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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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全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促进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X〕147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XX国土资发〔201X〕104号)、《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工作方案》(XX国土资用发〔201X〕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意见》(XX政办发〔201X〕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通过处置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闲置土地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规范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明显增强,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土地资源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三、基本原则(一)统一部署、因地制宜。

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各镇政府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确保方式方法从实际出发、符合行业特征;鼓励各镇在审慎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案并逐步完善。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各镇(办、中心)切实履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利用成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过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 全文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 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计32条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53号令的新特点

53号令逐条解读
一、53号令的新特点
1.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 生。 2.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未按期开工 [构成违约] 签订合同或 划拨决定书 约定、规定的 开工日期 应开工 后一年
构成闲置土地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 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 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4.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 5.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 6.新规定更加便于操作:各个处理环节更贴近实际,有依据有 抓手,便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配套文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 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3‟16号) 已正式下发给各省厅。
三、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比例较大,须妥善处置盘活利用。
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 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字号大中小】2013-01-08深规土〔2013〕2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该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处置的职责和权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就拟定的处置方案征求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应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二、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已出让土地的批后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促进利用原则规范供地程序和约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三、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土地后续利用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申辩材料,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处置方式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置换土地”方式进行处置的,应符合我市关于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置换的相关规定。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新《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旧《办法》”)的基础上作的修订。

新《办法》就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明确了政策界限和要求,为闲置土地的处置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和原则(一)背景旧《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1、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

2、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

3、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二)原则1、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

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旧《办法》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2、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

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3、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

突出发挥协商处置和依法处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二、此次修订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旧《办法》对于闲置土地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缝变更 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 为造成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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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2012年第06期总第194期 万方数据
封面报道
(一)土地权利清晰l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
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 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
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 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士地交 付给固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 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 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 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 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 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 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
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 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 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

关于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调研报告(精简篇)

关于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调研报告(精简篇)

关于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调研报告关于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调研报告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指示和要求,从科学发展,集约节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我们确立了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调研课题,重点对市城区土地闲置状况进行了清理,通过整理、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认真清理,摸清底数 6月21日,市监察局和市国土局派三名同志,组成清理调查工作小组,对市区2003年以来供应的553宗,面积30180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业用地和机关事业单位用地进行逐宗排查,共排查出未动工建设用地48宗,面积4085亩。

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40宗,面积3856亩;工业用地5宗,面积195亩;机关事业单位划拨用地3宗,面积34亩。

对以上未动工开发的用地,逐宗对用地单位进行约谈,制作问话笔录。

在此基础上,要求用地单位以书面形成陈述闲置的原因和理由,并要求出具相关的证明和依据。

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对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对清理出的48宗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进行了分类。

二、土地闲置的原因一是属于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需要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的土地共11宗,均为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1461亩。

二是闲置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认定的闲置土地24宗,面积2495亩。

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23宗,面积2485亩;工业用地1宗,面积10亩。

三是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13宗,面积504亩。

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6宗,面积286亩;工业用地4宗,面积185亩;划拨用地3宗,面积34亩。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的意见为有效解决我市用地供需矛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是对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11宗闲置土地,根据不同原因,逐宗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转发相关部门尽快解决问题,做好服务,督促企业尽早开工建设。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Idle land disposal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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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章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篇章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xx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文书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文书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市土监[201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面积为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年月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年月日)。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

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方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三)其他;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

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特此通知。

我局联系人:电话:局(印章)年月日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闲置土地认定书南市土监[201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面积为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年月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年月日)。

上述宗地存在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

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电话:局(印章)年月日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南土监[201 ]:我局于年月日向下发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认定其中所涉宗地为闲置土地,宗地四至为,闲置原因为:。

我局将适时公示闲置情况及原因,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局(印章)年月日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南市土监[201 ]:我局向你方下发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新修订)-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四章预防和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给予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支持的请示》(琼国土资〔2018〕142号)收悉。

现就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函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一是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

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

二是对于“净地”供应政策出台前已供应的“毛地”,应当按照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由具体责任方实施拆迁安置和前期开发,确保履约到位。

三是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

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基础上做的修订,为闲置土地的处置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今后,如果企业“囤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一)认定标准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上述认定标准中的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从该规定可以得知:国土部门在认定开发商对土地的开发不再以“围墙”作为动工标志。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土地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闲置土地二、闲置土地的处理(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处理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费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案例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案例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案例违法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

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第16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市国土部门可按其拒缴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拍卖,招标或拍卖所得应先用于抵交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公安、人社、信访、土地储备、供电、水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

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国土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_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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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_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s("fzoom");发布时间:2020-12-27s("hzh0");s("hzh1");s("hzh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xx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欢迎阅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国有资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

国有资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

国有资产⼟地闲置处理办法⼟地的价值是很⼤的,⽽且这个⼟地现在的拍卖价格也很⾼,所以说要有效的使⽤这些闲置的⼟地来创造价值,那么关于⼟地闲置的处理办法是如何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地闲置处理办法闲置⼟地处置办法(1999年4⽉26⽇国⼟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22⽇国⼟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闲置⼟地,规范⼟地市场⾏为,促进节约集约⽤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已动⼯开发但开发建设⽤地⾯积占应动⼯开发建设⽤地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百分之⼆⼗五,中⽌开发建设满⼀年的国有建设⽤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第三条闲置⼟地处置应当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闲置⼟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地⼯作进⾏监督管理。

第⼆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条规定的闲置⼟地的,应当在三⼗⽇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地使⽤权⼈发出《闲置⼟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地使⽤权⼈应当在接到《闲置⼟地调查通知书》之⽇起三⼗⽇内,按照要求提供⼟地开发利⽤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有建设⽤地使⽤权⼈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涉嫌闲置⼟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地使⽤权⼈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每日一招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四:闲置土地处置与利用

每日一招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四:闲置土地处置与利用

每日一招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四:闲置土地处置与利用点击上方“土言土语”关注订阅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

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土地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

解决这些问题,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土地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加强用地策划,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系列之十四:闲置土地处置与利用闲置土地既浪费大量土地资源,又占用了宝贵的建设用地空间。

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可以盘活土地资源和建设用地空间,为其他需要建设的项目提供用地空间。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与内涵《土地管理法》第3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对闲置土地的概念和处置均有相应规定。

根据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28日颁布实施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

5号令将闲置土地定义为:“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5号令的执行过程中,很多地方提出,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不够清晰,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起算日期不清晰。

5号令规定闲置期间始点有三种情况,其一是从人民政府规定的应动工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闲置期间;其二是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闲置期间;其三是从中途停工之日起计算闲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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