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社区协商议事制度
社区协商议事制度社区协商议事制度社区协商议事制度是指在社区居民之间进行交流、协商和决策的制度。
社区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社区协商议事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提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和归属感。
一、议事主体社区协商议事制度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居民代表、社区居委会、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
居民代表是社区居民的代表,通过选举产生。
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协商议事的核心机构,负责代表居民表达意见、参与决策。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协商议事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商会议、执行决策。
二、议事程序1.召开协商会议社区居委会在确定议事日程和议事事项后,及时通知居民代表参加协商会议。
会议应当提前公布议事材料,确保居民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研究。
2.表达意见和建议协商会议上,居民代表可以就社区的重大事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主持人负责控制会场秩序,确保每位代表有充足的表达时间。
3.研究决策在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后,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和评估,并就相应事项进行决策。
决策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居民代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执行和监督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决策结果通知居民代表,并按照决策结果进行具体的执行。
居民代表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异议。
三、议事原则1.以民主为基础社区协商议事制度的核心是民主,所有的意见和建议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平等待遇。
决策应当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多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信息公开和透明社区协商议事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透明机制,确保居民代表对社区事务有充分了解和参与的权利。
议事材料、会议记录和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便于居民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监督和评估。
3.依法治理社区协商议事制度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决策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执行。
四、议事成果的运用社区协商议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善社区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是指在城乡社区内,通过民主、平等、公开的方式,让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参与协商,共同解决社区问题、制定社区规划、推动社区建设等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有利于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一、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1. 民主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充分体现民主原则,让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都有机会参与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 平等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保证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充分尊重每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
3. 公开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坚持公开透明,让社区居民了解协商的议题、过程和结果,提高协商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 合作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鼓励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相互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区问题的解决和社区建设的发展。
5. 责任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明确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协商结果的实施和监督。
二、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议题应由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共同提出,经协商会议讨论确定。
2. 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会议应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会议主持人应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3. 协商会议的程序:协商会议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确保协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协商结果的实施:协商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 协商结果的反馈:协商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向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反馈,确保协商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实施与保障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协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汇编范本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是为了加强社区居民自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遵循民主、法治、公开、协商的原则,通过居民议事会、居民协商会等形式,让居民充分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和管理,形成社区治理的合力。
第三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居民。
二、居民议事会第四条居民议事会是由社区居民代表、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治理协商机构。
第五条居民议事会的职责:(一)讨论决定社区内的重大事项;(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三)协调解决社区居民的诉求和问题;(四)参与社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五)其他需要议事的事项。
第六条居民议事会会议的召开:(一)居民议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三)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并对议题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第七条居民议事会决议的执行:(一)居民议事会决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决议实施后,将实施情况向居民议事会报告;(三)居民议事会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居民协商会第八条居民协商会是由社区居民代表、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治理协商机构。
第九条居民协商会的职责:(一)协商解决社区居民的诉求和问题;(二)参与社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十条居民协商会会议的召开:(一)居民协商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三)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并对议题充分协商,形成共识。
第十一条居民协商会共识的执行:(一)居民协商会共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共识实施后,将实施情况向居民协商会报告;(三)居民协商会对共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制度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制度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制度是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共同商讨和解决社区问题的制度安排。
为了规范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确保社区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的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确保社区治理的正确方向。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居民的主体地位,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
3. 坚持民主协商。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充分发扬民主,确保社区治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4. 坚持依法治理。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社区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的内容1. 社区发展规划。
包括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等方面的规划。
2. 社区公共事务。
包括社区管理、社区安全、社区文化等方面的公共事务。
3. 社区服务项目。
包括社区养老、社区医疗、社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4. 社区资源配置。
包括社区公共设施、社区公共空间、社区公共资金等方面的资源配置。
5. 社区居民需求。
包括社区居民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需求。
三、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的程序1. 议题提出。
社区居民或社区组织可以向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和整理议题。
2. 议题公示。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将议题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居民意见。
3. 民主协商。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形成共识。
4. 决策形成。
根据民主协商的结果,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形成决策意见,报社区党组织审批。
5. 决策执行。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执行决策意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决策反馈。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反馈,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协商管理制度
社区协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良好发展,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协商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的基层自治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依法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社区事务管理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和政策,使社区管理更加科学、民主和便民。
第二章协商议事程序第四条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应当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居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协商和表决。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当及时通知各委员,并就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矛盾纠纷进行协商。
第六条居民代表可以通过书面提案或口头提议提出社区事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事务管理的信息发布和反馈机制,及时向居民通报社区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对于社区事务管理中的争议和矛盾,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协商,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并予以执行。
第三章协商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居民代表有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和决策的权利,对于社区管理事务有建言献策的权利。
第十条居民代表应当履行积极参与社区协商管理的义务,全面了解社区管理工作的情况,积极协助委员会开展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于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予以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居民。
第四章协商管理的原则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听取广大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管理决策。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和政策。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遵循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社区管理事务。
第五章协商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管理的信息档案和公开制度,及时向居民发布社区各项管理事务的文件和决策。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范本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范本第一条会议目的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旨在通过集体讨论、协商和决策,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条会议组织1.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由一名主持人和一名记录员组成会议组织者。
2. 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维持会议秩序,保证讨论的公正和平等。
3. 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结果,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三条会议时间和地点1.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定期举行,根据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召开。
2. 会议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社区居民,确保居民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参与会议。
第四条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社区居民提议,主持人根据居民提议的议题确定最终议程。
2. 会议议程应包括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社区发展和改善的建议。
第五条会议决策1. 会议决策采取多数表决原则,即多数意见决定。
2. 会议的决策结果应当尊重居民的意愿,并得到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支持和执行。
第六条会议纪要1. 会议记录员应当将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以及参会的居民名单记录下来,并保留备案。
2. 会议记录员应当编写会议纪要,确保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结果被正确记录并向社区居民传达。
第七条会议评估1.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结束后,社区居民可以对会议的组织和运作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2. 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评估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会议制度。
第八条会议秩序1.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尊重他人意见,不得干扰会议秩序。
2. 主持人有权制止和纠正任何干扰会议秩序的行为,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持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会议公告1.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公告,确保居民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和机会参与会议。
2. 会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要求等信息,并通过社区公告栏、社区通讯等途径进行发布。
第十条会议参与权每个社区居民都有参与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权利,可以就社区事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参与决策和监督社区发展。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通用8篇)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通用8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通用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
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
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依规规范社区居民议事协商活动,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增强社区治理的透明度和广泛性,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居民自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活动是指社区居民就社区事务进行讨论、研究、建议和协商的行为,是实施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是社区居民进行民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制定、修订社区议事规则、邻里和谐发展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社区治安维稳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活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党群关系的密切结合,实现社区治理的科学、民主、法治化。
第二章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召开第五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并邀请社区内代表居民利益的各个群体参加。
第六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每届任期为三年,按年份划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由居委会提前公告,确保居民充分知情、积极参与。
第八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由居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副主任代理主持。
居委会主任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的社区居民签名支持,方可进行会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召开应当设立会议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讨论内容、建议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应当依法形成各项决议,并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三章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组成人员第十一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居民代表、社区党员代表、社区志愿者代表以及其他代表社区群体利益的人员。
第十二条居民代表的产生应当通过社区居民公开选举产生,选民名单由居委会负责编制并公示。
第十三条社区党员代表由社区党支部推选产生,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
第十四条社区志愿者代表由志愿者团队选择产生,代表人数不超过居民代表人数的10%。
第四章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议程第十五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议程由居委会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须包括以下部分:(一)召开会议主题;(二)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三)对社区发展规划和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研究、决策;(四)监督社区公共事务的执行情况。
城乡村协商工作制度
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乡村协商民主,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是指在城市乡村基层,通过协商民主方式,组织居民、村民和相关部门、单位,就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协商,形成共识,推动问题的解决。
第三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遵循民主、法治、公开、平等、协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第四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村(居)务监督、村(居)务公开等村(居)民自治事项;(二)村(居)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三)社区治理、物业管理、停车难、噪音扰民等城市社区治理事项;(四)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五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的监督,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推动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制度的完善。
二、组织机构第八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协商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协商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协商议事小组、民主监督小组等组织,开展协商、监督工作。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协商主持人,负责组织、引导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协商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协商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协商议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方便村(居)民了解、参与协商。
三、协商程序第十二条城市乡村协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协商议题,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也可以由村(居)民提出;(二)发布协商公告,明确协商议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三)开展协商前的调查研究,了解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为协商提供依据;(四)召开协商会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邀请村(居)民、相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参加,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五)形成协商结果,经协商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形成协商纪要;(六)公布协商结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协商结果在协商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恳谈重在收集意见)(一)恳谈形式主要采取召开恳谈会的形式进行。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职党员,有参与意愿的群众等。
(三)恳谈内容1.简要通报社区近期主要工作情况;2.收集社情民意;3.了解居民群众需求和呼声;4.了解辖区单位服务需求;5.征求居民群众、辖区单位、各方代表对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一般程序1.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恳谈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召开会议。
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恳谈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3.情况反馈。
会议结束后5日内,社区要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反馈。
社区无力解决、需要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反映,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
二、居民民主议事制度(议事重在取得一致意见)(一)议事形式一般采取召开议事会形式进行。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参与意愿的群众,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等。
根据需要,可邀请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代表参加。
社区议事会协商制度范本
社区议事会协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治理,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议事会(以下简称议事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议事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公开透明、平等协商、决策科学、执行有力。
二、组织结构第四条议事会由社区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等组成。
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议事会成员的百分之六十。
第五条议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议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议事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议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如环境卫生委员会、公共安全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由议事会成员担任,负责具体事务的调查研究、协商讨论和监督实施。
三、会议制度第七条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特别会议。
第八条议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需得到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九条议事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议事会成员提出,经主任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议事会会议应当公开进行,居民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会讨论情况和决策结果。
四、决策程序第十一条议事会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决策结果应当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兼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议事会决策事项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居民利益。
第十三条议事会决策事项的实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决策落地生根。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议事会对社区居民负责,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社区居民有权对议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五条议事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议事会活动。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5篇)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基层____建设,保障居民民主权利,扩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根据《____城市居民委员会____法》、《____、____印发》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春晖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社区议事协商会议以“畅通渠道、汇集民意、促进参与”为原则,在社区党____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议召开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二、议事协商范围议事协商会议主要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的社会事务。
研究、讨论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社区管理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化解社区内各类不和谐的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单位及社区居民的联系。
应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决策为主要内容的相关会议,建议召开社区民主听证会进行决策。
1三、议事协商作用社区议事协商会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征集居民意见,汇集居民智慧,加强社区居民、单位沟通的重要途径。
居民在议事协商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是街道、社区决策的重要依据,社区应将议事协商事项处理结果向居民及时反馈。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听证会主要偏重于社区事务决策,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偏重于对社区事务进行协商讨论。
四、会议程序会议由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对社区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群众意见。
(一)社区议事协商会议由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协商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社区整体层面会议以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为____平台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重点对社区内居民普遍____的事项进行协商、研究,对涉及社区重大公共事务的有关决策进行前期论证。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的核心是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加强社区民主建设,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本文从制度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社区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
社区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福祉和社会稳定。
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已难以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改革和创新社区治理体系势在必行。
民主协商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能够在社区层面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社区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社区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1. 党的领导原则。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民主决策、集中执行。
3. 法治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社区民主协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4. 公开透明原则。
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过程应保持公开透明,让居民充分了解并参与其中。
5. 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物业、业委会、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理。
三、主要内容1. 社区事务决策。
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物业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公益活动等,应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决策。
2. 社区事务管理。
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环境卫生、停车秩序、安全稳定等,可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进行管理。
3. 社区事务监督。
对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机构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确保社区治理公正、公平、公开。
4. 社区资源配置。
合理配置社区资源,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5. 社区服务优化。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
四、实施步骤1. 筹备阶段。
社区协商小组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协商小组的组织建设,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社区协商小组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协商小组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社区协商小组的宗旨是:以居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协调社区各方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社区协商小组由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社区协商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
组长负责全面领导社区协商小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六条社区协商小组的职责:(一)制定社区协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协商活动;(二)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三)协调社区内各类资源,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四)监督社区居委会工作,促进社区民主管理;(五)开展社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社区协商小组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议题征集:通过召开居民会议、发放调查问卷、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集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议题筛选:对征集到的议题进行筛选,确定协商议题。
(三)议题论证:对确定的议题进行充分论证,明确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召开协商会议:召开社区协商会议,邀请相关方代表参加,进行面对面协商。
(五)形成决议:根据协商结果,形成决议或建议,提交社区居委会或相关单位执行。
(六)跟踪落实:对协商决议或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八条社区协商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社区工作,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二)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三)熟悉社区情况,了解居民需求;(四)公正无私,热心公益,乐于奉献。
第九条社区协商小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协商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二)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坚持协商一致;(三)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开展协商工作;(四)务实高效原则:注重实效,提高协商工作效率。
城乡社区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社区工作,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社区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居民意愿,发挥居民主体作用,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城乡社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决策:社区事务由居民参与决策,保障居民自治权利。
(二)公开透明:社区工作公开进行,接受居民监督。
(三)共建共享:社区资源共建共享,促进社区均衡发展。
(四)专业化管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工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组织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促进居民道德素质的提高。
(四)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需求。
(五)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热爱社区工作,关心居民疾苦,积极为居民服务。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民主决策制度,重要事项应当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公布工作情况和社区事务。
三、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村民遵纪守法。
(二)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优秀范文】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优秀范文】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区居民履行议事协商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区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是指由社区居民代表参与的,旨在就社区事务进行讨论、作出决策和监督的会议。
第三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法定地位是社区事务决策和居民监督的平等协商平台。
第四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遵循开放、平等、民主、法治的原则,依法行使议事协商权利,实行群众自治、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按照“从居民中选产生代表,权威主持下召开会议,多方面参与决策”原则来组织和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参会人员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区居民代表被邀请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提倡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多方参与。
第七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工作开展应当遵守中央和地方的决策和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应当通过形式多样的议事形式,既可以省事为下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远程会议的形式开展。
第九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文件和决定应当以正文完整、内容详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议题应当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政策性问题,推动社区居民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社区居民代表选举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代表选举是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基础工作。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社区居民自行决定,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决策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代表选举应当以公开、平等、竞选为原则,并制定选举办法,公示选举名单。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代表候选人应当具备社区居民身份、无违法犯罪记录、有一定的社区居民基础、有一定的社区管理经验等条件。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代表候选人应当自愿参选,不得被强迫或其他方式干预。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代表选举可以通过居民大会、群众投票、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代表选举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布,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制度范本
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区民主建设,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制度。
第二条会议性质本社区协商议事会议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表达诉求、协调利益、共商社区事务的平台。
第三条会议组织1. 会议组织架构:社区协商议事会议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民间组织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等担任。
2. 会议任期:社区协商议事会议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3. 会议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第四条会议议题1. 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3. 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4. 社区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事项;5. 社区居民自治事项;6.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五条会议程序1. 议题提出:会议议题由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社区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等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2. 会议通知:召开会议前,由社区居委会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发给与会人员。
3. 会议召开:会议实行民主讨论、协商决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
4. 决议执行:会议决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照决议要求执行。
5.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讨论意见、决议等。
第六条会议纪律1. 与会人员应当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2.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席或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3. 与会人员应当尊重他人发言,不得恶意攻击、诽谤他人。
4. 会议决议应当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不得擅自改变决议内容。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城乡协商工作制度模板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是指在城乡社区中,通过居民自治、民主协商等方式,解决社区内的事务和问题,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社区居民自治。
第四条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二、协商主体第五条城乡社区协商主体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协商工作。
第七条居民代表、村民代表是社区居民参与协商的重要途径,代表居民和村民的利益,参与社区协商工作。
第八条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是社区协商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有权提出协商议题,参与协商讨论。
三、协商内容第九条城乡社区协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社区物业管理和服务;(四)社区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五)社区成员共同关心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十条城乡社区协商议题可以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意见和建议,以及社区发展的需要确定。
四、协商程序第十一条城乡社区协商程序分为议题提出、议题确定、协商会议、议题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可以提出协商议题,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也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协商议题。
第十三条议题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的协商议题进行研究,确定协商议题和协商时间,并将议题提前告知社区居民。
第十四条协商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会议,邀请相关协商主体参加。
城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市社区协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协商工作,推进社区民主建设,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社区协商工作是指在城市社区内,居民委员会与居民、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利益相关者,通过平等、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同讨论和解决社区内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城市社区协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自愿原则:协商过程应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保证居民参与协商的权利。
(二)平等协商原则:协商各方在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同等对待。
(三)公开透明原则:协商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居民监督。
(四)务实高效原则:协商问题应切合实际,解决方案应具体可行,提高协商工作的实效。
第四条城市社区协商工作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协商结果作为居民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协商内容第五条城市社区协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社区发展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
(二)社区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三)社区服务和管理创新。
(四)社区文化建设和公益活动。
(五)居民关心的其他公共事务和切身利益问题。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并向社区居民公开。
三、协商主体第七条城市社区协商主体包括:(一)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社区居民代表。
(三)社区单位代表。
(四)社会组织代表。
(五)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引导和邀请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工作,确保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四、协商程序第九条城市社区协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议题提出:居民委员会根据协商计划和居民需求,提出协商议题。
(二)协商准备: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商主体,收集相关资料,为协商会议做好准备。
(三)协商会议:居民委员会组织协商主体召开协商会议,充分讨论和审议协商议题。
(四)形成共识:协商主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协商共识。
(五)落实反馈:居民委员会将协商共识进行落实,并向协商主体和社区居民反馈实施情况。
社区协商制度范文
社区协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民主建设,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协商制度是指社区居民、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通过民主、平等、自愿的方式,就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决策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社区协商制度遵循民主、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居民及其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社区居民及其社区协商议事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社区党委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社区协商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社区协商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八条社区协商内容包括:(一)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三)社区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四)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活动;(五)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九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应当就协商内容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社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
第四章协商程序第十条社区协商程序包括:(一)提出协商议题;(二)协商议事委员会进行议题调研和论证;(三)组织社区居民进行协商讨论;(四)形成协商结果;(五)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应当在协商活动前,将协商议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事项提前告知社区居民,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协商活动。
第十二条社区协商活动应当采取民主、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社区协商结果应当经协商议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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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恳谈重在收集意见)
(一)恳谈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恳谈会的形式进行。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
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建议。
(四)一般程序
1.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恳谈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召开会议。
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
责人主持召开恳谈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3.情况反馈。
会议结束后5日内,社区要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反馈。
社区无力解决、需要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反映,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根据工作进
(三)议事内容
1.讨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
2.讨论城乡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
措施办法;
3.积极化解辖区内各类不和谐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资源共建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5.加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辖区单位及居民的联系;
6.其他需要讨论协商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三、居民民主听证制度(听证重在解决问题)
(一)听证形式
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进行。
召开时间根据具体工作程序确定,或者根据居民群众实际需求确定。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
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3.召开会议。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负责人须现场回答群众问询。
会
议表决方式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决议;
4.公布结果。
会议结束后2日内,社区应将听证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涉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的事项,应及时书面报送。
四、居民民主咨询制度(咨询重在听取专家意见)
3.依法执政、为民服务政策;
4.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提出需求。
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社区提出咨询事
项;
2.受理需求。
社区根据咨询事项确定参加咨询会的专家,向专家提供
与咨询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3.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咨询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1.居民或居民代表;
2.评议事项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代表);
3.被评议的单位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由居民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
员。
(三)评议内容
1.上级部门交办社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被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能和完成工作情况;
3.居民委员会成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廉洁
自律等情况;
定应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