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6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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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皖政〔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6〕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现将《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主要内容。

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包括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

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执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变相设置中介服务或服务环节,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置限制性条款或指定中介服务。

凡取消、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条件。

凡规范(下放)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政相对人可按照要求自行提供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三、加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要求,结合权责清单修订及时调整完善。

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调整,由行政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优化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皖政〔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省级,清单,权力]省级权力清单,实施起来是啥样?

[省级,清单,权力]省级权力清单,实施起来是啥样?

省级权力清单,实施起来是啥样?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省级政府应在2015年年底前公开权力清单。

“今年是在省一级公布,明年推向市县一级,晾晒清单,让社会监督。

”面对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许下的承诺,各地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具体应该如何实施?要“割肉”不要“剪指甲”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上显示,位列1号的权力是“药品生产行政许可权”。

清单上不仅详细列举了这项权力的法定实施依据,还详细列出该权力在行使中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一旦出现“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审批或越权审批的”“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等问题,都有对应的问责。

作为率先探索推行权力清单的省份之一,安徽省从2014年4月份开始,在全省75家省直单位探索实施省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公开工作。

依据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和相关法规对上述省直单位的审批、处罚等10类权力进行摸底、清理、晾晒。

在浙江和江苏,类似的工作去年也同样展开。

“哪些权力要取消、哪些权力要下放,都涉及部门的切身利益。

”具体负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安徽省编办副主任郭本纯说,在安徽,历时半年经过政府部门、法律专家、社会征求意见等“几上几下”程序,最终梳理纳入权力清理范围的省级75家单位权力事项基数是54 05项,经审核,减少3693项,精简超过68%。

在浙江和江苏,最终确定的省级政府部门权力也精简超过40%以上。

如今,上述省份的权力责任清单不少已经在政府网上全文公布,供公众点击浏览,每一项权力不仅列出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办理时限等,还有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权力运行流程图一目了然,以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不过,一些参与权力清单编制的人士也提出,建立科学的权力设置标准是决定权力清单“含金量”的前提。

“权力、责任清单是个新事物,权力怎么列、责任怎么定都是个新问题。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二、主要任务(三)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省级有对应项目的2项全部取消。

二、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个一律”和“两个全程”的要求,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权责事项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21日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权责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备注1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工信部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2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省物价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皖政[2016]2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6〕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实施“调转促”行动计划的攻坚之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省政府确定了11个方面39项重点工作,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并将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适时督察调度。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突出抓主抓重,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落实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一、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经济稳定增长根基1.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

推进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妥善处置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倒逼过剩产能退出。

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财政专项奖补等支持政策,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保障市场出清、社会稳定。

牵头负责领导:***、***。

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能源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

2.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

(1)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牵头负责领导:***。

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

(2)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厅〔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皖政[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皖发〔2014〕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建立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2014年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并选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同步开展试点;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确定权力清理范围。

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省其他有关单位。

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

(二)清理行政权力事项。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照行政审批等10类事项,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以清单方式列举(此次清理规范的行政权力事项以2014年3月31日为截止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皖政[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现将《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主要内容。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运行流程图以及廉政风险点。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执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省级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属地管理)的权力事项,切实做到“政府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要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行使权力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三、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

要以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运行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要建立有效督查监管机制,确保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要抓紧建立电子政务平台,做好与清单的衔接融合,加快推进权力事项网上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年本)的通告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年本)的通告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16年本)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
年本)的通告
我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2016年本)业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 省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年本)
2. 省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2016年本)
3. 省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2016年本)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财购[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权
力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2.22
•【字号】皖政秘〔2019〕36号
•【施行日期】2019.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皖政秘〔2019〕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省政府决定调整16项省级公共服务事项(不再保留7项、规范2项、整合7项)、14项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取消8项、规范2项、整合2项、更名1项、调整相关要素1项)。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通过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省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目录
2.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附件1
附件2。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单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宣政[2016]80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宣政〔201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市政府对市县乡政府权责清单进行了统一规范,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部门职能转变等情况,对市级政府权责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宣城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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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评审
其他权力
28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推荐
其他权力
29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
其他权力
30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
其他权力
31
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推荐
其他权力
32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核
行政审批
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
4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行政审批
5
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停考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行政奖励
7
安徽省特级教师奖评审
行政奖励
8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认定
行政确认
9
省级示范中职学校认定
行政确认
10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其他权力
15
机动车查验员、考试员考核、发证工作
其他权力
16
确定轮式自行机械、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
其他权力
17
高速公路中断交通施工作业审核
其他权力
18
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对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
其他权力
19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配备审核
其他权力
20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初级)核发
其他权力
42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
其他权力
43
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特定非金属矿种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核准和设计文件审查
其他权力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1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行政审批
2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1
经营性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行政审批
2
枪支(弹药)省际运输许可(其中涉及运动枪支<弹药>省际运输许可下放设区的市公安机关)
行政审批
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行政审批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行政审批
5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证明核发
行政审批
6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其他权力
16
中职学校开设国家严控专业备案
其他权力
17
中职教育省级重点专业点、重点实训基地项目评选
其他权力
18
省级中职学校精品课程评选
其他权力
19
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初审
其他权力
20
高职高专专业备案
其他权力
21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其他权力
22
高校设置函授站(点)备案
其他权力
2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初审
其他权力
24
对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
其他权力
25
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其他权力
26
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和跨省就业的审核
其他权力
27
中小学新任教师和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审核
其他权力
28
跨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的确认
其他权力
29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专业审核
其他权力
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6年本)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1
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2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
行政审批
3
省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审批
4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未经核准进行招标,或未按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行为的处罚
其他权力
33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查
其他权力
34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备案
其他权力
35
面向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其他权力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1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行政审批
3
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4
食盐准运证核发
行政审批
5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批
其他权力
30
煤矿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
其他权力
3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其他权力
32
新建、扩建或改建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审查
其他权力
33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审查
其他权力
34
行政审批
6
无线电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7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8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
9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
10
无线电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1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非煤矿山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其他权力
20
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区分标准的制定
其他权力
21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交往的审核
其他权力
22
全省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及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核
其他权力
23
涉密事项
其他权力
24
涉密事项
其他权力
25
涉密事项
其他权力
26
涉密事项
其他权力
六、省公安厅
序号
行政审批
7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审批
8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
行政审批
9
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非现场处罚工作
行政处罚
10
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吊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行政确认
13
不满14周岁少年收容教养审核
其他权力
1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跨省(市)时间和路线核准
行政处罚
7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省性或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全省性或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11
对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全省实施“861”行动计划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初审
行政奖励
13
内、外资项目(权限内)免税确认
行政确认
14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
行政确认
15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行政规划
16
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其他权力
17
省交通建设年度计划下达
11
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
行政规划
12
受理教师申诉
其他权力
13
本科院校设置、更名、调整、撤销申报
其他权力
14
公布年度具有普通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专业名单
其他权力
15
高校服务性收费、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费收费标准、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备案
其他权力
37
省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其他权力
38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评审
其他权力
39
高校省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
其他权力
三、省科学技术厅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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