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201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建质〔2017〕242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企业日常质量管理、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三、主要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
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一)质量行为标准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 5021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建工〔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22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9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和《青海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青建法〔2003〕189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我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经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先进适用技术有关要求,优先选用《目录》中的技术与产品,抓好推广应用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1、保温技术(产品)2、海绵城市(产品)5、防水密封及建筑涂料类(产品)6、型材(产品)7、添加剂(产品)技术与产品信息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1、保温技术(产品)2、海绵城市(产品)3、设备设施及太阳能利用类技术(产品)4、电线电缆(产品)5、防水密封及建筑涂料类(产品)6、型材(产品)7、添加剂(产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结果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结果的通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企业单位:根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厅成立了两个检查组,于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分别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南川工业园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开展了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检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项目,主要侧重保障房、医院、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政府投资项目,并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检测等形式,对受检项目的建筑市场行为、疫情防控、质量安全、工地消防、扫黑除恶工作、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本次检查共计检查了6个市、州,23个区、县,4个园区,共54项在建工程。
其中住宅工程18项,学校工程7项,其他公共建筑29项,累计建筑面积316.95万平方米,总投资额64.66亿元。
本次检查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停工通知单13份,整改通知单21份,提出整改意见599条,对13个项目,21家企业,1名个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了信用扣分。
二、受检地区履行政府监管责任情况。
检查表明,各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扫黑除恶、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等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总体上建筑市场运行规范,但部分地区也存在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到岗率低、分包行为不规范、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不高、见证取样等基本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应引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试行)》(海绵城市))
DB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63/T 1608–2017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试行)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Acceptance of Low Impact Development (Trial)2017–10–10 发布2017–11–10 实施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试行)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Low Impact Development (Trial)DB63/T 1608-2017批准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7年11月10日2017西宁前言本规范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4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验收基本规定;5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项目施工验收;6 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施工验收;7 分项工程施工验收。
本规范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邮政编码:100120)。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西宁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刘雯白伟岚王媛媛牛萌熊筱杨耸杨武斌田芬赫伟李雪梅谢晨陆曼王蔚蔚刘思源张峰莫连华张丽雯李雪莲司德勇马维元贺国泰杨玉英刘富明张颖参加起草人:王文方冯婧张琦汪燕郭婧晔常蕊王茂平田国智唐菲苏雅荣主要审核人:刘连新文秀兰马文生仲莲杜照国杜占春柳玉林于杰李国玉高永强司维平张佩琪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 (7)3.1一般规定 (7)3.2设计流程 (7)3.3建筑与小区 (11)3.4城市道路 (12)3.5城市广场及停车场 (13)3.6城市绿地 (14)3.7城市水系 (14)3.8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设计 (15)4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验收基本规定 (24)5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项目施工验收 (27)6 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施工验收 (29)6.1透水砖铺装 (29)6.2透水水泥混凝土铺装 (31)6.3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 (34)6.4混凝土排水型路缘石 (38)6.5绿色屋顶 (39)6.6下沉式绿地 (40)6.7生物滞留设施 (41)6.8渗透塘 (43)6.9渗井 (44)6.10湿塘 (45)6.11雨水湿地 (46)6.12蓄水池 (48)6.13雨水罐 (53)6.14蓄水模块 (54)6.15调节塘 (55)6.16调节池 (57)6.17植草沟 (60)6.18渗管/渠 (61)6.19植被缓冲带 (62)6.20排水设施 (63)7 分项工程施工验收 (65)7.1竖向验收 (65)7.2基坑施工验收 (66)7.3特殊路面基层验收 (68)7.4土壤施工验收 (73)7.5植物施工验收 (74)附录A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规定 (75)附录B 进场原材料抽样检测规定 (77)附录C 施工过程动态功能质量检验规定 (84)附录D 建造设施施工质量检验规定 (87)附录E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90)附录 F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91)附录G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3 附录H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97)引用标准名录 (103)本规范用词说明 (105)附:条文说明 (106)1 总则1.0.1 为了加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项目管理,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统一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5年春季开复工等检查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5年春季开复工等检查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5年春季开复工等检查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和规划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检测机构:按照《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青建工﹝2014﹞435号)、《关于开展2015年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大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5﹞86号)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于4月至5月对全省部分地区开展了春季复工检查及上半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现将相关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春季开复工检查典型案例案例一:海南州共和县第一运输公司综合楼,建设单位为海南州第一运输公司,施工单位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海东亚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处理情况:对施工单位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0.5%的罚款,计9.7375万元。
案例二:贵德县拉西瓦民族寄宿制小学A标段教学楼,建设单位为贵德县教育局,施工单位为青海利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海涌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中部分KZ8柱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的位置、数量及锚固长度不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梯板筋的配置数量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处理情况:对施工单位青海利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计7.6513万元。
案例三: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生活区宿舍楼,建设单位为青海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江河监理有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建质〔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各地上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提升行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试点内容及试点地区(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青建工[2017]15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4.25【实施日期】2017.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7〕152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25日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017年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
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工程
申请日期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工程
项目经理
建设地点
结构类型
开工日期
工程造价
合同工期
工程规模
形象进度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资质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单位
法人代表
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诚信建设的主要业绩、做法和经验(可附页)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州建设安全主管部门或安全协会推荐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建设安全协会审查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工作委员会评价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度部门决算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1、部门职责2、机构设置情况第二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9、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10、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表11、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表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厅等8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19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2、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拟订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3、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组织和指导实施。
4、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许可;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权限内的行业企业资质标准。
5、承担指导、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
指导村镇工程规划建设和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6、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
负责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6)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6)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西宁市房管局、城管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8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对施工现场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招标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制定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设施及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青建工〔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24〕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11日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23版)》《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考评主体、对象及依据(一)考评主体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推荐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建办质函[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函[2017]2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发生操作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
3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裕华商务中心工程发生吊篮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安徽省安庆市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湖北省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发生模板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接连发生安全问题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17]7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复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挑战,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手段及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堵塞漏洞,严防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
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青建工〔2015〕306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5〕306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培训机构及相关企业: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28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加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基本条件的通知》(建人专函〔2015〕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工作,对规范专业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实现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以造就一支高水平、高素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现场专业人员队伍,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二、明确任务(一)按照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样式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我省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的体系。
(二)构建规范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考核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
青海省住建厅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
建筑技术开发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建筑节能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第46卷第17期2019年9月2整体方案简介设计一种光导管封堵装置,该装置结构要简单,使用方便,主要包括套管和用于封堵套管的盖板,套管内设置光导管,将光导管吸收的自然光转至地铁车站站厅层照明,在实现地铁车站照明可釆用导光管照明系统的同时不破坏地铁人防防护功能。
该光导管封堵装置包括套管和用于封堵所述套管的盖板,盖板与套管通过螺栓螺母连接。
土建在浇筑顶板时,将预埋套管安装好,预埋套管可根据光导照明装置需要做适当修改。
套管内设置光导管,为在战时保护地铁的人防防护功能,战时将套管底部与盖板通过螺栓螺母连接,避免出现孔洞,保证地铁的人防功能(图2)。
1—«管;2—盖板;3—螺母;4-顶板;14一环形条3光导管封堵装置套管及盖板介绍图3为光导管封堵装置套管结构示意,套管的底部外表面设置有环形板,环形板上设置有第一孔洞;盖板上设置有对应第一孔洞的第二孔洞,螺栓穿过第一孔洞、第二孔洞与螺母连接。
在环形板和盖板上设置有孔洞目的是使用螺栓螺母将盖板和环形板连接,设置成可拆卸的形式,能够满足平站结合的不同需求。
套管底部设置有嵌压板,嵌压板为环状凸起结构,嵌压板的内径与套管内径相同,嵌压板的外径小于环形板的外径。
图3光导管封堵装置套管结构示意11一环形板;12—第一孔洞;13—嵌压板;14—环形条图4所示为光导管封堵装置盖板结构示意,盖板还包括用于配合嵌压板的环形槽,环形槽是由两个环形钢板围成。
环形槽的深度与嵌压板沿套管轴线方向的高度相等。
在套管底部设置嵌压板,在盖板上设置环形槽,目的是加强光导管封堵装置的密封性,保证地铁人防防护的要求。
光导管封堵装置还包括密封胶条,密封胶条设置于环形槽的内部,设置密封胶条能保证密封作用。
图4光导管封堵装置盖板结构示意2—盖板;21—第二孔洞;22—环形槽套管1的外表面设置有环形条14。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4〕57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4〕573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0月23日第7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请遵照执行。
原《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10〕51号)、《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青建法〔2013〕319号)、《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标准》(青建工〔2010〕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1日附件: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外进青建筑企业(以下简称“进青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进青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本办法所称进青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20)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20)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晋建质字〔2017〕107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23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晋建质字〔2017〕1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施工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在本市注册并由本市行政审批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建设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在建建筑施工项目和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青海优质工程施工企业排名
青海省作为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能源开发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众多优质工程施工企业在青海市场崭露头角,为青海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以下是2023年青海优质工程施工企业排名,旨在为广大客户提供参考。
一、青海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主要承揽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
公司拥有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和总资质,在青海建筑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
二、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具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主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等。
公司在青海市场承建了多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优良,口碑良好。
三、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具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业务。
公司在青海市场承建了多项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得到业主和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可。
四、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主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公司在青海市场承建了多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优良,为青海水利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具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主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等。
公司在青海市场承建了多项公路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过硬,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六、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主要从事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公司在青海市场承建了多项公路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优良,得到了业主的一致好评。
七、青海油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油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主要从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陕建质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2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厅制订了《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情况汇总表及年度总结报告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处。
联系电话:************63915700(传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3月10日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防范和遏制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发生,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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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201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标
准化示范工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青建工[2017]7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3.08
【实施日期】2017.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201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通知
(青建工〔2017〕76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青建工〔2015〕87号)要求,现就评选201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2017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要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示范工地评选应坚持“示范引领、过程控制、好中选优”的原则,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且达到主体基本完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成效显著,在当地确有示范作用。
(三)安全档案三级目录清晰,可追溯性强。
建立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电子考勤门禁系统、扬尘监控及喷淋系统、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齐备。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人员资格和配备满足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未发生施工质量投诉、经济纠纷、欠薪等事件。
(五)评选材料齐全。
二、评选方法
(一)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按照“成熟一个评选一个”的原则进行评选。
在项目开工建设时,由企业填写《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自愿申报(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并报该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
(二)县级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对符合评选条件的项目,及时择优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推荐项目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连同评选材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每年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总数的3%。
(四)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每年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项目总数的3%。
(五)推荐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评选材料:
1.《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
2.月评及基础、主体阶段性评分表。
3.创建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材料,(含现场视频监控、电子考勤门禁、扬尘监控及喷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施工区、办公区与生活区等图片资料)。
4.市、州、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评选推荐材料后将进行资料核查,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资料核查、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示范工地评选情况,每年集中对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及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分两批进行公布。
三、其他要求
(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