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深入落实“十六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政字[2008]3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8.09.17【实施日期】2008.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检发政字[2008]37号)各市、州、分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省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暂行规定》是省院党组贯彻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省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不断提升我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的重要抓手,是省院领导同志深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密切与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要结合今年省院确定的领导同志联系单位,注意搞好协调,加强配合,共同把《暂行规定》落到实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暂行规定》精神。
各级院党组要把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联系工作。
领导同志要定期深入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检查工作,面对面指导,心贴心帮促。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修改本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的具体规定,确定本院领导同志的基层检察院联系单位,上述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省院政治部。
市州分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情况每年底由各地向省院作书面报告,省院将进行检查和通报。
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九月十七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化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委员讨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办发[2012]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2.02.06【实施日期】2012.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委员讨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鄂检办发[2012]4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综合整理的《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委员讨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大会决议要求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人大、政协会议上代表审议、委员讨论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情况和工作实际,研究和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措施。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六日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委员讨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1月15日,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分组对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讨论。
代表、委员们认为,报告通篇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坦诚实在,部署工作思路清晰,有责任意识,有担当意识,充分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一个求真务实、具有特色、开拓创新的好报告。
代表、委员们认为,过去一年,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代表、委员们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服务大局工作方面一些代表、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要更加关注民生,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鄂检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06]36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贯彻落实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要进一步明确服务大局应当把握的总体要求、基本任务、政策和策略以及主要举措,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不断开创我省检察事业新局面,努力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2006年5月30日)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总体要求1、坚持和贯彻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基本途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政字[2013]1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2.27【实施日期】2013.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的通知(鄂检发政字〔2013〕11号)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省院实行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以来,省院领导同志定期深入联系点,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着力解决基层工作难题,面对面指导,心贴心帮促,联系基层制度成为有效提升我省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的重要抓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高检院、省院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省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工作指导。
指导联系点进一步优化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推动高检院、省院决策部署和基层检察院建设重点项目的落实。
(二)推动发展。
对联系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联系点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先进院立足全国、创建品牌,帮助工作相对滞后院转变面貌、加快发展。
(三)深化改革。
指导帮助联系点加深对司法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的认识,积极开展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创新,不断破解制约检察工作的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四)问计基层。
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认真征求联系点对省院工作思路、工作部署、工作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以点带面,研究解决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其他任务。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调研。
坚持把调研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手段和前提。
省院领导同志每年到联系点调研不少于1次,每次调研时间不少于2天。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2]3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检发[2012]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5月25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2012年5月2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检务协作工作,加强执法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办案工作顺利开展,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务协作是指地方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异地羁押、接访息诉、司法鉴定等执法办案活动中所进行的协作、配合和合作。
第三条检务协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保守秘密、各负其责、及时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异地进行下列执法办案活动,应当请求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供协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协作:(一)执行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的;(二)需要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三)批准逮捕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当地人民检察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的。
(四)在异地需要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鄂检发纪字[2011]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纪字[2011]4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扎实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湖北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
现结合湖北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实际,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着力解决检察人员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和剖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和不廉洁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取得新进步,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取得新进展。
深入推进检察队伍“六项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为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有各市、州、县公安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畅通信访出口,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省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再次修订了《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强对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宣传引导,为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信访处。
湖北省公安厅2015年10月19日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中政委[2014]28号)和公安部《关于完善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3号),进一步规范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畅通信访出口,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司法权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终结工作严格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谁申报、谁审查、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事项终结审批机关为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设立终结评审委员会,负责信访事项的终结审批工作。
终结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
主任由省公安厅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厅信访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担任。
终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信访处,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处处长担任,负责终结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鄂检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鄂检发[2010]47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已经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湖北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处理办法》(鄂检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现就执行高检院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扣押、冻结款物的范围1、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与职务犯罪有关的帐外资金,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对与职务犯罪无关的帐外资金,不得扣押、冻结,确属违反财经管理法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不得扣押、冻结涉税款项,但应当写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者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征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者其他法定纳税地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批办理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涉嫌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涉税款项,不得扣押、冻结,但应当写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者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征收。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应缴纳而未缴纳的非税收入,不得扣押、冻结,但应当写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及时移送非税收入地主管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批办理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逃避应当缴纳的非税收入,可以扣押、冻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诉讼终结后,依法上缴、移送、发还或者返还。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鄂检发[2009]3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9.08.11【实施日期】2009.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09]32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为了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省院制定了《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
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学习、宣传、贯彻《决定》为契机,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
准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国内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司法公正等多方面的需求,以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4]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06.09【实施日期】2014.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办字〔2014〕9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9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鄂转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
一、意义和任务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智力成果,在加速科技创新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发展机遇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
同时,湖北作为科教大省,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率较低,科技创新的原动力没有得到有效激励,科教人才优势没有及时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现实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尊重创造性劳动、激励创新的需求。
全省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高检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等一系列部署,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发展环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为保护合法知识产权主体的权益、维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鄂顺利转化、激励科技人才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推动创新湖北、法治湖北建设。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部署,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省检察机关结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增强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持上级领导下级;坚持分工制约与协作配合相结合;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科学决策;坚持合理配置和整合检察资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3]4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4.17【实施日期】2013.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13〕40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17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对群众工作的部署,积极探索、发展、深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制定出台并经湖北省委转发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从五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总体思路,举办了以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为主题的研究和实践活动,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深入发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党同志要切实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按照系统化推进、体系化落实、项目化建设的思路,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开展群众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开展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把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
1.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人民检察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坚持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和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决定的,也是“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为民,既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构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构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10.23•【字号】鄂检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0.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构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10]58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构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促进“五位一体”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构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重点解决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在继续抓好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能力、纪律作风等工作的同时,努力构建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制度规范为基础、以执法管理为前提、以监督制约为关键、以执法保障为条件的“五位一体”工作格局,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执法办案1. 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强化执法办案。
把强化执法办案作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应有之义,坚决克服缺乏办案意识、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等问题,防止人为设置办案禁区、对执法办案提出各种违反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规定;认真执行办案考评标准,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既要防止草率立案、立“凑数案”,又要纠正不当控制办案数量和时限,实现滚动办案、良性发展;既要严肃查办大案要案,又要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小案,防止片面追求大案率、把大案要案标准当成立案标准;强化主动核查意识,深挖细查犯罪,纠正重立案轻结案、重快侦轻深挖、立案后草率结案等问题。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鄂检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鄂检发[2008]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08年8月11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2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审议、通过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的请示;(五)审议、通过在全省实施的检察业务、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省级有关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六)审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1、审议、决定本院直接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2、审议、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直接立案侦查;3、审议、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不起诉;4、审议、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是否不起诉;5、审议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6、审议、决定对于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7、审议、决定对于一审案情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否提出抗诉;8、审议、决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提出抗诉;9、审议、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控告、申诉案件;10、审议决定其他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鄂检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09]2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权益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
现将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讨论通过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深刻认识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作中应当把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
要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要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主动争取领导和支持。
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地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院报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九年七月一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践行党的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权益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贯彻群众路线,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
谈对“三个规定”的认识(最新)
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院为了确保《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报警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几项规定》(简称三项规定)贯彻落实,落实三项规定。
一、制定相关制度。
相继召开部门负责人院务会和全体警察大会,分层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深刻理解警察的精神本质,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学习讨论,交流学习心得。
三项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
检察官在执法案件中可以有法律依据,不要求说话,防止权力案件、人情案件、金钱案件。
同时,该院健全完善通报制度,按上级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三项规定执行情况,形成制度约束力,确保铁规力量、制度威力。
二、重视记录报告,确保执行。
全院人员在事件中向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事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询问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诚实的记录,实现事件一次记录,警告事件人员不记录或不诚实记录,通报批评,事件负责人、审查人员对执法事件是否有违法干预、插手、问题事件的情况(包括拒绝情况)进行现实登记,实现事件处理各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问题司法活动的监视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全面开展自我调查自我纠正。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于8月30日对2012年以来执行三项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无死角检查,通过向事务人员了解业务科实行三项规定记录文件,未发现领导干部、检察人员违反三项规定情况,为公正司法提供纪律风格保障。
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在执法事件中,抵抗诱惑,保护下划线,经得起考验,切实防止司法干预。
四、加强纪检监察,保护规定的红线。
另一方面,从我院内部、干部自身开始,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继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实现讲纪律,遵守规则,不折不扣地抓住三项规定的具体措施,不违反人情、干预事件,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事务人员讲人情干预事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大代表、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09]1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9.04.09【实施日期】2009.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09]16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认真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在3月26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院党组深入学习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过逐条对照、认真研究,根据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意见。
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省院党组经过逐条对照、认真研究,决定在继续抓好年初全省检察长会议“六个坚持、六个着力”总体部署和省院党组20项重点工作的同时,就落实决议要求和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1、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尤其是企业发展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深入研究如何既保证严格执法,又保障经济发展这一重大课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为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驾护航。
加大对企业的保护、帮助和扶持力度,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3]5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6.26【实施日期】2013.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13〕51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省院党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意见》。
现将该《责任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协助省院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省院各内设机构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切实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促进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6日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检发〔2013〕39号),省院对《实施意见》的有关工作任务实行责任分工,由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同志负总责,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正新同志、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铁民同志配合抓,院领导、厅级干部按照分工负责抓落实,并具体确定省院内设机构的责任分工,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完成。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1.切实增强优化法治环境意识。
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软环境、是核心竞争力”,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环境意识,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把维护、创造、优化法治环境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按照“竞进提质”的总要求,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法治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率先在中部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党的群众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3]5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7.12【实施日期】2013.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13〕53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第一批开展活动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落实,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第二批开展活动的单位,不要等待观望,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高检院、省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抓紧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为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准备。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2日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根据中央、高检院和省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全省各级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作为切入点,进一步突出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着力解决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湖北检察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实现富民强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检发办字〔2014〕8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4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省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优化企业发展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和省院《201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安排,省院决定于今年6月至12月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工作方案如下:一、意义和目标(一)重要意义。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因素。
当前,一些涉及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要求加大打击力度的呼声很高。
检察机关肩负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重任,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十分必要。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该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建设性执法司法、打造“全国最优法治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把它作为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抓紧抓好。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通过加强侦查监督,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企业生存发展的违法犯罪做到有案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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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深入落实“十六条意见”切实做好今年促进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检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5.08.25
【实施日期】201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深入落实“十六条意见”切实做好今
年促进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检发〔2015〕27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近日,省委政法委印发了《关于深入落实“十六条意见”切实做好今年促进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鄂政法[2015]30号)。
根据省院领导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落实服务经济发展的新措施。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对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围绕贯彻
《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简称“十六条意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二十条意见”),加强对经济发展法治需求新变化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违法犯罪新动向,密切关注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法律服务方面的新需求,密切关注小微企业、高科技企业、创新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检察职能和本地实际,及时研究推行一些针对性强的措施和办法,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长江中游城市群检察机关要围绕落实《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合作框架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协作机制,为实现三省经济社会发展互利共赢提供最优检察服务。
二、深化检企联系机制,增强服务企业针对性、实效性。
一要完善经常性联系及听取意见机制。
完善省市县院三级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联系沟通,重点了解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