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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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云政发[1998]27号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云政发[1998]27号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27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实施意见》(云发[1997]7号)两个文件的要求,严格加强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的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计划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在云南省范围内兴建的一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阶段或确立项目之前,都必须按本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和申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原则(一)一切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的,不得新征农民集体耕地。

(二)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的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

(四)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标控制。

(完整版)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完整版)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范围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 1 -集、存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清洗、分拣、榨汁、包装场所用地(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经产品保鲜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6日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有效供给,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了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落实土地储备计划,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有关工作。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云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5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

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需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农田地力提升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前后同步监测耕地质量状况。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一)田块整治。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

(三)田间道路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

(六)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土壤改良工程、障碍土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四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承担农田建设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技术方面的储备,为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设计费、监理费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导语: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云南省出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一、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和调整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土地利用规划,设施农用地应在合理的地理位置进行划定和调整。

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充分考虑土壤质量、气候条件、水资源等自然因素,并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设施农用地的调整应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程序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科学利用”的原则进行。

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农用地的良好秩序。

管理单位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维护,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同时,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使其能够有效利用。

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科研机构等可以租赁设施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

对于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积极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科学管理,推广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的自动化水平。

三、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恢复设施农用地的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力度。

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应包括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措施,保障设施农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

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环境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设施农用地生态环境的恢复。

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

废弃设施农用地的恢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可以采取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式,使其能够再次发挥农业生产的功能。

恢复设施农用地的工作要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和流转设施农用地的权属和流转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

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归属应明确,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等在使用设施农用地时,应依法签订合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设施农用地的流转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一、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和划定
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温室农业、大棚农业、塑料大棚农业、喷灌农业等类型。

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应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建设设施农用地前,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环保要求实施,保护生态环境。

三、设施农用地的使用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应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禁止将其变更用途。

设施农用地的年度使用计划应提前编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设施农用地的租赁和流转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设施农用地的保护与监管
为了保护设施农用地的利用效益和土地资源,云南省将建立设施农用地保护台账和监管制度。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和评估,确保土地的正常使用。

对于违规占用和破坏设施农用地的行为将进行处罚。

五、设施农用地的服务保障
六、设施农用地的政策支持
云南省将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

包括土地税费优惠、补贴政策和贷款支持等措施,吸引更多的农民和企业参与设施农业。

总之,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是为了保障设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管理、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的提高,推动云南省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精神,健全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州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州长、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州、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本文是关于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全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云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3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5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结合云南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建设项目确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批复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农田建设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资金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评审制,省及有条件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

应从专家库抽取或组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初步设计等进行评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建立问责机制。

农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的规定,因监管不严或未按照相关规定造成农田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禁止建设区的,将责令相关单位补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6.11.11
•【字号】云国土资〔2016〕174号
•【施行日期】2016.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6〕174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简称《细则》)。

请各地按照《细则》要求,切实做好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4•【文号】国土资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11]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部研究制订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2011年9月24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总则5 建设目标6 建设条件6.1 基础条件6.2 建设区域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7.1 一般规定7.2 土地平整工程7.3 灌溉与排水工程7.4 田间道路工程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7.6 其他工程8 建设程序8.1 建设计划8.2 基础调查8.3 可行性研究8.4 规划设计8.5 实施方案8.6 实施管理8.7 验收8.8 后期管护9 公众参与10 权属管理11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11.1 信息化建设11.2 档案管理12 绩效评价附录A(资料性附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附录B(资料性附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建设要求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指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广大市民朋友: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23〕6号)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3〕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高桥镇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并建立宅基地使用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现将具体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用地面积如下:(一)集镇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

(二)自公告之日起,所有建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集镇规划内建房按原相关要求办理,农村建房必须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才能启动建设,建完必须接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

未获得建房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按违建依法处置(依据相应情形依法整改、罚款或强制拆除)。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必须依法依程序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民集中点聚集的;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予许可申请宅地基: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有要求建设的;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5.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云南省土地管理法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土地管理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条件。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要求。

另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租赁也需要经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且一旦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征收与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必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

征收决定需要提前公告,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合理确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另外,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提供就业机会等多种形式,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再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云南省将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经过公示和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区域和用途,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合理配置。

另外,该条例还强调了对保护农田的重要性,要求保护农田面积不得减少,保证农田有效利用率的提高。

此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还对土地的监督管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土地使用权证等措施。

对于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总的来说,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在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矿业权设置、生态退耕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衔接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

其中,对2017年6月30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前,将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用地错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划定不实问题类型处理,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对2017年7月1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后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党员活动室、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确实难以恢复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州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系统研究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系统研究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系统研究细则一、引言云南省是我国一片重要的农业产区,农用地在云南省的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农用地的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研究细则。

二、背景1.农用地管理现状目前,云南省的农用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违规占用农用地现象严重、农地保护存在薄弱环节等,亟需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系统。

2.目标和意义本研究的目标是建立一套云南省农用地实施管理系统,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护农地环境。

三、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实地调查法、案例比较法等方法进行论证和分析。

四、内容1.云南省农用地管理现状分析通过搜集相关资料和数据,分析云南省农用地的管理现状,包括土地资源利用率、农地流转情况、农地保护措施等。

2.农用地管理政策研究研究国家和省级农用地管理政策,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并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省的农用地管理政策。

3.农用地管理制度研究研究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包括农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流转管理、备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的农用地管理制度。

4.农用地管理技术研究研究农用地管理的技术手段,包括利用遥感技术对农地进行监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农用地进行管理等,提高农用地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5.农用地管理监督研究研究农用地管理的监督机制,包括加强对农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巡查,建立举报制度,加大对违规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六、总结与展望本研究针对云南省农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一套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系统的研究细则,通过该系统的实施,将能够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护农地环境,促进云南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该系统,使其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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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范围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清洗、分拣、榨汁、包装场所用地(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经产品保鲜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按不高于规定限额标准,从严控制设施用地规模,具体确定如下:(一)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等大牲畜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根据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粮经作物生产需要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规模30亩以上至500亩(含)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种植面积规模0.6%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乡(镇、街道)组织,属地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规划所(站、中心)共同参与的“一乡镇六部门”联合踏勘选址机制,增加设施农用地选址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位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经踏勘论证确需建设的,要因地制宜引导经营者集中建设。

各地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衔接,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要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进行补划,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完成基本农田补划前,不得通过设施农用地备案。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要因地制宜的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编号。

具体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和审核内容如下:(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用地申请,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经村(居)委会同意,报送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组织选址踏勘并意向同意后,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备案。

(二)签订用地协议。

经营者申请经初步审查后,与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街道)、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使用国有农(林)场建设农业设施的,由生产经营者向农(林)场提出申请,报农(林)场主管部门同意后,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编制建设方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时,不再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但应提交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设施农用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各地应建立土地复垦备案制,设施农用地备案前,由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经营者承诺到期完成复垦,恢复原状等内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生产设施用地加强跟踪管理,如经营者到期不复垦,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督促落实,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等内容,报乡(镇、街道)、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存档。

设施农用地年限届满,由经营者自行复垦,由乡(镇、街道)监督验收,报县(市、区)国土、农业部门备案。

(三)用地备案。

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协助做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工作,并在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未经备案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备案信息。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选址和设施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属设施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内容,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核通过或发现存在问题的,分别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审核情况告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街道)督促纠正。

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确保农地农用。

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用途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不符合条件没有通过审查备案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其自行组织拆除复耕,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

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在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相关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四)备案材料要求。

主要包括: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2、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3、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三方用地协议及公示证明材料(公示照片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4、土地复垦承诺书和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5、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者为农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五、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一)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加大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前公示、备案结果公告程序,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设施农用地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监督领导,协调各部门联动,建立巡查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并以季度报的方式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台账。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复垦工作。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到期仍将继续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主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按要求再次签订相关协议后重新申请报备。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全省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适时开展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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