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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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会议提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工作目标1、开展二次调查成果复核2、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2009年3月),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3、查清2009年度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完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二次调查成果复核根据省市要求,自2010年起我省全面启用二次调查数据。

为做好二调数据启用前的各项工作,查缺补漏,最大限度的减少我们在二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我们的二次调查数据库,因此,就很有必要开展二调成果的复核。

复核主要做好以下几点:1、各所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二调图纸进行全面复核。

主要是看图件地类和实地是否一致?是否有遗漏和错误调查情况(如实地为建设用地,图件为其他地类)?重点核实新一轮规划范围内的地类情况。

对有疑问的图斑,各基层所进行详细记录并填写二调复核需修改图斑一览表(疑问图斑涉及行政村、所在图幅号、图斑号、变化前后地类等)。

2、各所对图件上标绘的行政村名称、道路、河流名称和单位名称等文字注记等进行复核,看标注是否正确?有无别字?3、参照分幅现状图、卫星影像和行政村界线,对行政村界线进行复核。

由于更新调查影像分辨率的原因,原更新调查时确定的各级权属界线套合到二次调查影像上有偏差。

为此,需对现有的行政界线走向说明和行政界线套合到影像图的位置进行对照核实,看有无上图偏差,有无明显切割影像地物现象。

各基层所通知各行政村负责人,到国土所(参照放大的影像)对权属界线进行再次确认。

这次复核,只是对县内的界线进行核实,不涉及县界。

国土所根据各行政村的复核情况对需要调整的界线在分幅图纸上用铅笔进行标注。

对相邻村在图纸上不能确认的界线经实地确认后确定。

各所将权属界线复核情况于12月3日前报县局地籍管理科。

县局将根据各所对界线的复核情况,配合济南四维公司的技术人员更新数据库。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保证调查成果的统一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现将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完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是二次调查全面完成的一项重要标志。

各地要充分认识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完成好这项工作任务。

(一)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是全面完成二次调查的必然要求。

国发〔2006〕38号文件要求,各地要以二次调查初步成果为基础,按照标准时点,统一更新二次调查成果,全面完成二次调查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是二次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二次调查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标准时点的土地基础数据是二次调查的核心成果。

完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查清标准时点土地资源状况,是二次调查成果的客观真实体现。

(二)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是向国务院上报成果的前提和基础。

二次调查已开展两年多的时间,各地取得的二次调查初步成果时间不一,需要通过开展标准时点更新工作,将各地调查成果统一到同一时点,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向国务院上报全国标准时点的二次调查成果。

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会议提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工作目标1、开展二次调查成果复核2、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2009年3月),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3、查清2009年度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完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二次调查成果复核根据省市要求,自2010年起我省全面启用二次调查数据。

为做好二调数据启用前的各项工作,查缺补漏,最大限度的减少我们在二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我们的二次调查数据库,因此,就很有必要开展二调成果的复核。

复核主要做好以下几点:1、各所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二调图纸进行全面复核。

主要是看图件地类和实地是否一致?是否有遗漏和错误调查情况(如实地为建设用地,图件为其他地类)?重点核实新一轮规划范围内的地类情况。

对有疑问的图斑,各基层所进行详细记录并填写二调复核需修改图斑一览表(疑问图斑涉及行政村、所在图幅号、图斑号、变化前后地类等)。

2、各所对图件上标绘的行政村名称、道路、河流名称和单位名称等文字注记等进行复核,看标注是否正确?有无别字?3、参照分幅现状图、卫星影像和行政村界线,对行政村界线进行复核。

由于更新调查影像分辨率的原因,原更新调查时确定的各级权属界线套合到二次调查影像上有偏差。

为此,需对现有的行政界线走向说明和行政界线套合到影像图的位置进行对照核实,看有无上图偏差,有无明显切割影像地物现象。

各基层所通知各行政村负责人,到国土所(参照放大的影像)对权属界线进行再次确认。

这次复核,只是对县内的界线进行核实,不涉及县界。

国土所根据各行政村的复核情况对需要调整的界线在分幅图纸上用铅笔进行标注。

对相邻村在图纸上不能确认的界线经实地确认后确定。

各所将权属界线复核情况于12月3日前报县局地籍管理科。

县局将根据各所对界线的复核情况,配合济南四维公司的技术人员更新数据库。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2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全国城镇各类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城镇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手段。

为稳步推进各地城镇土地调查工作,保证今年年底按时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计划,现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开展全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按照“建制镇─县(区)─市(地)─省(区、市)─国家”,逐级汇总上报城镇内部各类土地面积及利用状况。

二、总体要求(一)汇总的统一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二)汇总覆盖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建制镇,范围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核定后的城市、建制镇范围相一致;(三)汇总统一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进行。

三、时间安排(一)2009年10月初,完成城镇土地调查资料收集、补充调查等准备工作。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07),如实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年)》规定的1指标前提下,对属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凡属于1997-2010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 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21/ 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为顺利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时汇总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各地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同时,查清2009年度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完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生产“标准时点”调查底图。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国家统一采购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最新遥感数据,生产覆盖全国的“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图。

国家组织专业队伍,通过最新遥感影像与前时相遥感影像及二次调查初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对照比较,发现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制作分县“标准时点”调查底图,用于地方开展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开展二次调查成果更新。

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利用“标准时点”调查底图及遥感监测成果,以县(市)为单位,采取内外业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上,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将二次调查数据与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各类土地面积的差异,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三)调查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结合二次调查成果更新,按照二次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技术要求,单独标注并提取2009年度内土地利用变化信息,逐级汇总统计形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三、调查依据和标准(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五)《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六)《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对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等。

本方案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二、任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基础上,收集其他有关资料,采用统计的方法,获得专项用地的面积、类型和分布等状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步骤(一)准备工作。

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已有其他资料等状况,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实施细则。

(二)收集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开发园区资料、《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国土资源部编)、《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编)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填写表格。

依据收集的资料,直接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

(四)分析报告。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孙建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启动新一轮 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和《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 〔2006〕38号)精神,2007年7月1日在全国正式 启动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一是进一步完善《确定规定》
二是贯彻实施《物权法》
三是为二次调查提供土地确权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在二次调查中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进行调解和处 理的行政行为。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 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需要作出处理决定 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全国累计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组成情况1623167325094195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2006年当年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组成情况1823308919133175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从2003年至2006年四种类型土地权属争议的累计处理率详见图3中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累计处理率最高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累计处理率达到最低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
当前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现状:
(一)我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历年累计受理土 地权属争议案件358401件(各类案件所占比例详 见 图 1 ) , 累 计 处 理 327707 件 , 累 围:
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土地违 法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等不属于土地权属 争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这些案件。

0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目标与总体要求-温明炬

0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目标与总体要求-温明炬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一是负责全国性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级培训、舆论宣传、业务检查指导、质量抽
查、省级成果验收、数据确认和全国成果汇总等 工作,组织建设国家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等。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二是制定统一的标准
►包括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分类标准、图件制作标
准、数据库标准、检查验收办法等。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谢谢!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判,然后再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已完成更新调查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三是统一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
► 国家负责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各地严格按照“统一的 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方法”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 ► 国家建立全国数据库,改变一次调查时所有数据和图件主 要以纸介质存储,存放在县市的做法。 ► 全国不要求统一应用软件,但用于二次调查的软件要通过
测评。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四是实现土地信息传输、交换的自动化
►这项工作要与“数字国土”和“金土工程”相结
合,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将来数据交换和传输 主要通过网络实现。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五、二次调查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
►采用先进技术,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 统一的技术标准,全面查清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 用状况,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 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三是负责完成关键环节工作
►统一购置遥感影像,集中制作调查基础底图,为
地方调查提供基础图件,以保证调查资料的统一 性。 ►对地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对重点地 区重点地类开展外业核查,对调查数据核查确认。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4.03•【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建设的重要文件。

为顺利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按时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就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我国土地利用现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严把土地“闸门”的需要;是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是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是加强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需要。

各地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顺利开展,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全面开展土地调查,查清辖区内城镇和农村每块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分XXX利用状况,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依据基本农田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上图、登记上证、造册;建立互联共享、全覆盖的国家、省、市、县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成果的网络化信息管理。

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调查任务。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介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介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介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介绍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温明炬二○○七年六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方案编制小组,经多次调研和讨论,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意见,数易其稿,完成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等材料的编制。

2007年5月14日,曾培炎副总理主持召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方案》,6月5日,方案正式印发。

一、编制过程2003年开始,根据当时我们土地调查现状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求,部就开始筹划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技术方案和技术规程的准备。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编制历时三年多,历经以下几个阶段:(一)前期调研和试点阶段2003年5月,开展了土地调查制度方面的专题调研,对各地土地调查机构、人员以及基础资料、技术水平等状况进行调研。

同时,利用大调查项目,开展运用遥感等手段进行土地利用基础图件与数据更新调查试点工作。

调研和试点工作为《方案》编制进行了心要的前期准备和探索。

(二)研讨和起草阶段2004年3月,邀请了在京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就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了研讨。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十分重要和紧迫,建议尽早开展。

会后,成立了编写组,正式启动了方案的起草和编制工作。

(三)系统内专家论证阶段2004年5月,组织部内有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大专院校、部分省区的专家,对《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论证,对方案名称、组织模式、实施安排以及调查内容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讨论。

根据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阶段2004年7月,征求了有关单位、部内有关司局对《方案》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5.18•【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地方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和统一地方复核成果,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复核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成果核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08〕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的重点内容,现将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复核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方法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报送工作,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在收到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地方复核通知后,组织县(区、市)有关人员15日内完成地方复核工作,并对复核结果把关,检查合格后,将地方复核资料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报送的复核调查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区、市)补齐所缺成果资料。

二、报送内容(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复核修改后的数据库成果,主要包括原始矢量数据格式、标准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和权属代码表等。

(二)表格成果。

1.××县(区、市)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县(区、市)非疑问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4.27•【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外业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使用说明》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以便函形式告知当地土地调查办公室,开展外业核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统一制作外业核查调查员证,在外业核查工作中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员证使用外业核查调查员证是外业核查工作人员证明身份和开展外业核查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外业核查人员在进入核查工作区,开展外业核查工作时,必须全程佩戴。

外业调查员证在使用中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

此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调查员证介绍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由全国土地调查办监制,全国统一编号,调查员证尺寸约为11.5cm(长)×8.3cm(宽),正面为蓝色背景,左上角标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正中贴有工作人员照片,照片下方印有工作人员姓名、调查员证编号及有效期限。

证件背面列有外业核查职责义务和全国土地调查办联系电话(具体版式见附件)。

三、实地检查职责外业核查工作人员开展实地核查,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办确定的抽查区域,实地检查抽取的疑问图斑的地类、形状特征、范围界线等;检查线状地物的地类、走向等,实地测量线状地物宽度;检查补测地物与实地的一致性,实地认定“补测地物”地类、形状以及位置的准确性;实地核实“批而未用”图斑的利用现状、图斑边界、位置、面积大小等;实地检查基本农田数据的正确性;抽查耕地田坎系数样方;检查调查成果质量和精度等。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有关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4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12.09【实施日期】2009.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开展基本农田上图工作,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二次会议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证基本农田上图工作的顺利推进和上图成果的按时汇交,根据全国基本农田上图工作部署,现将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报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基本农田上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开展基本农田上图,查清基本农田实际保护状况,为全面总结和客观评价我国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现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开展基本农田上图,掌握真实准确的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科学编制相关规划提供坚实基础。

同时,通过基本农田上图,准确掌握当前我国基本农田的家底数据,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可靠依据。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农田上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二次会议和11月3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契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16号)和黑龙江培训会的要求,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7-2008,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严格规范开展基本农田上图,全面查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掌握并核准基本农田的数量及分布状况。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
调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9]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2.11
【实施日期】2009.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5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制定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工作计划,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

按要求统筹协调,分步实施。

要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按时保质提交土地调查成果。

二、各地要全力组织开展"百日会战",进一步加快土地调查步伐。

要按照"百日会战"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完成时限,落实责任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工作开展。

对于列入计划没有按期完成和上报的,将采。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一张图”工程建设外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一张图”工程建设外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一张图”工程建设外业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11.17•【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一张图”工程建设外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照国土资源部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总体部署,2009年全国“一张图”工程建设工作已经启动。

为做好“一张图”工程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遥感监测外业调查工作,以及与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全国“一张图”工程建设主要任务是为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提供最新遥感影像,监测全国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以及辅助开展或复核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为确保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遥感监测成果的真实性,须实地调查每个监测图斑。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做好遥感监测外业调查工作,同时要做好与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做到不重复劳动,成果相互应用。

已收到遥感监测成果、还未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的地区,监测与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应一并开展。

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完成后再收到遥感监测资料的地区,要应用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确认监测图斑有关信息,对变更调查遗漏的图斑要进行补充调查。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收到遥感监测资料后,组织有关单位,按照《2009年全国“一张图”工程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遥感监测外业调查方案》(见附件1)开展外业调查工作,并按《外业调查任务书》要求上报成果。

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批而未用土地

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批而未用土地

附件2: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成果检查验收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4号)要求,核实全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批而未用”土地,确保“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成果质量。

二、组织机构耕保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地籍、利用、法规、二调办公室及承担单位等部门共同审查。

三、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一)表格填写检查1.检查表格填写的完整性。

检查《“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和《“批而未用”土地统计表》是否填写完整。

2.检查表格是否按填表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批文检查1.检查批文的齐全性。

主要检查是否所有的“批而未用”图斑均有相关的批文扫描件和位置图件,若没有相关批文和位置图件的,需提供详实的说明和相关的依据。

2.检查批文的真实性。

主要是检查批文扫描件是否为真实文件。

批准文号、批文名称、批准单位均真实的才能在核实情况记录表的(9)项中填“是”,否则填“否”。

3.检查批文的有效性。

主要是检查批文是否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来批准用地,合法合规的才能在核实情况记录表的(10)项中填“是”,否则填“否”。

(三)批文与“批而未用”图斑关系检查1.“批而未用”图斑的位置检查。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检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批而未用”图斑位置是否与批文中批准建设地块的位置一致。

“批而未用”图斑与批文对应的才能在核实情况记录表的(12)项中填“是”,否则填“否”。

2.“批而未用”图斑的面积检查。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检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批而未用”图斑面积是否与批文中批准建设地块的面积一致。

若“批而未用”图斑存在部分不属于“批而未用”土地的,要在核实情况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说明不属于“批而未用”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情况。

3.“批而未用”图斑范围检查。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检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批而未用”图斑范围是否与批文中批准建设地块的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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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02-04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9] 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自2007年7月1日全面部署启动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但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进展滞后、对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有顾虑等问题。

上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为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
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2008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2009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

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

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

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2009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

对城镇内部土地调查,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有计划地推进。

三、明确政策,据实上报土地调查数据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地类认定。

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已经在耕种且没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必须依法作为耕地如实调查统计,可以按照耕地指标储备管理的要求,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耕地增加或减少较多的省(区、市),部在确定省级耕地保护目标时,不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数量。

国家向各省(区、市)下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依照经部确认的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数据计算。

四、主动服务,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
各地要按照“边调查、边应用”原则,主动服务,及时将经审核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

各地要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统筹考虑,提高修编工作的科学性。

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省(区、市)报批省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时,要承诺该省份确保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的时限。

2010年1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必须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政策为依据。

各级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等工作,必须以国家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基础依据。

五、严肃法纪,坚决纠正和查处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各地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起责任。

要加强对土地调查的日常检查,对耕地等要进行重点检查、核查。

对于发现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改和纠正。

各地要严肃土地调查法纪,及时查处非法干预土地调查工作、篡改和瞒报土地调查结果的行为。

根据违法情节,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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