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7•【文号】交规划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9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船舶(含趸船)建造和购置项目,部属单位飞行器购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河流航道维护船舶建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开展水上救助打捞、航海保障、航道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各类船舶,以及航海类专业教学实习船。
第四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船舶建造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船舶建造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五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应遵守船舶建造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船舶建造项目分为新型船舶建造、定型船舶建造和船舶购置项目。
新型、定型船舶建造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按照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经过可行性论证、设计、招投标等必要的程序后,选择具备能力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船舶建造;船舶购置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产品。
船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质量管理,确保船舶安全、稳定和环保,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注册在本国的海上船舶。
第三条船舶质量管理是指在船舶设计、建造、维修、管理等各个环节,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制度,保证船舶的设计质量、建造质量、运行质量等各方面均能达到安全、稳定和环保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船舶质量管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国际公认的船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船舶设计质量管理第五条船舶设计质量管理是指在船舶设计阶段,采取科学的设计方法和工艺,确保船舶的设计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过程。
第六条船舶设计质量管理应当包括对船舶各个部分的设计要求、材料选用、工艺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第七条船舶设计质量管理应当由专业设计人员组成的设计团队进行,并严格遵守设计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船舶设计质量管理应当建立设计审查机制,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船舶设计质量管理应当及时对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和处理,确保设计方案的完成和准确性。
第十条船舶设计质量管理应当建立设计文件管理制度,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船舶建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船舶建造质量管理是指在船舶建造阶段,统一组织、规范管理和监督施工,确保船舶的建造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过程。
第十二条船舶建造质量管理应当包括对船舶建造过程中的材料选用、工艺流程、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船舶建造质量管理应当由建造厂家成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建造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建造质量管理应当建立检测评审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测和评审,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与规范。
第十五条船舶建造质量管理应当建立施工进度和质量报告系统,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进展和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船舶建造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建造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建造过程中的记录完整和准确。
第四章船舶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七条船舶维修质量管理是指在船舶维修阶段,对船舶的维修过程进行规范、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船舶的维修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第十八条船舶维修质量管理应当包括对维修需求的分析和评估,维修方案的制订,维修过程的监督和验收等方面的管理第十九条船舶维修质量管理应当由专业的维修团队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维修标准和规范第二十条船舶维修质量管理应当建立维修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记录完整和准确第二十一条船舶维修质量管理应当加强对维修材料和设备的管理,确保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要求第二十二条船舶维修质量管理应当建立维修质量评估制度,对维修过程中的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纠正问题第五章船舶管理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船舶管理质量管理是指在船舶管理阶段,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船舶的运行安全、稳定和环保第二十四条船舶管理质量管理应当包括对船舶的航行管理、人员管理、货物管理等方面进行细致的管理第二十五条船舶管理质量管理应当制定船舶管理章程,确立船舶管理权利和责任第二十六条船舶管理质量管理应当建立船舶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管理过程中相关记录完整和准确第二十七条船舶管理质量管理应当建立船舶运行监测制度,对船舶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第二十八条船舶管理质量管理应当对船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总结,制定改进措施,提高管理质量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各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管理人应当依据本规章制定相应的船舶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的要求,加强对船舶质量管理的审核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章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上就是船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大家认真遵守,共同努力,确保船舶的安全、稳定和环保。
船舶工程日常管理制度
船舶工程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船舶工程日常管理,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工作效率,本制度制定了船舶工程日常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和船舶工程技术人员。
二、管理责任1.船舶工程总监是船舶工程日常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船舶工程的日常运行。
2.船舶工程总监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团队,负责船舶设备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3.船舶工程总监应当定期组织船舶工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4.船舶工程总监应当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设备维护1.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设备维护计划对船舶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洁船舶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更换设备的易损件,防止设备出现故障。
4.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安全管理1.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船舶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对船舶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3.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遵守作业规程,做好自我保护。
4.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五、环境管理1.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船舶设备的环保管理,确保设备的环保性能。
2.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工程的环境卫生。
3.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对船舶设备的废水、废气进行严格管理,预防污染。
4.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环境检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六、质量管理1.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船舶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设备的质量稳定。
2.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确保船舶工程的质量稳定。
3.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安装、维修等工作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质量检查,确保设备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稿)(2009.10)10目次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2)二、立项背景 (2)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2)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2)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2)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2)1.总体思路 (2)2.标准编制原则 (3)四、编制过程 (4)1、资料收集和整理 (4)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 (5)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 (6)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6)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6)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 (6)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 (6)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6)6、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 (7)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 (7)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7)9、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 (7)10、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 (7)12、关于人员问题 (7)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8)- 1 -1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舟山渔业船舶检验处、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
企业船舶管理制度
企业船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船舶管理工作,提高船舶安全运行水平,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船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风险。
第四条企业船舶管理应当加强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备船舶管理人员,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第五条企业船舶管理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做好船舶维护保养工作,保障船舶设备完好、有效状态。
第六条企业船舶管理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船舶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企业船舶管理应当做好船舶运输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企业船舶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激励机制,激励船员为船舶管理做出贡献。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企业应设立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船舶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船舶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船舶运行计划,确保船舶按照计划进行运输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船员配备和管理,保障船员安全和船舶运行需要。
第三章船舶技术管理第十四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船舶的使用状况和技术要求,制定船舶维护保养计划。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维护保养档案,记录船舶的维护保养情况。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船舶的技术更新和改造工作,提高船舶的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船舶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船舶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船舶工程设计市场秩序、促进船舶工程设计市场有序发展,保证船舶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船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船舶工程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船舶工程及其设备的设计、船舶工程技术咨询、船舶产品调查与鉴定等技术服务及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渔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为船舶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船舶工程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船舶工程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船舶工程综合资质的企业(单位)其承接船舶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业务;取得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下面是一份详细的____字的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船舶的使用,确保施工船舶使用的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船舶的使用和管理。
施工船舶是指进行海洋工程施工作业的船舶,包括施工平台、工作船、浮动设施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使用,是指所有与施工船舶有关的经营、管理、维护、操作等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施工船舶的管理,是指对施工船舶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船舶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施工船舶使用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和证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和登记。
第七条施工船舶使用人员应持相关证件上岗,确保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禁无资质人员上岗。
第二章施工船舶使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施工船舶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船舶相关标准。
第九条施工船舶使用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船舶结构完好,设备齐全,良好的航行性能和操纵性能;(二)船体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三)施工船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和航行安全;(四)施工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保障人员安全;(五)船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必要时需要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施工船舶使用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船舶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施工船舶使用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船舶使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施工船舶使用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船舶的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施工船舶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体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第十五条施工船舶使用人员应注意防范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2020年等级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练习(第15套)
2020年等级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练习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A.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B.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C.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D.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而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 )。
A.无效B.有效C.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有效D.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才有效3.女大学生孙某毕业后被企业录用。
孙某为了锻炼自己,主动要求到最苦、最累、最脏的岗位上工作。
企业可以满足她的要求,但不得安排的工作是( )。
A.高处高温工作B.低温、冷水作业C.夜班劳动D.矿山井下作业4.下列对合同分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加工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B.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C.建设单位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属于单务合同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5.某商品房工程开发商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3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欠施工企业600万元工程款,开发商以每套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等50人商品房各1套,王某等50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且已支付房款的首付款30%,银行和施工企业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已建成的全部房屋还款,则( )A.银行的贷款在先,拍卖后所得款项由银行优先受偿B.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优先保障,拍卖后应优先受偿C.开发商卖给王某等商品房1套无效,应该拍卖D.王某等购买的房屋有效,承包人和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6.发生下列( )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暂扣或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发布日期:2017-0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制说明(送审稿)(2009.11)目次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2)二、立项背景 (2)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2)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2)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2)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2)1.总体思路 (2)2.标准编制原则 (3)四、编制过程 (4)1、资料收集和整理 (4)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 (5)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 (6)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6)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6)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 (6)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 (6)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7)4、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 (7)5、关于营业执照问题 (8)6、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8)7、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 (8)8、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 (8)9、关于人员问题 (8)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8)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〇八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
项目编号:M0820070600。
二、立项背景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几十年来,我国船舶工业快速发展,船舶设计队伍形成多元化、国际化和急剧发展的格局。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 附件: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 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 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 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 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 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 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 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 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 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 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 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 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 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 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 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 程等;
•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 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 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 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 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 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 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 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 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 等)。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主办单位: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编制:标准课题组2009年11月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 1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 2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 3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 4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 5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 6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7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8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9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10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11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12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13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14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15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16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17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18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19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20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21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22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23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24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25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26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27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28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29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30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31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32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33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34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35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36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37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38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39 页标准网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共40 页第40 页。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港口与航道工程实务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港口与航道工程实务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港口与航道工程大体积混凝土的开裂,是因其不同部位之间的温度应力超过混凝土的()。
A.抗剪强度B.抗压强度C.抗裂能力D.抗拉强度【答案】C2、砂垫层抛填时应考虑水深、水流和()等自然条件对砂粒产生漂流的影响,可通过试抛确定抛砂船的驻位。
A.风力B.风向C.气温D.波浪【答案】D3、海水环境中港航工程混凝土结构的()受海水氯离子渗透最严重。
A.大气区B.浪溅区C.水位变动区D.水下区【答案】B4、对于基岩急滩,采用切除一岸或同时切除两岸突嘴,扩大过水断面,减缓流速与比降的整治方法适用于()。
A.错口型突嘴急滩B.对口型突嘴急滩C.窄槽型急滩D.潜埂型急滩【答案】B5、《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中对海水环境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最小厚度作了具体规定。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系指()。
A.主筋表面与混凝土表面的最小距离B.箍筋表面与混凝土表面的最小距离C.主筋中心与混凝土表面的距离D.箍筋中心与混凝土表面的距离【答案】A6、《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对海水环境混凝土水灰比最大允许值作了规定,其中南方海港钢筋混凝土的水灰比限值最小的区域是()。
A.大气区B.浪溅区C.水位变动区D.水下区【答案】B7、卵石浅滩整治中,对过渡段浅滩,当浅滩上浅下险时,在下深槽沱口内建丁坝或潜堤,其目的是()。
A.拦截横流B.改善滩槽,稳固凹岸C.稳定洲头D.调整流速,改善流态【答案】D8、塑限是指由()的界限含水量,用于计算塑性指数和液性指数。
A.流动状态变成半固体状态B.可塑状态转为半固体状态C.可塑状态转为固体状态D.流动状态变成可塑状态【答案】B9、排水固结法加固地基分为堆载预压法和真空预压法,适用于加固()。
A.砂土地基B.软土地基C.碎石地基D.粉土地基【答案】B10、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3篇)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引航活动的管理,提高引航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航行安全和港口运输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船舶在中国领海和领海内港口区域的引航活动。
第三条船舶引航指导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引航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引航活动科学有序进行。
第二章引航单位第四条引航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引航业务的机构或单位。
第五条引航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航道、水深、海底地形和航标等航行条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合格的引航员和引航指挥中心;(三)具备引航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四)具有配备合格引航船舶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引航业绩和声誉。
第六条引航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引航员参加培训和考试,确保引航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引航员第七条引航员是指具备合格的引航知识和技能,承担船舶引航指导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引航员应当依法取得引航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保持引航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与提高。
第九条引航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格的引航员资格证书;(二)具备专业的引航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
第四章引航船舶第十条引航船舶是指用于船舶引航的特种船舶。
第十一条引航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安全、可靠、适航的特点。
第十二条引航船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引航单位配备,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格的引航船舶相关证书;(二)装备先进的引航设备和通讯设备;(三)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四)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船舶状态良好。
第五章引航服务第十三条引航服务是指引航单位通过引航员和引航船舶对船舶进行引航指导和协助。
第十四条引航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船舶安全、平稳、顺利地进出港口和航行。
第十五条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行效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03•【文号】建施字第189号•【施行日期】1992.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4月3日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
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
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船舶公司规章制度模板范文
船舶公司规章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公司员工的行为举止,保障船舶公司正常运营,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船舶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恪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利益。
第四条船舶公司员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服从领导安排,服从指挥,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船舶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船舶公司员工应加强自我学习,提升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不同岗位的员工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履行工作。
第八条船长负责船舶的安全运行,指挥船员完成航行任务,维护船舶设备。
船长对船员的指挥具有绝对权威。
第九条机务长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船舶设备良好运行。
第十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长和机务长的指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船舶公司其他员工应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履行工作,协助完成公司任务。
第三章工作方法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保持高度的集中精神,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员工应遵循公司制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船舶公司员工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遇到问题应及时寻求帮助。
第十五条船舶公司员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推诿责任,不得玩忽职守。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六条船舶公司员工应严守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言行一致。
第十七条船舶公司员工应尊重同事,互相协作,遵守团队纪律,共同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船舶公司员工应端正工作态度,不得懈怠,对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船舶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船舶公司员工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甚至解聘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1、【多选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包括()。
(BCDE)A、人员轻伤的数量B、人员重伤的数量C、人员死亡D、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量E、社会影响2、【多选题】下列关于安全带的说法,正确的有()。
(ABCDE)A、2m以上的悬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B、应可靠地挂在牢固的地C、高挂低用D、应防止摆动E、避免明火和刺割3、【多选题】下列关于水上作业,错误的安全要求有()。
(BCDE)A、工程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和作业水域内作业B、工程船舶作业、航行或停泊时,应按规定配置号灯或号型C、水上工况条件超过施工船舶作业性能时,才能开始作业D、在宽阔水道施工时,白天应安排人员值守通信频道E、工程船舶在核定作业水域内施工时应封闭通航4、【多选题】下列施工铺设电缆线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BCD)A、开挖沟槽边缘与埋设电缆沟槽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cmB、地下埋设电缆应设防护管C、架空铺设电缆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D、通往水上的岸电应用绝缘物架设E、应尽量拉紧电缆线5、【多选题】以下属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是()。
(ACD)A、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B、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C、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D、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E、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6、【多选题】供电系统工程使用的电气产品,必须具备()、试验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ABCE)A、检验证B、合格证C、“CCC”认证D、商检证书E、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7、【多选题】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进场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BCD)A、区域级B、公司C、项目经理部(或工区、工程队等)D、作业队(或班组等)E、国家级8、【多选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初稿)一、为了规范船舶设计市场,建立合理的船舶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的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船舶工程设计的企业(单位)资质认可的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船舶工程设计的独立经营企业(单位)和造船、航运等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直属的设计部门。
三、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术语和定义(一)船舶本标准所指的船舶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建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应该进行法定检验和登记的各类排水和非排水,机动及非排机动的船、艇、筏以及移动式和固定式海上设施。
但下列船舶除外:1、军用舰船。
2、体育运动船艇。
3、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登记的船舶。
(二)设计系指新建船舶和对现有船舶进行改变用途或性能的设计,以及船舶专用设备的设计。
(三)船长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的船舶的船长应自船体舯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
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四)主机总功率推进系统主机额定功率之总和。
(五)载货量载重量中允许装载货物的最大值(按GB/T7727.2-1987 )。
(六)总吨位按有关吨位规范丈量核定的船舶总容积(按GB/T7727.2-1987 )。
(七)装机总功率驱动原动机功率之总和。
四、船舶设计资质认可条件(一)船舶分类和等级1、船舶分类船舶分客船、货船、危险品船、工程船/作业船、非机动船、高速船、渔船、移动式和固定海上设施。
客船: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包括客滚船。
货船:专运货物的船舶,包括干货船、滚装船、载驳船等。
危险品船: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划》规定的危险货物的船舶。
如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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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船舶工程设计市场秩序、促进船舶工程设计市场有序发展,保证船舶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船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船舶工程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船舶工程及其设备的设计、船舶工程技术咨询、船舶产品调查与鉴定等技术服务及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渔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为船舶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船舶工程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船舶工程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船舶工程综合资质的企业(单位)其承接船舶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业务;取得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六条船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单位)承担船舶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七条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由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定理受理。
第八条企业(单位)申请船舶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单位)直接向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企业(单位)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单位)向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企业(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企业(单位)申请船舶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新设立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申请资质,应向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船舶设计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五)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其船舶工程设计资质,除向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本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三)企业(单位)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四)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设计图纸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船舶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船舶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应先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对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和企业(单位)申请资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审核合格者由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
申请交通、渔政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第十三条申请船舶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由企业(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初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审批部门自收到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结果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新设立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两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由于企业(单位)改制,或者企业(单位)分立、合并后组建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到达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七条船舶设计企业(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其他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设计业务的;(二)将承接的设计业务直接倒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所属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签字的;(四)违反国家船舶工程强制性标准的;(五)因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六)未根据设计技术任务书进行工程设计的;(七)违反规定指定材料、主要设备生产厂、商的;(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设计的;(十)转让资质证书的;(十一)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让书的;(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船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渔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渔政等有关部门配合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质许可等船舶工程,设计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条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有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船舶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及以下资质由企业(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报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年检结论。
第二十二条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二)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单位)资质年检申请后期40天内对资质年检作出结论,或者向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第二十三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单位)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二)企业(单位)的资质条件中,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三)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四)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资质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六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接两个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七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九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由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单位)除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由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一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院校所属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实行定期聘任制度,聘期不少于两年。
罚则第三十三条未取得船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承揽、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经查核后,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船舶工程设计有以下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揽设计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船舶工程设计业务的;(三)以其他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名义承揽船舶工程设计业务的;(四)将所承揽的船舶设计业务直接倒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