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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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一:最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辟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辟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辟但开辟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辟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辟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辟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问询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辟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导致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辟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辟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辟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鹤山市出现了大量闲置土地现象。

这些闲置土地既浪费了资源,也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利用闲置土地,加快城市发展进程,在经济、生态、社会等多方面获得可持续发展,鹤山市决定制定并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置,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推动城市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 充分调研和评估:深入调研和评估闲置土地的情况,了解土地的规模、位置、性质等,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 综合考虑:在闲置土地的处置过程中,综合考虑经济、生态、社会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处置方案的可持续性。

- 公平、公正、公开:在土地处置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各方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现象。

三、主要措施1. 完善土地调查评估机制:成立专门的调研小组,对鹤山市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工作,包括土地规模、性质、产权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处置的优先顺序和方式。

2. 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 优先开发:对适宜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的闲置土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开发,推动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 支持农村转型发展:对适宜农村产业发展的闲置土地,引导农民发展农村旅游、生态农业等新型产业,实现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 公益性项目:对一些非商业性的公益项目,如公园、绿地、学校等,通过政府出资或合作开发的方式,将闲置土地变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用地。

- 资产证券化:对一些大规模的闲置土地,可以考虑进行资产证券化,通过发行股权、债券等进行分散投资,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

3. 加强监管:- 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处置审批程序,确保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加强对土地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监管,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四、工作推进1. 组织架构: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决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2007年5月15日)《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为切实执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处置闲置土地应贯彻“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坚持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思路,努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以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应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资源观,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

二、法律依据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闲置土地的界定闲置土地系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市场秩序,盘活我县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市开展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秘〔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县土地资源紧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长期存在的实际,进一步转变用地观念,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规范用地秩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要素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摸清全县闲置和低效用地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总结清理处置经验,构建防治闲置用地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开展拉网式集中清理,不留死角和遗漏,确保清理结果全面真实。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

(四)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三、清理范围、方法和认定标准(一)清理范围。

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用地。

(二)清理方法。

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以宗地为单位,掌握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数量、分布及产生的原因,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四条闲置土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或连续停止开发满一年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闲置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处置原则第六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遵循促进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闲置土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开发利用,防止土地长期闲置。

第四章调查和认定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疑似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土地闲置后依法进行认定。

第九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置方式第十条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限期开发;(二)临时使用;(三)土地置换;(四)土地使用权交还;(五)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延长开发时间第十一条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开发时间的,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七章临时使用安排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在限期开发前,可安排临时使用,但不得影响土地的原定用途和规划条件。

第八章土地置换或拍卖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开发的土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章土地使用权交还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闲置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注:本办法仅为参考模板,具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2024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2024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2024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一、确定清理范围首先,要明确闲置土地的清理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需要清理的闲置土地类型、面积、位置等,并列出清单。

对于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清理方案。

二、调查核实情况在进行清理之前,需要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规划、利用现状、闲置原因等,以便全面了解土地的实际情况。

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需要进行核实,确保土地权属清晰。

三、制定处置方案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该包括清理方式、时间安排、责任主体、经费预算等内容,以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处置方案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侵犯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专家论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闲置土地清理项目,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可以就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组织专家论证时,应该选择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专家,确保论证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五、公示并征求意见在进行闲置土地清理之前,应该将处置方案进行公示,并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公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应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该予以采纳。

六、报批和实施经过公示和征求意见后,处置方案应该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在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处置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清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做好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七、监督检查在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和处理。

八、总结评估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完成后,应该进行总结评估工作。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3.完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4.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5.监督考核: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实施步骤
1.调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4.形成完善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第2篇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稀缺,闲置土地现象逐渐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通过综合施策,有效减少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2.原则: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处置程序的合法性。
-科学合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土地处置措施。
-公开透明:土地处置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分类指导: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
-政府引导和协助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用途,以适应市场需求。
2.政府收储与再利用:
-对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政府进行收储,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再利用。
-对收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提升其开发利用价值。
3.临时利用:
-在不影响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土地进行临时性利用,如临时停车场、绿化项目等。
4.制度化管理:
(2)分类施策: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

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

闲置⼟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闲置⼟地的处置办法闲置⼟地采取征缴⼟地闲置费、延长动⼯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偿收回等⽅式处置。

(⼀)征缴⼟地闲置费1.因主观原因造成⼟地闲置时间满⼀年未满两年的,由国⼟资源部门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地开发项⽬、资⾦均已落实,能在⼀年内进⾏开发建设的,由⽤地单位提交发改部门的项⽬证明⽂件,银⾏⾦融机构出具的资⾦证明(资⾦额达到《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最低资本⾦⽐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要求),并书⾯承诺在⼀年内进⾏动⼯开发建设,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延长动⼯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年,⼟地使⽤权⼈应出具书⾯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建设。

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造成动⼯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三)协议收购⼟地使⽤权⼟地使⽤权⼈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的,⼟地使⽤权⼈在接到国⼟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作⽇内向政府⼟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地使⽤权。

政府⼟地储备机构与⼟地使⽤权⼈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资源主管部门先⾏落实闲置⼟地处置。

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

(四)⽆偿收回⼟地使⽤权具备下列情形之⼀的,⽆偿收回⼟地使⽤权:1.拒不缴交或未按时⾜额缴纳⼟地闲置费的;2.连续闲置满2年,⼟地使⽤权⼈在国⼟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闲置⼟地处置⽅案的;3.连续闲置满2年,⼟地使⽤权⼈在国⼟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与⼟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以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为标题,我们将详细介绍土地处置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要求。

闲置土地处置是指对闲置土地进行合理利用或转让的过程,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 制定土地处置计划确定土地处置的目标、范围和程序,并编制相应的处置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土地处置的原因、方式、时间进度、责任部门和人员等详细信息。

2. 土地审查进行土地审查,包括对土地的所有权、用途、权属等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对土地的自然条件、环境影响、规划要求等进行评估,以确定土地的适宜利用方式。

3. 公示告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处置计划进行公示告知,以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告知的方式可以采用报纸、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确保公示信息的透明、公正。

4. 评估定价进行土地评估和定价工作,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合理价格。

评估定价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规划要求、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定价的公平合理。

5. 签订合同在土地出让或转让过程中,需要与买方或受让方签订土地处置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用途、价格、支付方式、履约期限等重要条款,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6. 批准程序根据土地处置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行相关审批程序。

包括土地利用审批、规划许可、环境评估等程序,确保土地处置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7. 履约监督在土地处置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买方或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土地处置的顺利进行。

8. 完成交易在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后,完成土地交易的各项手续和支付程序。

包括土地过户、权属登记、款项支付等,确保土地处置的合法有效。

9. 后续管理完成土地处置后,需要进行相关的后续管理工作。

包括土地用途监督、环境保护、合同履约监督等,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结:闲置土地处置流程包括制定计划、审查、公示告知、评估定价、签订合同、批准程序、履约监督、完成交易和后续管理等多个环节。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变得稀缺,但由于各种原因,城市中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

这些闲置土地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工作势在必行。

二、项目目标1.全面调查城市中的闲置土地,了解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2.制定全面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计划。

3.组织实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将其重新利用,提升城市功能。

三、项目内容1.调查闲置土地情况(1)编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2)开展实地调查:包括对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所有权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

(3)整理调查资料:对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为制定后续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1)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2)制定清理目标和计划:明确清理的目标和计划,包括清理的时间、方式、程序等。

(3)确立利用方向: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合适的利用方向,如建设公共设施、绿化绿地、建设住宅等。

3.实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1)建立专职清理组织:成立专门的土地清理处置组织,负责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

(2)征收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的所有者,通过政府的征收政策进行合理的补偿并进行交易。

(3)推动土地利用项目:利用已清理的土地,推动相关项目的建设,包括公共设施、住宅等。

四、项目资源1.人力资源:具备土地管理、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

2.财力资源: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等途径,为土地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3.技术资源: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和评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项目进度安排1.月份一: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月份二至月份三: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整理和分析调查数据。

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方案

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然而,部分土地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形成了闲置土地,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也影响了城市形象和经济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制定本专项清理方案。

二、工作目标1.全面清理辖区内闲置土地,摸清闲置土地底数。

2.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3.建立健全闲置土地监管机制,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三、工作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闲置土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已征收集体土地。

四、工作内容(一)摸底排查1.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

2.开展闲置土地摸底排查,对辖区内所有闲置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土地权利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闲置时间及原因等具体情况。

3.建立闲置土地台账,实现台账、图斑、实地三统一。

(二)分类处置1.对已动工开发但未按期竣工的闲置土地,督促开发单位尽快完成开发建设,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对已批准但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根据闲置时间长短,采取以下措施:(1)闲置时间不满一年的,责令限期动工开发;(2)闲置时间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催建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动工开发;(3)闲置时间满两年不满三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相关责任;(4)闲置时间满三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置换或改变用途。

(三)长效监管1.建立健全闲置土地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对闲置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完善土地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和预警。

4.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五、工作要求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进程,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各地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然而,目前我国城市中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也加剧了城市环境的污染和土地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地处置这些闲置土地,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环境质量,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本文旨在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期推动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目标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调查闲置土地资源,缩小土地不当利用规模。

•将闲置土地有效地重新利用,降低城市环境的污染。

•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驱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3. 工作内容本方案的工作内容包括:3.1 调查闲置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对各类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权属等方面,并制定相应的调查报告。

3.2 制定处置方针根据闲置土地调查报告,制定出符合国家政策和土地法规的处置方针。

对于有用过程中环保问题的土地,可以优先考虑进行生态环保重点项目的开发。

3.3 确定处置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置模式,比如出让、租赁、改造等。

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经济补贴或优惠措施,引导有意愿的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3.4 推动资金投入政府部门可以加强与商业银行、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闲置土地开发项目的投资。

政府还可以通过引导基金、信托等途径,引导社会资本快速参与这些项目。

3.5 推广宣传政府部门可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让广大市民了解闲置土地的存在及重要性,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闲置土地的开发中。

同时,可以加强与媒体、社区等机构的合作,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4. 推进措施为了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推进措施:•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很多区域的土地逐渐进入到了市区范围之内,而城市用地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导致很多闲置土地仍未得到充分利用。

同时,由于很多闲置土地已经被废弃或者过度开垦,对周围的环境和生态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这些闲置土地,我们需要进行清理处置,以保护环境和发挥土地的价值。

目的和任务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任务1.调查和评估闲置土地的情况。

包括其位置、规模、土地用途、环境状况等相关信息。

2.制定清理处置计划。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清理处置计划,包括土地开发方案、环境治理方案等。

3.实施清理处置计划。

根据制定的计划,实施土地开发、环境治理、物资回收等工作,确保闲置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和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4.监督和评估工作效果。

定期对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修改和完善工作方案,以保证清理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作流程阶段1:评估1.审核土地信息。

了解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基本信息。

2.调查闲置土地。

了解闲置土地的位置、规模、土地利用状况以及现状等信息。

3.评估土地价值。

评估土地现状和潜力,制定评估方案。

阶段2:制定清理处置方案1.制定土地开发方案。

依据评估结果,制定符合土地法规并能有效利用土地的土地开发方案。

2.制定环境治理方案。

对于存在环境问题的闲置土地,制定相应的环境治理方案。

3.制定物资回收方案。

对于土地上还存在可回收利用的物资,制定相应的回收方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阶段3:实施清理处置计划1.土地开发。

根据制定的开发方案进行土地整理、平整、绿化等工作。

2.环境治理。

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比如进行土壤改良、植树造林等工作,提高周边环境质量。

3.物资回收。

进行物资清理和回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阶段4:监督和评估1.定期检查土地利用情况。

对已开发的土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和稳定运营。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一、明确工作目标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解决土地闲置浪费问题,本实施计划旨在全面梳理现有闲置土地情况,分类施策,加大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确定工作原则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分析闲置土地成因,科学制定处置方案。

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提高处置效果。

注重实效:以实际效果为导向,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梳理现有闲置土地情况对辖区内所有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土地闲置的具体位置、面积、成因及现状。

分析闲置土地的类别,如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等,为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四、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制定具体的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处置时序,分阶段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处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加大处置力度对闲置土地进行分类处置,采取收回、置换、续期、转型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大执法力度,对长期闲置的土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闲置土地问题的关注度。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资源。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积极盘活闲置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完善闲置土地监测监管体系,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提高我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整体水平。

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查处置工作方案

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查处置工作方案

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查处置工作方案1.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成为城市面临的重要问题。

这些土地的存在不仅浪费资源,也给城市建设和开发带来了障碍。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制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清查处置工作方案。

2.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清查处置,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得到充分利用,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更多资源。

(2)原则:-公平公正:在清查和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规范有序: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科学可行:方案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能够实际落地并起到效果。

3.前期准备工作(1)确定工作范围:明确清查和处置的土地范围,包括城市内外的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以及国有、集体和个人的土地。

(2)政策法规研究: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明确清查处置的程序和政策支持。

(3)组织人员和技术设备:配置相关人员和技术设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清查工作流程(1)搜集相关信息:搜集涉及的土地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图、用地性质、土地利用状况等。

(2)实地调查核实:派遣工作人员实地考察,核实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3)审核数据汇总:将搜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清查报告。

5.处置工作流程(1)评估土地价值:对清查报告中的土地进行评估,包括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开发潜力。

(2)拟定处置方案: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合理的土地处置方案,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

(3)审批和公示:将处置方案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公示于社会。

(4)实施处置:根据批准的方案,进行土地的处置工作,包括土地的转让、整合等。

6.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保证清查和处置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

(2)评估工作效果:定期对清查和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工作流程。

通过以上的清查处置工作方案,可以有效解决城市中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通用4篇)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通用4篇)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通用4篇)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篇1)一、确定闲置土地的范畴与标准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首先需明确闲置土地的范畴和判定标准。

闲置土地指的是已经取得使用权,但因非正常原因未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进度缓慢的土地。

判定标准应包括土地是否已完成征地、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等必要手续,以及土地是否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且尚未动工建设等。

二、调查摸底与原因分析在确定闲置土地的范畴与标准后,应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分布、面积、类型、权属等情况。

同时,对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三、分类处置根据闲置土地的不同成因及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分类处置措施。

具体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通过调整规划、提供基础设施配套、给予土地开发补偿等方式促进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出让、协议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司法查封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司法查封问题,以便进行后续处置。

四、政策引导与激励措施为鼓励闲置土地的再开发利用,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闲置土地再开发利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如减免部分税费、提供贷款支持等;鼓励企业通过协议置换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对成功盘活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在规划调整、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降低企业再开发利用的成本。

五、监管与执法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管与执法工作,确保各项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闲置土地监管制度,通过定期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等方式对辖区内闲置土地进行动态监管;对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六、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为保障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建立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2024年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2024年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土地需求日益增长,闲置土地已成为城市管理中一大难题。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管理,制定2024年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旨在全面调查闲置土地状况,制定清理处置方案,加强土地开发和利用,为城市发展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

二、调查闲置土地状况1. 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地位置、面积、产权情况等。

2. 结合数字化技术,建立闲置土地信息库,并进行实时更新和维护。

3. 制定相关调查问卷,向社会公众征集闲置土地信息,增加数据采集的广度和深度。

三、分析闲置土地原因1. 对调查收集到的闲置土地数据进行分析,找出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

2. 区分土地所有权问题、行政管理不当、市场需求不足等原因,并进行分类统计。

四、制定清理处置方案1. 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制定不同类型土地的清理处置方案。

2. 针对土地所有权问题,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

3. 针对行政管理不当问题,加强部门协调工作,推进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4. 针对市场需求不足问题,加强宣传和招商引资,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推进闲置土地的利用和开发1. 鼓励土地所有者主动利用闲置土地,进行城市农业、休闲旅游等合理的开发项目。

2. 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引入市场力量,推动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3. 结合城市规划,对闲置土地进行分类整治,加强对土地的维护和管理。

六、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督查,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

2. 定期进行工作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不断完善工作。

七、加强宣传和公众参与1. 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认知和参与度。

2. 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倡导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理念,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通用4篇)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通用4篇)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通用4篇)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篇1)一、目标与原则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评估和处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将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分类施策、注重实效。

二、组织与协调为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将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调查与评估首先,对闲置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

其次,根据调查结果,对闲置土地进行分类评估,确定不同地块的闲置原因和潜在利用价值。

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四、处置与利用根据调查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回收再利用、置换调整、协议出让、规划调整等。

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闲置土地的再开发和利用,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监督与考核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同时,将处置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工作成效。

六、宣传与引导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守法意识。

同时,积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参与闲置土地的再开发和利用。

综上所述,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旨在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全面调查评估,分类施策处置,强化监督考核以及做好宣传引导等工作措施,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发展潜力,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地应高度重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资源投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为未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

申请环节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 申请,说明闲置原因和处置方式。
评估环节通常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闲置土地的价值进行 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
执行环节则由相关部门按照决策结果执行处置程序,并 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03
闲置土地盘活与再利用
盘活与再利用的意义
1 2 3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采取协商和调整地价方式处置 闲置土地,注重土地的可持续 利用;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计 划和规划制度,对土地利用进
行严格控制。
国内闲置土地管理现状及问题
•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不统一,缺乏科学合理的认定程序;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缺乏完善的监管 机制,难以有效遏制闲置土地的滥用和浪费。
通过盘活和再利用闲置土地,可以优化土地资 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经济社会发 展对土地的需求。
促进城市更新与发展
闲置土地多位于城市中心或重要发展区域,对 其进行盘活和再利用,可以促进城市更新与发 展,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和使用闲置土地,可以减少对自 然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 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转让是指将闲置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 其他使用者,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处置程序与操作流程
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决策 、执行等环节。
审查环节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判断其是否 符合处置条件和规定。
决策环节由当地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其 他因素做出决策,确定处置方式和具体操作流程。
多元化处置方式的探索与实践
土地再开发
将闲置土地进行再开发, 如转变为商业、住宅或公 共设施用地,提高土地利 用效率。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土地闲置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闲置土地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还会占用城市的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城市的环境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成了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清理处置流程1. 调查摸底(1)确定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是指需要清理的土地的范围以及土地的面积。

为了保证工作效率与准确性,需要提前制定清理方案,明确清理的目标与规模。

(2)评估闲置土地的现状。

对于调查摸底,需要了解该闲置土地的现状,包括规划用途、耕地质量、地形地貌等等。

通过评估,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 确定处置方式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处置方式可以分为三种:(1)重新开发利用。

对于土地质量不错、交通便利的闲置土地,可以重新规划开发,用于城市建设、工业开发等等。

(2)流转出租。

对于质量不佳的闲置土地,可以考虑流转控制、出租给有生产经营意向的单位或个人。

(3)强制清理。

如果闲置土地所在单位拖欠了税费或存在其他污染问题等,那么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清理措施。

3. 成果评估在完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后,需要对处置结果进行成果评估。

主要评估指标包括清理的面积、清理的质量、清理的效果等等。

评估结果可以为后续类似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三、工作要点1. 组织实施通常情况下,由地方政府、地方自然资源局或者其它相关部门承担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需要建立配套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和职责,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措施。

2. 加强监管对于已经被处置的闲置土地,需要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其重新利用之后不再出现闲置问题。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承包单位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抽查,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作得到有效开展和良好的效果。

3. 健全政策环境政策需要及时跟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充分激发其开发利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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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明确审批监管流程及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指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指引所称短期租赁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等设施,按照短期租赁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政策统筹与协调,向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开放相关信息系统平台,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审批、台账建设、监管等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监管、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下列情形,可以申请临时用地:(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短期租赁用地范围】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电动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处置场、再生资源回收场等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以申请短期租赁用地。

第六条【申请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各区政府指定的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二)临时用地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三)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四)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拟建层数、面积等);(五)一般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提供该项目证明文件;(六)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七)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用地管理单位同意;(八)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与上述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土地复垦方案;(九)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短期租赁用地的,申请人向各区政府指定的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提交本条(一)、(二)、(三)、(四)、(七)、(八)、(九)项申请材料。

第三章审批第七条【审核部门】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审核通过,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审核条件】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二)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三)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四)一般项目临时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踏勘论证并同意的,可以临时占用;(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耕作层进行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六)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依照相关管理规范实施。

第九条【用地批准】各区政府同意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的,应向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下发《关于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申请的批复》。

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各区政府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报备,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灾后必须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

第十条【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各区政府核发批复时,同步抄送辖区税务部门,由用地申请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办理完税手续。

第十一条【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使用费与租金】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等规定计收;政府全额投资类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免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各区政府下发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批复后,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发《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用地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

第十三条【用地合同】用地单位按规定缴清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耕地占用税后持缴款凭证到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

第四章监管第十四条【使用】签订合同后,用地单位持用地合同向各区政府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申请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标志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由各区政府负责监制并监管。

标志牌应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临时用地备案】各区政府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应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20日内,登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按系统要求在线填报、上传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台账】各区政府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在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开放的相关信息系统平台上实时录入用地审批、合同、收回信息,并按季度定期抄送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定期巡查】各区政府应建立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定期巡查机制,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未完善用地手续、超过批准面积使用、改变批准用途使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移交给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并配合其开展相关查违工作。

第十九条【不定期抽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抽查各区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台账建设与报备、日常监管与收回等工作情况,并将抽查情况书面反馈各区政府。

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涉及土地复垦的,各区政府及其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开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批等工作。

第五章延期第二十一条【延期申请】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仍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经各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不予延期】临时用地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延期:(一)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所服务的项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二)属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已完成地质勘查的;(三)属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已完成抢险救灾的;(四)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军事和国家安全,需按城市规划开发建设的;(五)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或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六章收回第二十三条【提前收回】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政府有权提前收回:(一)用地单位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的;(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抢险救灾等需要的;(三)符合用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前收回的,不予补偿;其他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主动退出】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单位在使用期届满前主动退出占用土地的,应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用地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并填写《土地交接表》,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清算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等费用,将余额退还用地单位。

第二十五条【到期收回】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发放《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到期收回通知》,并函告原土地管理单位,做好用地收回入库准备工作。

用地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用地合同到期前完成相关的用地清场工作,将用地交回各区政府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并填写《土地交接表》。

第二十六条【清场入库】用地清场工作完成后,各区政府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原土地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完成土地移交工作,并填写《土地交接表》。

涉及土地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须按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由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完成移交。

第二十七条【强制执行】因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以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并强制收回,并填写《土地交接表》。

用地申请人和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区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全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其他】本工作指引涉及的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合同编号、用地收回通知书编号等参考《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合同文书编号的通知》(深规土〔2016〕)进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施行】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工作指引发布实施前已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附件2:临时用地合同范本;附件3:临时用地收回通知;附件4:土地交接表;附件5: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规定摘录;附件6: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附件7: **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附件8:关于短期租赁用地申请的批复;附件9:短期租赁用地合同范本;附件10:短期租赁用地收回通知;附件11:短期租赁用地土地交接表;附件12:短期租赁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附件13:**项目短期租赁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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