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居住区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奖励办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京交函〔2019〕1024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9〕1024号各区人民政府:为合理利用道路停车资源,缓解居住停车矛盾,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对道路停车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以指导各区开展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
一、居住停车机制各区政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居住停车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好停车资源调查,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发挥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责任规划师的作用,通过规划施划解决好居住停车怎么停、怎么管的问题;组织居民参与道路居住停车认证条件等自治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道路停车改革实施、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的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居住停车资源,首先通过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泊位解决;其次,通过周边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有偿错时共享解决;再次,根据辖区可利用空间资源情况,通过在闲置场所和路外公共空间挖潜、新建停车设施等方式解决。
确属居住停车资源紧张、矛盾突出的区域,经区政府批准,在不影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白虚线停车位用于居住车辆停放。
仍有不足的,可开放个别道路白实线停车位用于居住停车。
二、道路停车位管理白实线停车位以服务出行停车为主,白虚线停车位以服务居住停车为主,均应实行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在支路上施划的白虚线停车位,原则上应以限时停放为主,处理好机动车停放与非机动车、行人路权的关系。
北京市 关于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
北京市关于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北京市关于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规模的持续增长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停车难成为了城市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停车楼建设的政策文件,旨在改善停车设施不足的局面,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优化城市交通环境。
本文将就北京市关于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的内容和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一、政策文件内容概述1.《北京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划提出了未来五年内,北京市将新建多少停车楼的目标和计划,并就停车楼的位置、规模、功能等进行详细规划,以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停车需求。
2.《北京市停车楼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围绕停车楼的建设、管理、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停车楼的使用效率,保障停车服务质量,规范停车秩序。
3.《北京市停车楼设计标准》该标准从停车楼的建筑结构、布局设计、安全设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确保停车楼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舒适性。
二、政策文件的影响1. 提高停车设施供给通过政策文件的出台,未来将新建的停车楼数量将大大增加,从而有效提高了停车设施的供给,解决了城市停车位短缺的问题。
2. 优化城市交通环境增加停车楼的建设,将减少道路上的停车摊位数量,缓解了交通拥堵现象,优化了城市交通环境。
3. 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北京市停车楼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规范停车楼的管理和运营,提高了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了市民的停车体验。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政策文件的出台对解决北京市停车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城市的交通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停车楼建设的成本、管理的运营等问题,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使政策文件真正落地生根,发挥最大的效益。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对北京市关于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政策文件的出台将有力地缓解了停车难问题,优化了城市交通环境,提升了停车服务质量。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门政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门政发〔2013〕7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3年8月8日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北京市 关于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
标题:解读北京市关于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引言:最近,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的出台对于缓解停车难问题,改善交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此政策文件进行深度解读,分析其背后的政策考量、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理解和启发。
一、政策文件背景北京市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停车难的问题,特别是在市区内停车位紧缺,停车难困扰着广大市民和车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以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二、政策文件内容解析1.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1)停车楼建设规划根据政策文件规定,北京市将加大对停车楼建设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楼项目建设。
政府将逐步增加停车楼建设规划,并加大对停车楼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以解决停车位不足和停车难问题。
(2)停车楼建设标准政策文件中规定了停车楼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停车楼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等方面。
对于停车楼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停车位布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停车楼的质量和安全性。
(3)政府资金支持政策政策文件中还提到了政府对停车楼建设的资金扶持政策,包括对停车楼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降低停车楼建设成本,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停车楼建设。
2.政策文件的意义和影响(1)缓解停车难问题政策文件的出台将有助于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市民出行便利性。
(2)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停车楼建设政策文件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城市交通环境,减少道路拥堵现象,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3)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文件的出台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停车楼建设和停车业务运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政策文件的启示与展望政策文件的出台是北京市政府为解决停车难问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交通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协调和配合,以实现政策文件的有效实施和长期效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16•【字号】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停车补贴专项制度实施方案
停车补贴专项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城市居民的一大难题。
为了缓解停车难的问题,提高停车效率,各地纷纷出台了停车补贴专项制度。
停车补贴专项制度旨在通过政府对停车补贴的方式,鼓励市民减少私家车使用,提高停车位利用率,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二、实施目标。
1. 提高停车位利用率,缓解停车难问题;2. 减少私家车使用,推动绿色出行;3. 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三、实施范围。
本停车补贴专项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及单位的私家车辆,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
四、实施方式。
1. 停车补贴标准。
根据车辆排放标准和停车位利用率,制定不同的停车补贴标准。
排放标准越高、停车位利用率越低的地区,停车补贴标准越高。
2. 补贴对象。
城市居民及单位的私家车辆均可享受停车补贴,但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参加城市交通管理局指定的绿色出行活动、购买公共交通月票等。
3. 补贴发放。
停车补贴将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发放至个人账户,市民可在指定的停车场使用停车补贴进行支付。
五、实施措施。
1. 建立停车补贴管理平台。
建立统一的停车补贴管理平台,实现停车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发放等信息的统一管理。
2. 完善停车设施。
加大对停车设施的投入,提高停车位利用率,改善停车环境。
3. 宣传政策。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政策,提高市民对停车补贴专项制度的认知度,促进市民积极参与。
六、实施效果评估。
建立停车补贴专项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停车位利用率、私家车使用量、交通拥堵情况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停车补贴标准和政策措施。
七、总结。
停车补贴专项制度的实施,对缓解停车难、推动绿色出行、改善交通拥堵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参与度,确保停车补贴专项制度的顺利实施,为城市交通发展和居民出行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一、背景介绍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人口数量庞大,机动车数量也高居全国之首。
随着城市的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北京市对于新建和改建的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居民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二、政策规定1. 标准适用范围这一部分可详细阐述北京市新建和改建的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居住项目的类型、面积等。
2. 泊位设置标准(1)新建和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数量应当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在项目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核。
(2)停车泊位设置应当满足不同类型居住项目的需求,例如住宅小区、公寓楼、写字楼附属停车场等。
3. 停车泊位设置要求(1)停车泊位应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上建筑内,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
(2)停车泊位设置应当合理布局,方便居民停车出行,且不影响周边交通和环境。
4. 泊位管理泊位管理主要包括对停车位的使用、收费、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保证停车位的合理利用和维护。
三、政策实施效果分析1.改善了停车难问题由于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的实施,北京市居民的停车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居民停车更加方便快捷。
2.减轻了交通拥堵压力良好的停车设施有助于减少街边停车带来的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3.规范了居住区停车管理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的实施,对居住区内的停车管理进行了规范,有效维护了居民的停车权益,确保居民生活质量。
四、政策建议1. 完善停车设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居住项目,进一步完善停车设施,提高停车位利用率,满足不同人群的停车需求。
2.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大对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停车位的合理使用。
3. 推广绿色出行理念在完善停车设施的进一步推广绿色出行理念,鼓励居民选择公共交通、骑行等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使用量。
五、总结通过对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的分析和总结,可以看出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改善城市交通拥堵、解决停车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京建立体车位 每个奖励5000元
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京建立体车位每个奖励5000元2014-08-02 10:02:37 来源:北京公务员考试网/点击:17 加入收藏打印文章分享到:QQ空间腾讯微博新浪微博人人网百度搜藏0时事政治:为破解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北京市做出很多尝试。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官方网站获悉,交通委牵头出台《关于鼓励老旧居住区挖潜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意见》的文件,居住区新增立体停车位,每个将奖励5000元。
据了解,北京目前约有550万辆车,但停车位严重不足,其中一半车无位可停,继而造成乱停车现象严重。
为鼓励居住区停车位挖潜工作,2012年,北京发布《关于印发推动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工作的通知》文件,新增一个停车泊位,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今年,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积极组织城六区开展居住区停车设施挖潜工作,综合利用城六区居住区内部及周边土地和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缓解居住区停车难。
今年,城六区计划挖潜停车位8000个,截至7月底,共挖潜停车位5450个。
今年,交通委牵头出台《关于鼓励老旧居住区挖潜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意见》文件,立体停车位2000元/个奖励标准将提升为5000元/个。
相关:东城胡同多难通消防车据了解,东城区是北京市胡同最多的区县,辖区内有胡同458条,其中不能通行消防车的胡同有235条。
在没有停车的情况下,能通过大型消防车的有80条,能够通行普通消防车的有138条。
停车后,能够通行大型消防车的胡同仅剩下3条,能够通行普通消防车的胡同只有35条。
同时,东城区停车资源非常有限,截至去年,仅东城区注册的机动车数量就有30万辆左右,而全区停车位只有不到10万个。
链接:立体车位造价最低3万/个为解决胡同停车难的问题,2012年,东城区在车撵胡同建成北京首个立体停车场,在地面60个停车位的基础上建成地下四层立体停车场,共计193个车位,投资约1600万。
目前,本胡同居民月租金280元,临时停车每小时8元。
居民小区电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办法
居民小区电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办法为了鼓励居民小区的电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建设,促进居民使用电动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提高环境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奖励办法:一、设立奖励基金为了资助电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的建设,我们将设立奖励基金。
每年从小区物业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居民小区建设电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
二、奖励金额和评估标准1. 建设电动车停车棚的奖励标准a) 单个电动车停车棚:奖励金额为建设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000元。
b) 多个电动车停车棚:奖励金额按照建设费用的比例,每个停车棚最高不超过5000元。
2. 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奖励标准a) 单个充电设施:奖励金额为建设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3000元。
b) 多个充电设施:奖励金额按照建设费用的比例,每个充电设施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评估流程1. 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申请奖励,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建设方案、费用清单、施工合同等。
2. 由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评估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保建设方案符合建设要求、费用合理。
3. 评估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申请人。
4. 评估通过后,小区管理办公室将核定的奖励金额划拨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指定的账户。
四、奖励使用规定1. 奖励金额只能用于居民小区电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奖励金额必须用于电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的建设,并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3. 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需对奖励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报告,向小区业主会议和相关部门进行公示。
五、监督与管理1. 小区管理办公室将建立奖励资金使用台账,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 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其他业主有权对奖励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于奖励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相应金额。
通过制定这些奖励办法,我们希望能够鼓励更多居民小区建设电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提高电动车的使用率,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共同创造更加绿色、健康的居住环境。
最新停车场建设补贴政策2019
最新停车场建设补贴政策2019【武汉】鼓励建立立体车库,政府减免费用武汉停车场建设审批手续简化,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的,通过联席审批会议审查通过即可,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最快2周即可。
为鼓励新建项目超标准建停车设施,规定建设项目不低于《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指标配件的停车设施,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同时,每超建1个停车泊位,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00元。
武汉市一些商业旺区则专门划出土地引进投资商建设立体车库,对投资商给予车位补贴或置换土地等奖励。
定停车场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商业开发政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1.地下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2万元。
附建地下立体机械式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万元。
2.地上立体停车场。
停车楼每泊位补助1.4万元。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5500元。
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8700元。
3.地面停车场。
不依附任何建设项目,使用两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500元。
4.临时停车场规模在100个以上的,投用6个月以上每泊位150元补助。
5.其他停车场的奖补。
鼓励单位、社区居民楼院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对外开放的立体公共停车场,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基础上每泊位补助5500元。
【厦门】鼓励民间资本建停车楼,每车位最高补贴2万元根据政策,建设地上楼内停车楼,政府按照每个车位14000元的标准给投资建设方补助。
在屋顶开设停车场的,每个车位给予补助2000元。
而机械式停车楼的补贴则有两个标准:采用升降横移技术的停车场,每个车位可补助6000元;采用垂直升降技术的,每个车位可补助20000元。
对于地下车库,单建自走式地下车库每个车位补助3万元,而超配建自走地下停车库的补助金额为每个车位15000元。
地下机械式停车库每个车位的补助为2万元。
采用简易升降(地坑式)的车库,每个车位可获1万元补助。
社区停车场管理奖惩制度(附处罚标准)
社区停车场管理奖惩制度(附处罚标准)社区停车场管理奖惩制度
一、背景
社区停车场是社区居民停放私家车辆的重要场所,为了维护社区停车场的秩序和管理,制定本《社区停车场管理奖惩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奖励措施
1. 按时缴纳停车费:凡按时、按额缴纳停车费的车主,将获得社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的奖励,奖励内容将在实际发放时告知。
2. 遵守停车规定:车主在停车过程中遵守停车场的规定,不妨碍他人停车,不乱停乱放,将获得社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的奖励,奖励内容将在实际发放时告知。
三、处罚制度
1. 未缴纳停车费:车主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将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罚款标准如下:
- 轻微违规,即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的,罚款金额为10元;
- 严重违规,即拒不缴纳停车费或持续拖欠停车费的,罚款金额为50元,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催缴。
2. 违规停车:车主在停车过程中不遵守停车场规定的,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标准如下:
- 轻微违规,即停放不规范、占用他人车位等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为20元;
- 严重违规,即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施工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为100元,并可能暂停停车资格。
四、奖惩权利及程序
1. 社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有制定奖惩措施和处罚标准的权利,并及时向车主公布。
2. 车主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社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将对申诉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车主。
请注意,本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社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的最新规定为准。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建设工程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建设工程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门政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建设工程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门政发〔2015〕3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建设工程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5年7月10日门头沟区建设工程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维护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提升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和绿色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和地区稳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领域负面清单(下称负面清单),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参建企业和人员(下称企业和人员),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清单。
第二章负面清单的列管与解除第三条参建企业应立足自己解决建设工程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合同纠纷,或通过第三方调解、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不应采取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解决。
参建企业认为必要时,也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积极介入协调,协调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区政府主管领导等层级逐级协调,协调仍无结果的,企业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手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处理,并将记分累积记录到动态监管平台上。
每年为一个累积记分周期,年终记分自动清零。
第五条企业和人员在动态监管平台上累积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负面清单管理(下称列管),列入负面清单的时间(下称列管时限)依据累积分值和违法违规情节而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门政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门政发〔2017〕4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门头沟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本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监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及政策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统筹管理;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及安全宣传。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及义务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经营;(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三)有权依法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服务业务,可以依法实行多种经营;(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上门催交、公示催告、发出律师函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规划、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报告;(三)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的监督和指导;(四)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门政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门政发〔2013〕7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3年8月8日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紧急工程管理,优选和规范使用承包商,确保紧急工程的顺利推进,依据《门头沟区紧急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是指区发展改革委对自愿申请参与承建区紧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集中招标、统一资格审查后,组建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应急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紧急工程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或有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修复的;或受季节、自然环境等有严格建设工期限制的,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区政府或区委常委会批准需要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四条紧急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相关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应当从应急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
第五条政府投资紧急工程的发包通过建立应急库的方式由区发展改革委实行集中管理。
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制定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的管理办法;(二)组织紧急工程承包商公开招标和资格审查;(三)负责库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入库条件与应急库建立第六条申请加入应急库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二)具有二级和二级以上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三)在门头沟区有满足承担应急项目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和人员;(四)信用评定结果在各行业监管部门得分排序靠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门政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门政发〔2011〕2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门头沟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应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按以下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1.门头沟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标准征收;2.潭柘寺镇、军庄镇、斋堂镇三个重点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标准征收;3.门头沟新城和重点镇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标准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各地立体车库鼓励政策
各地立体车库鼓励政策郑州出台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政策最高奖补2。
2万元郑州市政府发布了《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固定停车场的奖补,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商业开放政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其中-—地下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2000元。
附建地下立体机械式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0000元。
——地上立体停车场。
停车楼每泊位补助14000元。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5500元。
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8700元。
鼓励单位、社区居民楼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对外开放的立体公共停车场,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的基础上每泊位补助5500元.简化停车场建设审批程序;对立体车库暂时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临时建筑相关费用.广州越秀区新建停车位可获奖励楼宇经济方面,商务楼宇经审批新建停车设备设施,每新增一个停车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100万元;老旧楼宇改造,30万以上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奖励实际结算金额的10%,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商务楼宇与总部企业续租3年以上,楼宇业主或经营单位可获奖励5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重庆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奖代补”重庆市财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发布《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以奖代补"暂行管理办法》,一类区域为渝中区及重要商圈,二类区域为内环以内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三类区域为内环以外区域。
奖补标准分为地上和地下两种:地上,多层坡道式停车楼,一、二、三类区域每泊位分别补助16200元、13500元、9000元.机械式停车库垂直升降式和巷道堆垛式,每泊位分别补助14400元、12000元、8000元;升降横移式,每泊位分别补助9000元、7500元、5000元。
地下项目不分区域,坡道式停车位每泊位补助24000元,附建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8000元.一个项目若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则按不同类型的补助标准分别补助。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京发改[2011]611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61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2011年4月1日本市非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后,停车秩序不断规范,交通状况出现好转。
为维护广大市民利益,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完善停车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进出医院等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出租车辆,第1个计时单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二、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停车场停放时,仍执行调价前收费标准。
三、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辖区内运送生活必需品(如鲜活农产品)等的货运车辆,制定具体停车收费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对外公示后实施,并抄报我委备案。
四、各区、县要切实稳定居住区地下停车收费水平,加快研究提出辖区内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按月、按年收费政策。
停车人与停车管理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前,保持收费水平稳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企业可按月或按年计收停车管理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车管理费用。
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配合辖区交通、交管、城管部门开展停车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12]13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02【实施日期】2012.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经一[2012]132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1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规范奖励资金申领程序,管好用好奖励资金,现将《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缓解城六区居住区停车难,着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推进本市居住区停车设施新建相关工作,改善城市交通运行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1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对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项目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为规范市级奖励资金申领程序,管好用好奖励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一)利用居住区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因地制宜施划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或设立绿荫停车场。
(二)利用居住区既有平面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平改立”改造,设置立体停车设备。
(三)利用居住区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或综合利用绿化用地,设置立体停车设备。
(四)奖励对象为城六区实施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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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居住区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缓解居住区停车难问题的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改善我区城市交通环境,增加停车设施供给,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公共停车场建设规范》、《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8号)、《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京发改〔2015〕2688号)、参照《关于鼓励老旧居住区挖潜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意见》(京交办发〔2013〕289号)等文件内容及标准,鼓励、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挖潜建设居住区停车设施、增建公共停车设施的社会单位给予建设资金奖励补助,以促进形成政府引导,支持扶持社会单位共建共享共治和停车设施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整合高效使用的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区城管委部门预算中安排。
奖励资金拨付给停车设施所在辖区街镇,由辖区街镇用于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1—二、奖励范围及时间界定(一)奖励范围1.居住区内停车设施。
利用居住区内部道路、待建土地、公共场地、临时空闲场地、拆违拆迁腾退空间,以及改造地下空间等,因地制宜挖潜建设平面停车位、立体停车设备、绿化停车场的,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区级资金奖励补助。
2.居住区周边停车设施。
利用居住区周边可利用场地,挖潜建设平面停车位、立体停车设备、绿化停车场及独立建设地下停车场,或将社会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区级资金奖励补助。
3.社会单位错时开放内部停车设施。
(1)社会单位利用内部场地或外部自有用地,增建平面停车位、立体停车设备、独立建设地下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区级资金奖励补助。
(2)社会单位将所属或所管停车设施提供周边居民长期或错时停车的,对其给予区级资金奖励补贴。
4.奖励范围不含各类按规划管理规定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配建停车设施等,不含由发改、财政等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和实施资金补助补贴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含本单位所属或所管停车位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家庭提供错时停车等。
(二)时间界定—2—1.本办法资金支持2017年1月1日后完成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
2.本办法资金支持2017年1月1日后实施错时对社会开放停车使用的项目。
三、建设要求及组织实施(一)建设要求停车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共停车场建设规范》(DB11/T595-2008)的标准要求。
在停车设施建设过程中,要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坚决杜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平面停车位必须以绿化停车为主,建设停车设施、设置立体停车设备需要占用居住区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在实施规划的项目设计中,尽量减少林木(树木)采伐、移植,必须伐移的,办理林木(树木)伐移手续,涉及到古树和有意义大树必须避让,并制定《古树名木保护避让方案》经区园林绿化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停车设施的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
居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第七十六条之—3—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在征求意见单(内容包括建设方式、建设工期、运营管理模式及收费标准等)上签字同意。
无物业的老旧小区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对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方案(内容包括建设方式、建设工期、运营管理模式及收费标准等)进行决议,决议单须经代表签字确认,且决议内容在小区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天居民无异议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组织实施1.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民防局、交通支队、市城管委、环保分局、质监局、园林绿化局、城管执法监察局等部门和属地街镇,按照改革创新、放管结合、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缓解停车的难题。
2.各街镇在本辖区广泛宣传本办法,积极调动社会单位资源和力量,发挥好社区自治作用,组织居住区、驻区单位开展停车设施建设、错时停车和停车场智能化改造,对占用社区公共空间的停车设施,各街镇应统筹做好群众意见征求及协调工作。
区城管委组织指导我区停车管理行业企业、社会单位等开展停车设施资源建设改造、整合使用,并及时总结各单位好的做法经验,在行业内推广。
—4—3.对拟纳入本办法资金奖励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由区城管委整体统筹、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各属地街镇组织、审核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完工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后相关材料报送区城管委;对拟纳入本办法资金奖励的社会单位对周边居民长期或错时停车项目、停车场智能化改造项目,各属地街镇负责相关情况信息的审核确认,相关材料报送区社会办,区社会办进行复审后报区城管委。
4.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申领、发放工作,由区城管委、区财政局组织开展。
由区城管委、区社会办对各街镇进行培训、指导和督促。
四、项目认定及审批流程(一)项目认定1.申请资金补助单位在项目开工阶段(从施工开始后到竣工验收前)和项目运营阶段(竣工验收后)分别填写“门头沟区居住区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建设单位要求申请奖励资金补助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项目开工阶段:项目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开工批示、项目开工报告、对社会开放的正式承诺书,居住区内项目还需提供所在居住区居民表决通过同意施工决议的会议记录及公示照片。
(2)项目运营阶段: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委托经营的—5—提供委托经营协议;竣工验收文件;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营方案。
3.错时开放内部停车社会单位:“门头沟区居住区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2);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竣工验收文件;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营方案;对社会开放的正式承诺书;错时开放时间表;与所辖街镇签订的错时停车申请项目协议等。
4.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机械、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的,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5.占用绿化资源行为的申报主体,由申报主体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部门意见,对违法占用绿地林地的,按《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条款由规定执法主体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审批及拨付流程1.辖区街镇对申请奖励资金补助单位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复印—6—件由各辖区街镇备案留存。
2.区社会办对申请奖励资金补助单位材料的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将材料收齐汇总后转区城管委进行最终审核。
3.区城管委对申请奖励资金补助单位资质、停车泊位个数及使用性质进行认定,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转区财政部门进入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4.区财政局对申请奖励资金补助单位申请签署拨款意见,并将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由区财政将有关资金下达相关街镇。
五、资金奖励标准及拨付程序(一)资金奖励标准1.利用居住区内部及周边场地挖潜建设平面停车位,区级资金奖励补助标准:500元/车位。
2.利用居住区内部及周边场地挖潜建设绿荫停车位,区级资金奖励补助标准:3000元/车位。
3.利用居住区内部及周边场地建设立体停车设备,区级资金奖励补助标准按设备类别:3000-9600元/车位(详见附表1)。
4.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单独选址、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区级资金奖励补助标准:6万元/车位。
5.社会单位将所属或所管停车位提供周边居民长期或错时—7—停车,区级资金奖励补贴标准:150元/月/车位。
六、运营维护与监督管理(一)运营维护停车设施建成后,由权属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权属单位负责组织运营、维护和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经营备案、工商登记、价格核定、专用发票领用等手续后,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规范运营管理服务。
(二)监督管理1.资金监管(1)停车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城管委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定期进行全面、重点清理检查。
在进行重点清查时,主要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全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是否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补助标准的情况;是否有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公示制、政府采购制;保障凭证、票据等是否真实有效;财务处理是否规范;财经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是否有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的情况;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其资金,是否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是否有单位内设机构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的情况。
发现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8—定进行处理。
(2)各部门、各街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街镇应当根据本办法方案制定属地项目管理、程序审核与资金支出的具体执行办法与流程,确保项目申报、建成验收、资金申请、资金支付等工作依法合规执行。
(3)在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情况,属地街镇须负责追缴已发放资金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行业监管(1)建成后的停车设施,属地街镇组织落实属地监管,区城管委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营。
(2)行政机关在停车设施建设审核、验收、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符合奖励补贴标准的停车场,应由各镇街将奖励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属地街镇组织进行联合执法,针对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进行全面监督。
—9—七、其他(一)如在本办法的执行中,北京市就鼓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制定实施相关的资金奖励政策,本办法与市政策衔接、配套执行,对符合市级停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原则上可在享受市级资金奖励的同时,享受区级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