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
2问题分析
根据调查情况,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滞后、不规范使用与粗放利用己成为普遍现象,对耕地保护 十分不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2.1 耕地保护没有引起全社会共识,土地资源“一家管、大家用”未从根本上转变为“大家管、大家用”。 2.L l经营者只考虑投资收益,无保护耕地意识。想方设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必然对土地最大限度地开 发利用,尽量多占地、地面硬化建设等难以避免。经营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根本不会考虑耕地保护与将来复 耕,为了节约成本也不会主动采取防止农地污染的措施。 2.1.2村集体与村民重眼前利益,轻耕地保护。因为将耕地租给经营者畜牧养殖、种殖食用菌或加工竹木制品, 可以得到比自己从事农业耕作更多的收益,村集体也可会有一笔收入。在这种利益驱使之下,村民与村集体关 心与保护耕地的观念越来越淡泊。村集体与村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人,主人对自己的土地财产尚且无保护意 识,企业投资者为自身利益掠夺利用土地更是肆无忌惮。
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
彭小青 (顺昌县国土资源局,福建顺昌,35 3200)
摘要:根据近年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情况显示,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临时用地与设施农 用地显著增加,其粗放或掠夺性使用耕地的形势也相应越来越严峻。为更好地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 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临时用地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管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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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部门只重视本行业发展,保护耕地意识差,甚至无视用地法律政策,擅自开工建设。如电力部门因行业 垄断与特殊性,用地没商量;交通部门的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普遍存在;烟草部门因地方政府为促进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而支持大力发展烟叶产业均自行选址建设烤烟房、仓库等,从不考虑是否违法违规用地。 2.2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明显不够。 2.2.1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没有常态化,不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开工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建设,待遥 感监测图斑下发到实地核实调查时,大部分建设己成为现实。 2.2.2 土地执法监察对发现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制止收效甚微,进行处罚更是阻力重重。特别是大部分的临时 用地与设施农用地建设,多数得到乡镇政府甚至县(市)政府的支持,基层国土资源所与县(市)国土资源监 察大队就算得知情况也阻止不了。因此,目前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某种意义上已陷入十分被动状态,执法监察 人员也逐渐丧失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 2.3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农业设施建设的引导不到位。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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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大家想知道吗?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阅读!国土资发〔20xx〕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xx),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政策解读】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
【政策解读】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刚刚发布的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
加快发展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和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
加快粮食烘干、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蔬菜设施改造提升。
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升级。
在保护生态和不增加用水总量前提下,探索科学利用戈壁、沙漠等发展设施农业。
鼓励地方对设施农业建设给予信贷贴息。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梳理如下。
01定义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02政策沿革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指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首次提出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明确了相应的用地范围及标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规定,确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备案。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明确提出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
设施农业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
目录
01 文件通知
02 规范用地审核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文件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 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 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 同。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 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 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经营者申请
县级审核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 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 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 出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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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 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 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全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_(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级处理场所,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55号文)文国土部_农业部_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55号文)文国土部_农业部_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
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
本报北京 10月 17日电 (记者高云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明确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进一步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落实农地农用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
《通知》指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 其性质属于农用地, 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 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 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
新规对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 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 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设施农用地备案(一办理规定(1国土所审查不占用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避开挂钩置换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及占补平衡项目区;(2国土所审查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并远离村庄。
(3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需落实占补平衡。
(二办理依据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5号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鲁国土资发 [2012]3号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分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泰岱政办发 [2012]42号。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为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及规模(一)用地概念和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及晾晒场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1、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具体指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2、附属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具体指:(1)管理和生产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主要指果库等。
(3)农产品流通摊点及农业生产资料存放场所等。
(4)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严格把握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
结合我县实际设施农用地具体指各种养殖场。
其附属设施具体指果库、农产品流通摊点及农业生产资料存放场所等硬化晾晒场。
但是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用地规模1、设施农业用地养殖业控制在15亩以内。
2、附属设施用地果库、农产品流通摊点及生产资料存放场所控制在10亩以内。
二、规定及要求(一)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国土资2010155号
三国土资〔2010〕155号签发人:杨顺元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思路的报告市国土资源局:今年上半年,我局在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政府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扎实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
强化了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继续狠抓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将保护机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坚决守住市政府下达我县耕地保有量10.9426万公顷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9465万公顷的底线。
在依法保障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确保了耕地占补平衡。
上半年我县未发生违反或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行为。
(二)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的探索,局党组要求全局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走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
一是紧紧围绕“约束硬、激励实、责任明、监管严”的原则,大力推进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强化用地合同管理,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二是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积极争取启动资金,实现具有真正意义的土地统征、收储,健全土地市场管理机制。
三是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全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力度进一步加大,全面达到了两个100%、一个50%。
上半年,全县共出让土地使用权557宗,面积129.97公顷,实现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33853.88万元,实现政府收益8345.46万元。
现已超额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目标任务,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县财政金库。
(三)认真组织实施民生工程。
组织实施了乐安镇、里程乡等11个土地整理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
其中,乐安镇、里程乡土地整理项目2月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预计7月可全面完工;断石乡禹顺村等六个小指标土地整理项目4月开工建设;塔山镇、前锋镇、八洞镇土地整理项目5月开工建设。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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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现代农业进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进展,完善设施农用地治理,防止以进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依照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治理动身,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治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水毁耕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55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水毁耕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水毁耕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今年入夏以来,我省普降暴雨,部分地区发生洪涝灾害,致使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受到冲毁和破坏。
为尽快恢复水毁耕地和基本农田,稳定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迅速摸清水毁耕地情况。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全面了解本地区水毁耕地和基本农田情况,重点掌握水毁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位置及损毁程度。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在组织生产自救的同时,区分受灾类型和受损程度,尽快安排复垦项目,组织工程施工。
内涝地区重点实施排涝工程,疏浚沟渠,整修排涝设施;沙压耕地抓紧进行场地清理及土地平整,恢复受损的农田排灌设施;冲毁耕地尽快确定客土场和土源,以客土垫地工程为主。
上述水毁耕地和基本农田应在年底前完成复垦工作,达到耕作条件。
由于损毁严重,短期内无法复垦的,应作出复垦规划,安排复垦年度计划,逐步完成复垦任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三、妥善处理水毁的在建及未验收项目。
市、县两级国土部门要认真核实水毁的在建及未验收项目,业主单位依据监理机构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提交的资料,经现场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上报的资料和有关情况,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迅速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土地整理项目发挥效益。
四、各地应整合有偿费、复垦费、开垦费和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安排支出预算,按照土地复垦与河流整治、流域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水毁耕地复垦工作,降低灾害损失,保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浙江省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造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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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管理用房,一般为耕地面积的7%以下,大型农场一般不超过10亩地,农业用地可以。
基本农田需要以设施农用地的方式审批。
卫星会定期扫描,未经审批的要罚款的。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基本农田建设管理用房一般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现状即为设施农用地
基本农田,但土地利用分类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建设管理用房。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2、现状为耕地的情况
现状为耕地等非设施农用地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经允许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目前个别地方利用基本农田性质的耕地发展观光、采摘、休闲等农业,虽然未改变农业农地性质,但涉及到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支持并办理农用地类型调整手续。
农村宅基地可以养羊吗?
农村宅基地可以养⽺吗?可以。
养殖场原本⽆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规划许可⼿续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
国⼟资发〔2010〕155号《国⼟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产设施⽤地是指在农业项⽬区域内,直接⽤于农产品⽣产的设施⽤地。
在进⾏使⽤的时候,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项的,那么,可以养⽺吗?最近,农村宅基地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条⽂。
那么,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解读有哪些呢?下⾯,⼩编会为⼤家带来相关的的介绍。
⼀、农村宅基地可以养⽺吗⼀般是可以的,但是要谨记⼀户⼀地政策。
⼆、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解读1、完善⼟地征收制度,缩⼩⼟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地范围,完善对被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地实⾏征收或者征⽤并给予补偿。
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农民,却将⼟地⽤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建设等。
⽽在对农民补偿⽅⾯,国家规定⼟地补偿费和⼟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途进⾏补偿,按⼀亩平均⽑收⼊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平⽶就要卖5000元!2、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出让、租赁、⼊股权能,明确⼊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些地⽅政府的财政收⼊很⼤⼀部分靠“卖地”,可是⼟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需求之⼀。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建⽴⼊市制度,并与国有⼟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出让、租赁、⼊股等多种⽅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保值和增值!3、改⾰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基本原则是⼀户⼀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征税!超过标准、⾯积过⼤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均耕地少,三产业⽐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区落实⼀户⼀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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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
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
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
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