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厅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2011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预审效率。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
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
(一)审批项目。
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核准项目。
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三)备案项目。
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不增加、用途未发生变化及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的在原址上进行改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2004年10月29日修订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的项目,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市国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具体负责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项目的初审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预审;市国土局区县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的预审,并将预审结果报市国土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用地单位按下列程序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一)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2.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意见;3.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其中应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性质、规模和布局等意见; 4.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以及非政府投资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材料; 2.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意见; 3.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其中应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性质、规模和布局等意见; 4.建设单位持项目告知单等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9(000)009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下达前,为解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用地急需,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当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国家拉动经济增长项目、救灾抢险项目、贫困地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所占耕地计入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计划指标。
其它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原则上暂缓审批。
【总页数】1页(P18-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通知 [J], ;
2."放管服"多措并举改进优化用地审批——解读《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J], 左旭阳
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州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J], ;
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升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管理(一)做好国土资源规划编修工作。
依据《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科学谋划好、衔接好全盟“十三五”涉及国土资源方面各类专项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规划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从严从实规范实施规划行为。
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制,严格执行规划公告、常态化监督检查等制度,保证依法批准的规划切实得到实施,确保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行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苏木乡镇及嘎查村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4.23•【字号】京国土房管规科[2002]335号•【施行日期】200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年4月23日京国土房管规科[2002]335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将此文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二、用地预审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源头,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各区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应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
另将我局内部预审程序同时印发,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四、自5月20日以后,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办理预审手续。
未办理用地预审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须补办用地预审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附件:1.《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2.市国土房管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审核)(略)附件1: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一、开展预审工作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7月25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1. 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 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 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 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 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
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
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
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
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国土资厅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下发后,部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强化了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改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管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论证范围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一)线性工程。
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20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面(块)状工程。
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突出论证重点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应当重点论证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
(国土资厅发〔2008〕41号)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下发后,部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强化了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改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管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论证范围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一)线性工程。
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20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面(块)状工程。
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突出论证重点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应当重点论证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为依据,从统筹安排合理用地出发,深入分析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防止重复建设造成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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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