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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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设施农业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而特设的、有限使用期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园艺设施等。

第二章设施农业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地方人民应根据农业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制定设施农业用地规划,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合理布局和使用。

第五条设施农业用地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⒈设施农业用地的总体布局。

⒉设施农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和方向。

⒊设施农业用地的目标用途和开发强度。

⒋设施农业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章设施农业用地供应与保障第七条地方人民应当根据设施农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供应。

第八条设施农业用地供应方式包括调配、征用、划拨、出让等。

具体供应方式由地方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措施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的质量和稳定供应。

第四章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和规定条件合理利用设施农业用地,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业生产相关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处理,防止设施农业用地的滥用和破坏。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土地管理专门立法。

⒉设施农业:指利用温室、大棚、园艺设施等人为控制条件的农业生产方式。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一、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和调整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土地利用规划,设施农用地应在合理的地理位置进行划定和调整。

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充分考虑土壤质量、气候条件、水资源等自然因素,并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设施农用地的调整应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程序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科学利用”的原则进行。

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农用地的良好秩序。

管理单位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维护,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同时,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使其能够有效利用。

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科研机构等可以租赁设施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

对于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应积极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科学管理,推广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的自动化水平。

三、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恢复设施农用地的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力度。

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应包括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措施,保障设施农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

同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环境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设施农用地生态环境的恢复。

对于已经废弃的设施农用地,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恢复。

废弃设施农用地的恢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可以采取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式,使其能够再次发挥农业生产的功能。

恢复设施农用地的工作要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和流转设施农用地的权属和流转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

设施农用地的产权归属应明确,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等在使用设施农用地时,应依法签订合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设施农用地的流转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一、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和划定
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温室农业、大棚农业、塑料大棚农业、喷灌农业等类型。

设施农用地的划定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应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建设设施农用地前,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环保要求实施,保护生态环境。

三、设施农用地的使用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应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禁止将其变更用途。

设施农用地的年度使用计划应提前编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设施农用地的租赁和流转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设施农用地的保护与监管
为了保护设施农用地的利用效益和土地资源,云南省将建立设施农用地保护台账和监管制度。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和评估,确保土地的正常使用。

对于违规占用和破坏设施农用地的行为将进行处罚。

五、设施农用地的服务保障
六、设施农用地的政策支持
云南省将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

包括土地税费优惠、补贴政策和贷款支持等措施,吸引更多的农民和企业参与设施农业。

总之,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是为了保障设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管理、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的提高,推动云南省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对于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施农用地的分类及用途设施农用地主要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比如: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要求设施农用地的选址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等,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特别是要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无法避让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同时,要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河道行洪区等区域选址。

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周边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情况,避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其设施农用地的规模也有所不同。

在作物种植方面,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

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如何规范设施农⽤地审核与备案管理⼀、设施农⽤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设施农⽤地分类和界定范围。

设施农⽤地分为⽣产设施⽤地、附属设施⽤地以及配套设施⽤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1.⽣产设施⽤地。

⽣产设施⽤地是指在农业项⽬区域内,直接⽤于农产品⽣产的设施⽤地,主要包括:(1)⼯⼚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地;(3)⽔产养殖池塘、⼯⼚化养殖池和进排⽔渠道等⽔产养殖的⽣产设施⽤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菌⽣产设施⽤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产看护房(单层,⼩于15平⽅⽶)⽤地等。

2.附属设施⽤地。

附属设施⽤地是指直接⽤于农业项⽬的辅助⽣产的设施⽤地,主要包括:(1)设施农业⽣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房⽤地;(2)设施农业⽣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地,⽔产养殖尾⽔⽣态化处理池和设施⽤地,⽣物质(有机)肥料⽣产设施⽤地;(3)设施农业⽣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饲料加⼯、包装、晾晒、烘⼲等)、⼩型冷库(保鲜储藏)⽤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地。

3.配套设施⽤地。

配套设施⽤地是指农业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地。

包括:晾晒场、粮⾷烘⼲设施、粮⾷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地。

4.以下⽤地不能作为设施农⽤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地进⾏管理和办理⼿续:(1)经营性粮⾷存储、加⼯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型停车场、⼯⼚化农产品加⼯、展销等⽤地;(⼆)设施农⽤地申报标准。

新干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

新干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

新干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为切实贯彻和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用地行为,推动高效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畜禽舍中(含禽舍场区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用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审批时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资存放、维修场所;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管理原则(一)坚持农地农用原则。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通知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规范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农业生产设施合理布局,经综合研究,现发布以下通知:
一、审批管理原则
1.合理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要注重科学规划,尊重农业资源特点,
优先选择富饶耕地。

2.公平公正:审批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严禁搞权钱交易,坚决杜绝“一亩三分地”现象。

3.限制总量:每年设施农用地审批总量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符合农
业发展规划要求。

4.社会参与:认真听取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意见,加强社会公众参与,
做到公开透明。

二、审批程序
1.初审阶段:农用地审批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农用地的合规性进行初审。

初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土地调查评估报告、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2.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终审。

评审委
员会应包括农用地审批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农民代
表等相关方的代表,确保公平公正。

3.公示阶段:终审合格的申请应在县级农用地审批管理网站和公众社
区公示一周,接受公众监督。

对设施农用地审批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对设施农用地审批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设 施农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用地行为的
合规性和合法性。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对于不符合审批标准和管理制度的 用地行为,应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 起到震慑作用。
建立举报机制
设立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违 规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行为进行举报 ,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法使用设施农用地的情况,处 罚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威慑力。
缺乏有效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机制
缺乏有效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机制,导致设施农用地在使用完毕后无法及时恢复原状。
复垦和修复工作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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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与建议
建立完善的审批标准和管理制度
明确审批标准
该项目实施后,提高了农 业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 收入,促进了浦东新区农 业的发展。
河北沧州市设施农业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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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实施背景
沧州市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实行了土地流转政 策,将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便于规模化、集约 化农业生产。
土地流转操作方式
沧州市通过多种方式,如租赁、转包、入股等, 将土地集中起来,然后交由农业企业或大户进行 规模经营。
设施农用地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 产活动所必需的直接利用土地,包括作物种植设施用 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 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 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分类
根据设施农用地的功能和用途,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生活办公设施用地两大类。
土地用途管理
规定设施农用地用途

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管理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 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 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 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 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 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 生产看 Nhomakorabea房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 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管理
授课科室 :地籍管理 讲 授 人:许世琦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和 要求,因此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14〕
127号)通知
一、设施农用地界定范围
❖ 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三种即生产设施用地、附 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 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 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 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
(二)用地协议备案。
五、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 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学习完毕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 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二、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
地规模。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三、设施农用地办理要件
用地单位需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2、设施建设方案; 3、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4、工商营业执照; 5、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平面布置图; 6、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的承包经 营权流转合同; 7、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 8、土地利用现状(局部); 9、1:500勘测定界红线图(由测量队出具并提供西安80 坐标系光盘一张、勘测定界报告); 10.土地复耕协议。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农业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和高质量生活的需求。

设施农业作为一种现代化、绿色、高效的农业生产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设施农用地,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设施农用地的定义设施农用地是指专门用于设施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水产养殖设施、标准化养殖场等。

设施农用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改善农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三、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目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目的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护环境和生态,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合理规划设施农用地的布局,严格监管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加强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培训,提高设施农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四、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原则1.统一规划:设施农用地管理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农业发展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集约利用。

2.分类管理:根据设施农业生产的技术特点和风险程度,将设施农用地进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3.科学监管:建立健全设施农用地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设施农业的正常运行。

4.促进创新:鼓励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和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设施农业的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5.依法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不得违法占用或破坏设施农用地。

五、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措施1.制定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划:制定全面、科学的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划,明确设施农用地的总量、布局、分区,指导农业生产的发展。

2.加强设施农用地的保护和修复:加强设施农用地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问题,定期对设施农用地进行修复和维护。

3.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权管理:对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制度,确保设施农用地的合法使用。

设施农用地规章制度

设施农用地规章制度

设施农用地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设施农用地基本情况设施农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而设立的种植、养殖等设施所在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大棚、温室、塑料棚等农业设施所在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比重逐年增加,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部门。

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部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设施农用地规划、批准、监督、调整等工作。

四、设施农用地规划设施农用地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实际情况,确定设施农用地选址、建设等规划内容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综合考虑耕地资源、水资源、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划范围。

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设施农用地规划应公开透明,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设施农用地批准设施农用地批准是指对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批准程序包括项目申请、初审、评审、备案等环节。

设施农用地批准应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确保设施农用地按规划建设,保障设施农用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六、设施农用地监督设施农用地监督是指对设施农用地建设和管理过程进行监督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监督主要包括规划监督、建设监督、经营管理监督等内容。

设施农用地监督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设施农用地规范建设和管理。

七、设施农用地调整设施农用地调整是指根据需要对设施农用地规划进行调整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调整应遵循科学规划原则,按照程序进行,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确保调整后的设施农用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八、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是指对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的制度。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依据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设施农业定义设施农业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手段,改变自然环境,为农业生产提供相对稳定和可控的生长环境,以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农产品质量为目的的农业生产方式。

第三章用地保护与利用设施农用地应当优先利用非耕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设施农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规划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章作物种植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温室、大棚等用于作物种植的土地。

用地规模应根据种植作物种类、生长周期、技术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章畜禽水产养殖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场、养殖池等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土地。

用地布局应考虑防疫、环保等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仓储、管理用房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避免过度扩大。

第七章合理选址与引导设施农用地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鼓励在丘陵山区等未利用地资源丰富地区发展设施农业,引导设施农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设施农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超标准占用农用地发展设施农业的,依法依规处理。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的政策导向和地方特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沛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后期监管办法

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沛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后期监管办法

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沛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后期监管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加强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意见: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连栋温室、食用菌生产、育种育秧(苗)用地等,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2.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养殖畜禽舍(含引种隔离舍、孵化厅、运动场、挤奶厅等),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3.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水产养殖中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工业化水槽,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池,进排水渠道,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用地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二)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1.与作物种植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生产所需要的农机具装备及设备、农资、原料临时存储用地,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产品检验检疫监测用地,以及与作物种植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2.与畜禽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畜禽养殖粪污、垫料、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检验检疫监测、洗消、转运、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及饲料输送设施用地。

3.与水产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培训会-课件(第二部分)

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培训会-课件(第二部分)

4 (一)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服务与 监管要求
4、乡镇政府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监管主体。 (1)负责监督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按照用地协议约定的 用途和备案核准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2)负责巡查、制止和督促纠正各类借发展设施农业之 名违规圈占土地行为、擅自改变用途行为、进行其他非农建设 的行为、以及非正常闲置等问题; (3)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非正常闲置等 问题,及时报告区县国土、农业或园林等主管部门。
(二)惩处机制
4
服务与监管要求
对违反“三不得、三禁止”的项目经营者,建立了惩处机制: 1、五年内不得安排政策支持,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已发放建设支持资金的,由区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追回 支持资金。 3、对拒不配合设施农业项目利用监管工作的经营单位,取消 政策支持资格。 4、对监管工作不力,违法违规或非正常闲置问题突出的区县、 乡镇,取消参与年度新农村奖励评选资格。
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 并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因此,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责任主 体、备案主体,职责得到不断强化。
经营者
拟订项目 建设方案
3
备案管理程序
经营者、 村集体、 乡镇政府
协商土地 使用条件
不少 于10

公告
备案结果统 计上报
流转合同变更、 备案、登记
备案结果统 计上报
基本农田补 划方案备案
项目用地 “上图入库”
土地变更调 查登记
经营者、 村集体、 乡镇政府
签订项目 用地协议
反馈备 案结果
乡镇政

府备案


区县农业 (园林) 部门备案

设施农用地规范化管理方案

设施农用地规范化管理方案

设施农用地规范化管理方案一、前言。

设施农用地就像农业发展的小助手,但是如果管理不好,就像调皮的孩子到处闯祸。

所以,咱们得给它来个规范化管理,让它好好为农业服务。

二、现状分析。

1. 混乱的布局。

现在有些地方设施农用地东一块西一块,就像拼图乱了套。

比如说,这个养殖场挨着别人家的庄稼地,气味和污水可能就影响到了隔壁农作物的生长,大家互相抱怨,关系也搞得很紧张。

2. 用途不明。

有些设施农用地打着农业的旗号,结果却干着和农业不太沾边的事。

就像有个地方说是建农业仓库,结果里面堆满了一些乱七八糟的非农业用品,这可不行。

3. 审批不严格。

之前审批的时候可能比较松,有些项目随便写个申请书就通过了,也没有好好审核到底符不符合要求。

就像一个人说自己要做个小温室种蔬菜,结果建了个大厂房,这明显是忽悠嘛。

三、规范化管理目标。

1. 整整齐齐。

要让设施农用地在布局上像排队的小士兵一样整齐。

比如说,养殖区都集中在一个地方,种植区的那些配套设施也合理分布,互不干扰。

2. 清清楚楚。

用途必须明确。

建温室就是种蔬菜、水果或者花卉的,建仓库就是存放农具、农产品的,不能含糊不清。

3. 严格把关。

审批的时候要像老中医看病一样,仔仔细细,严格按照规定来。

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让过,杜绝那些浑水摸鱼的情况。

四、具体管理措施。

1. 规划先行。

(1) 绘制大地图。

先画一张设施农用地的大地图,把每个区域都规划好。

哪里是可以建大棚的,哪里是搞养殖的,就像城市规划一样,都清清楚楚地标出来。

(2) 分区分类。

按照农业类型进行分区,比如蔬菜种植区、畜牧养殖区、水产养殖区等。

然后每个区里再分小类,像蔬菜种植区里可以分为叶菜种植区、果菜种植区,这样管理起来就更精准了。

2. 严格审批流程。

(1) 详细的申请书。

申请人得写一份超级详细的申请书,把自己要建的设施农用地的用途、规模、位置等都写得明明白白。

就像写简历一样,不能有一点含糊。

(2) 实地考察。

审批部门要派人到实地去考察,看看申请人说的和实际情况是不是一样。

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使用与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使用与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使用与管理设施农用地是一种特殊的用地,不是一般的农业种植用地,但也不是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一般会破坏地表耕作层,但又直接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农用地的形态复杂,相关政策规定也不断变化。

因此,有必要对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与管理进行梳理和明确。

按照相关政策,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但应当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考虑到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同时,设施农用地使用中需要办理的是“备案手续”而非“审批手续”,因此在变更调查和日常与卫片执法检查中,对于“农村道路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一般不宜按照建设用地处理,而应当在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标准和要求、是否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进行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使用与管理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按照最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是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为24个用地用海一级分类中的一种,编号为06,包括四个二级分类:0601乡村道路用地(060101村道用地、060102村庄内部道路用地)、0602种植设施建设用地、0603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和0604水产设施建设用地。

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总结

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总结

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总结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已经成为农业生产
的重要趋势。

而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下面就让我们来回顾一下。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设施农用地的规划管理。

我们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
设施农用地进行了精准测绘和规划,确保了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产出。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设施农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了农业用地的扩张,保护了生态环境。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设施农用地的质量监管。

我们建立了设施农用地的质量标
准和监测体系,对设施农用地的土壤、水质等进行了全面监测和评估,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另外,我们也加强了对设施农用地的生产管理。

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生产管理
措施,包括设施农用地的种植技术、施肥、灌溉等方面的规范,确保了农产品的生产效益和品质。

最后,我们也加强了对设施农用地的政策宣传和指导。

我们通过举办各种形式
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农民了解设施农用地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提高了农民的管理水平和科学种植意识。

总的来说,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设施农
用地的监管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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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改变土地 农业生产用途; 2.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 地规模; 3.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
三、设施农用地程序
设施农业经营者、镇(街)、村三方协商 协商过程中 征求区国土规划 区农业意见
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
设施农业:在环境相对可控的条件下,采用工程技术 手段,进行动植物高效生产的一种现代农业方式。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从位置上看:设施农用地是位于设施农业项目范围内的用地。 从要求上看:需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 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 从手续上看:需按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从地类上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 地属于一级类“其它土地”中的二级分类,含义是“指直接用于经营 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 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准备修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从内涵上看:国家、省、市文件中规定的类别,分为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广东省:1.2015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 资利用发„2015‟95号) 2.2016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合理界定 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 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
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 三方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 承诺计划书》)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 报送《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公开设施农用地信息 土地变更,撤销报备等 生产结束(到期或提前),土地复垦 设施农业生产 设施农业项目建设 耕作层剥离
三、设施农用地程序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容易与设施农用地混淆的几类项目(需按照建设用地进 行管理 ):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 4.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违反规定的几种行为:
2.加强执法巡查。
纳入日常执法巡查,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3.纳入各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谢谢!
施监督,严格执法 1.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制。
市国土规划、农业:指导协调设施农业政策执行、检查、 监督工作,检查网站信息公开情况; 区国土: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土地复垦,做好变 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 区农业:指导设施农业建设,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2.附属设施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
控等技术设施以及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排 灌站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 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 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产地初级加 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 业项目区内机耕路等用地。
规模控制:
工厂化作物栽培项目,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在5%以内,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7%以内,不超过15亩; 规模化养牛、养羊项目,10%以内,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项目, 7 %以内,不超过10亩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3.配套设施用地 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 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管理
主要内容
一、政策背景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三、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 四、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

一、政策背景
(一)国家、省、市政策介绍
国家: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
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3.提出意见同时需提供的材料
(取得方式和费用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
国土:设施用地现状地类情况、红线坐标、宗地图件。 农业:设施用地现状地力等级情况。
四、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
(二)收到报送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后 做好信息核实、报送 1.核实信息。(国土、农业) 2.台账登记。(国土、农业) 3.材料建档。(国土、农业) 4.档案上盖章。(国土、农业) 5.在线上报。(国土)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 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 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 奶间)、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 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工厂化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四、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
(一)用地协议签订前反馈意见和材料 1.区农业部门需提出的意见:
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 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经营要求。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农业有关技术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区国土规划部门需提出的意见
项目、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选址是否合理。 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几项注意
1.在三方协商的过程中,明确以镇(街)为主体,提交《设施建设方案》 和《土地使用条件》,向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征求意见;若出现 设施农用地申请地块范围涉及林业部门界定的林地的情况,建议镇 (街)在征求区国土、农业部门意见的同时,同时征求区林业部门 的意见。 2.镇(街)应认真研究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反馈的意见,按照设施农 用地有关规定办理,否则可能涉及违法用地。
广州市:2016年5月,市国土规划委、市农业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
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 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
一、政策背景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促进设施农 业健康有序发展。,可以代表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传统农业:采用简单的农用工具和机械进行的 农业生产。 “战天斗地”→“人定胜天” 现代农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 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农业。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
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规模控制:
南方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项目,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标准 的,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10亩。 (在广州基本上不存在规模化粮食 生产项目)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市文件的亮点: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 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等)大棚并 继续用于种植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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