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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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75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75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014年12月,省厅印发了《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

从近期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专项督察情况看,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闲置土地处置进度缓慢,整改落实不到位。

为切实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与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完善和强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共同解决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快推进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53号令)和有关规定,在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基础上,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认真梳理闲置土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对策,进一步优化处置方案,加大处置力度,逐宗开展处置整改,做到调查认定细致准确,处置措施规范明确,有效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各地要对每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动态巡查,限期处置到位,确保工作按期取得实效。

三、相关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53号令)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督查要求,准确填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系统中有关数据,相关科目内容填报要求如下。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为进一步盘活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经研究,结合XX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现提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重整与再利用,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各区、镇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配合当前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把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作为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综合施策、周密部署,扎扎实实抓出实效,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闲置土地的范围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包括:1、行政划拨土地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4、土地使用者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的,造成土地闲置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三)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

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可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案例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案例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案例违法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

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第16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市国土部门可按其拒缴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拍卖,招标或拍卖所得应先用于抵交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7
【实施日期】201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10]6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巩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成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核实上传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信息。

为统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相关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信息,国土资源部已将我省两项工作上报的部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分送省厅(详见附件1、2),各地要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填报“企业土地闲置情况核查表”(附件3)。

对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查出的闲置土地项目
但未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录入上传的,各地要尽快补录上传(2006年底前供应的项目,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模块”补录);未录入及已处置未上传处置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国土资发[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2*1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新党办发[202*]55号),认真做好202*年国土资源相关工作,厅制订了《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摸清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现状,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全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检查工作。

(以下简称专项清理)一、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区范围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

通过清理,摸清“三类”用地的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相应处置办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清理范围:202*年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商业、住宅、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用地。

(二)主要内容1、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征收的土地;2、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3、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的土地)三、专项清理的方法和步骤清理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年4月25日-5月10日)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向本级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要求。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杭土资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土资发〔2013〕2号)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2月18日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颁布,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依法依规做好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及时有效利用,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动工开发期限的约定、规定根据《办法》有关“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的要求,今后新办理供地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其动工开发期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约定、规定:招拍挂出让地块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8个月以内;协议出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留用地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以内;划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24个月以内。

二、关于动工开发的认定方式鉴于《办法》分类明确了动工开发的具体含义,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认定方式前,建设用地项目已动工开发的,由用地单位提供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动工开发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及施工现场照片,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分局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后予以认定。

《项目动工开发报告》无监理单位意见的,可由执法监察支队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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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四)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为闲置土地。

认定标准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

“已投资”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三、闲置土地处置的标准
(一)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已按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二)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不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已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或各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征收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又满一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闲置的第二年不同时并收回土地闲置费。

(三)对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已采取: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6.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7.责令或督促并已经开工等措施进行处置的,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四)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面积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的方式进行处置的,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五)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相关规定拟定好处置方案,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施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六)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不同意处置的,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可以实施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七)对因司法查封不能处置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与相关法院协商意见,待司法查封解除后处置利用。

协商意见应报市、县人民政府,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法院进行协商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四、工作要求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10月底前对能够拟订处置方案但未拟订的闲置土地,提出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不具备拟订处置方案条件的闲置土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协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填写“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清理汇总表”(见附件)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仍有未处置的闲置土地,应附主要原因说明。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市、县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按时完成处置工作,并于2008年11月15日前按附件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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