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来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8-01-31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号)、任。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附件一: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正文】一、引言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以确保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需要建设工业项目的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园区、厂区等。
三、用地控制指标1. 用地类型:所涉及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如重型工业、轻型工业等。
2. 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的面积应根据具体项目规模进行控制,确保项目正常运营所需。
3. 建筑规模:工业项目建筑的规模应与用地面积相匹配,兼顾效益与环保要求。
4. 绿地与景观:工业项目用地应合理安排绿地和景观区域,以提高环境质量和员工的工作舒适度。
5. 交通与交通设施:工业项目用地应考虑交通便捷性,配置适当的交通设施,确保员工和物资的顺畅流动。
6. 环境保护设施:工业项目用地应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7. 安全措施:工业项目用地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四、相关附件1. 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图2. 附件2:工业项目用地审核报告3. 附件3:工业项目用地设计图纸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土资源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于合法建设用地的证书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用于评估工业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报告六、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困难及相应解决办法:1. 面积不足:解决办法可包括用地整合、压缩设施规模等。
2. 环保要求难以满足:解决办法可包括引入新技术、改进工艺等。
3. 交通不便:解决办法可包括修建新的交通设施、调整工作时间等。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图附件2:工业项目用地审核报告附件3:工业项目用地设计图纸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于合法建设用地的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用于评估工业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报告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面积不足:解决办法可包括用地整合、压缩设施规模等。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1. 引言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对工业用地的控制指标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指标》的发布旨在规范和引导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指标概述《指标》对工业用地的控制指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用地规模控制指标: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确定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等;- 建筑高度控制指标:根据项目的用途和功能,限制建筑的最高高度,以确保工业项目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工业项目用地中需划定绿地的比例,以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根据项目的用途和功能,限制建筑物的容积率,以保证合理的建筑布局和空间利用;- 道路通行能力控制指标:规定工业项目用地所需的道路交通条件,包括道路宽度、标线和交通信号设施等。
3. 用地规模控制指标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工业项目,涉及的用地规模有所不同。
具体的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如下:- 小型工业项目:占地面积不超过X平方米;- 中型工业项目:占地面积不超过X平方米;- 大型工业项目:占地面积不超过X平方米。
4. 建筑高度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根据具体的用途和功能进行限制。
常见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如下:- 普通工业厂房:建筑高度不超过X米;- 特种工业厂房(如化工厂):建筑高度不超过X米;- 仓储设施:建筑高度不超过X米。
5. 绿地率控制指标为了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工业项目用地中规定了绿地率的控制指标。
常见的绿地率控制指标如下:- 小型工业项目:绿地率不低于X%;- 中型工业项目:绿地率不低于X%;- 大型工业项目:绿地率不低于X%。
6.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根据具体的用途和功能进行限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引言
二、背景
工业项目的建设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合理的用地规划和管理可能会给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土资源部发布了该文件,旨在规范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要点
文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适用范围
该指标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设计。
2. 用地控制指标
该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工业用地规模控制:规定了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上限和下限,并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进行分类。
工业用地的区域布局:要求合理布局工业用地,避免集中和过度拥挤,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的平衡。
工业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强调对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测,并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3. 执行和监督
文件规定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构,确保指标的正确执行,并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和管理。
四、意义和影响
文件的发布对于推动工业项目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土地占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工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五、结论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一个重要的法规文件,为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并加强对工业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本月修正2023简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概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为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效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指标文件的颁布目的是为了实施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1.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类型、产能和用地功能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包括总体用地规模控制和详细用地规模控制两个阶段。
- 总体用地规模控制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产能规模和用地要求,确定项目的总体用地规模。
- 详细用地规模控制则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结合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项目的详细用地规模。
2. 用地布局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规划、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 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应按照相应的用地布局指标进行规划设计。
- 工业项目的用地布局应尽量集中,避免片面追求用地利用率,避免对环境、生态系统和农村等资源的影响。
3. 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效益评价是对项目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地效益进行评估,对用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4. 用地节约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节约是指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用地的规模。
- 工业项目应提倡节约用地,采用现代高效的生产技术,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实施与监督-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标文件的具体实施工作。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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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2021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2021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2012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一、前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国土资源环境,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经国土资源部党组研究决定,印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办法》。
二、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行为,包括国土利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
三、国土利用(一)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1.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国土空间结构调整、构建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基础性文件。
2.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划、空间规划等要求,并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1.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土地价值最大化并保护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2. 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经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征用和补偿1. 土地征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2. 对于土地征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四、矿产资源管理(一)矿山规划和设计1.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当地资源环境特点和规划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采矿方法;2.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依据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尽可能减少土地开采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和管理1. 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健全的权益确权、评估、登记等制度;2. 矿产资源权益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巡查、评估、处置等制度,有效维护矿产资源权益。
五、其他规定(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服务指导制度、纠纷调解制度等,开展公益性服务。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严格打击。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引言旨在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以实现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三、用地控制指标1. 总体要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场地规划、环境保护和建筑设施等指标,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建设用地规模2.1 工业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的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如下:- 轻工业: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 重工业: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0%。
2.2 工业项目所需的附属设施应与工业用地面积相匹配,包括办公楼、员工宿舍、配电房等。
3. 环境保护要求3.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指标如下:- 噪音控制:工业用地边界外日间噪音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污水处理:工业用地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废气排放:工业用地应安装废气处理装置,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2 工业用地周边的环境敏感区域应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4. 建筑设施要求4.1 工业用地的建筑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具体指标如下:- 厂房高度不得超过45米;- 设备安装平台应符合相关规定;- 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消防标准。
4.2 建筑设施的布局应考虑生产工艺流程和物流的合理性,提高生产效率。
四、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平面图附件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国土资源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3.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能受到土地供应不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限制。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2〕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2〕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 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者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造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者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住手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为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指标。
二、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适用于各类工业项目的用地规划、用地评价及用地审批。
三、用地控制指标1.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工业项目类型和规模确定建设用地总量,确保用地规模与项目的规模相匹配。
2. 建筑物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建筑物用地比例,并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控制。
3. 绿地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绿地用地比例,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功能的实现。
4. 道路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根据工业项目的规模和交通需求,确定道路用地比例,保障交通组织的顺畅。
5. 其他用地控制指标- 根据工业项目的特殊需求,设定其他相关用地控制指标,如水源保护措施、土壤保护措施等。
四、建设用地监管和管理1. 监管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建设用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管和管理。
2.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用地审批、用地监督、用地检查等环节,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处罚措施- 对违反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五、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一: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说明书2. 附件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指标表3. 附件三:建筑物用地比例控制指标表4. 附件四:绿地用地比例控制指标表5. 附件五:道路用地比例控制指标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建设用地:指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土地。
2. 用地控制指标:指对建设用地进行规范,保障用地合理利用的指标。
3. 规划设计阶段:指工业项目建设前的规划设计阶段,包括土地选址和用地规划等。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精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精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为了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详细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划定原则1. 合理布局原则:根据城乡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 经济适度原则:根据工业项目的规模、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3. 环境保护原则:优先选择无环境敏感点和生态保护区的地块,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用地节约原则:合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和闲置地块,尽量减少对农用地和生态用地的占用。
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1. 用地类型及面积指标:(1) 工业用地的类型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等,面积指标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确定。
(2) 工业用地的总面积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不得超过规划范围内规定的上限。
2. 布局条件指标:(1) 工业用地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与居民区、教育区、医疗区等敏感区域相邻。
(2) 工业用地应具备交通便利、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条件。
3. 环境保护条件指标:(1) 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对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影响。
(2) 工业用地应建立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减少污染和废物排放。
4. 用地效益指标:(1) 工业用地的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应根据工业项目的需要确定,以提高用地效益。
(2) 工业用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
五、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示意图》2. 《工业用地选址条件评价报告模板》3. 《工业用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规范》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土地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城市规划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工业用地选址受到了环境保护区的限制。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8〕24号][发布日期:2008年月日]一、引言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以便确保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
对于工业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都应按照本指标进行操作。
二、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的用地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工业项目:1. 制造业项目2. 加工业项目3. 储存和物流业项目4. 其他与工业相关的项目三、用地控制指标1. 规划用地规模控制a. 工业用地总规模控制b. 建筑占地面积控制c. 绿地率控制d. 建筑高度控制e. 建筑密度控制2. 用地平面布局控制a. 道路布局控制b. 建筑布局控制c. 绿地布局控制3. 环境保护控制a. 噪声污染控制b. 大气污染控制c. 水污染控制d. 固体废物处理控制4. 交通出行控制a. 交通流量控制b. 停车位设置控制c. 公共交通设施控制5. 消防安全控制a. 消防通道设置控制b. 防火墙设置控制c. 灭火设施设置控制四、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项目规划图纸2. 各类环境保护设施规划图纸3. 建筑设计图纸4. 停车位规划图纸5. 消防设施规划图纸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业项目建设法:指X(解释和定义)2. 环境保护法:指X(解释和定义)3. 建筑规划管理条例:指X(解释和定义)4. 停车位管理办法:指X(解释和定义)5.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指X(解释和定义)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一:工业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与实际需求不符解决办法:X2. 困难二:工业项目建设对环境污染较大解决办法:X3. 困难三:工业项目交通出行难以保证畅通解决办法:X4. 困难四:工业项目消防安全隐患较多解决办法:X以上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文档范本,其中包括了详细的用地控制指标内容、涉及的附件和法律名词及注释。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本文件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确保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适宜程度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新建工业项目的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现有工业项目用地的调整和更新控制指标。
三、用地控制指标1. 总体指标(1)工业用地规模工业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建议减少用地规模,减轻对资源的占用。
(2)用地结构用地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优先满足生产、办公用地和公用设施的需求。
限制住宅、商业、服务业等非申报用途的占用。
(3)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以工业配套设施为主要重点。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完善公共设施,保证实际投用效果与规划相符。
2. 环保指标(1)环保设施对于环境排放和噪音等需要进行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确保环保措施合法合规。
(2)环境监测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建立环保监测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测。
(3)环境治理对于排污、废气、废水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治理,不得超出法定排放限值。
3. 安全指标(1)安全防护在工业项目建设中,应特别考虑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围栏、安全出口等。
(2)应急预案在建设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防火设施严格落实相关防火规定,建立防火责任制,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用地规模确认表2. 环保设施建设方案3. 安全防护方案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具体规定土地管理的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保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体规定工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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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2土地等别划分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doc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doc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公顷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五等: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六等: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七等:桂林市( 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九等: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 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 桂林市雁山区十等:钦州市(钦北区钦南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宁市邕宁区武鸣县玉林市玉州区来宾市兴宾区十一等:百色市右江区北流市十二等:岑溪市东兴市桂平市合浦县合山市桂县柳城县柳江县容县田东县昭平县钟山县河池市金城江区贺州市八步区十三等:荔浦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阳朔县平乐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藤县博白县陆川县平果县田阳县平南县上思县宜州市苍梧县南丹县十四等:宾阳县崇左市江州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扶绥县横县金秀瑶族自治县鹿寨县兴业县蒙山县灵山县浦北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十五等:都安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天峨县靖西县德保县那坡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武宣县象州县忻城县永福县资源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隆安县上林县马山县凭祥市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天等县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
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
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31:1310谷物磨制132:132 1320饲料加工133:133植物油加工 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 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 1340制糖135: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1畜禽屠宰 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了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活动。
136:136水产品加工 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 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1363水产饲料制造 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137 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1392豆制品制造 1393蛋品加工 1399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141:焙烤食品制造 1411糕点、面包制造 1419饼干及其他培烤食品制造。
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 1422蜜饯制作。
143:方便食品制造 1431米、面制品制造 1432速冻食品制造 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144: 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制造 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 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 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1459其他罐头食品制造。
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1味精制造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其他食品制造1491营养、保健食品制造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1493盐加工 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1499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制造15:饮料制造业151 : 1510酒精制造。
152:酒的制造 1521白酒制造 1522啤酒制造 1523黄酒制造 1524葡萄酒制造 1529其他酒制造。
153:软饮料制造 1531碳酸饮料制造 1532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5固体饮料制造 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4 1540精制茶加工16:烟草制品业1611610烟叶复烤。
162: 1620卷烟制造169 : 1690其他烟草制品加工17:纺织业171: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 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172: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1721毛条加工 1722毛纺织 1723毛染整精加工。
173 : 1730麻纺织。
174: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1741缫丝加工 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 1743丝印染精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