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武汉大学国际公法考研经历复试篇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武汉大学2012年硕士录取人员名单
政治
71 79 74 69 67 63 76 77 69 66 65 70 70 69 68 65 65
外语
60 70 67 62 69 65 73 63 60 65 58 57 56 64 67 61 71
初试成绩 业一 业二
132 105 93 114 110 110 104 100 120 120 132 111 112 118 113 112 104 108 114 130 118 117 123 108 119 109 107 102 118 118 105 106 111 108
72.81 73.68 73.775 71.62 72.73 85.9 84.5 85.1 79.925 83.575 84.1 84.5 84.575 80.7 84.575 84.075 88.875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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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84.8
学院名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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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82.99 80.11 88.5 74.16 76.95 76.61 75.765 77.05 88.52 91.8 74.47 79.115 75.42 77.14 78.48 75.13 78.13
70 67 61 70 70
62 58 68 64 59
(0227)国际法复习思考题
(0227)《国际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外交庇护2.内水3.国际地役4.归化5.毗连区6.内海湾7.庇护8.卡尔沃条款9.反报10.有限豁免原则11.普遍管辖12.领事13.登临权14.最惠国待遇15.基线16.国籍17.邦联18.强行法19.过境通行制20.条约二.简答题1.简述紧追权的内容。
2.简述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类型3.《蒙特利尔公约》把哪些行为列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4.简述《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条约自始无效的条件5.现代国际法取得了哪些新发展6.如何理解公海自由制度?7.简述国籍的重要作用。
8.简述人权及其基本内容。
9.简述国际法的特征。
10.简述《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1.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12.简述国家管辖权的基本内容.13.简述属地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4.简述属人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5.简述保护性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6.简述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7.简述国家的基本义务.18.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基本内容。
19.简述绝对豁免与有限豁免的区别。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
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的基础D·为《联合国宪章》所确认2.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中的哪一条通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 A.第2条 B.第28条C.第38条 D.第 40条3.下列哪一个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A.国家B.政府间的国际组织C.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组织D.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4.以下选项中哪一项不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A.有确定领土 B.享有主权C.有一个政府D. 平等权5.国际法上其他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
A.对新国家的承认B.对新政府的承认C.对交战团体的承认D.对正在形成独立国家的民族的承认6.下面是对国家承认的方式之一事实上承认的表述,正确的是()。
武大法学院珞珈山下的国际法先驱
●文潭楼旁的树林和花坛: 白天 可 以在 树 林 里 小 憩 ,
晚 上 可 在 花坛 乘 凉 , 多 么
惬意。 昏暗 的灯 光,婆娑 的 树 影 ,让 人 就 想静 静 地 躺 着 这 里 ,享 受夜 色 的 温 柔 。 ● 豫 苑 广 场 :名 副 其 实 的情 人 坡 , 不 仅 有 图 书 馆 的照拂,更 是钟灵毓秀
学校教学楼主要 是博 学楼 和 毓 才 楼 ,平 时 大 家 习 惯
称 之 为 4教和 3教 (两 教
学楼 中间隔着 一个长坡 , 俗称 “ 绝 望 坡 ” ),教 学 楼 的 教室 均配 有 空调 。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的约会
圣 地
大学四年. “ 辩论”成了西政人的共同记忆。
武大法学院
0吴 艳
珞珈 山下 的国际法先驱
武大法学院旧址位于樱顶,建筑采用了中国经典的大屋顶和轻灵的飞檐翘角,配上传统的绿 色琉璃瓦和灰白的墙面,整体风格古朴而不失典雅大气,现如今已成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
在空气清新、水汽氤氲的早晨,或是夕阳西斜 、天空布下一抹残红的傍晚,在雨后一阵春风
楼 的面条 ,二楼的饭 , 三楼 的清真很实惠。一楼 推 荐 : ●油 泼 面 :真 的 是
西南 政法大 学的教 学楼
机会;自由的精神, 给予了思想需要的张力;西政人对思辨的追求 , 肥沃了论辩文化发展的土壤。 论辩文化已经成为了西南政法大学校园文化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中文辩论、外语辩论、专业辩论、演讲朗诵、论坛活动等组成了丰富多彩的西政辩论生活。 其中 “ 天伦 1 _ 5 0 6 ”辩论赛是最具代表性的中文辩论活动,它影响大、规则完善、秩序公平,在 西政享有极高的地位和声誉。在 “ 天伦”中问鼎,是西政辩手的巅峰成就。外语辩论以模拟联合 国活动的开展为代表 ,每年举行的校园模拟联合国活动和英语演讲比赛 ,让平台瞬间高大上。专 业辩论活动是指 “ 模拟法庭辩论” “ 商事仲裁辩论”等某专业领域的特殊辩论活动,学以致用, 以赛促学,独特的模拟法庭辩论活动是其中的代表性校园活动,侧重考查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 与运用 。在一轮轮唇枪舌剑中,俨然有了未来大律师的雏形。 蔚然成风的辩论文化 , 可以说是人人都可登大雅之堂。大把的时间都和辩论队里的 “ 战友” 共同度过,一起找资料、一起互损、一起聚餐,队里的同学到最后都成了家人一般的存在。回首
国际公法的著作
国际公法的著作以下是一些国际公法的著作:1.《条约法概论》,李浩培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李浩培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版。
4.《联合国宪章诠释》,许光建主编,刘大群、薛捍勤副主编,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4月版。
5.《国际法新论》,赵建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国际法》,周鲠生著,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7.《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8.《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国际法(第四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10.《国际公法原理》,[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余敏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11.《国际法》,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主编,吴越、毛晓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二分册,詹宁斯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3.《国际法:政治与价值》,[美]亨金著,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
14.《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邵沙平主编,商务印书馆2006年4月版。
15.《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16.《国际法纵论》,张潇剑著,商务印书馆2011年3月版。
17.《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段洁龙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
18.《国际法学的新发展》,孙世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19.《国际公法:理论与实践》,贾兵兵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
20.《国际公法原理》,罗国强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
21.《现代国际关系视野下的国际法》,刘志云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
22.《条约冲突基础问题研究》,廖诗评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
司法考试第一卷讲义
司法考试第⼀卷讲义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法特别提⽰: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效⼒的单⽅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效⼒时作出,但是,条约本⾝可以是⼀个已⽣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政府⾸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冲突的解决:45、条约的解释后约⼄丙之间:后约甲⼄、甲丙之间:先约;⼄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6、条约在中国的适⽤★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豁免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主张国家的商业⾏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式:明⽰、默⽰(建⽴外交关系、建⽴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持加⼊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2 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确定(1)⾏为归因于国家:下列⾏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为:A 、国家机关的⾏为;B 、经授权⾏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事的⼈的⾏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国⽀配的机关的⾏为,在⾏使该⽀配权范围内的⾏为,视为该⽀配国的E、叛乱运动机关的⾏为。
《国际公法》参考书目[推荐]
一、中文类:1、曹建明等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张乃根主编:《当代国际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邵沙平等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7、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学出版社1990年版。
8、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学出版社1989年版。
9、魏敏:《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
10、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陈体强:《国际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程晓霞主编:《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14、詹宁斯、瓦茨(英)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5、格老秀斯(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16、高树异主编:《国际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7、富学哲:《国际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8、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第2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9、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0、王铁崖、李浩培、陈伟强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2—1996年版。
21、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2、刘海山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23、赵理海:《当代国际法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24、周洪钧主编:《国际法论》,同济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5、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6、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7、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肯定;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破坏和平秩序、违反人道主义原则,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因此,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湖广铁路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是享有豁免权的,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的享有司法豁免权;2不适用,因为国际法原则不受国内法限制,美国国内法确立的主权相对豁免原则是不能限制国际法上的行为的3、因为湖广铁路的欠债是1911年,清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所借的债务;因此,我国政府完全可以不承认这笔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被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是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湖广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中国政府无义务继承,因为中国政府与清王朝并没有和平承接关系;“露斯坦尼亚号”案1915年5月7日,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本案主要涉及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和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的国际法律问题; 二、常见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三、参考答案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1 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2.荷花号案案情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问题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土耳其法院依据土耳其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并不违反国际法卓长仁劫机案1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2在本案中,韩国属于航空器降落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根据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韩国具有管辖权,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不违反国际法;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英伊石油公司案答: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3)3无权;应当承担责任。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二)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二)案例八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察人员和观察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负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二、如果对问题b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国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1949年4月11日,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法院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宪章》是否赋予了联合国以其会员国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 换言之,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由于宪章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宪章想要赋予联合国以哪些特性.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动逐渐增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具备国际人格.从宪章的规定来看,它并不限于使联合国仅仅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是为它建立了机关,设定了具体任务,并规定了它和它的会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联合国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和它在广泛领域内负有重要政治使命的事实也证明它和它的会员国具有明显不同的身份.鉴于联合国预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不过,按照法院的解释,这并不是说联合国是一个国家,或者说它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和权利义务,也不是说它是一个不论何种意义的“超国家”.这甚至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国际性的,只是说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请求来维护它的权利.在确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之后,法院进一步讨论联合国的国际权利当中是否包括提出大会决议中所称的那种国际请求的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诸如联合国一类的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其组织文件所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以及在实践中加以发展的其自身的宗旨和职能,而联合国的会员国已经赋予了它在履行职能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对于因违反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而对它造成损害的它的会员国,联合国无疑有提起国际请求的能力.这种损害包括对联合国本身的利益、它的行政机关、财产和受它保护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即问题a中所称的损害.问题b是法院遇到的一个新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从传统的外交保护的规则中得出答案,而只能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并考虑宪章的规定来加以解决.法院认为,宪章并没有明确赋予联合国就该问题中所称“受害人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能力,然而根据国际法,必须认为联合国拥有为使它履行自身职责所必须默示赋予它的那些权利.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履行自身的职能,联合国必然要委派代表去局势动荡的地区执行重要任务.为了确保这些任务能够得以有效而独立地执行,为了对其代表提供有效的支持,为了保证这些代表以及联合国本身的独立性,联合国必须对其代表给予充分的和可以依靠的保护.因此,一旦损害发生,联合国应能要求责任国对其过错予以补救,特别应能就联合国代表因该国过错所可能遭受的损害自该国获得赔偿.不过,在因其代表遭受损害而请求赔偿时,联合国并不是在代其代表求偿,而是在维护自己享有的、确保有关国家遵守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法院指出,作为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代表,联合国会员国有权依国际法创立一个具有客观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即联合国),因此,法院对问题一的上述见解同样适用于责任国属于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情况.关于在联合国对其代表的职能保护权与该代表的国籍国对他的外交保护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的问题,法院认为,任何法律规则都没有规定哪种权利当属优先,也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联合国或有关国家不得提出国际请求.在法院看来,联合国和有关国家应当从善意和常识出发来求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它们可以通过缔结一项一般性的条约或在某一特定案件发生时订立协定的方式来减少或消除彼此之间的冲突.法院最后指出,联合国对其代表的保护行动的依据并不是受害人的国籍,而是他作为联合国代表的身份.因此,即使责任国是受害人的国籍国,也不影响联合国的国际求偿能力.结果,法院分别以15票对0票和11票对4票对问题a和问题b作了肯定答复,并以10票对5票就问题二发表咨询意见如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就其代表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时,它只能以对它自身所负担的义务遭到违反为根据;遵守这一规则通常会防止联合国的行动和代表的国籍国可能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并从而协调它们的请求;此外,必须考虑每一特定案件的情况,并由联合国和个别国家缔结一般性的或特殊性的协定来实现这一协调.”法院的上述咨询意见发表之后,大会通过决议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执行联合国的赔偿要求.秘书长要求以色列正式道歉,采取进一步措施逮捕凶手并赔偿54624美元.以色列政府于1950年6月接受了这一要求.由于伯纳多特伯爵的家属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上述赔偿款项只作为对联合国本身所受损害的赔偿.案例九卓长仁劫机案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案例十张振海劫机案张振海,别名张萤,男,中国公民,生于1954年1月10扫,系中国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乡四季青村人.1987年10月至12月,在他担任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乡四季青村棉机配件厂厂长期间,曾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639元人民币,他本人分得5505元人民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振海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他能坦白罪行,积极退赔赃款,故于1989年12月2日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他免予起诉.但张振海却对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不满,蓄意劫机外逃.1989年12月16日,他携其妻张××,子张××登上了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 981航班B2++8号飞机(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名.张振海及其妻和子买的是去上海的机票),飞机起飞约20分钟后,张振海将他在背面写有“飞行员请把飞机降落在南朝鲜,3分钟不答应我就把飞机炸了”的壹角人民币纸币递给机组乘务员交机长.后又对乘务员和机长威胁说:“我要去南朝鲜,我带了300克TNT炸药”, “我们全家都来了,不想活了”,“你别骗我,你要是骗我,落地后我也把飞机炸掉”.同时,他还用右手食指拉着一根尼龙引线作出随时引爆腰间爆炸装置的姿态来威胁机组人员.鉴于此种情形,机长为了保护飞机和乘客的安全,不得不同意将飞机飞往韩国.由于韩国的机场拒绝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降落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降落时间是1989年12月16日14时52分).事发后,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非常重视,派人亲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日本当局也给予了合作,使得被劫持的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和子顺利返回中国.对于劫机嫌疑犯张振海,中国要求日本将其引渡回国处理.按照日本的《逃犯引渡法》,在决定是否引渡时须经法院审理.故中方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日方将张振海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日方收到照会和中方的逮捕令后,其法院于12月末将张振海临时拘留,并将其从福冈转移到东京关押.后又应日方要求,中国派出了一个由有关机关派员组成的小组于1990年1月赴日就引渡张振海一事进行商谈.2月,中方正式提交了请求引渡的照会和对解释中国法律的一份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犯有劫机罪行和有关证据.其后又提交了补充照会.中国在照会中指出:张振海非法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了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o条、第79条、第1o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已构成劫持飞机罪.中方还明确表示,为对张振海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制裁,请求日本政府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中国司法机关将就其劫机犯罪行为对他依法进行审判,而不对他以劫机罪以外的罪行进行处罚.日本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同意引渡张振海.故日方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张振海被引渡回中国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张掖海的行为已经构成劫机罪为由,于1990年6月30日对他提起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7月18日对本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振海以爆炸飞机威胁乘客生命安全的危险方法劫持飞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罪犯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1o条、第79条、第52条(……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第6o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比照第107条,对张振海的罪行类推定为劫持飞机罪,并宣布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张振海对该判决不上诉.此案经移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振海劫机案的判决.案例十一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外示威的一部分伊朗人袭击了美国使馆.尽管美国使馆一再请求伊朗当局给予帮助,但是,伊朗的保安部队并没有进行干预或试图解除这一局势.结果,美国使馆的整个馆舍被侵占,美国使馆人员和当时位于使馆内的来宾均遭逮捕.此后不久,美国驻伊朗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事馆也在伊朗当局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的情况下遭到占领.自那时起,占领者一直控制着上述美国使领馆,他们洗劫了使馆及其领事部的档案和文件,并将至少28名使馆外交人员、至少20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其他两名美国国民扣押在使馆馆舍内作为人质.此外,美国驻伊朗代办及另两位外交人员也被扣押在伊朗外交部的建筑物之内.扣押人质者在11月18日和2o日先后释放了13名人质,但从此后拒绝释放其他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各种要求.据称,人质们经常被捆绑和蒙面,处于极端困难和与世隔绝的境地且受到审判甚至被处死的威胁.自美国使馆遭到占领之后,伊朗政府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终止对美使馆馆舍及其人员的侵犯行为,也未对美使馆及有关人员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相反却对伊朗人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表示赞同和认可,并拒绝与美国就此问题进行谈判.1979年11月29日,美国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递交了一份申请书,对伊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政府因容许、鼓励以及未加防止和惩处伊朗人侵犯美国使领馆及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它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L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对美国所负的国际法律义务.(2)依上述国际法律义务,伊朗政府负有特别义务立即保证释放目前被扣押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馆舍内的所有美国国民,并保证允许所有这些人员以及在德黑兰的其他所有美国国民安全地离开伊朗.(3)为维护美国自身的权利和它对其国民进行外交保护的权利,伊朗政府应按照法院确定的数额,就其前述违反其对美国所负的国际法律义务的行为向美国支付赔偿.(4)伊朗政府应将对美国使馆馆舍、使馆人员和领馆馆舍犯有罪行的有关人员交送本国主管当局追诉.同年12月9日,伊朗外交部长代表伊朗政府致函国际法院.认为法院“不能,也不应审理此案”,理由是这一所谓“人质问题”涉及美国过去25年向在伊朗从事的“无耻剥削”、颠覆合法政府、干涉内政等各种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准则的活动,它仅仅是这一全面问题的“一个非中心的和次要的方面”,而且是伊朗伊斯兰革命所引起的反响之一,而对这种反响的任何审查“在本质上直接属于伊朗国家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1979年12月1o日,国际法院在伊朗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本案.次年5月24日,法院就本案实质问题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作为外交代表的接受国的伊朗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保护美国使馆不受侵犯.在1979年11月4日的事件中,伊朗当局能够充分认识到它们根据有效条约所负担的义务,也能充分认识到迫切需要它们采取行动,而且也拥有受其支配的、可用来履行其义务的手段,但对于袭击使馆的行为没有采取任何预防和制止措施,也没有迫使袭击者撤出使馆馆舍和释放人质.在美国使馆遭到占领以后,伊朗政府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结束对使馆馆舍及使馆人员的侵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但它并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反而立即对这些侵犯行为表示认可,并决定长期维持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局面,以此作为对美国施加压力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袭击者的行为转化为伊朗国家的行为,袭击者成为伊朗的国家机关,伊朗国家应对他们的行为负担国际责任.法院并不认为存在着可使伊朗政府的行为成为正当的“特殊情况”.在法院看来,即使伊朗政府对美国政府的指控属实,它也应用外交法所规定的正背手段来追究美国及其外交代表的责任,而不应对其使馆及其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据此作出以下判决:(1)法院以13票对2票判定,伊朗由于实施了法院在本判决中所确认的行为而在某些方面违反了(且仍在违反)它根据美、伊两国间有效的国际条约和长期公认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对美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2)法院以13票对2票判定,伊朗因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而对美国负有国际法上的责任.(3)法院以15票对0票判定伊朗政府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步骤以对1979年11月4日及此后事件所导致的局势进行补救,为此目的,必须①立即终止对正在伊朗被扣作人质的美国代办、其他外交和领事人员以及其他美国国民的非法扣押,而且必须立即释放所有这些人员,并将其委托给第三国保护;②保证所有上述人员取得离开伊朗所必需的一切手段,包括运输工具;③立即将美国驻德黑兰使馆及其驻伊领馆的馆舍、财产、档案和文件交由保管国保管.(4)法院以15票对0票判定,不得将任何美国外交或领事人员扣留在伊朗,以对其实施任何形式的司法程序或使其在这些司法程序中作证3 (5)法院以12票对3票判定,伊朗政府有义务赔偿1979年11月4日及此后事件给美国造成的损害.(6)法院以14票对1票判定如当事国不能这成协议|此种赔偿的形式和数额应留待法院在本案随后的程序中予以确定. 丨*法院上述实质判决作出之后,美、伊双方在阿尔及利亚的斡旋之下进行了紧张谈判,并于1981年1月19日达成协议.次日,美国人质全部获释.美国随后请求法院中止关于赔偿要求的诉讼,法院据此将本案从其案件总表上注销.案例十二庇护案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起叛乱,同时宣布通过国内法院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及其他同盟成员进行追诉.自该日起至次年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向托雷颁发他离开秘鲁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同年1月14日,该大使宣布托雷已被确定为政治避难者.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哥、秘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同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同年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2月2o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在随后进行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秘鲁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则》第63条的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逐一进行了分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项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而且,在没有相反规则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庇护国和领土国享有同等的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尽管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18条规定缔约国承认“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对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单方面作出决定性的确定.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予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以下简称“单方确定权”).虽然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第2条确认庇护国享有这种权利,但这一条款对当时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秘鲁并不适用.此外,哥伦比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承认庇护国的“单方确定权”的、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之间的区域习惯,囡为它未能证明它所主张的这项“权利”已得到这些国家长期、一致的实践的确认.在法院看来,哥伦比亚政府为证明存在这一区域习惯所引证的条约或者与本案问题无关,或者对“单方确定权”未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出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它所提及的实践中的庇护情况也是变化无常、彼此矛盾,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权益考虑的影响,因此均不能作为存在一项它所主张的区域习惯的证据.即使在少数拉美国家之间存在这么一项规则,对于通过拒绝批准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来表示反对这一规则的秘鲁来说,这种规则也没有拘束力.关于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在庇护国合法地给予和继续庇护且领土国首先要求避难者离开本国的情况下,庇护国才能要求领土国颁发避难者离开该国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本案中,秘鲁并未对托雷提出离境要求,因而没有义务为他颁发通行许可证.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请求,认为秘鲁政府未能证明托雷参与军事叛乱这种行为本身构成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l条第1款所称的“普通罪行”,与此同时,哥伦比亚政府也未能证明其使馆对托雷给予庇护之时存在着该公约第2条第2款所要求的“紧迫危险”(紧急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托雷请求避难之时距叛乱发生之日已有3月之久.此外,该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也并不包括遭受正常的法律追诉的危险.法院指出, 除非在法治被专横行为所取代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用庇护(即使是对政治犯的庇护)来对抗司法.庇护可以保证避难者的安全,但不能认为因此可以反对法律的正背适用和依法设立的法庭的管辖,否则将使外交代表违反其所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的义务,也将违反拉美国家奉行的礼让、睦邻、不干涉等古老传统。
2012届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人员名单
《国际公法》参考书目
一、中文类:1、曹建明等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张乃根主编:《当代国际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邵沙平等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7、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学出版社1990年版。
8、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学出版社1989年版。
9、魏敏:《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
10、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陈体强:《国际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程晓霞主编:《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14、詹宁斯、瓦茨(英)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5、格老秀斯(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16、高树异主编:《国际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7、富学哲:《国际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8、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第2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9、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0、王铁崖、李浩培、陈伟强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2—1996年版。
21、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2、刘海山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23、赵理海:《当代国际法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24、周洪钧主编:《国际法论》,同济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5、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6、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7、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国内最好的国际法专业在哪个学校
国内最好的国际法专业在哪个学校2004年排名1、武汉大学2、厦门大学3、华东政法学院4、北京大学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6、中国政法大学7、中国人民大学8、西南政法大学9、复旦大学10、大连海事大学北京大学国际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国际法学研究所成立于1983年,是当时的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
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是该所的创始人和第一任所长,现在的负责人为饶戈平教授。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是法律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现有成员9人,其中教授4人,副教授5人,获博士学位的6人,是全校高职称、高学历比例最高的单位之一。
该研究所担负国家重点学科国际法专业的科研教学,是国家博士点。
其教学科研领域包括: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关系与中国外交,海洋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航空航天法,外交关系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法判例,英美法,国际商法等。
14年业,该所成员共发表论文280多篇,学术专著及教科书40余部,资料选编12部,共培养本科毕业生360多名,硕士毕业生约120名,博士毕业生20多名。
该研究所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对外交往和窗口,同北美、欧洲、日本、东南亚以及台湾、香港地区的10多所大学建立了长期的学术交流关系。
该所成员经常性出国进修、参加会议、参与合作项目,同时每年也邀请国际上知名的国际法学者来北大演讲或讲学。
1996年和1997年,该所先后主办了我国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和人道主义法问题的国际研讨会。
该所王铁崖教授和赵理海教授现在分别担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与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成立于1980年,是我国高等院校最早成立的国际法学术研究机构,1987年被国家教委确定为重点研究所。
该研究所是全国法学学科中最先设立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单位之一。
1988年被国家教委确定为重点学科,1992年被人事部确定为全国文科首批博士后流动站,1993年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6年被国家教委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
国际法练习题(1-6)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以及与国内法的关系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D.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2.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B )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二、名词解释1.格老秀斯(北大1998年、外交学院2009年国际法考研试题)2.jus gentium(武大2007年国际公法试题)3.万民法(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4.丁韪良(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5. J.奥斯丁(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国际私法方向考生))6.国际法上的实在法学派(苏州大学2009年国际法试题)★7.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8.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9年国际公法试题)9.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武大2006年国际公法试题)10.Dualism(华政2003年国际法试题)三、简答题★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特征有哪些?四、辨析题★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五、论述题1.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北大2010年综合A卷国际法试题)2.论国际法的作用。
(武大2008年国际公法试题)3.试论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中南财经2003年国际公法试题)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2012级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课程表
任课教师
上课时间(星期/节号) 教 室
第一次上课 时间
教 师
职称 教授 教授
一
二
三 2-5
四
五
六
日 国际法会议室 317 9月26日 9月27日 11月28日 9月10日 9月25日 9月26日 11月28日 9月12日 9月27日
12 肖永平等 12 19 19 19 19 19 19 19 肖永平 杨礼银 焦 奎 王树义 李启家 罗 吉 杨礼银 张乾元 熊 伟 冯 果 宁立志 卞祥平 熊 伟 孙 晋
2012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12 中国近代宪法史 2012 2012
副教授 教授
7-10 7-10 8-10 12-14
法律史教研室 335 1区1-303 1区1-201 国际法教研室 323 1区1-303 1区1-201 1区1-303 1区1-201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 必 2 科学方法论 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必 2 理论与实践研究 修 必 2 修
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计划)表
2012–2013年 第1学期 年 课 程 名 称 级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2012 课 学 总 周 上课 学科专业 学 学 起始周 类 分 时 时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 必 2 科学方法论 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必 2 理论与实践研究 修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 必 2 科学方法论 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必 2 理论与实践研究 修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 必 2 科学方法论 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必 2 理论与实践研究 修 必 2 修 必 2 修 必 2 修 18 36 18 36 18 36 36 36 36 18 36 3 3 3 3 3 3 4 4 4 3 3 13-18 1-12 13-18 1-12 13-18 1-12 4-12 4-12 4-12 刑事诉讼 法 刑事诉讼 法 行政诉讼 法 行政诉讼 法 宪法与行 政法 宪法与行 政法 宪法与行 政法 宪法与行 政法 宪法与行 政法 听 课 人 数 法 学 院 签名:
2012年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生复试名单n
姓名申请人所在学校申请人所在学院申请人所学专业秦雪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郑永川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王慧慧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司明玉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马瑞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彭超峰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陈盼盼河南大学药学院药学杨黎波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孔玲玲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李楠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王之春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倪培根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悦瑞英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王少东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张旭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张静义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法律高石鑫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霍鹏博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财务管理薛静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财务管理杨翠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杨亚轩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财务管理曹月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财务管理左倩倩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赵刘辉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李广鑫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梁晓飞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陈凌宇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郝苗艳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丁文苹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胡丹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崔富玲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学王瑞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学雷炳苹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梁佩佩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邵君喆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学王培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学田天一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汪志鹏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财务管理胡新宇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学张帅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张明敏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李元科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吉清云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陈嘉敏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王璐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李玲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财务管理梁亚娟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张东红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李宛真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杜一涵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赵宇盟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于润芝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余慧玲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邱晓寒河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高思洁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学董玉芳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刘少坊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李杏杏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杨蕊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贾琪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冯晨兵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会计庞晓洁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朱立红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蒋培艳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财务管理席理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管理科学肖婧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市场营销左胜强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杨文斌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统计学(副修会计学)屈莎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时书勤广州医学院护理学系护理陈园园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史玉娟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王哲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陈永芳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马丙越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侯彬彬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胡桑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赵慧楠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李晓敏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吴苏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蒋攀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毛冰佳河南大学护理学院护理任玉玲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师范)郝亚姣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师范)梁艳芬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师范)张莹雪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张婷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冯娟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应用化学李玲玲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应用化学杨若冰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王慧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余丽丽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苏萌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应用化学卓晓峰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常祥霖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王世俊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应用化学周洋河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公共事业管理朱文哲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舒艳玲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地理科学刘阿惠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地理科学蒋晓攀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地理科学王运菲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地理科学陈丽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环境资源与城乡规划管理赵金彩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地理科学刘德新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环境科学赵爽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地理科学李晶晶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黄小雅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柯开楠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郭昕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张振鹏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杜珍星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侯爱霞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刘春丽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元沐南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李皙茹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马瑞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孔帅可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陈琼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段胜强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梁威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自动化张玉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自动化张月阳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自动化张东旭河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张倩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李晨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李欣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张伟浩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网络工程付成龙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张桐河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刘宇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余莉莉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赵婷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应用心理学王亚平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应用心理学曾小娟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应用心理学李伟丽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应用心理学任万程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应用心理学李金星西北民族大学现代教育技术学院应用心理学冯莹莹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技术雍文静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技术学何琦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技术李佳丽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学高广骅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技术学王冬理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陈艺丹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张超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郭申申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毛宇慧河南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高林青河南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王亚亚河南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陈蕾宇河南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杨梦洁河南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潘美薇河南大学文理实验班经济学张瑞平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保险方向)杨笑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保险方向)吴伟维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张林涛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张蕊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孙心怡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杨倩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陶丽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黄芳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汪艳娟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樊焕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王培培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王冰玉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学胡冰河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公共事业管理韩影河南大学文理实验班经济学徐明河南大学文理实验班经济学杨潇泓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任相瑾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马媛媛河南农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杨博汕头大学商学院国际金融王麟凤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焦洁河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王雅洁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高鹏举河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公共事业管理张浩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李邦胤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王歆迪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黄文静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海梦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张蕾河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漫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史晓婷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倪金升河南农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工商管理徐晶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雷晓荣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市场营销马迪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投资)崔玉冰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保险方向)孙江华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许春佩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张婷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申丽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张玲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张志成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王嘉骏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周瑞雪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郭田静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学(师范)徐进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学(师范)李慧源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学(师范)李素英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世界历史赵银闪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刘炯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梁龙云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赵刘辉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齐冰河南大学文理实验班历史学贾坤鹏河南大学文理实验班历史学展文婕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学(师范)于金金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学(师范)秦海龙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学(师范)周瑞雪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郭振江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唐晨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王璐瑶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王莺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白荞祯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尚雯雯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欧阳佳子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思想政治教育王金萍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工程喻林杰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工程吴萌明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科学马利娟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工程魏艳柯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科学师范专业薛玉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工程陈子璇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科学乔小唤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工程穆小云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工程郭梦琳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郑小娟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朱丹丹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科学白玉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科学史利利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工程潘龙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工程宋健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吕高原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工程郝艳苗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李敏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信息与计算数学刘霞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非师范)胡清洁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李海飞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李艳婷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郭倩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齐倩倩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吴尚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邹国凡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非师范)宋文静河南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张秀丽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材料化学刘学良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材料化学顾广钦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物理学冯甜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张洪涛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李瑞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王蓬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吴丽云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赵亮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王静晗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孟繁龙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赵亚男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屈鑫淼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刘博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焦梦婕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郁郁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于璨河南大学体育学院民族传统体育王帅河南大学体育学院民族传统体育郑宵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孟田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李云超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杨光河南大学体育学院民族传统体育连震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徐隆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顾鑫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孟泓州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史昭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庞佳乐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马晓燕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孙旭强河南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王珑颖河南大学体育学院民族传统体育李笑河南大学体育学院民族传统体育张展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张春丽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赵会朋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韩二卫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冯婷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赵雪莹河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陈旭良河南农业大学体育学院社会体育张东强河南大学体育学院民族传统体育张明月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李君昌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刘倩河南大学文理实验班化学任圆圆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侯珊珊河南大学药学院药学许海铭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土木工程赵艳艳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土木工程(建工方向)毛诗泽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土木工程杨新刚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土木工程朱正浩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土木工程刘晓通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土木工程刘彬彬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土木工程吴聆捷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建筑学范秀芳安徽理工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和书真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黄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师范刘婉璐河南大学外语学院俄语周江河南大学外语学院日语李文娟河南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日语袁明清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宋晨辉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张蕴初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周重阳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师范朱林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张静河南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王世健辽宁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王水晶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师范李伟超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翻译方向)毕炜梓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王皓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范?河南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国际商务)田莹鸽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郭婷婷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师范高光华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张珊迪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师范靳航航河南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刘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外国语学院英语蔡经纬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俄语徐丹丹河南大学外语学院英语师范张盼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孟洁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邢海军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王驿钢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朱浩龙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郭继科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师范师朋阳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牛琼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李海霞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类文学文秘夏维敏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蒋京恩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师范赵媛媛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陈柯言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师范王文杰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师范刘鹏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孟芳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石继富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李丹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郑方圆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师范黄春雨河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王雪玲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赵娜娜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物理学景喜爱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郭欢欢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物理学尹江涛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张琼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刘蔚婉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刘勇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通信工程毛军勇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通信工程马晓旭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通信工程李雅鹏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李浩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刘修龙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李雷雷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王金攀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物理学张伟伟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物理学王丽媛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编辑出版李梦龙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李璐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编辑出版张俨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赵亚楠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学肖姣姣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尚露露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学杜鹏飞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张丹卉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播电视新闻郭兵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播电视新闻王晴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学韩永丽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学田甜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刘唐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王彤西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与传播学院广播电视编导刘晓彤西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与传播学院广播电视编导韩朋磊河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编辑出版宋萍萍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王玉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编辑出版李姣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编辑出版学唐人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刘含墨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支持艺术李杜若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王若华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王佳思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周秋霞河南大学药学院药学(药学经济)马向芹河南大学药学院药学(药学经济)张京京河南大学药学院药学李鸿儒河南大学药学院药物制剂赵贝河南大学药学院生物制药王旋河南大学药学院生物制药周楠楠河南大学淮河临床学院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赵欣欣河南大学淮河临床学院临床医学王一凡河南大学淮河临床学院临床医学李贵珍河南大学淮河临床学院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闫成芸河南大学淮河临床学院临床医学刑英瀛河南大学淮河临床学院临床医学李月娟河南大学淮河临床学院临床医学李艳伟河南大学淮河临床学院临床医学张亚林河南大学淮河临床学院临床医学蔡逸群西藏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丛笑萱河南大学艺术学院音乐表演孟亚非河南大学艺术学院音乐董霞妹河南大学艺术学院音乐表演(琵琶)李雅婷河南大学艺术学院音乐表演(钢琴)吕林青河南大学艺术学院戏剧表演陈亚丽河南大学艺术学院舞蹈编导李育河南大学艺术学院音乐学曹琳河南大学艺术学院美术学(书法)郑楠河南大学艺术学院绘画(油画)郑帅河南大学艺术学院绘画(国画)于浥尘河南大学艺术学院视觉传达焦溪溪河南大学艺术学院摄影孟岭超河南大学艺术学院环境艺术设计张茜河南科技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环艺设计周瑞乾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建筑学院视觉传达设计杜娟兰州交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动漫艺术设计于丁苒河南大学艺术学院环境艺术设计程航河南大学艺术学院环境艺术设计王利云河南大学艺术学院美术学(书法)夏捷河南大学艺术学院音乐表演(大提琴)慈珉君河南大学艺术学院音乐表演耿向丽河南大学艺术学院音乐罗觐堂河南大学艺术学院戏剧表演王春蕾河南大学艺术学院舞蹈编导王鸟河南大学艺术学院视觉传达梁明利河南大学艺术学院视觉传达设计翟琳娜河南大学艺术学院视觉传达刘思齐河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艺术设计蔡泽潇天津大学软件学院动画孙晓华河南理工大学艺术设计陈熙河南大学艺术学院美术教育(书法)唐良春河南大学艺术学院设计学李明轩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哲学孙炳炎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张晗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班辰飞河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公共事业管理唐田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梁芬芬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杨月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李楠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城市管理王英杰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汪璐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席冠娜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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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武汉大学国际公法考研经历复试篇
我这次介绍的是国际公法专业复试的具体流程还有英语口试的内容。
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复试有个特点,那就是复试只是面试,而且刷掉的人还是比较少的,基本上是进入了复试之后,只要发挥不是很差,都会被录取。
但是今年的竞争是很激烈的,从法学申请调剂到法硕的同学就有二百多人,这就看出武大法学院还是有着很强的吸引力的。
武汉大学国际公法相对来讲是武大法学院中比较好考的专业,报考的人数不多(几十个人报考,过了分数线的就几个人),每年上线的人数是比较少的,只要过了初试,就可以进入复试,这次只要复试表现不是很差,一般是没问题的。
一、复试的准备
我在分数线出来之后,向学长学姐征求建议时,他们和我说,应该能进入复试。
我同时又通过学长得到了国际公法两位老师的邮箱,并给他们发邮件,他们回复也表示应该能进入复试的,所以我就主要以准备专业面试为主。
我个人认为英语还不错,而且从上一届学姐和学长那里了解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是非常重视一个学生的英语水平的。
为此,我精心准备了国际法的法律英语,这次面试能够遇到自己读到的词条也是偶然中存在着必然,这与自己在准备复试时平常多注意法律英语有很大的关系。
我在准备法律英语时,主要参考了一下资料:《国际法资料选编》中信出版社、《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中英文联合撰写,非常实用,我推荐这本书)、马尔科姆·肖的第五版英文原版国际法,我主要是在整理出国际法的名词解释之后,参考上述英文资料,将每一个概念的英文解释一一对应,整理出两个记录本的国际法名词的英文解释。
我在整理完之后,一方面阅读笔记本上的内容,另一个方面是直接阅读《国际法资料选编》上的英文条约内容,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我抽到的这次英文词条翻译正节选自上述文本。
二、复试过程
我想说一下29号专业课复试的具体情况,今年的复试是29号上午在国际法教研室进行的,这次复试的老师是黄德明老师、黄志雄老师、冯洁菡老师、石磊老师,其中黄德明老师和黄志雄老师是博士生导师。
我是国际公法排名最后一名,形势是很严峻的。
我们并没有按照名次入场,而是先进行抽签,我抽到是十号,相对来讲还是有时间进行准备的。
在我们抽签之后,我们全部进入面试教室,黄志雄老师介绍了具体的流程,那就是先进行一个简短的自我介绍,然后是英文面试,最后进行中文面试。
英文部分是词条翻译,你先抽取一个词条,然后读一遍(老师可以了解你的英文发音水平),再次是翻译该词条。
中文部分也是抽题,这次复试涉及的题目中国际热点问题是很多的,我抽到的是前两天刚发生的日本用导弹拦截朝鲜的卫星。
轮到我的时候,我先进去说了一声各位老师上午好,坐下之后,我在黄老师的示意下,抽取英文题目,我抽的题目是关于国际法人格和国际法主体的五行英文词条,幸运的是这个词条是我在准备国际法专业英文面试时读到过的非常熟悉的一个词条。
因此,当时我并不是很紧张,我顺利读完了这个词条。
在翻译过程中,只有一处翻译错误,后来老师又再次
提问,我及时纠正过来。
我当时英文翻译比较是流畅的,老师在我翻译之后点头表示满意。
然而中文部分的专业面试则没有那么幸运了。
我抽到题目刚才已经提到了,这个题目属于航空法的问题,可惜的是无论我在初试还是复试准备时均没有侧重于航空法的内容,我一开始用外交部的官方话语开场,一是中国表示关切,二是中国坚持和平手段解决朝鲜的核安全问题,三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宗旨和原则,中国必须遵行。
这种回答其实是缓兵之计,我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实质,所以黄志雄老师问我关于侵犯领空的问题,石磊老师在听完我这三点又问了我关于空间法的问题看,由于知之甚少,我后来有些前后语焉不详、互相矛盾、逻辑混乱,结果石磊老师问住我了,说这个是与朝鲜核问题无关的,核心问题在于火箭的运载工具,然而我没有回答出来,我还是表现的很恭敬,我向老师承认说,对不起,老师我确实了解的少一些。
后来石磊老师把这个问题一五一十的解释给我,然后老师见此状,也没再追问。
我就结束了期待已久的复试。
在我看来,下午英语口语复试近乎形式化,原因在于,按照正常的情况下,学生要先进行自我介绍,我适合宪法和行政法专业一块进行英语口试。
结果是,我进去之后,直接是抽题目,然后等待三十秒左右开始作答。
我抽到的题目是很简单的问题(你认为你喜欢什么样的友谊以及你喜欢和什么样的人做朋友),我回答了一分多钟就结束了,老师是比较满意的,总之下午进行的比较顺利的。
我们专业都是在一分多钟,然后现对来讲氛围是比较轻松的。
三、复试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我看来,复试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联系导师的问题,我的建议是一定要联系导师,但是可以通过邮件或者电话进行,简单介绍自己的情况,询问一下自己成绩的大致排名。
联系导师的次数不用很多,初试成绩出来后就应当尽快联系导师,还有就是在复试线出来之后,再联系一下导师,询问导师是否愿意见你,可以的话就能见一面最好了。
第二,复试时,遇到自己的不会的问题,我想可以诚恳一些,直接向老师坦诚自己了解的确实很少,不要不懂装懂,如果你漫无边际地乱说,老师一旦抓住你的把柄追问到底,显然你将处于极端被动的局面。
导师还是喜欢那种谦虚谨慎的学生,老师问什么你就说什么,一定要谨慎,以防万一。
第三,武汉大学国际法所非常重视学生英语水平,在复试时英语口语水平就成了非常重要的一个衡量因素,如果你英语不是很好,却很想报考武汉大学国际法所的话我认为还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以上就是我对于自己整个考研复试经历的回忆,这里面有太多太多的感情在里面,有痛苦也有悲伤,有感恩也有悔恨,总之,一年多的时间让我经历了很多,成长了很多。
我为此想把它记录下来,这段旅程必将会对我人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会永远铭记和感激这段人生旅程带来的种种回忆,他们将是我未来前行过程中宝贵的精神财富。
我要感谢的人有太多太多,我无法一一表达,我最后想说一句话:“My parents and my dear friends around me,Thank you very much for whatever you have done!!”。