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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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

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土资房字〔2015〕2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项目

用地应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用地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

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不得侵占基本农田,不得破坏耕地。用地选址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旅游度假区、海

岸线保护带、文物保护区等禁止区域。

(三)用地规模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规定标准,项目布局科学合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遇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

建设需要征收设施农用地时,项目单位须无条件服从。

二、规范使用

(一)签订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有关土地使

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村(社区)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

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应签订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

内容: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设施类型和用途;4.数量、地类

和规模;5.经营年限;6.土地复垦要求、完成时限及履约保证措施;7.土地交还时间;8.土地违法责任等。

(二)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

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区国土、农业、畜牧、海渔等

相关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年度变更。区国土部门将年内审批并备案的设施农用地,

纳入年度变更,未纳入备案的不得变更。变更前,进行现场勘查,对

符合要求的纳入变更,有改变用途或安排非农业建设的,不得按设施

农用地变更。

三、控制要求

(一)种植和养殖要求

1.农业种植。主要指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经济作物等种植,需

使用耕地的,必须确保农用地性质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且不破

坏基本耕作层。

2.畜禽养殖。主要指猪、牛、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养殖。其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按照畜牧部门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定额标准进

行核定。其布局和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利用村庄空闲地、废

弃工矿用地、荒滩、荒地等,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需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堆放,以用于项目结束后的土地复耕。

3.水产养殖。主要指浅水、综合、立体等水产品养殖。原则上应

利用原有的坑塘水面,不得借机扩占周边耕地。属于综合养殖或立体

养殖的,不得突破原有的水域范围,不得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生产用房;属于浅水养殖的,要尽量利用原有的低洼地,确需进行耕地降土的,耕作层的土壤要实行集中堆放,用于项目结束后的复垦,且与周

边落差不得超过1米,浅水养殖池底不得固化。

(二)建设施工要求

设施农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只能建简易用房。简易用房按以下标准执行:

1.鼓励使用活动用房,严禁使用钢筋混凝土,不得破坏地面耕作层,更不得固化地面。

2.围墙应尽量采用简易围网搭建(根据防疫需要,畜禽养殖用地

可建实体围墙),严禁使用钢筋混凝土。

3.种植类的每个大棚最多配套建设一个看护管理房,看护管理房

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畜禽养殖场的圈舍及设施用房应按相关规范

建设,檐高原则上不超过3米;海水养殖、池塘养殖等的看护房和仓

储房面积均不得超过40平方米,工厂化建设大棚进行育苗养殖的,行

政办公、生活设施等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厂区面积的7%。具体建设标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作为设施农用地的备案依据。

四、相关措施

(一)保证措施。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须签署《设施农用地复

耕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后,项目单位须按

合同约定,及时拆除地上所有建(构)筑物等设施,同时将原耕作层

土壤覆盖在项目用地地块上,恢复耕种。

(二)验收。项目终止后,区国土部门会同区农业、畜牧、海洋

渔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用地复耕等情况进行检

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退还土地复耕保证金;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退还土地复耕保证金,并根据复耕难易程度收取一定数额的耕地

开垦费。

(三)监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

负责本辖区内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批前、

批中和批后全程动态监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

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违法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

法立案查处。

五、各大功能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管理,参照本意见办理

各大功能区启动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及监管验收主体

为各大功能区管委。同时,每季度末将设施农用地备案统计台账提供

给区国土部门。

六、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原《胶南市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南政发〔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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