to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especially serious,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death and also to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近年来,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
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51件、判处刑罚1273人,与近年来审结案件数量较多年份相比(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2013年审结1131件、判处刑罚1978人),下降幅度明显。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情节的理解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随着拐卖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明确。
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修订后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也面临新的问题。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现状分析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现状分析作者:陈远康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4期摘要:“买卖买卖”有卖必有买,有买就必有卖,这二者本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相辅相成的。
打击人口贩卖也得双管齐下,这不是单单的降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入刑门槛就能解决的。
想要有效的打击收买行为,就要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去分析。
关键词:现状;问题一、国内拐卖妇女儿童情形分类及分析“奴隶制”这个名字似乎是一个古代制度,离我们的发达的、全球化的社会十分遥远然而,现在人口拐卖却真实地存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19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6109起,拐卖儿童案件 4262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260起;打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 2398个,刑事拘留15673人,行政处罚1581人。
人口拐卖带来的巨额利润,驱使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
并且人口拐卖犯罪日益呈现职业化、组织化的趋势。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就会衍生更多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性侵,暴力伤害,强迫劳动等等。
当然也有为了生活,繁衍,生存,情感等情况。
可以这么说,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时代变迁,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日趋多样化,随之案件情形也更加复杂。
本人大致分了三种情况,并对这三种情形做了分析。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与之和善生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与之和善的共同生活,听起来好像天方夜谭,但事实上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这样案件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往往不会进入诉讼程序,也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来说在收买的人家中生活往往比以前的生活好很多,自然会产生不愿离开的情形。
其实在僻远的山区结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花钱买媳妇就变成了常事。
例如:一家三兄弟,老大,老二为了节省开支不结婚,照顾最小的一个,存钱给老三买媳妇,媳妇买回来之后,一家人会十分珍视这个媳妇(当然也会有使用暴力强迫,之后的第二种情形会有介绍),这个媳妇生活如意自然也就心甘情愿的生活在这里,甚至有的还会介绍自己姐妹过来生活。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童罪拐卖妇⼥⼉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
这是⼀种世界性犯罪。
⼆、三⼗年以来在中国⼤陆有愈演愈烈之势。
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基本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童的⼈⾝⾃由权利与⼈格尊严。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或者偷盗婴幼⼉的⾏为。
妇⼥,是指已满14周岁的⼥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国籍的妇⼥。
⼉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暴⼒⼿段将妇⼥、⼉童拐⾛,以便出卖的⾏为。
绑架,是指以暴⼒、胁迫或者⿇醉⽅法劫持、控制妇⼥、⼉童的⾏为。
收买,是指以⾦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童的⾏为。
贩卖,是指将妇⼥、⼉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以获取⾮法利益的⾏为。
接送,是指⾏为⼈在拐卖妇⼥、⼉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童的⾏为。
⾏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为之⼀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为的,亦构成⼀罪,⽽不实⾏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的。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童的⾝体⾃由权和⼈格尊严权。
⾝体⾃由权是指以⾝体的动静举⽌不受⾮法⼲预为内容的⼈格权;⼈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格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被害妇⼥、⼉童被拐骗后,处于⾏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去向的⾝体⾃由权,⾏为⼈将被害妇⼥、⼉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的尊严。
⾄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家庭妻离⼦散,有时甚⾄家破⼈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童。
“妇⼥”指14周岁以上的⼥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的“妇⼥”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国籍的妇⼥,被拐卖的外国妇⼥没有⾝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3、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4、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刑法对于贩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
刑法对于贩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刑法对于贩卖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贩卖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传播、运输、制造、持有毒品、走私、贩运、运输人口、非法买卖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刑法体系中,贩卖罪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探讨贩卖罪的具体情况、刑法的处罚幅度以及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
一、贩卖罪的具体情况贩卖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进行销售、传播、运输、制造、持有毒品、走私、贩运、运输人口、非法买卖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严重后果。
贩卖罪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二、刑法对贩卖罪的处罚幅度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贩卖罪是刑法中的重罪之一。
一般情况下,贩卖罪的处罚幅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中规定了贩卖罪的量刑标准,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贩卖毒品方面,根据毒品种类和数量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
数量较小的情况下,可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数量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
2. 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共同犯罪的处罚幅度。
对于贩卖罪中涉及到的共同犯罪行为,如组织、领导、参加犯罪集团、走私犯罪等情况,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刑法对于这些犯罪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刑罚。
3. 刑法还对于累犯、惯犯给予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幅度。
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惯犯是指因为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并重新获释后再次犯罪的行为。
对于累犯和惯犯,刑法规定了更高的处罚幅度,以达到惩罚和震慑的目的。
三、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除了刑法对于贩卖罪的处罚幅度外,刑期判决也是贩卖罪的重要部分。
刑期判决是指法院在对贩卖罪判决时,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该被判处的刑期。
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的严重性。
贩卖罪的危害程度和行为的恶劣性对刑期判决有重要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释
【发文字号】法释〔2000〕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0.01.03
【实施日期】2000.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号)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人口买卖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可复制论文.pdf
人口买卖犯罪在世界各国刑事法律中均有相关规定,具体到我国刑法中主 要是指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由于该类犯罪行为方 式的多样性,犯罪过程中极易掺杂其他相关犯罪而涉及到罪数的认定等因素, 导致该类犯罪在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均存有诸多争议问题,如人口买卖犯罪的侵 害法益,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一罪与数罪等,现行法律规定的科学性也有 待于进一步探讨。从解决存在问题,达成共识,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这一 目的出发,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人口买卖 犯罪的犯罪对象;第二部分论述了人口买卖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第 三部分论述了人口买卖犯罪的认定与罪数。其间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妥之处提 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for women,children ale nRITOW,ignore the practice of tralIicking in adult mgll and ’'gender”phenomenon,should soeh crime and for the expansion of the target population.Such grime against another person is the object of liberty and human dignity,therefore betrayed the natural children also constitute the crime.Victims should be betraying its commitment to act the same can not be ruled out unlawful, but it can have an impact on the sentence.
anany controversial issues,suchas tra伍clang in persons crinles against the interests
贩卖人口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The person who creates som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for you may not be your enemy, and the person who pulls you out of your predicament may not be your frie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贩卖人口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买卖人口罪,但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人口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买卖人口罪,但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三条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2021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及量刑标准 2021年⼭东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及⽴案标准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在拘役六个⽉⾄⼀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卖淫1⼈或容留、介绍卖淫2⼈的(不含引诱14周岁以下幼⼥卖淫的,下同); (2)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1⼈的; (3)⼀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为被⾏政处罚,⼜实施容留、介绍卖淫⾏为的; (4)⾮法获利⼈民币1万元以上的; (5)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卖淫5⼈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10⼈的; (2)引诱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3⼈或者引诱、容留、介绍该类⼈员卖淫5⼈的; (3)⾮法获利⼈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他⼈卖淫的⼈数、⾮法获利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卖淫每增加1⼈,增加四个⽉⾄六个⽉刑期。
(2)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1⼈,增加⼀个⽉⾄三个⽉刑期。
(3)引诱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每增加1⼈,增加七个⽉⾄九个⽉刑期。
(4)容留、介绍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每增加1⼈,增加四个⽉⾄六个⽉刑期。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法获利不满⼈民币5万元的,每增加5千元,增加三个⽉⾄六个⽉刑期;达到⼈民币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个⽉⾄⼆个⽉刑期,累计增刑期⼀般不超过五年。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不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引诱、容留、介绍同⼀⼈员多次卖淫的,根据同⼀⼈员卖淫的次数、具有同⼀⼈员多次卖淫⾏为的⼈数等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以下。
法学中偷换概念的例子
法学中偷换概念的例子因为最近的热点事件,特别想和大家分享这篇由盛洪教授撰写的文章。
他从语义角度入手,认为“买卖人口”是一个伪概念,“买卖”这个语词的使用也成为了“盲山式犯罪”的“乔装”——如今,我们的刑法条款、媒体、大众、乃至包括车浩教授、罗翔教授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都在惯性地使用“拐卖”“买卖”这样的语词,但这其实是个语言陷阱。
盛洪教授这篇文章很长,但它非常值得认真细读,并且值得被广泛传播和探讨。
从另外一个角度让大家重新认识和定罪所谓“人口拐卖”。
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丰县“八孩母”被栓狗链事件震惊世人。
关于人性恶,许多文字已进行了谴责批判。
我在这里侧重讲一下制度恶的一面。
我们社会中相关的制度,是打击拐卖妇女的法律制度。
这个制度是恶的吗?《刑法》不是早已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了吗?各地公安系统不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进行了多年的打击了吗?《刑法》不是已将“收买”被拐妇女的行为入罪了吗?然而,这个制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这使得对拐卖妇女的打击一直未见实效,以致还是有如丰县“八孩母”被栓狗链事件的出现,以及还有众多被掩盖的骇人听闻的残害妇女事件。
这个缺陷就是,它仍用“买卖”来形容这种犯罪行为。
例如在《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将付钱给人贩子以受让控制被拐妇女的行为说成是“收买”,而在《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又称“收买”被拐妇女的人是“买主”。
这样的说法不仅是政治不正确,而且是“法律不正确”。
纯粹的“买卖”定义,是指某人用属于自己的物品,去交换别人的物品或钱币;交换的比率(价格)以双方都同意的为准;而买方确信该物品是属于卖方的,一旦他付出对方满意的交换物,他就拥有占有、使用或处置该物品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买卖没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
而拐卖妇女的人,首先不是卖属于自己的物品,妇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买卖的;再者被拐卖妇女也不是属于拐卖者的,她们是被用暴力、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胁持而来。
反人口贩卖政策
修订记录1.目的:遵守法律法规与客户要求,防止出现贩卖人口现象。
2.范围:适用于全厂员、承包商及供货商。
3.政策内容:前言:《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 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联合国大会 1956 年 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
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遵守企业社会责任一直是本公司的目标及信念,亦深信这可确保公司能与客户建立良好而长远之商业关系。
为有效落禁止贩卖人口政策,我司各阶层对下列各计划表示全力支持与负责。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人沦为奴隶而从事奴隶贩卖,包括以转卖或交换为目的取得奴隶的行为、以任何运送方式将奴隶贩卖或运输的行为,对该类行为有关公约当事国法律应规定为刑事罪,并对有关罪犯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严禁拐骗贩卖妇女儿童和其他人口,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将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卖往国外、境外等等。
对贩卖人口的罪犯,国家法律将处以严厉的刑罚。
为了尽量避免贩卖人口事件的发生,我公司遵守并维持以下程序:委任管理者代表为公司禁止贩卖人口政策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并监督禁止贩卖人口政策切实落实公司制定的人员招聘政策及劳动用工政策;所有外籍劳工雇佣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就禁止贩卖人口政策与员工进行沟通,共同促进用工安全;对公司各项劳动用工政策定期评审,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
以上禁止贩卖人口政策亦会传达致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供货商,并让公众查阅。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王理岩【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情形日益复杂,问题愈发尖锐.前段时间引爆微信、微博等社交新媒体的主题为"不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儿童的人一律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更是表现出社会大众对该类事件的极大关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从传统上只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变为关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意在通过严格法律规制,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期刊名称】《黑河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08)002【总页数】2页(P32-33)【关键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刑法修正案(九)》;对向犯;刑罚【作者】王理岩【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的修改,立足于我国社会现状,基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自身性质,遵循我国“宽严相济,保障权利”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行为所做的正确的选择。
共同犯罪包括两种:一是任意共犯,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一是必要共犯,即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必要共犯分为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三种。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是一对对向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但罪名可能不同。
当只有一方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都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如果双方行为分别符合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成立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共犯关系,但不能认定为对方所触犯的罪名的共犯;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毒品罪,只处罚贩卖毒品一方的行为,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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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人口怎么判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买卖人口怎么判刑?一般要做几年牢
二、买卖人口怎么判刑?一般要做几年牢相关案例
这是一个真实的涉外婚姻纠纷案例。
事发后,原告杨某后悔莫及。
3月17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阮*琦(越南女子、未到庭)离婚。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4年5月,杨某在杭州打工期间认识了男子李某,李某也是到杭州打工的外地人,也许是处境相当两投缘,双方无话不谈很快成为好朋友。
一天,李某得悉杨某想找媳妇,便推荐他到越南找,还称自己的媳妇就是越南找来的,越南媳妇会体贴也温柔,还很孝敬公婆,现在夫妻俩的生活很幸福。
杨某表示自己的钱不多,想知道娶个越南媳妇的价钱,多了承受不了。
李某拍拍杨的肩膀说不会超过十万吧。
杨某估算了一下,这几年打工赚来的加上父母为自己准备的钱已足够“老婆本”了,再想想父母多次催促自己找媳妇和他们想抱孙子的那种期盼,就有点心动了。
不过,杨某还是留有余地地告诉李某自己现在只有六七万元,李某当即表示六七万元也够了,他娶的这个越南媳妇也花了这个价钱。
还说如果杨某真有心,他回家就让老婆(越南媳妇)帮杨某到越南去物色女孩子。
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真的把一张越南女孩子的照片递到了杨某手里,说:“我老婆知道你想找越南媳妇后,马上想起她的一个妹妹还没有出嫁,想把妹妹介绍给你,这是她妹妹的照片,你看看,长得还挺秀气吧,她的名字叫阮*琦。
”
杨某看过照片感觉女孩子是蛮可爱的,表示喜欢,不过娶媳妇是大事,得先回家同父母商量一下。
杨某的父母听了儿子想娶越南媳妇的有关情况,看了越南女孩子的照片,也都心动了,认为真的能娶个越南媳妇回家,安安心心过日子,再生一个胖小子,那也是件很好的事。
有了父母的支持,杨某信心满怀,随李某及其妻子来到越南正式会见照片中的越南女孩阮*琦,真实的阮*琦比照片上的还要美,杨某满心欢喜。
在越南与阮*琦交往了将近2个月,因为语言不通,交往中都由李某的妻子作翻译,即便如此,谈情说爱双方还是心有灵犀一点通无需翻译,杨某与阮*琦都很喜欢对方。
“果熟蒂落”当有时,2个月后,杨某将心爱的阮*琦带回国内老家,在李某妻子的翻译引荐下,阮*琦与杨某的父母亲人热情地一一打招呼,语言上的障碍难阻两位年轻人的相拥相爱,亲朋好友也都前来祝福他们。
2014年7月7日,杨某认为水到渠成,便与心爱的阮*琦来到衢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杨某天天沉浸在幸福之中。
谁知,7天后即2014年7月14日心爱的阮*琦突然消失了,失魂落魄的杨某马上打电话给李某,想问个究竟,但李某的手机已
经联系不上,至此杨某预感自己可能被骗了!
开始,杨某心有不甘,打了2天的电话给李某及其妻子和阮*琦,还希望阮*琦能够回来,但不管怎么打,三个人的手机全都联系不上。
无奈,杨某于同月16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为与越南女阮*琦结婚,前后花去7万多元,怀疑阮*琦涉嫌婚姻诈骗,要求公安立案处理。
但因杨某提供的证据只有其与阮*琦的结婚证,护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没有钱款被骗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遂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立案。
“老婆本”没了,越南媳妇飞了,杨某伤心的一病数月。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尝到越南媳妇苦头的杨某成熟多了,通过了解知道,自己要再找对象结婚成家,必须先解除与阮*琦的婚姻关系,2015年1月26日杨某向衢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阮*琦离婚。
法院依法受理,并由民一庭法官承办此案。
由于案件的被告阮*琦为越南籍属于涉外案件,需要将相关材料送往专业机构进行翻译,并预留八个月的外交途径送达时间,又因案件被告下落不明,以外交途径送达未果,需要通过公告程序再次送达,前后历经了一年多的时间,案件最终在2016年3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阮*琦未到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国籍不同、语言不通,沟通交流存在现实障碍,双方相识仅二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姻基础较为薄弱。
婚后共同生活仅仅一周,被告即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为此,法庭当庭缺席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阮*琦离婚。
法官提醒:由于国外的生活环境、生活习俗、沟通方式等方面与国内存在着很大差异,结婚前要了解对方(外国人)的相关信息也非常困难,因此涉外婚姻的风险很大。
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是否继续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外籍一方逃跑的,则需要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才能了断该宗婚姻关系(注:开庭传票及判决书的两次送达就要耗时2年之久)。
同时,涉外婚姻的开销也不是个小数,如果涉及到离婚诉讼的国外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光公告费、翻译费就要三四千元,很可能婚离了,各项费用却难以追回,结果是鸡飞蛋打一场空,浪费了时间精力
和钱财。
因此,婚姻大事须谨慎,特别是选择与毫不了解的外籍人士缔结姻缘更应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