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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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典案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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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前裁员潮

案例:众名企纷纷裁员应对新法各显神通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至11月底,华为公司共计有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被要求“先辞职再竞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龄归零。辞职的老员工均获得了华为公司支付的

赔偿,总额估计超过10亿元。该“华为辞职门”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企业争相效仿,掀起了一片裁员潮。

之后,包括中央电视台、LG沃尔玛、中石化以及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

也开始了大规模“裁员”。“裁员”的理由多种多样,理由大致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裁员”的对象基本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5年以

上的老员工或者是所谓的临时工和劳务工;裁员的规模在部分企业甚至超过了20%;裁员的结

果也各不相同,有平稳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有解除或终止后转为以劳务派遣方式继续用工的……但无一例外

的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即将实施的背景下,这些沸沸扬扬的裁员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政府部门

和学者等的普遍关注,甚至引发了对于新〈〈劳动合同法》是否矫枉过正的讨论。

点评:

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裁员事件还不能算作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案件。但这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夕如此操作,被外界普遍认为是应对〈〈劳动合同法》的举措。如“华为辞职门”事件被认

为是为了规避新法关于10年工龄的员工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规定。而该事件也成为了2007年下半年的热点事件,甚至被媒体称之为可能成为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一时出现诸多华为模仿秀。

根据2008年7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

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

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以及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虽目前华为万人

辞职是否有效还各执一词,但是在该指导意见施行后,华为事件已经失去了效仿的价值。

从职业经理人或专业顾问公司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华为事件精神可嘉,值得尊敬。企业管理者为了企业的特定目的,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去做种种合法的设计与操作,而且在操作的过程中,注重与员工的沟通,并取得了大多数员工的认同,无可厚非。因此,有些企业出于企业利益的考虑而做出一些合法调整也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面对〈〈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要的问题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是不是洪水猛兽,值

得用人单位这样去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风险?这些风险是不是通过

劳动合同条款的科学合理设计、绩效考核制度、劳动纪律及管理流程的完善等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与短期劳

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也有其更突出的积极效果和意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人单位去做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与其规避,不如顺应法律规定,借助新法契机,进一步提升和改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这才是真正的应对之策。

支付令案

案例:法院帮讨欠薪发出首例支付令公司书面异议支付令失效维护权利需继续

案情简介:2008年1月7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冯某因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公司拖欠其薪饷而申请支付令一案。这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渝中

区法院受理的首例根据该法提起的督促程序案件。冯某称,在离职时,由于公司账上暂时无钱,故未支付所

欠冯某的工资等款项。2007年5月12日,公司向冯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

明公司欠冯某工资及提成6543元。此后,冯某在近半年时间里多次讨薪未果,随后向法院申

请支付令。渝中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即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这是〈〈劳

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该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例支付令。

在该支付令发出的第15天,支付令即将生效之际,该装饰工程公司提出了异议,其在异

议书中称,冯某没有完成工作量,公司不应支付工资和提成。由于冯某临走时,工作人员计算失误,才给冯某出具了欠条。

由于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异议,支付令失效了。冯某要继续维护权利还需要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就使劳动者司法

维护权利手段继仲裁与诉讼之后,又多了一项新的选择。“工资支付令”程序简化了办理手续,加快了审判

时效,有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立法方面讲,此项新规定是一种进

但是,支付令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华渝生就曾称“可申请支付

令只不过是作秀条款”。

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欠薪的原因多种多样,现行法律又未对滥用异议权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必然会毫无顾忌地行使异议权而使支付令失效。这样,〈〈劳动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快捷处理欠薪问题的立法初衷将无法实现。

对于欠薪问题,如果要引入支付令制度,就应当从根本上解决支付令制度存在的弊端,在

〈〈民

事诉讼法》中增加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处罚规定,加大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成本,规范债务人异议权的行

使。只有这样,支付令才可能成为劳动者维护权利的有力武器。

违约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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