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护网行动2022最新通知
国家护网行动2022最新通知严厉打击黑客攻击破坏违法犯罪聚焦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木马”病毒,窃取篡改信息系统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深入开展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执法检查,全链条打击非法采集、提供、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严厉打击制售、安装使用窃听窃照器材违法犯罪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断源”行动和打击偷拍偷窥“扫雷”行动,依法严打非法生产、安装、控制网络摄像头等窃听窃照器材,以及偷拍、偷录、偷窥公民个人隐私违法犯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居家、出行隐私不受侵犯。
严厉打击信息网络黑灰产类违法犯罪聚焦“黑卡、黑号、黑线路、黑设备”四类实施网络犯罪关键物料,紧盯非法“支付结算、广告推广、建站设施、技术支持”四类关键黑产,纵深推进公安部“四断”“四治”行动。
严厉打击网络组织考试作弊违法犯罪依法严惩通过网络组织考试作弊,依法严打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非法生产、销售作弊专用器材违法犯罪人员。
严厉打击“网络水军”类违法犯罪严打实施有偿删帖、虚假刷屏、造谣引流、假冒新闻媒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扎实开展网络安全整治,确保网络空间安全扎实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大力整治网络乱象,有力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全省重点行业、重要部门的重要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各有关部门不断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技术防范,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开展人脸识别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研发企业和使用单位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和技术防范措施,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推进涉网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管、以打促治”,加强公安机关涉网行政案件办理,全力整治网络乱象,净化网络生态。
持续整治青少年上网环境加强对教育类平台、应用和网络游戏的安全监管,清理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
总局召开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工作汇报会
总局召开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工作汇报会作者:暂无来源:《传媒》 2014年第9期本刊讯(记者高方左志新)4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京召开各省(区、市)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工作汇报会,对贯彻落实中宣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
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蒋建国出席会议并讲话,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邬书林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屡禁不绝,严重破坏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基层和群众切身利益,损害新闻媒体公信力,污损新闻工作者队伍形象,恶化新闻媒体发展环境,基层反映强烈、群众深恶痛绝,必须痛下杀手、严厉打击,切实遏制蔓延势头,务必取得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成效。
会议指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部门各地方共同努力,拉开了打击序幕,形成了宣传声势,取得了一定成效。
对此,社会各界给予一致好评,人民群众普遍拥护。
同时要看到,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存在着中央单位行动较好、地方行动较缓,部分地方行动较好、多数地方行动较缓的现象,突出表现为:有部署,但抓工作落实不够;有措施,但抓关键环节不够;有联合,但抓协调行动不够;有号召,但抓发动群众不够。
各地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主动找问题、找差距、找原因,坚决动真格、出重拳、见实效,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总局将根据行动开展特别是案件查办情况,通过通报、约谈、督办等方式,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会议强调,各地要切实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坚决打好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这场硬仗。
第一,两个行动一并开展。
要统筹协调好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与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专项行动,一同研究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督促检查,形成整体效应。
第二,查办案件,严厉处罚。
抓案件查办是专项行动见成效的关键。
要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尽快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处罚、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两种处理和向社会曝光等方式,形成强大威慑。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15日中宣发[1997]2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
”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等关于印发《开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等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工商办字[2016]61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a04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4.13【实施日期】2016.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3日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反诈工作文件汇编通知模板
反诈工作文件汇编通知模板反诈工作文件汇编通知。
为了加强反诈骗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现将反诈工作文件进行汇编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反诈骗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反诈骗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我们将制定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包括宣传片播放、宣传栏设置、宣传单发放等,以提升人民群众对诈骗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二、关于建立反诈骗举报平台的通知。
为了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诈骗行为,我们将建立反诈骗举报平台,接受人民群众对涉及诈骗的线索和信息进行举报。
同时,我们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诈骗工作。
三、关于加强反诈骗技术防范的通知。
针对当前诈骗手段日益多样化和技术化的特点,我们将加强反诈骗技术防范工作。
具体包括加强对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多种形式的诈骗技术的研究和分析,及时更新和完善防范措施,提高反诈骗技术防范的能力。
四、关于加强反诈骗执法打击的通知。
为了严厉打击各类诈骗犯罪行为,我们将加强反诈骗执法打击工作。
具体包括加强对各类诈骗犯罪团伙的侦查和打击力度,加大对诈骗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确保对涉及诈骗的犯罪行为零容忍。
五、关于加强反诈骗合作交流的通知。
为了提高反诈骗工作的效果,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交流。
具体包括加强与公安、通信、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反诈骗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各类诈骗犯罪行为。
以上是关于加强反诈骗工作的文件汇编通知,希望各级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反诈骗工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2012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按照中宣部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新闻工作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将从现在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的基本任务是:严厉打击假冒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敲诈勒索的行为。
治理新闻采编人员利用采访活动谋取利益,或接受采访对象、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关公司“红包”等不良现象。
治理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行为,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秩序,清除新闻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近年来,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认真组织“三项学习教育”和“走转改”活动,严格有关制度和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了广播电视媒体的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或假借广播电视新闻采访活动进行敲诈牟利,损害了广播电视的良好声誉;个别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违纪违规,成为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全国广电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的有关部署要求,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引导,为“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提供有力舆论支持(一)中央三台、各上星播出广播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和各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地面主频率(频道)要在重要时段节目突出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介绍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展示有关部门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有效做法和成效,树立主流媒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正面形象,形成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强大舆论声势。
中宣部等九部门将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
中宣部等九部门将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日前,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国记协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
通知指出,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是新闻界病害,严重损害新闻队伍形象,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公信力,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治理,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仍然屡禁不绝,存在的问题还很突出。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痛下决心、动真碰硬,坚决防止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扩散蔓延,推动形成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对重大新闻敲诈和编造传播假新闻案件要成立联合调查组,多部门协同开展调查。
主管主办单位及各新闻单位要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及时处理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等行为。
通知强调,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为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提供有力保障。
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扫黄打非”部门、记协要开设网上举报专区、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
完善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便于公众辨别媒体及记者真伪、查询网站信息。
完善媒体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社会人士和业界代表对新闻媒体、互联网站和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评议,以有效的社会监督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文章来源于:/article-17834-1.html。
北京电台打击新闻敲诈和虚假新闻情况报告
北京电台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情况报告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导向是新闻的根本,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北京电台一贯恪守的根本原那么。
接到相关通知,王秋总编辑第一时间要求把通知全文印发给各位副总编辑、我台九个专业播送、网络媒体中心、节目制作中心等部门,在全台编前会上通读全文,要求各专业播送、各部门组织好学习,不留死角,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意义,进一步加强宣传管理。
下面我从电台防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做法、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三个方面做一汇报。
一、具体举措1、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抓好队伍建设。
加强对采编播人员,尤其是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的考核管理,健全完整可靠的人事档案,全面掌握所聘用人员的真实情况。
清查临时人员、实习人员,对不知内幕、不符合要求的坚决辞退,从用人上堵住漏洞。
加强年轻人入职教育,组织新员工到井冈山、延安等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牢记电台的宗旨和播送人的职业操守。
3、完善新闻管理的体制机制。
首先,标准采编流程。
我台在新闻报道的筹划、选题、采访、审查、播出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级审稿制度。
直播节目有预案,开延时。
录播节目专人审听、上单,杜绝主持人自行上单等漏洞。
健全节目登记保存制度,开发采编平台,各级领导按不同权限可随时查阅审核稿件。
其次,完善考评监督机制。
内部有15人的节目考评队伍,实时监管,遇有重大问题立即处理。
外部有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以及我台聘请的老同志和台外专家监听组。
建立严格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视严重程度对采编播人员、专业播送领导、主管台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分、行政处分乃至开除公职的处理。
要求将过失处理及改良意见及时回复总编室,接受落实监督。
再次,敞开大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我台专门投入人力、物力成立“听众效劳中心〞,连续18年举办“听评月〞活动,花钱请听众细挑毛病,精提建议。
2005年始,我台正式开通全国播送系统中唯一提供24小时效劳的听众效劳热线。
内网开辟?听众反映速递?专栏,每天刊登听众意见;印发半月刊?听众反响专辑?。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4•【文号】新出政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
为防范失实报道,杜绝虚假新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
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工商直字[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字号】晋政办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省人民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商业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
要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通过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
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XXX 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
省工商局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潮府办[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05〕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制订的《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整规办(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二○○五年九月五日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整合执法资源,打防并举,保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压态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遏制商业欺诈蔓延的势头。
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形成行业守法经营、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欺诈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分工(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一是不标明“广告”标记,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各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中央及省外媒体驻川记者站: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新广出明电〔2014〕2号),对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进行了专题部署。
结合落实我省《关于打击新闻敲诈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川宣电〔2013〕80号),我局制定了《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2014年1月22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有效开展2014年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广出明电〔2014〕2号)和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关于打击新闻敲诈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宣电〔2013〕80号)要求,以报刊出版管理和新闻采编管理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严厉打击真假记者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专项行动期间,将限期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规新闻单位,撤销一批违规记者站,吊销一批违规记者证,形成有效震慑。
二、整治时间和整治重点本次专项行动从2014年1月起至12月,为期一年。
专项行动期间,将加大对新闻敲诈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以下三个方面违法违规行为:(1)新闻单位将报刊、名称和刊号转让、承包给他人使用,聘用广告、文化及公关公司等企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利用批评报道向被采访报道单位施压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2)报刊记者站、报刊网站及其频道利用新闻采编活动从事报刊征订、广告经营、收取赞助等经营活动;(3)新闻记者利用新闻采编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
打击新闻敲诈实施方案
打击新闻敲诈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新闻敲诈现象愈发猖獗,严重影响了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新闻敲诈行为,维护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严格的新闻报道审核机制。
针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建立起严格的审核机制,对新闻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涉及敏感话题和重大事件的报道,应进行多方核实,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杜绝虚假新闻的传播和敲诈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新闻从业人员是新闻报道的第一道防线,他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可信度。
因此,应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自觉抵制新闻敲诈行为,坚决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三、建立新闻敲诈举报机制。
建立健全的新闻敲诈举报机制,鼓励广大市民和新闻从业人员积极举报新闻敲诈行为。
对于举报属实的案件,应给予丰厚的举报奖励,激发社会各界对打击新闻敲诈行为的参与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新闻敲诈的合力。
四、加大对新闻敲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涉嫌新闻敲诈的行为,应坚决依法打击,严惩不贷。
对于敲诈勒索新闻机构和记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同时,要加大对新闻敲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对敲诈者的强大震慑,有效遏制新闻敲诈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加强对新闻敲诈行为的舆论监督和引导,通过舆论监督和曝光,让广大市民了解新闻敲诈行为的危害性,增强对新闻敲诈行为的抵制意识。
同时,营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倡导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让社会各界形成对新闻敲诈行为的共同抵制态势。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新闻敲诈行为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部门,因此,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新闻敲诈行为的合力。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打击新闻敲诈行为的合力,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关于电信诈骗的公文
关于电信诈骗的公文标题,关于加强电信诈骗犯罪打击和防范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
电信诈骗犯罪近年来呈现出高发态势,给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
1.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减少案件发生率;2. 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降低受骗风险;3. 加强执法部门的协作,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三、主要措施。
1. 加强执法力量,增加警力和技术人员,加大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
3.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情报交流和协作,共同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
4. 提高公众防范意识,通过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普及电信诈骗的常见手法和防范知识,引导公众提高警惕。
5. 加强监管和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疑似电信诈骗的交易的监测和拦截。
四、责任分工。
1. 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电信诈骗案件,打击犯罪分子;2.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防止其被利用于犯罪活动;3.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电信诈骗犯罪;4. 教育部门负责开展电信诈骗防范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五、宣传工作。
1. 制作宣传材料,制作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宣传片、广告和文章,宣传电信诈骗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
2. 举办宣传活动,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如讲座、培训班等,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
3. 加强网络宣传,通过社交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传播电信诈骗的相关信息,提高公众的警惕性。
六、预防措施。
1. 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不随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陌生人或不明身份的机构。
2. 警惕陌生电话和短信,对来电和短信中涉及涉及奖励、威胁、索要个人信息等内容要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3. 谨慎处理网上交易,在进行网上交易时,选择正规平台,注意交易风险,避免上当受骗。
坚持标本兼治 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
队伍论坛管理平台2014年10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等依法分别对21世纪网总裁刘冬、副总裁周斌等25人批准逮捕。
据侦破此案的上海市公安局称,刘冬、周斌等犯罪嫌疑人对于愿意做“正面宣传”的企业,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与之合作的企业,则在21世纪网等平台发布负面报道进行恶意攻击,并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
这件案子的处理在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
事实上,自今年3月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以来,有关部门坚持治标治本一起抓,“苍蝇”“老虎”一起打,查处了多起典型案例,这一新闻界病害得到有效治理。
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依法从严处理和严厉打击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要治标更要治本,根除这一病害的关键和根本在于从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自身做起。
一、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旗帜鲜明地反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
业界都知道,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新闻的力量也在于真实。
马克思早就说过:“报刊的本质是真实和纯洁的”,认为“好报刊”“是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而“坏报刊”往往“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
毛泽东主张报纸“要根据事实说话,不可专谈空洞的大道理”,并强调做任何事情都要实事求是。
正是坚持实事求是,我们党的新闻事业才不断发展壮大,不断创造辉煌。
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能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
在这个人们容易浮躁的年代,一些新闻媒体和部分新闻工作者,不注重新闻传播理论方面的修养,更谈不上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来武装头脑,思想认识本来就不高,自然难以抵御新闻病害的入侵。
无数事实证明,新闻敲诈大多是以舆论监督为幌子,或瞒天过海隐瞒事实真相,或添油加醋甚至篡改基本事实,或捕风捉影编造子虚乌有的事情,或吹毛求疵钻山打洞去寻求所谓的“真相”,常常以失实报道为手段,以达到索取公私财物,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新闻出版总署等三部门联合督查有偿新闻治理情况
新闻出版总署等三部门联合督查有偿新闻治理情况
佚名
【期刊名称】《青年记者》
【年(卷),期】2012(0)08Z
【摘要】新闻出版总署、中纪委驻总署纪检组、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近日组织中央督查组赴部分省份及中央报刊出版单位,对5月15日以来开展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8月2日,中央督查组第一小组赴广西、海南,进行为期一周的专项督查。
在中央督查组抵达前日。
【总页数】1页(P78-78)
【关键词】有偿新闻;举报电话;活动部署;制度建设;案件查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39.2
【相关文献】
1.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J], ;
2.治散治滥调整结构管办分离制止摊派--中纪委、中宣部、农业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召开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会议述要 [J], 钟楚
3.三部门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 [J],
4.总署新闻报刊司等4部门联合检查记者站专项治理落实情况 [J],
5.国家药监局等八部门将联合督查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情况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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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公通字[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为有效遏制、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坚决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
当前,一些犯罪分子为追求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
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户籍、银行、电信开户资料等,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部分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以及物业公司、房产中介、保险、快递等企事业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
获取信息的中间商在互联网上建立数据平台,大肆出售信息谋取暴利。
非法调查公司根据这些信息从事非法讨债、诈骗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此类犯罪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影响人们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专项整治的通告
关于专项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共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通告如下:一、整治目的与意义本次专项整治旨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市场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整治,将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规范行业秩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二、整治范围与对象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涵盖了全市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秩序等方面。
整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三、整治时间与期限本次专项整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至XXXX年XX月XX日结束。
整治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整治内容与重点本次专项整治将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3. 安全生产隐患;4. 违法排污行为;5. 交通违法行为;6.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整治措施与方法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将采取以下措施与方法:1.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2. 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3.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4. 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六、整治责任与分工本次专项整治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各区县、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
七、整治效果与评价通过本次专项整治,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2. 提升市场监管水平,规范行业秩序;。
【倡议书】自觉抵制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倡议书
三一文库()/条据书信/倡议书〔自觉抵制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倡议书〕自觉抵制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倡议书全省新闻工作者:日前,中宣部等九部委发出了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整治力度,坚决防止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现象的扩散蔓延。
我们吁请和希望全省新闻从业人员,以此为契机,自觉抵制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警钟长鸣,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更好地担当起引导社会舆论、凝聚正能量的历史使命。
一、充分认识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每一篇报道,都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基本准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在采访活动中,要客观公正,不凭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采写新闻,坚决抵制虚假新闻和不实报道。
三、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
坚决反对滥用新闻采访权、刊发权,坚决杜绝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坚决杜绝接受采访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四、严于律己,严于修身,决不参与任何涉嫌新闻敲诈、虚假报道、以稿谋私等违纪违法活动,把“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时刻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主动学习新闻工作者先进代表的敬业精神和高尚情怀。
充分发扬“走转改”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创作出更多生动鲜活的新闻作品。
xx省新闻工作者协会XX年x月xx日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倡议书全市新闻工作者: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等行为严重破坏新闻媒体公信力,败坏新闻职业形象,是新闻界和社会的一大“毒瘤”。
根据中省的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从现在起,集中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
这是新闻界加强新闻队伍建设,树立和维护党的新闻工作崇高声誉的需要,更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改进作风,践行群众路线的需要。
为此,我们呼吁和希望全市新闻从业人员响应中省号召,积极投入到专项行动中来,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更好地担当起引导社会舆论,凝聚正能量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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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0 15:38 【信息来源】:宣传司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
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6月1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
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12]46号),通知说,按照中宣部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
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新闻工作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将从现在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的基本任务是:严厉打击假冒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敲诈勒索的行为。
治理新闻采编人员利用采访活动谋取利益,或接受采访对象、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关公司“红包”等不良现象。
治理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行为,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秩序,清除新闻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近年来,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认真组织“三项学习教育”和“走转改”活动,严格有关制度和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了广播电视媒体的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或假借广播电视新闻采访活动进行敲诈牟利,损害了广播电视的良好声誉;个别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违纪违规,成为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全国广电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的有关部署要求,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引导,为“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提供有力舆论支持
(一)中央三台、各上星播出广播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和各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地面主频率(频道)要在重要时段节目突出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介绍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展示有关部门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有效做法和成效,树立主流媒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正面形象,形成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强大舆论声势。
(二)各电台电视台要积极宣传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规范制度规定、强化有效管理,及时报道治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规行为的新经验、新做法、新典型。
(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可组织记者深入调查采访,揭露社会上假媒体假记者行骗事例;对新闻单位个别媒体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可按统一安排部署予以曝光。
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宣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
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等规范性文件。
同时,要根据新形势和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的采访、编辑、播出等任何环节,广播电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节目涉及任何方面、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
(三)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四)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新闻报道拉赞助。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决定新闻的取舍,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闻报道为条件搞交易。
(六)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编辑、记者在采访、编辑、制作、播出过程中,要廉洁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七)舆论监督采编人员除正常采访活动外,应尽量避免单独同利益相关方接触,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任何方面进行幕后交易或谈判。
(八)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收活动,由广告部门和经营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
(九)对违反有关规定搞有偿新闻者,除追缴其违规所获钱物,还要视其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对发生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现象的播出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
对多次出现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要依法追究播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建立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与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普遍开展一次严肃宣传纪律、遵守职业道德、杜绝新闻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教育活动。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运用讲座、报告、培训班、研讨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案例警示等形式,全面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规章制度、新闻工作者从业规范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学习,强化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各广电播出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如跑口记者参加企业组织的采访活动事先报批制度、记者采访经费保障制度等,从根本上消除有偿新闻滋生的土壤。
(二)接受社会监督。
各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向社会公示所有持新闻记者证、有新闻采访权的人员名单、社会监督电话和联系电话,方便社会各界对采访活动进行监督,对新闻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对新闻采访人员身份进行核实。
要设立并公布新闻违法活动的举报电话、邮箱,健全举报及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置和反馈等程序机制,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处理群
众举报、投诉,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及时发布处理新闻违法违规活动情况。
(三)开展自查自纠。
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干部职工要对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等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自查自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本单位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索要、收受采访、报道对象或相关利益人、公关公司财物的问题,本单位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索取或收受采访报道对象财物的问题,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与广告、发行经营活动未分离的问题,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否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的问题等,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改正的工作措施。
(四)及时沟通情况。
中央三台和各省(区、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专项行动结束后按要求上报。
各单位如有采编人员因新闻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理,要及时单独报送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