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
(完整版)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范围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 1 -集、存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清洗、分拣、榨汁、包装场所用地(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经产品保鲜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 0 0 9 3 2 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 0 0 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 0 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 0 0 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 0 0 6 - 2 0 2 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县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重点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既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又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为设施农业经营者在用地方面提供正确的指导。
一、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在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前提下,将设施农业分为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三大类,分别细化明确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类型。
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按设施的用途不同及规模的大小,更加细化的规范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要求。
严格设施农用地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的用途或扩大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和程序;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使用和复垦的程序和要求。
四、支持生猪稳产保供项目。
针对生猪稳产保供项目,相关用地比例和规模均适度放大。
生猪养殖项目用地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为减轻设施农业经营者的负担,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用和勘测定界测绘全部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粮食种植项目配套设施用地规模3亩以上、养殖项目用地规模10亩以上及未批先建的项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技术服务费按政府采购为准;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正确选址。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一、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和调整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土地利用规划,设施农用地应在合理的地理位置进行划定和调整。
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充分考虑土壤质量、气候条件、水资源等自然因素,并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设施农用地的调整应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程序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科学利用”的原则进行。
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农用地的良好秩序。
管理单位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维护,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同时,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使其能够有效利用。
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科研机构等可以租赁设施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
对于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积极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科学管理,推广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的自动化水平。
三、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恢复设施农用地的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力度。
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应包括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措施,保障设施农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
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环境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设施农用地生态环境的恢复。
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
废弃设施农用地的恢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可以采取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式,使其能够再次发挥农业生产的功能。
恢复设施农用地的工作要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和流转设施农用地的权属和流转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
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归属应明确,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等在使用设施农用地时,应依法签订合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设施农用地的流转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一、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和划定
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温室农业、大棚农业、塑料大棚农业、喷灌农业等类型。
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应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建设设施农用地前,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环保要求实施,保护生态环境。
三、设施农用地的使用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应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禁止将其变更用途。
设施农用地的年度使用计划应提前编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设施农用地的租赁和流转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设施农用地的保护与监管
为了保护设施农用地的利用效益和土地资源,云南省将建立设施农用地保护台账和监管制度。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和评估,确保土地的正常使用。
对于违规占用和破坏设施农用地的行为将进行处罚。
五、设施农用地的服务保障
六、设施农用地的政策支持
云南省将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
包括土地税费优惠、补贴政策和贷款支持等措施,吸引更多的农民和企业参与设施农业。
总之,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是为了保障设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管理、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的提高,推动云南省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全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_(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级处理场所,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使用与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使用与管理设施农用地是一种特殊的用地,不是一般的农业种植用地,但也不是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一般会破坏地表耕作层,但又直接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农用地的形态复杂,相关政策规定也不断变化。
因此,有必要对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与管理进行梳理和明确。
按照相关政策,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但应当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考虑到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同时,设施农用地使用中需要办理的是“备案手续”而非“审批手续”,因此在变更调查和日常与卫片执法检查中,对于“农村道路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一般不宜按照建设用地处理,而应当在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标准和要求、是否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进行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使用与管理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按照最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是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为24个用地用海一级分类中的一种,编号为06,包括四个二级分类:0601乡村道路用地(060101村道用地、060102村庄内部道路用地)、0602种植设施建设用地、0603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和0604水产设施建设用地。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农业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规划意见
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规划意见
对于临时用地设施的农用地规划,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地理位置和环境:选择临时用地设施时,需要考虑其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确保这些设施不会对周围的农业产生负面影响。
2. 功能和设计: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设计与临时用地设施相符合的功能和外观。
建议在设计中考虑环境友好型、可持续性和节能的原则,以确保临时用地设施的长期使用。
3. 农业生产保护:对于农业产区内要建立临时用地设施,需要尽可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资源,减少设施与周围农田的冲突。
4. 管理和维护:设施管理和维护是规划农用地的关键问题,需要确保设施的长期运行和安全性。
总之,临时用地设施的农用地规划需要站在保护农业产业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合理规划、设计和管理这些设施,以确保它们真正为农业发展和人们生活服务。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和高质量生活的需求。
设施农业作为一种现代化、绿色、高效的农业生产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设施农用地,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设施农用地的定义设施农用地是指专门用于设施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水产养殖设施、标准化养殖场等。
设施农用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改善农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三、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目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目的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护环境和生态,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合理规划设施农用地的布局,严格监管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加强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培训,提高设施农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四、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原则1.统一规划:设施农用地管理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农业发展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集约利用。
2.分类管理:根据设施农业生产的技术特点和风险程度,将设施农用地进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3.科学监管:建立健全设施农用地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设施农业的正常运行。
4.促进创新:鼓励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和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设施农业的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5.依法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不得违法占用或破坏设施农用地。
五、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措施1.制定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划:制定全面、科学的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划,明确设施农用地的总量、布局、分区,指导农业生产的发展。
2.加强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修复:加强设施农用地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问题,定期对设施农用地进行修复和维护。
3.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权管理:对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制度,确保设施农用地的合法使用。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 2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重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问题及建议
重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问题及建议作者:蒲昌权来源:《南方农业·上旬》2021年第09期摘要经过近10多年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探索,继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后,重庆市虽然制定了贯彻措施并印发了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文件,这是重庆当前及未来5年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但是在用地范围界定、用地规模确定、用地方式确认、用地效益发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改进。
本着既有利于产业发展又有利于政策监管、既不扩大范围又不紧缩条件的思路,建议从统筹兼顾农业用地政策、制订实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准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控制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及提高设施农业用地效益等方面切实强化工作力度,从而进一步发挥设施农业用地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性作用。
关键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问题;建议;重庆市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415/ki.1673-890x.2021.25.019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自2007年以来,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性质、范围及管理措施等。
其中,自然资规〔2019〕4号和渝规资规范〔2020〕8号是当前及未来5年重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在具体执行中,对于用地范围界定、用地规模确定、用地方式确认、用地效益发挥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个别执行标准难以把握,再加上“大棚房”清理后的振荡尚未完全平息,基层和部分经营主体顾虑重重,经营主体活力难以激发,设施农业用地新政对推进农业现代化、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难以完全体现,为此,需进一步强化一系列改进与完善工作。
1 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改进情况1.1 政策改进的背景及内容总体来看,历年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文件细化和完善了相关规定(见表1),阶段性回应了实践中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关注热点,提高了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可操作性,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1]。
2024年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2024年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如下:
在积极推进现有设施农用地建设规划实施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新设施农用地建设。
一方面,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评估农业用地需求,并通过综合考虑土地质量、水资源、气候条件等因素,科学选址确定新建设施农用地。
另一方面,要加大设施农用地建设资金投入,促进农用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设施农业现代化进程。
同时,加强设施农用地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要严格执行农用地管理政策,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土壤质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要强化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意识,推广绿色种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模式,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要充分发挥设施农用地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和提质增效。
同时,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生活水平,实现城乡发展的良性互动。
总体而言,2024年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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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附件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在保护利用好现有1.72亿亩耕地、保障3587万亩新增耕地稳定耕种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激活农村(含牧区)闲置、低效土地和未利用地利用潜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利用效率效益,不断夯实耕地保护基础,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扛牢保障粮食安全重大责任。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1. 加强对闲置、低效的零散耕地、农用地的统筹利用。
2024年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2篇)
2024年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一、引言经营设施农用地建设是指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的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而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农业用地。
本文将从优化农业结构、提升农业科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保障农民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2024年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二、优化农业结构1. 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加大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力度,对优质农产品给予扶持政策,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禀赋,引导农民合理选择农作物种植和养殖品种,增加优质高效农产品产量。
2. 发展农业深加工产业。
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延长农产品的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同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三、提升农业科技水平1. 加强农业科技研发力度。
设立专门的农业科技研究机构,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研发出适应当地特色和需求的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
提供科技支撑,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2. 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
通过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向农民普及现代农业技术和管理方法。
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为农民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农民科技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与农业生产相结合。
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1. 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
修建、改造灌溉渠道,提高农田灌溉的水源供应和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
建设农田排水系统,增加农田排水容量,减少因水灾导致的农作物损失。
2. 完善农业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公路和农村交通建设,提高农村交通通达性,降低农产品运输成本,缩短物流时间。
建设农村电力供应网络,保障农村电力供应和农业机械使用。
五、保障农民权益1. 建立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体系。
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农产品交易行为,保障农民利益。
设立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合作社,提供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2. 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 的 。处 理 到 位后 确 需 用 地 的 ,按 规 定 完 善用 地 手 续。 设 .落实 土地 复 垦责 任 。 对于已经审核 同意的设施农用地 .擅 自改变 内设 施 农 用 地 状 况 ,不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 ,擅 自 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的.或擅 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 及时总结情况 、研究问题 ,改进管理工作 。 ( )设 施 农 用 地使 用 纳 入 土 地 巡 查 和卫 片 务 于农 业 生 产 的设 施 性 质 、将 设 施 用 于 其他 经 营 三 执 法 检 查 范 围 。县 级 国土资 源部 门和 乡 ( )国 的 ,应 予 及 时 制止 、责 令 限期 纠正 和 整 改 ;对 于 镇 土所 在 土 地巡 查 中要 对设 施 农 用 地 开 展 巡查 ,对 逾 期 未 予 纠 正 和 整 改 的 ,要 依 法 做 出行 政 处 罚 ,
二 、区分 用地 情况 实行 分 类管理 ( ) 明确设 施 农 用 地 管理 方 式 。生产 设 施 一
展 ,完 善设 施 农 用 地管 理 , 防止 以发 展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和 附属 设 施用 地 直 接 用 于或 者 服 务 于农 业 生 为名 ,擅 自将 农 用 地改 为 建 设 用 地 、扩 大 建 设 用 产 ,其 性 质 不 同 于 非 农 业 建 设 项 目用 地 ,依 据 地 规模 ,现 就有关 问题通 知如 下 :
童第3 期
农 业部 关 于完 善设施农 用地 管理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r
国土资发 [0 0 5 号 2 1 ]15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 必 需 配 套 的检 验 检 疫 监 测 、动 植 物 疫 病 虫 害 防 源厅 、国土 资 源局 、 国土 资源 和 房 屋 管理 局 、规 控 、办公 生活 等设 施用 地 ; 划和 国土资源管理局 ) ,农业 ( 农牧 、农 机 、畜 2仓库用地 :指存放农 产 品 、农 资 、饲料 、 .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09.13•【字号】杭土资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杭土资发〔2013〕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保障农业发展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钢架结构的玻璃房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畜禽蚕舍(包括畜禽废弃物处置生产设施)、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用地等;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等;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生态科普、办公生活等管理用房设施用地;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保鲜冷库和农产品分拣包装(含茶叶等新鲜农产品必要粗加工)等仓库用地;晒(堆)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粮食烘干房、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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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
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土资房字〔2015〕2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项目
用地应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用地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
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不得侵占基本农田,不得破坏耕地。
用地选址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旅游度假区、海
岸线保护带、文物保护区等禁止区域。
(三)用地规模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规定标准,项目布局科学合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遇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
建设需要征收设施农用地时,项目单位须无条件服从。
二、规范使用
(一)签订协议。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有关土地使
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村(社区)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
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应签订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
内容: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设施类型和用途;4.数量、地类
和规模;5.经营年限;6.土地复垦要求、完成时限及履约保证措施;7.土地交还时间;8.土地违法责任等。
(二)协议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
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区国土、农业、畜牧、海渔等
相关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年度变更。
区国土部门将年内审批并备案的设施农用地,
纳入年度变更,未纳入备案的不得变更。
变更前,进行现场勘查,对
符合要求的纳入变更,有改变用途或安排非农业建设的,不得按设施
农用地变更。
三、控制要求
(一)种植和养殖要求
1.农业种植。
主要指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经济作物等种植,需
使用耕地的,必须确保农用地性质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且不破
坏基本耕作层。
2.畜禽养殖。
主要指猪、牛、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养殖。
其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按照畜牧部门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定额标准进
行核定。
其布局和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利用村庄空闲地、废
弃工矿用地、荒滩、荒地等,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需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堆放,以用于项目结束后的土地复耕。
3.水产养殖。
主要指浅水、综合、立体等水产品养殖。
原则上应
利用原有的坑塘水面,不得借机扩占周边耕地。
属于综合养殖或立体
养殖的,不得突破原有的水域范围,不得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生产用房;属于浅水养殖的,要尽量利用原有的低洼地,确需进行耕地降土的,耕作层的土壤要实行集中堆放,用于项目结束后的复垦,且与周
边落差不得超过1米,浅水养殖池底不得固化。
(二)建设施工要求
设施农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只能建简易用房。
简易用房按以下标准执行:
1.鼓励使用活动用房,严禁使用钢筋混凝土,不得破坏地面耕作层,更不得固化地面。
2.围墙应尽量采用简易围网搭建(根据防疫需要,畜禽养殖用地
可建实体围墙),严禁使用钢筋混凝土。
3.种植类的每个大棚最多配套建设一个看护管理房,看护管理房
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畜禽养殖场的圈舍及设施用房应按相关规范
建设,檐高原则上不超过3米;海水养殖、池塘养殖等的看护房和仓
储房面积均不得超过40平方米,工厂化建设大棚进行育苗养殖的,行
政办公、生活设施等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厂区面积的7%。
具体建设标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作为设施农用地的备案依据。
四、相关措施
(一)保证措施。
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须签署《设施农用地复
耕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后,项目单位须按
合同约定,及时拆除地上所有建(构)筑物等设施,同时将原耕作层
土壤覆盖在项目用地地块上,恢复耕种。
(二)验收。
项目终止后,区国土部门会同区农业、畜牧、海洋
渔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用地复耕等情况进行检
查验收。
达到验收标准的,退还土地复耕保证金;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退还土地复耕保证金,并根据复耕难易程度收取一定数额的耕地
开垦费。
(三)监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
负责本辖区内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批前、
批中和批后全程动态监管。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
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违法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
法立案查处。
五、各大功能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管理,参照本意见办理
各大功能区启动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及监管验收主体
为各大功能区管委。
同时,每季度末将设施农用地备案统计台账提供
给区国土部门。
六、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原《胶南市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南政发〔20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