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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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江发改费管〔2017〕130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7〕1302号各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维护车主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维护车主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江门市区优化调整路边停车差别化收费方案

江门市区优化调整路边停车差别化收费方案

江门市区优化调整路边停车差别化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机动车合理使用公共资源,根据《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7〕1302号)的规定,结合市创文指挥部《关于印发<江门市探索不同地段停车设施采取差异化收费管理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江创文指挥部[2019]7号)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市区路边停车管理情况江门市区路边停车收费项目自2013年重启由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实施至今,现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智慧城市”发展理念及市国资委出台的《江门市智慧停车引导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文件工作部署,以市属国有企业为载体,成立江门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政府特许经营的方式,承担全市利用市政公共资源建设停车位的统一经营。

2019年1月1日起,由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市区路边停车项目全部划归到江门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二)价格管理情况1、管理范围和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包括:(1)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5)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除此外的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2、路边停车现行收费标准。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庞国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决定对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且涉及的内容已按新修订后的上位法或者政策文件执行的39份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失效理由1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江府[2008]45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2印发江门市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17日江府[2006]3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3印发江门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江府办[2006]18号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4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1日江府[2000]18号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

5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江府[1994]91号已被《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发[2010]5号)替代。

6颁布《江门市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江府[1997]75号已被《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替代。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29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29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印发关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29号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关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改善市区人居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形象,建设低碳型社会,促进市区公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二五”时期优先发展市区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在构建和谐社会与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

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地位,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对公交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内,初步形成较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环保的出行方式。

二、组织领导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区分管副区长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路、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物价、民政、审计、水务、城管、国资、地税、城建集团、残联、汽运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检查、督促有关工作,把市政府制定的公交优先目标落到实处。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江府告[2010]3号关于江门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通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决定2011年度在全市范围内继续试行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零时起,江门市全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以下简称年票制),试行期一年。

二、江门市(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籍的汽车,继续试行全市范围的年票制,需按照相应车型的通行费(年费)标准每年一次性缴交全年的车辆通行费,凭年票通过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不再缴交车辆通行费。

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籍的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继续试行江门市区范围的年票制,需按通行费(年费)标准每年一次性缴交全年的车辆通行费,凭年票通过市区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不再缴交车辆通行费,通过市区以外的路桥收费站,仍需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缴交车辆通行费(次票)。

三、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籍的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暂不试行年票制,通过全市各路桥收费站,仍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缴交车辆通行费(次票)。

非江门市籍车辆通过全市各路桥收费站,仍按现行规定标准缴交车辆通行费(次票)。

四、车辆通行费(年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准的通行费(年费)标准执行(参见附表)。

其中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三轮汽车的,继续纳入全市年票制范围并按照600元/辆标准缴交通行费(年费);市区籍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三轮摩托车的,按54元/辆标准征收年费,在通过市区以外的路桥收费站时,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三轮摩托车的,不纳入全市年票制范围,在通过各收费站时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

五、2011年度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从2011年1月4日起征收,1月4日至4月30日为统缴期。

2010年12月31日前入户的车辆,应在统缴期内缴交通行费(年费),逾期缴交的按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

汽车一年的保养费用精算

汽车一年的保养费用精算

6、过度洗车过犹不及过度洗车打蜡反而会让车漆的亮度逐渐退化,建议你每月清洗一次也就足够了。

【汕头汽车在线】汽油价格的上扬,停车费的上涨,维修保养费用的增加……让江门的车主们对“买车容易养车难”这句话的感受越来越强烈。

业内人士表示,消费者们购买一辆汽车,要深入考虑包括车价和养车成本两个方面在内的综合成本。

据了解,一般来说每年的养车费用可粗略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两部分。

下面为你算一算江门人1年的养车成本到底要多少。

固定费用车船使用税、年票保险费、年检费年需4398-6398元所谓固定费用是指购车落地行驶以后每年都要固定支出的费用,这主要有年票、车船使用税、年检费及保险费四大项。

这几项费用,即使把车放在家里不开也必须得花。

据了解,江门市2013—2014年将继续试行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以下简称年票制),并已实行珠三角9市年票互通互认。

2013年度江门市籍汽车、江门市区籍摩托车的通行费(年票),将从2013年1月4日起征收,当年1月4日至4月30日为统缴期。

收费标准为9座(含9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588元。

车船使用税方面,乘用车计税方式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乘用车年基准税额为180-4500元不等。

车辆年审方面,6年车龄内两年一审,6年以上一年一审,年审费一般为450元左右。

目前江门市最热销的车型集中为1.6L或以内,车身价10万元左右的家轿,如花冠、卡罗拉、骐达、轩逸、锋范、飞度、雨燕、EC7、福克斯、凯越、朗逸等。

以1.6L骐达为例,年票588元、车船使用税360元、年检费约450元、保险3000-5000元不等,固定费用加起来一共是4398-6398元。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骐达、卡罗拉尽管归类到1.6L排量的车型,实际登记排量均为1598ml,车船使用税是按照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标准缴费。

如果实际登记排量多3ml,则需按照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标准计费,即年基准税额420元。

江门区优化调整路边停车差别化收费方案

江门区优化调整路边停车差别化收费方案

江门市区优化调整路边停车差别化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机动车合理使用公共资源,根据《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7〕1302号)的规定,结合市创文指挥部《关于印发<江门市探索不同地段停车设施采取差异化收费管理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江创文指挥部[2019]7号)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市区路边停车管理情况江门市区路边停车收费项目自2013年重启由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实施至今,现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智慧城市”发展理念及市国资委出台的《江门市智慧停车引导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文件工作部署,以市属国有企业为载体,成立江门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政府特许经营的方式,承担全市利用市政公共资源建设停车位的统一经营。

2019年1月1日起,由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市区路边停车项目全部划归到江门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二)价格管理情况1、管理范围和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包括:(1)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5)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除此外的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2、路边停车现行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江门市市区继续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复函-粤费[2006]1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江门市市区继续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复函-粤费[2006]1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江门市市区继续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
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江门市市区继续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复函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粤费[2006]1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关于江门市市区继续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的请示》(江府报〔2006〕94号)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门市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继续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5〕633号文执行。

二、江门市要抓紧与潮连大桥投资方的谈判工作,力争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撤并工作。

——结束——。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王南健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工作意见》,结合《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工作要求,我市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一、对适用期已过、制定目的不能达到、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22份文件;已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65份文件;不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已经办结的46份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24份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已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20份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17份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4份文件;部门管理职能调整或者需要按照新的文件执行的6份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2),并按照有关程序修改后予以执行。

三、对需要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177份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目录见附件3)。

附件:1.江门市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江门市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江门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江府[1983]32号1关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监督问题的通知2江府[1984]32号关于加快落实侨房政策的决定3江府办[1984]125号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附件2:附件3:。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交运[2001]4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1.11.09【实施日期】2001.11.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粤交运〔2001〕484号)各市交通局、顺德市交通局、各市物价局、顺德市物价局:为贯彻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根据我省公路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一、本细则公布后,各市应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在2002年春运开始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1日前完成向当地交通、物价管理部门报备运价的工作(其中客运站只负责本站内的外省客运企业单开的省际班线运价的报备工作);同时,各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25日前做好各条线路新的上限票价、保本票价和实际票价的公布工作。

运价的具体执行办法:2002年元月28日前仍执行细则公布前的运价;元月28日后春运期间执行春运运价,春运结束后执行本细则公布的运价。

二、旅客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具体票价由客运企业与客运站按交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营运里程,在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程序履行票价备案手续。

各级交通、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备案程序对票价进行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某条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执行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外的价格,须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7年4月19日起施行
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2年1月30日起施行
江门市城市道路综合管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3年9月9日起施行
国务院颁布,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颁布,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江府[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府[2006]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门市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二○○六年十月)“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综合运输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服务性和先导性产业,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基础。

制定《江门市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是我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大城市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

客观总结和分析“十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十一五”发展面临的形势,科学编制“十一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能够增强工作前瞻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全面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十五”是我市建市以来综合运输体系发展最快的五年,交通建设共完成投资108亿元,各项交通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为“十一五”时期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奠定了基础。

1、公路建设取得显著成绩,路网总体服务水平达到新的高度。

“十五”期间,我市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97.2亿元,创历史新高,其中高速公路建设完成50.7亿元,国省道及县乡公路建设完成35.3亿元,中心城市出口路建设完成11.2亿元。

至2005年底,全市公路通车里程达6828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30公里,一级公路631公里,二级公路763公里,三级公路1170公里,分别比2000年增加393%、35.9%、41.6%、9.4%,每百平方公里公路密度为71.6公里,比2000年提高10.9%。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7年8月17日起施行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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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颁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计委、建设部等颁布,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0年3月29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颁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颁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颁布,2004年8月23日起施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计委、建设部等颁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09]3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09]3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09]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新制定项目(共5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审时间备注1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市公安消防局李阳2009年4月底前2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局潘创明2009年4月底前3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市经贸局温伟文2009年5月底前4江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口计生局宋华2009年6月底前5江门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市园林局陈霞2009年9月底前二、修订项目(共4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审时间备注1江门市市直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市民政局蓝社宜2009年5月底前2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市法制局叶永雄2009年7月底前3江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市科技局彭章瑞2009年8月底前4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民政局蓝社宜2009年10月底前——结束——。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0•【字号】江府[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2008]27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日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小型汽车。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主管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税务、物价、公路、质监、规划、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应符合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本市市区公共交通规划。

市区出租汽车运力发展实行宏观调控,适度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企业。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采用各种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江价〔2008〕208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价〔2008〕208号各市(区)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7]29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江门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物价局按《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

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市要将收费标准报江门市物价局备案。

蓬江、江海、新会区将核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上报江门市物价局统一平衡后,由蓬江、江海、新会区价格主管部门发文执行。

二、各市区要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要做好宣传工作,使经营者、消费者充分了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在全省未有新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证明形式之前,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仍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确定标准收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车辆通行费(年票)依法缴交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车辆通行费(年票)依法缴交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车辆通行费(年票)依法
缴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江府办函[2015]175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8
【实施日期】201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车辆通行费(年票)依法缴交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5〕1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我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为做好我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2009年修订)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2009年修订)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江府办[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二00九年四月三日根据江府办[2009]3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修订,自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公路的通行速度和能力,减少路桥收费站,更有效地发挥路网的综合效益,改善市区投资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市区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

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在本市市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简称市区车辆)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凭年票通过市区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的制度。

征收的通行费(年费)专项用于对市区路桥收费项目的补偿。

非市区车辆通过市区路桥收费站,由路桥收费站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通行费(次票)。

第三条江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年票制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

通行费(年费)征收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车辆缴费的检查工作,在对市区车辆定期审验时查验通行费(年费)凭据,并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区车辆户籍及相关资料。

市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通行费(年费)按广东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市区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通行费(年费),逾期缴纳按每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缴纳从入户、迁入之日起至年末的通行费;车辆迁出、车辆报废,应当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及之前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办理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车辆报停、车辆被盗或因交通事故停驶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其间的通行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退回其间的通行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9]30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3
【实施日期】200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

(江府办[2009]30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试行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的实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年票的征收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对《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一、原《办法》第一条“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前增加“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原《办法》第三条“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养路
费征稽机构或基层运政机构代行征收”修改为“通行费(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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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进一步提高本市公路的通行效率,优化本市投资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以下简称年票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辆按年度一次性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对本行政区域外的机动车辆在通过相关路桥收费站时收取通行费次票的收费公路收费模式。

本市年票制包括全市范围的汽车年票制和本市市区范围的摩托车年票制。

第三条本市(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籍汽车需按照相应车型的通行费(年费)标准,每年一次性缴交全年的通行费,凭有效的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年票)通过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不再缴交通行费。

第四条本市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籍摩托车需按照通行费(年费)标准,每年一次性缴交全年的通行费,凭有效的年票通过本市市区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不再缴交通行费;在通过本市市区以外的路桥收费站时,仍需按现行规定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

第五条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籍的摩托车,暂不试行年票制,在通过本市各路桥收费站时,按现行规定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

非本市籍车辆通过本市各路桥收费站时,按现行规定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

第六条江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年票制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年票制工作;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车管部门)协助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车辆缴交通行费(年费)的检查工作,在对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查验年票。

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通行费(年费)按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通行费(年费)标准如下:
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籍汽车暂按上述标准的90%征收。

第九条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以下车辆可免缴通行费(年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制式警车;
(三)专用消防车;
(四)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十条汽车通行费(年费)由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江门市公路局代征;市区摩托车通行费(年费)委托市区交通公路部门代征。

第十一条纳入年票制管理的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交通行费(年费),逾期缴交按每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年费额。

第十二条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已缴交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年
票)。

车辆使用者须将专用票据随车联(年票)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从车管部门签发行驶证日期的第15日起计收通行费(年费),车主须在车管部门签发行驶证之日起60天内缴交通行费(年费),逾期缴交从车管部门签发行驶证日期第61天起每日加收应缴通行费额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车辆迁出本市、车辆报废,须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及之前应缴交的通行费;已缴交通行费(年费)的,应在车管部门批准迁出本市或开出机动车注销证明30天内,到原征费机构办理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逾期办理的退回自办理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

第十五条车辆被盗、因交通事故停驶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其间的通行费;已缴交通行费(年费)的,在年票有效期间内,到原征费机构办理退回其间的通行费。

第十六条车辆在本市范围内过户或迁移,年票不予退换。

年票如有遗失需要补办,车主需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原征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票。

第十七条年票对应一车一票,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八条征收的通行费(年费)由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通过收入汇缴专户全额纳入江门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共同做好通行费(年费)
的征管工作。

第十九条江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车辆停放场所、车站、码头和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的本市车辆进行通行费(年费)缴交情况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对没有缴交通行费(年费)的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车辆使用者到通行费(年费)征收机构补缴。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转借、冒用、使用伪造年票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通行费(年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

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本办法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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